第二节 土改后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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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031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土改后土地制度
分类号: F301.1
页数: 2
页码: 148-149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波市江北区土改后土地制度的情况。
关键词: 宁波市 江北区 土改 土地制度

内容

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建立 1950年9月,江北地区土地改革运动开始试点,11月全面铺开,1951年底结束。基本完成“清丈分地、划界定桩、登记确定权属”等任务。土地改革使广大农民分得了土地,从而使土地的权属状况发生极大变化。一是土地由少数人所有变为大多数人所有。土地虽仍为私有制,但经过土地改革实现了私有制下所有者之间的转换。湾头、沙堰、泗港等乡地主土地占有率由原来的22.48%下降至1.78%,4856户少地无地的贫雇农土地占有率由原先人均0.33亩上升为2亩。洪塘乡741户农民在土地分配中受益,人均分得土地1.6亩,73%的非农户也得到土地利益,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庄桥乡土地改革前土地使用户仅533户,土地改革后增加了197户,令730户农民种有其田,食有其粟。二是土地改革时,把解放前属于家族、公堂所有的部分耕地、林地、水系以及未分配给农民的土地收归国有,从而产生了国有土地。土地改革结束后,土地权属状况为全民所有制和农民私有制两种形式。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土改使农民获得了土地,政府号召农民在原有代耕、调工习惯的基础上组织互助组,开展生产互助,土地收益归己。互助组形式解决了部分农民生产资料不足及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弱的问题。
  1951年3月,宁波地委在庄桥乡试办第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后在郊区农村逐渐铺开。低级社时,土地作为社员一项私有的生产资料而参加合作社分红;同时,合作社实行按劳分配,社员从投劳中获得收益。土地入了社,制约了土地的典当和买卖,防止农村出现两极分化。
  1956年1月,市郊159个初级社组成27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其土地归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农民参加合作社分红的唯一依据是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高级社的组成标志着土地农民私有制从根本上消失,产生了土地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时期,土地权属状况是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主要形式。
  1958年10月,宁波市郊区27个农业社合并组建两个人民公社。人民公社以“一大二公”、“政社合一”为特征,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均属公社,所有土地的权属由原为小集体所有变为大集体所有。1961年,贯彻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六十条”),重新调整土地权属界限,再次确定土地为“集体所有,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统一管理”的体制。人民公社时期土地权属状况仍是国家、集体所有的两种形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1982年秋,郊区农村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3年恢复乡(镇)行政建置,改变“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仍坚持土地等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前提,实行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使农民拥有土地经营权。
  城市土地国有制 1949年5月宁波解放,军管会接管国民党政府权属的一切资产(包括土地)。各级人民政府成立后,相继没收官僚资本家、大地主、战争罪犯等的地产也归为国有,奠定了社会主义城市土地国有化的基础。1953—1956年,通过对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及对出租私有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逐步使城市土地基本国有化。1958年8月始,江北城区私有出租房屋以国家出租方式纳入国家直接经营管理。1964—1965年,慈城镇、庄桥镇也实施了私房改造。1966年10月,国家停发私房改造定息,通过赎买,将出租私房纳入全民所有。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十条第一款增加了这样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知识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宁波市江北区志 上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上起所载事物的发端,下迄2008年底,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宁波市江北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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