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唐东村村规民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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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唐东村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186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唐东村村规民约
分类号: B824
页数: 3
页码: 67-69
摘要: 本文记述了唐东村志中村民的情况,介绍了唐东村村规民约,为发展农村经济,保障社会稳定,确保村民正确行使权利和依法履行义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村规民约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 唐东村 村民 村规民约

内容

为发展农村经济,保障社会稳定,确保村民正确行使权利和依法履行义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村规民约。
  第一条 全村以党支部为核心,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为依托,共青团为助手,妇女、民兵、治保、调解组织密切配合,认真贯彻党的政策,深化农村改革,全面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带领村民奔小康,实现共同富裕和共同进步。
  第二条 村干部要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关心群众生产和生活,热心为村民服务,认真做好村内各项工作。
  第三条 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一支笔审批全额限300元以下的开支,300元以上的开支由集体讨论审批,资金开支报销单据要有经办人、证明人、批准人盖章或签字,方可报销入帐。
  第四条 实行民主理财,每年公布村收支账目,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实行村务公开,主要内容:一、村干部工资、补贴情况;二、经济收支以及村民上交款情况;三、农用物资、救济物资的分配和兑现情况;四、义务积累工的使用情况;五、宅基地审批情况;六、计划生育指标的安排情况;七、水电费收缴情况;八、优抚政策落实情况;九、罚款收入情况;十、其它需要公开的情况。
  第六条 村办企业属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行使管理权,讨论决定企业的管理和经营方向,经营方式,厂长(经理)人选或选聘方式等重大事项。村办企业要遵守工商、税务、环保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生产,依法经营。
  第七条 村民要积极完成国家各项任务,按时交纳税收,及时上交各项承包款。逾期不交的按合同和村有关规定交滞纳金。
  第八条 村民要按规定做足义务工和本村规定的劳动积累工。未完成的按当时当地的工价以资代劳。对既不投工又不交款的,处2-5倍的罚款,或者不开具各种证明,不享受各种待遇的优惠等。
  第九条 本村范围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村民承包的田、地、山及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买卖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违者,要收回承包权和使用权,并没收非法所得。未经批准,在承包或自留地,并收取损失赔偿费。
  第十条 合理使用耕地,严禁抛荒。
  第十一条 村民建房或旧房拆建,必须服从村镇规划,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报批建房用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报批:一、未到法定婚龄或假分家等弄虚作假的;二、抢基建房或未批先建的;三、不服从村镇规划;四、未经同意出卖房屋的;五、违反计划生育的;六、不完成国家征购的;七、不交纳承包和各项提留款的;八、不完成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九、虐待老人或不赡养老人影响很坏的;十、逃避服兵役的;十一、有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准批基的。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婚姻法》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结婚必须办理登记手续,不得非法同居。
  第十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大力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第十五条 树立养老、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好风尚。子女要自觉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妥善安排好老人的衣食住行,保证不低于子女的生活水平。老年人有病,子女应及时给予治疗;丧偶的老年人有再婚的权利,子女不得干涉。村有权对打骂、虐待、遗弃老人的子女进行教育,责令其公开检讨,并可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其履行赡养义务;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严禁窃电,违者先断其电源,再按电力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对小偷小摸、赌博等尚不够治安处罚的,村有权作出处罚:一、偷砍滥伐林木的,按市场现行价处2-5倍罚款;二、偷窃田野水果、甘蔗、生姜等农作物,处5-10倍罚款,不满十六虚岁的减半处理;三、凡到承包鱼塘偷鱼、钓鱼、毒鱼的,一律没收工具,除赔偿损失外,处以罚款;四、对参与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按情节处以罚款。上列情节严重的,加罚放电影一场。对抓获或检举上列违犯的有功人员,给予罚款总数的50-80%的报偿费。
  第十八条 村民之间要和睦相处,不仗势欺人、不恶语伤人、不拨弄是非、不煸动闹事、不打架斗殴,树立团结互助、相互尊重、互谅互让的良好作风,如有纠纷,要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第十九条 自觉养好管好自己的家畜、家禽,如造成他人农作物或人身损害等,应主动上门道歉,赔偿损失。对病死的家禽家畜及死老鼠,应深埋入土,不许抛入河道、水堰、池塘以及其它公共场所,以防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 提倡移风易俗,喜事简办,丧事从俭,反对封建迷信活动,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不得占用良田建坟,人死必须火化,骨灰埋公墓,为有原因不埋公墓者,应经村委会许可,并在指定地方建立墓穴。
  第二十一条 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村貌,严禁乱放粪缸(池)不乱倒垃圾、粪便、废弃物。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或房前房后打井,或建沼气池。违者给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清除,直至罚款。
  第二十二条 村民要热情支持干部做好各项工作,对村干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提出或向上级反映。不准暗害干部及其家禽、家畜、农作物等,更不准行凶打人。违者,除赔偿全部损失外,处2-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司法机关从严惩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4年10月日
  唐东村支部 村委会 经济合作社

知识出处

唐东村志

《唐东村志》

本志上限时间尽可能追溯到可查年代,下限至2003年8月止,分为记事篇和人口篇,主要记叙唐东周姓为主,结合施姓。主要包括地理环境与历史变革、各个时期党政群组织机构及人员、产业变革与发展、农田水利、山林、工矿商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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