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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执法监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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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91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执法监察
分类号:
D916.4
页数:
10
页码:
248-25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康市土地管理执法监察情况的具体介绍,主要介绍了监察机构、监察职责、违法用地查处、土地纠纷调处等。
关键词:
永康市
法规
执法监察
内容
监察机构
1988年,县土地管理局成立后,局内则设监督检察股(对外称土地监察中队)。1991年1月29日,中共永康县委作出了《关于建立健全永康县土地监察网络的决定》,设立了由县委常委、副县长俞流传任纵队长,县农经委主任和县土管局局长任副纵队长,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长、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县公安局长、县司法局长为成员的永康县土地监察纵队,把土地监察的任务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变土地监察工作一家抓为各部门齐抓共管,强化土地监察职能,增强土地执法的威慑力。同时,在县土地管理局内设土地监察中队,区公所设土地监察分队,乡镇政府设土地监察小队,村设土地监察小组,形成五级土地监察网络。全县共有纵队1个,中队1队,分队6个,小队42个,小组800多个,土地监察人员5000多人。1996年12月,土地监察中队改为土地监察大队,经永康市编制委员会定编,配备了专职人员。
监察职责
土地监察纵队负责研究贯彻土地法律法规实施方案;部署、协调、指挥全县土地监察工作;查处土地违法的大案、要案;监督县土管部门、各乡镇的土地管理工作。
土地监察中队(大队)、分队、小队,按照逐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县土地监察纵队的统一指挥下,履行土地监察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制止权、行政处罚(处理)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对土地开发利用、保护和权属变更情况以及建设用地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行为,纠正下级实施违法、不当的土地行政行为;查处本辖区或上级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
村土地监察小组负责搜集本村范围内的违法占地情况,及时向乡镇土地监察小队或县(市)土地监察中队(大队)报告,主动做好或协助中队、小队做好本村土地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
监察制度
县土地监察中队(大队)成立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逐步建立永康市土地监察巡回检查制度、信访举报制度、办案制度、报告备案制度、统计制度,以及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奖惩等制度。
检查制度 规定各级土地监察机构和人员对辖区内的贯彻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情况必须经常性地组织巡回检查。乡(镇)土地监察小队每月至少到各村巡回检查一次;区土地监察分队每季组织检查活动一次;县(市)土地监察中队(大队)每月抽查几个乡(镇)的部分村。各级土地监察机构在每年的6月和12月要分别组织一次全面普查。检查时,要重点检查乡规民约与土地管理法规有无抵触;审批用地是否按规定程序、办法执行;在非农业建设用地中有无未批先占、少批多占,骗取批准和越权审批等情况,有无买卖土地、非法转让土地、荒芜土地、破坏地力、毁坏耕地等情况;对违法占地案件是否及时和依法处理。通过检查活动,使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得到切实贯彻实施,督促全社会对土地的使用养成良好的法律意识,避免和减少破坏土地法制管理的任何行为,树立依法用地的社会风尚。同时通过检查权的行使,及时发现、禁止一切违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
办案制度 凡是土地违法案件均由土地监察机构分级负责处理。农民违法占地案件,由乡(镇)土地监察小队负责办理,其他违法占地案件和乡镇政府不依法处理的农民违法占地案件由县(市)土地监察中队(大队)负责办理。土地监察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土地监察人员在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时,要有两人以上参加。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乡(镇)土地监察小队查明需要作行政处罚的违法占地(属于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的)案件,由土地监察小队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理决定,发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其他违法占地案件报县(市)土地监察中队(大队)复核后呈县(市)土管局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理决定,发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土地侵
权行为处理决定书》。土地监察中队(大队)查明需作行政处罚的违法占地(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案件,由县(市)土地监察中队(大队)建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作出处罚决定或者处理决定,发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乡(镇)人民政府若不按时处理或不依法处理时,报县土地管理局作出处罚。需行政处罚的其他案件,一律报市土地管理局审查作出处罚决定。被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人或办案人可受决定处罚机关负责人委托代为出庭。若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期满后土地监察机构可代处罚决定机关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依法受
到期限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并发出《查封决定书》。凡经土地监察机构调查处理的违法占地案件都要登记立案。揭发信件、本人供述、旁人证明、现场勘测笔录、图片、集体讨论记录、处罚决定、执行经过、结案情况等都要详细记载,编目装订立卷归档。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在处理结案一个月内报上级土地监察机构备案。
奖惩制度 建立土地监察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土地监察工作纳入土地管理工作的目标考核体系。对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公务,成绩显著;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受到群众拥护,实施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取得明显效益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姑息纵容土地违法行为的要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用地查处
违法用地查处是土地管理一项重要内容,是土地监察机构的基本职责。从60年代起,县人民政府就指定有关部门负责这项工作。对一些典型案例,处理后及时通报全县。进入80年代中期,国家建设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私人建房用地大幅度增多,违法用地的情况也变得严重,甚至出现非法买卖土地行为。县(市)人民政府和土管部门每年都花很大力量抓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工作,1986、1987、1988、1992、1993、1996年相继开展了比较集中的各有重点的清查,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1986年,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县委、县府组织清查小组,有领导、有步骤地开展对1982年以来非农业用地的全面清查。对7个国家单位,26年乡镇企业,5731户个人建房户的违章建房作出了处理。处理违章面积19.8396万平方米,收罚款78.056元,拆基还田1.1459万平方米。
1988年下半年,结合党建工作,开展违章建筑查处。全县共投入检查人员2056人,检查土地总面积899.9亩,占1982~1987年批准面积2031.95亩的44%。检查总户数5366户,占1982~1987年批准户1.9837万户的27%。共查处违法占地3828户,面积11.6658万平方米。处理3238户,面积9.325万平方米,拆除和没收1.6892万平方米,收罚金91.311万元。
1991年,组织专门班子,开展了以党政干部违章违纪违法建私房的专项清房工作。查明全县干部职工居民从1985年7月以来,购建、租用住房总数5427户。发现“三违”建房377户,其中未经批准、骗取批准、买卖土地和非法转让土地25户,2181.87平方米;超批准建筑面积354户,2.3424万平方米;其他行为8户。“三违”户中,县级干部13人,县机关干部124人。经处理,没收房屋646间,2.6243万平方米;没收后作价由本人购回503间,2.4151万平方米;拆除23处,1035平方米;收罚没款和作价款50.9150万元;清退出公房471户,1.4764万平方米;加收149户(1143.86平方米)单位自管房租金2.7473万元。
1992年,开展第一次全县违法占地清查。在全县范围内查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69个,占地面积335亩,占整个在建项目的60%;违反规划项目14个,面积20.5亩,其中竣工项目5个,面积5.5亩;把关不严签订用地协议的有545亩;私下订立无限期用地协议的46个,面积305亩。按照规定,取消变相买卖土地使用权协议150个,收回土地850亩;补办未批先建的在建项目审批手续41个,面积199亩;发出拆除通知项目14个,面积20.5亩。全年共依法查处违法用地案件329件,面积11.1938万平方米。
1993年6月,开展第二次全市违法占地清查。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市长王建平、副市长周启水、俞流传、邱飞章等领导组成的清查领导小组和邱飞章兼任办公室主任的清查专门机构,组织35名干部分7个组,分赴各乡镇加强领导,查出全市违法占地675件,面积2079.5亩。其中未批先建581件,面积1857.69亩;少批多建买卖土地的94件,面积221.81亩。同时,停止私下签订协议未动工项目192个,面积1027.2亩。
1994~1995年,按照金华市人民政府清理非农业建设用地和砖瓦窑(厂)用地以及整顿土地隐形市场的工作要求,开展城区和建制镇以违法用地为主要项目的清查工作。以城区为重点,同时兼顾农村。共查出各类违法用地项目547件,面积50.11万平方米。砖瓦窑(厂)58个,用地500多亩。城区违法用地326宗,面积107.8527万平方米。清查后对确属生产需要,又符合规划,经济效益好,且用地合理的项目,经处罚后给予补办手续;对征而不用,闲置抛荒的项目,责令退还土地,恢复耕种;对炒地皮的从重处罚,坚决收回土地。全市共补办手续80多个项目;恢复耕种53个项目,面积4.7565万平方米;拆除30个项目,面积2.051万平方米;收取罚没66件,罚没款100余万元;清退私下征地合同100多个项目,退款200多万元,退地约4000平方米,结案率达90%。此项工作得到省、市土地执法检查工作小组的肯定。
在清查违法用地同时,初步调查市区土地隐形市场情况,发现自1992年实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来,非法买卖和变相买卖土地现象十分严重,一些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私自改变划拨土地用途,进行非法房地产经营,从中获取高额利润,使国家土地资产大量流失。从调查的91宗、1.8825万平方米的情况看,其中擅自转让土地的20宗,面积2827.5平方米,转让款450.52万元;出租土地59宗,面积1.2489万平方米,年租金约200万元,平均每平方米租金为160元;改变用途12宗,面积3508.8平方米。全市非法转让土地4万平方米。在土地非法交易中年成交额达9600万元。对此,做出了严肃的处理。
自1988年县土地管理局建立,土地监察科(股)受理违法用地案件以来,迨至1995年,全市共立案清查违法用地案件1.0851万件,违法用地面积65.14万平方米。其中:1988年3.8283万件,面积11.6658万平方米;1989年3402件,面积8万平方米;1990年2048件,面积6.0024万平方米;1991年430件,面积2.1980万平方米;1992年329件,面积11.1938万平方米;1993年292件,面积10.69万平方米;1994年273件,面积8.23万平方米;1995年249件,面积7.16万平方米。结案1.0828万件,违法用地面积65.02万平方米,其中全民所有制19件,面积4.36万平方米;集体所有制545件,面积32.41万平方米;私人建房1.0264万件,面积28.25万平方米。收回土地3万平方米,拆除建筑物0.63万平方米;其他13.51万平方米,收取罚没款77万元。
1996年5月,中共永康市委、市人民政府部署以查处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为中心内容的“拆违纳轨”工作,市委成立了领导小组。从各部门抽调25名(最多时78人)干部组建了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领导小组副组长曹云彬具体负责的拆违纳轨办事机构。办公室下设置秘书、政策法律、宣传、督查、调查、实施行动等6个组。市土地管理局从局长、副局长、科长、副科长到一般工作人员,全力以赴地参加了工作。召开了有市属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镇乡以及古丽镇各办事处、行政村的主要干部共800多人参加了的拆违纳轨动员大会,经过大张旗鼓宣传教育和认真严肃的清查,截至1996年底,市拆违办共发布“两违”项目处理公告5次,总共“两违”项目218宗,已办结“两违”案件110宗。其中补办手续的100宗,占地面积53.6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6.41万平方米,收取各类规费和罚款1968.28万元;拆除的7宗计3.3615万平方米;还耕复种的3宗计2.3189万平方米。其中影响较大的是依法强制拆除了3宗严重“两违”项目的围墙建筑,并用爆破方法拆除了两幢严重“两违”的私人住宅建筑。市土地管理局处理农村工业用地“两违”项目920宗,占地面积324.22万平方米,收取各类规费和罚款1265万元。各镇乡共处理村民违章建房4633户,违法占地面积12.26万平方米,其中拆除103户6848平方米,收取罚没款518万元。
土地纠纷调处
永康由于少数县界乡、村界地段划分不清,有关村不时因种植、砍柴、修建水利工程等发生纠纷。历代政府,特别是新中国建立后,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重视做好调解勘察工作,使多数的历史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县界纠纷。永康柏岩乡柏西村与东阳防军乡东湖村望公尖山(即龙泉山)山界纠纷,自民国9年(1920)双方争山起衅,互毙人命以后,民国10年8月,永康、东阳两县知事王超凡、陈士林会同解决达成协议,将该山场归东湖村胡姓家经营樵采,其在山峡以内田亩由柏西村黄姓管业种植。但当时只排积讼,明定产权,对于县界并未妥订。民国18年办理土地陈报时纠纷又起。嗣后于民国20年10月、民国22年4月、民国23年3月、民国25年3月和民国26年10月,双方县长、第六特区行政督察专员以及省民政厅派员协同多次勘察调解,提出以该山朝南山脉一带山峰分水线为两县县界,因双方各持异议,始终未能圆满解决,此纠纷一直拖到解放后。1952年双方发生争执,曾由金华专署派员调解,将此山收归国有并订立协议书,但此后砍树等事件仍不时发生。1962年1月8日,永康、东阳两县人民法院主持召集永康龙山区公所、柏岩公社、柏西村、东阳南马区公所、防军公社、东湖村代表进行调解,签订调解书,双方同意在山界未彻底解决之前,继续执行1952年所订协议。1963年12月29~31日,由金华专署工作组会同永康、东阳两县有关领导杨绍勋、张希隆,召集两县有关社、队干部和代表17人开会,双方本着互相尊重,团结互让,有利生产,在承认山权国有前提下,对东湖人砍柴,柏西人种植以及森林保护达成具体协议,报金华专署和两县人民委员会备案。
八字墙公社山后胡大队有一块面积4.1亩叫“自窑山”的山,原系义乌县尚阳公社平印大队止方生产队村有常产山。民国6年起租给山后胡村陈修定户垦种,民国27年第二次租给时订过租山约,四至清楚。土改时该山被山后胡村没收,分给陈修林、陈双喜两户所有。1961年春,义乌平印大队派人开垦该山地,砍去大小杉木1000余株,双方发生争执,永康县林业部门会同义乌县有关方面对该山进行实地勘察调解,达成协议。确认以土改后发的土地证为依据,该山权属为山后胡大队所有。四至以土地证和租山约订明的文字为准。
1966年,永康舟山公社舟二大队与缙云县东方公社胪三大队发生因县界不清酿成的朱岭山(土名永康山)山林纠纷。是年6月17日双方派代表在胪三大队朱塘背生产队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本着有利于团结、有利于封山育林、发展山区经济的原则,确认朱岭山所有权永远为胪三大队所有。山上现有15株松树,6株归舟二大队所有,9株归胪三大队所有。
1971年3月,永康县前仓公社光瑶大队与缙云县新碧公社山前大队为山溪治理发生纠纷。县水利局派员会同缙云县相关单位对该案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确定新建溪在光瑶、山前两个大队相邻一段溪滩治理,以光瑶大队老堤为标线,净宽100米。下游一段,为山前大队田岸到光瑶大队沙堤脚不足100米外,以山前现有田岸为准,光瑶退堤。新修山前大队防洪堤的位置以缙云县新建区溪改指挥部制定的规划图为标准。为了落实协议,避免今后发生纠纷,约定在协议规定的堤距现场设置若干标记,根据这些标记施工。1970年冬季以来,在堤距100米以内所建的工程和光瑶大队在防洪堤外种植的树木,一律在1971年4月底前拆除和砍除。光瑶大队今后只准在内坡加宽防洪堤,不允许在堤的外坡加宽堤脚。在山前大队防洪堤未建成前,光瑶大队防洪堤暂不加高。为了保持一定的排洪过水断面,在规划堤距内要切滩开沟,双方离堤坝20公尺外切滩60米宽,切滩深度约1.5米左右。山前大队新建防洪堤,允许在近水面加做块石护脚,护脚高程以现在设置红漆标线以下20公分为准。光瑶大队已有引水堪坝,限现有高程为准,今后不能再加高加长,如有冲毁,允许按原规模修复。
1971年3月,永康县李店公社范宅大队与武义县桐琴公社东湖大队共同治理河道,在兴筑防洪坝时发生纠纷。是年3月24日永康县农林水利局会同武义县农林水利局,召集双方公社、大队代表,协商调解。双方议定堤岸定线:河道南岸自东湖大队原道明地坦起,至下游原武义地坦止,长420米。河道宽度一般地段195米,最狭地段即横过隔溪离杨埠村下摆尖端宽150米,为溪的南岸北面岸脚线。岸顶宽3米,内外坡度采用1∶1.5,岸顶高度相应于南北两岸同等地段高度。新建南岸在近水面岸脚起,另外加宽4米,用作植树保护堤岸。为不影响河道通水,植林不超过3米以外。筑岸占用杨埠村土地3.68亩,建防护带损失杨埠村土地1.67亩。为有利生产,将互相交错的插花地进行调换找补。由杨埠村调给东湖村地1块,东湖村调给杨埠村地6块。并写明今后防护带和堤岸的所有权归东湖大队。渠道经岸背,下游渠道所占用杨埠村土地,由东湖归还,给东湖通水。杨埠两摆保持现状,不再增高,以免给南岸造成威胁。合同还写明,根据本合同新换土地后所种植的作物及新建防洪工程建筑物,双方共同保护。
村界纠纷。新楼公社铜山大队苏家自然村前,一块面积约200亩的门前山(又名大梗山),解放前属方岩公社象鸣畈村常产。土改时为方丘乡征为国有,象鸣畈未登记。土改后山上茅柴由两个村共砍。1960年以后发生多次纠纷。1969年4月,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派员会同新楼、方岩两公社干部前往实地勘察,作出处理意见:确定该山所有权属国家,管理抚育委托象鸣畈、铜山两个大队共同负责。该山茅柴砍采,两个大队各分50%。
1982年,林业“三定”工作中,全县发现山林纠纷2039起,涉及山地面积4.9803万亩。“三定”中经调整达成协议的1970起,面积3.48万亩。
1990年起,县山林纠纷处理办公室派员先后对长城乡应家村与城关镇桃花村关于应家后山的山地纠纷,烈桥乡俞皮村与城关镇金大塘村关于馒头山的山林权属纠纷,舟山乡道坦、前村、台门3个村关于蜘蛛网山山林权属纠纷,云山乡溪心村与石柱镇厚莘村关于坐落在溪心村戴村自然村村西100米处的眠牛山(又名麻车山)山林权属纠纷,分别进行了妥善的调查处理,促成有关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使多年未决的土地权属悬案得以一个个解决。
知识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系统地记叙了永康设县1700多年土地资源、土地制度、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管理的历史和现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举措、发展和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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