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金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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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清溪乡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2386
颗粒名称: 第六章 金融保险
分类号: F832;F842.755
页数: 3
页码: 108-11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康市象珠镇清溪乡金融保险的情况。其中包括象珠营业所、清溪信用社、清溪乡资金调剂协会、人民保险代理处等。
关键词: 象珠镇 清溪乡 金融保险

内容

第一节 象珠营业所
  中国人民银行象珠营业所是我乡也是我区的金融中心。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中国人民银行永康县支行在象珠建立营业所,一九六四年改营业所为办事处,一九七一年三月,县人民银行与财税局合并,设象珠服务所。
  中国农民银行永康县支行一九五六年一月四日成立,一九五七年五月并入人民银行。一九六四年一月设象珠营业所。十二月农行再次并入人行,撤象珠营业所。一九八零年农业银行再度分设,象珠营业所重行营业。
  第二节 清溪信用社
  清溪信用社创办于一九五四年,己有三十四年历史,三十四年来对于发展清溪地区的农业,以及商品经济的发展都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做出了贡献,信用社的信用基金不断增多,金融业务逐年扩大,八七年底有股金十五万七千元,积累资金十五万二千元,固定资产三万七千元,存款六千零三十五万无,信用站资金三百七十万元。信贷方面:乡镇工业一百四十一万六千元,农贷七十九万六千元,个体工业三十四万五千元,商业十四万三千元,贫困贷款十四万元。随着信用金融的发展,便利群众的储蓄和信贷,自一九七八年起在全乡各村设信用站,现有信用站三十个,其中派溪吕、官川村设有三个站,山西、黄岗、柳墅设有二个站,其中存款二十万元站有七个,十万元站十六个。
  信用社设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由社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会设主任、付主任各一人,理事若干人,3监事会设主任、付主任各一人,监事若干人。理事会和监事会三年选举一次。理事会的职能是执行社员代表会的决议,行使社员代表大会闭幕后的权力,开展金融业务具体工作。监事会的职能是监督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对理事会违犯社员大会以及信用社章程的情况有权予以干预。
  历届理事主任:
  胡振雄 (一九五四年至一九五六年)
  王文斌 (一九五七年至一九六二年)
  胡天福 (一九六零年至一九六二年)
  胡天水 (一九六三至一九七七年)
  胡炳长 (一九七七至一九八八年)
  第七届理事会成员
  主任:胡炳长
  副主任:胡俊
  理事:张小东 应建新 胡振雄 吕万元 吕长丁 吕茂时
  王苏娇 王有平 胡茂良 胡长子 楼寿楼
  第七届监事会成员
  主任:应岩金
  副主任:吕章文
  监事:应茂兴 黄章起 马振东 胡周儿 胡佩水
  第三节 清溪乡资金调剂协会
  清溪乡资金调剂协会成立于一九八九年九月。在乡党委、乡人民政府倡导下,由本乡群众集股筹资办成。该协会行政上服从乡政府领导,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服务对象是本协会成员。凡参加协会者,可向协会调剂暂时短缺资金,用于本人急需。所投股金每年可领到股息和浮动补贴。办事处设乡政府工业办公室,工作人员三人,马振东、何岩生、吕美子,由马振东负责,至一九九0年一月解体。
  第四节 人民保险代理处
  保险是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给已补偿,或对个人因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给予物质保证。
  通常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保险,如火灾保险、运输保险等。人身保险是以人身为保险标的保险,如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与保险的,一方为保险人,另一方为投保人(一般即指被保险人,在人寿保险中有时是指被保险人的关系人)。双方订立保险契约。投保人按契约规定对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一般按年支付,也有一次支付或分季、分月支付的,其数额根据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计算决定。保险人按契约规定的责任范围,对投保人或受益人负损失补偿或物质保证的责任。在资本主义国家,保险事业由资本家经营,以营利为手段。在社会主义国家,保险事业由国家办理,除负责补偿损失外,还配合有关部门对各种灾害和意外事故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和防止事故的发生。我国举办的保险有:火灾保险、物资运输保险、企业和机关的财产强制保险、团体或个人的人身保险、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等。
  一九八一年,县人民保险公司在派溪吕、山西两村试办农村保险业务。一九八二年,清溪乡信用社建立保险代理处。一九八五年,正式建立清溪乡人民保险代理处,受理全乡保险业务,一九八四年,参加农村家庭财产保险共2052户,占42%;一九八五年,参加农村家庭财产保险共3593户,占74%。保险金额1066万元,保险费11618元,赔款总额15852.68元,一九八六年参加农村家庭财产保险共3478户,占70.9%,保险金额996.4万,保险费16296.85元,总保险费为33777.66元,总赔款51832.40元,一九八七年,参加家庭财产保险共3367户,占70%,保险金额1078万元,保险费17317.50元,总保险费为39795.54元,总赔款15503元,一九八八年,参加家庭财产保险共2693户,占54%,保险金额965万元,保险费19090.76元,总保险金额为2121万元,总保险费为57188.35元,总赔款17584.06元。

知识出处

清溪乡志

《清溪乡志》

本文记述了清溪乡的情况。其中包括前言、凡例、题词、图片、清溪乡行政区划图、大事记、清溪兵事、总述、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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