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永康县清溪乡乡民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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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清溪乡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2403
颗粒名称: 第七节 永康县清溪乡乡民公约
分类号: G719.2
页数: 3
页码: 118-120
摘要: 本节记述了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清溪乡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届会议讨论通过永康县清溪乡乡民公约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 永康县 清溪乡 乡民公约

内容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清溪乡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届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适应当前经济体制的改革,促进我乡社会治安和两个文明建设,保障国家各项法律、法令、政策的贯彻执行,实现党风、民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特制订本约。
  第二条: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损害公私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情节轻微的违约行为,都可按本约处理。
  第三条:无论是本乡人。外乡人在本乡范围内有违约行为的,都应按本约处理。如果是本乡人在外乡有违约行为的可按外乡规定处理。
  第四条:违反本约的处理分批评教育、警告和罚款三种。
  第五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处以十元至一百五十元的罚款。
  1.扰乱车站、商场、会场、电影场、戏场及其他公共场所和教学秩序的。
  2.搞宗派迷信活动、造谣生事、出售假药、骗取少量钱财的。
  3.拒绝、阻碍国家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未达到暴力抗拒程度的。
  4.传阅、转借、收藏、偷看业经取缔查禁的反动。淫秽、荒诞的书刊、画册、图片及录像的。
  第六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警告或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1.用爆炸物品爆鱼的。
  2.用欺骗手段购买爆炸物品或在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过程中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3.不重视防火工作。不及时清除火险稳患而引起火警的。
  4.农药使用不慎或故意施放毒品,使少量禽畜中毒死亡的。
  第七条:有下列损害公有财产和公民财产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处以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1.用小型鱼具或其它方法到已承包或集体放养的塘、库,稻田偷鱼的。
  2.不按时上交税款或带头起哄、拿走公私少量财物的。
  3.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少量竹木的。
  4.有意损坏水利设施、道路及设立路障河道水障的。
  5.对他人农作物掠青等损害较少的。
  6.有意破坏集体和他人少量财物的。
  7.偷窃公私及其他少量财物的。
  第八条:有下面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处以五至五十元的罚款。
  1.用下流语言,举动调戏妇女的。
  2.故意挑起事端,蛮不讲理,殴打他人的。
  3.辱骂他人不听劝阻的。
  4.故意污秽他人身体、衣物的。
  5.造谣生事、制造矛盾、引起纠纷的。
  第九条:赌博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恶习,要坚决废除。凡提供赌场、赌具、用少量财物赌博及用抽签,设彩或者其他方法变相赌博的,除没收其赌款、赌具外,处以十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十条: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约人赔偿或者负担医药费用。如果造成损失或伤害的是不满十八岁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由他的家长或监护人负责赔偿或负担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少年儿童违反本约要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如果这是行为出于家长或监护人的纵容,处理家长或监护人。
  第十二条:酒醉状态中违反本约的,酒醒后处理。
  第十三条:违反本约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免除处理。
  1.出于他人强迫的。
  2.自动坦白或者真诚认错的。
  第十四条:违反本约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1.后果较重的。
  2.经教育仍不坦白或者不真诚认错的。
  3.屡经处罚不改的。
  4.嫁祸于人的。
  第十五条:一人有二种违约行为的,分别确定处理,二人以上有共同违约行为的,分别处理。
  第十六条:违约的用具、赃款、赃物,应予没收。本约没有例举到的违约行为,比照本约中最相似的处理。
  第十七条:对违约行为按村规民约处理的,各村要将处理情况及本人检讨报乡政府。按乡规民约处理的,要填报“违约处理呈报表”报乡政府批准,并将违约处理决定书发至违约人。
  第十八条:对搞好社会治安管理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包疵违约行为者要给予处罚,对拒不执行或不兑现经济责任的违约人,乡政府有权采取有效措施执行。
  第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及触犯刑律行为的,要呈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本约自通过之日起,由乡人民政府执行。

知识出处

清溪乡志

《清溪乡志》

本文记述了清溪乡的情况。其中包括前言、凡例、题词、图片、清溪乡行政区划图、大事记、清溪兵事、总述、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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