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土地所有制变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唐先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149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土地所有制变革
分类号: F301.1
页数: 3
页码: 71-7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康市唐先镇土地所有制变革的情况。其中包括土地私有制、土地集体所有制等。
关键词: 唐先镇 农业 林业

内容

土地私有制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在解放以前大部份土地被少数人占有。1951年共产党领导农民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历史上首次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在土地改革之前,先发动群众定出阶级成份。按照土地改革法,当时所定的阶级成份分为地主、富农、小土地出租者、中农、贫农、雇农。地主阶级又分官僚地主、地主、地主兼工商业、工商业兼地主、恶霸地主和个人地主。地主占有大量土地,自已不参加劳动,靠出租土地收取地租,或靠雇工种植过着不劳而获的剥削生活。地主也留其一份土地,在政府和农民的监督之下强迫其劳动,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富农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以小部份土地出租,自己参加一定时间的劳动,雇佣少量长短工。对于他们的土地,没收其出租土地分给无地农民耕种。小土地出租者,自已参加劳动,而土地不多,因缺乏劳动能力出租少量土地者,其出租土地不予没收。中农,分为富裕中农、中农、佃中农。富裕中农,不仅有自给自足的土地,而且有相应的生产工具,自己常年劳动;中农,即占有的土地与生产工具均次于富裕中农,但生活也能自给自足;佃中农又次于中农,自已占有一部份土地,而且需租种地主或常产的土地才能维持一家人生活。凡中农的土地不论多少均不予没收,唯佃中农租佃部份列入分配。贫农,是农村中人数最多的阶层,约占农民总数的80%。所谓贫农,自已占有极少的土地,大多数靠租佃或打短工、季节工谋生,日子过得十分贫困。雇农,自已完全没有占有土地和生产工具,主要从事打长工或季节工过活。
  1951年实行土地改革,没收地主土地和富农出租部份的土地,征收常产田,平均分给无地或缺地的贫雇农及佃中农耕种。同年,政府发给土地证,保障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从1953年开始,农民自发组织互助组。互助组又可分为季节性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所谓季节性互助组,则由几户农民在忙季时以工换工的形式互帮互助;所谓常年互助则由几户农民联合起来,常年工换工的劳动。这个阶段的土地所有制仍为私有制。
  土地集体所有制
  1954年,开始组织农业初级合作社。这种社由几个常年互助组联合组成,土地入股分红。其原则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土地、大型农具普遍入股,参加分红,土地还是半私有制。
  1955年冬~1957年春,在合作化的高潮中,所有初级农业合作社转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取消土地分红的股份,土地变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其时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名称如下:
  唐先一村实践社 唐先二村 鸿丰社 唐先三村 群丰社
  唐先四村五盟社 岩前 解放社 上仁 光明社
  古竹城 先锋社 白莲塘 联华社 象牙里 高潮社
  上新屋 宫山社 龙山 高龙社 云路 大联社
  雅堂 创新社 新河 建新社 上厅 康乐社
  古塘里竞赛社。
  1958年,人民公社化,土地为公社集体所有,在公社内打破村界划分土地,分给各生产大队,由生产队经营。
  1983年,改革开放以后,农业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把土地划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两部份承包给农户耕种。农户要完成农业税和统购粮,并向村经济生产合作社上交一定数量的承包款,作为集体开支资金。这个时期的土地仍然是属于集体所有制,农民在承包期内只有使用权。承包期视需要可以延长或缩短。

知识出处

唐先志

《唐先志》

本书记述了唐先志的情况。其中包括序、《唐先志》序、凡例、史事记略、记事编、人口编得等。

阅读

相关地名

唐先镇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