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法规与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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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913
颗粒名称: 第十二章 法规与监察
分类号: D927.55;D630.9
页数: 28
页码: 233-26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康市的法规与监察,包括土地管理规章建设、土地宣传、执法监察、“三无:乡镇活动、土地信访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永康市 法规 监察

内容

第一节 土地管理规章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为了贯彻实施国家和省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共永康县(市)委和永康县(市)人民政府,联系永康的实际,相继颁发了永康县(市)土地管理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解放初期,土地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改革土地制度。改革开放以前,永康土地管理还没有专门机构。在这一时期,主要是根据不同任务,由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临时制订发布单个的实施管理文件。
  1953年10月16日,县人民政府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房地产几个问题的综合解答35条,对处理公有房地产,包括河流、湖泊以及未分配的土改没收地主房屋、逃亡地主的物资等的产权、租金等问题作出具体解释。1953年开始,贯彻实施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对建设用地实行划拨。1955年建立简单的审批手续。1956年,实行土地征用并建立建房审批制度。由于缺乏具体规章,对用地管理不严,审批手续混乱,出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早征迟用的情况。1962年11月,县人民委员会发出了关于迅速处理国家建设用地征而不用的通知。
  1969年11月19日,县革命委员会根据省关于适当下放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和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征用土地两个通知精神,发出关于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征用土地的通知,对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征用土地、农村社员和城镇居民建造住宅需用国家或集体土地(包括自留地、宅基地)的审批权限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提出对少数人利用职权和无政府主义思潮,任意占地甚至良田等违法占地行为作严肃处理的意见。
  1971年12月29日,县革委生产指挥组根据省革委会(1971)年36号文件精神,发出关于城镇土地收归国有和对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通知,规定自1967年1月1日起,一切私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生产队的土地除外)在城关镇范围内占有的空地、街基、房屋基地等地产一律收归国有,由国家房管部门统一管理,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地主富农的房屋除必要的自住房外收归国有。资本家出租的房屋无起点进行改造。劳动人民出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也进行改造。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经济建设迅速发展,国家建设用地、乡镇集体建设用地和个人建房用地日益增多,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时有出现。县开始在农业局建立土地管理股进而成立土地管理局。全面系统地制订永康自己的土地管理规章制度,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措施相结合的手段,强化土地管理。
  1981年,省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浙江省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社队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当时简称为“土地管理法”)。根据这一法规,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国家建设用地和农村社员建房用地管理布告》、《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和《关于对违反土地管理办法行为进行经济处罚的决定》。
  1982~1985年,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城市规划条例》和《浙江省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相继制定并颁发《永康县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永康县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和《永康县城镇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3个规范性文件,以及关于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建立乡镇村镇规划和土地管理办公室,健全全县土地管理网络的通知,初步建立了一套永康土地管理规章制度。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实施后,永康的土地管理规范建设进入全面创立时期。是年8月24日,县人民政府颁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取代原来的《永康县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和《永康县城镇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成为一个新的重要的综合性土地管理规范性文件。1988年8月25日,县委、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宣传《土地管理法》,依据不同时期的有关规定认真查处违法占地,以及完善村镇建设规划、严格用地报批程序、建立县土地管理工作奖励基金等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规定。1989年10月25日,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中提出的问题,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重新颁发《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0年12月和1991年4月,县委、县府先后发出《关于党政干部违法违章违纪建私房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对违法用地不处理或不按规定处理的主管人、责任人给予政纪、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对党政干部自身带头执行土地管理法提出了严格、具体的要求。规定对非法占地建私房的党政干部,没收或拆除非法所建的房屋;自筹联建、自筹建房超过批准建筑面积和批准层次的,处以不同标准的罚款。通知明确规定不得围墙筑院扩大宅基地面积。围墙临时用地内不准搞厨房、卫生间等永久性和非永久性建筑。
  1990年5月19日,《中国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颁发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永康的土地管理规章建设也进入一个新领域。
  1992年5月15日,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划拨土地使用权和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康等18个县(市)列入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批复》,制订了《永康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永康市行政划拨土地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坚决禁止违法占地和非法买卖地产的通告》以及《永康县受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若干优惠政策暂行规定》等4个文件。这些文件是在新阶段中确保永康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沿着中央规定的方向健康发展的具体规范。《出让试行办法》分总则、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使用权终止,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附则等8章,共54条;《划拨试行办法》对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作出具体政策规定。通知重申对城镇建成区和规划区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对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了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建筑物、没收买卖非法所得和罚款等具体规定。《优惠政策暂行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优惠原则、出让金减免、税收减免、贷款优先、建设奖励、安排摊位、子女入学和暂住户口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实践中,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1992年出现的村村搞工业区,处处建市场,盲目上马,占田圈地,一年净减耕地3833亩,成了解放后耕地锐减第一个高峰年的严重情况,1993年7月和8月,市人民政府相继制订和颁发了96、97号两个重要文件。市土地管理局、市纪委和监察局也相应发出《违法用地处理标准及补办手续办法》和《关于严肃纪律认真做好违法占地清查工作的通知》。这两个文件的颁发,扭转了土地管理一度失控的被动局面,使实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依法查处违法用地案件有了比较全面系统的可循规章。
  1993年,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提出了加强国情教育和土地管理法制观念教育,加强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加强土地依法管理和土管部门统一管理;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制止抛荒;强化市区及其边翼土地管理,严禁在市区和金温线、永东线两侧耕地上建工业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搞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鼓励平等竞争,培育房地产市场体系;加强组织建设,理顺管理机构;以及严肃查处违法占地等16条意见。
  1993年,市人民政府《处理违法用地的若干办法》,对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违法占地,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少批多占的;擅自改变行政划拨土地用途的;乡镇企业擅自改变批地用途,或未经办理变更用地登记擅自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甚至进行变相土地买卖,或擅自签订用地协议等违法占地行为,区别不同类型、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具体的政策性处理规定。有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有的拆除或没收地上建筑物,有的退地复耕或将没收的地上建筑物进行招标或协议出让,有的罚款和补办征用审批手续。
  1996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订发出《关于查处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是对1993年96号、97号等文件的补充、完善和发展,使这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更符合永康的实际,更具可操作性。“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是:第一、规定了应处罚的行为和处理对象。未经法定审批机关批准用地、无权或越权审批获取土地、骗取批准使用土地、买卖或变相买卖土地、超批准用地面积用地等五种违法用地行为,再加上未经批准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改变划拨土地用途,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建筑这两种行为,是这次的处罚对象。第二,根据对象、时期划分,制定了处理标准。违法用地建筑已经有关部门处理,农民建房已经乡镇政府依法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1991年清房中已接受处理的不再处理。违法用地建筑,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所占土地收为国有,建筑物予以没收或拆除。生产性违法用地建筑,不影响城市规划,且确为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处以行为罚款后,补办用地、建筑手续。生活性违法用地建筑,不影响城市规划,区分符合审批条件和不符合审批条件,分别给予处以行为罚款、补办手续和用地收为国有,补交出让金处理。根据永康实际,体现发展生产优先的原则,对生产性用地,虽影响规划实施,但具体规划五年内暂不实施的,又作出了暂保留建筑物的规定。对未经批准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行为,根据发生的时间作出补交出让金的处理。对非法经营房地产行为,作出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对非法买卖土地行为,作出土地收归国有、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高额罚款的严厉处罚。本着现行从严,主动接受处理从宽的原则,对永政(1996)2号文件下发后发生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一律予以拆除或没收,土地收归国有;对主劝申报违法情况接受处理的,减交罚款和其他有关款项的从轻处罚。此外《若干规定》体现了“五从严”的政策,即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从严,顶风作案的从严,党政机关及党政干部从严,抵制查处的从严,倒卖土地牟取暴利的从严。强调敢于碰硬,先查有“权”的,再查有“钱”有“势”的,以取信于民。
  附:永康市土地管理主要规范性文件目录
  实施土地管理法类:
  关于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的通知(1985年1月14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的补充通知(1985年2月27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执行土地法规切实加强土地管理的决议(1986年3月14日,县人大常委会发文);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1987年8月24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1988年8月25日,县委、县府联合发文);
  关于重新颁发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89年10月25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1991年2月17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1993年7月6日,永康市人民政府发文)。保护耕地类:
  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1981年6月3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保证粮食播种面积重新制止耕地抛荒的几点规定(1988年11月2日,县土管局、农业局联合发文);
  关于坚决刹住买卖土地歪风的通知(1989年4月8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批转县土管局、农业局、城建局关于开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报告(1990年5月20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永康县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告(1992年8月,县土管局发文);
  关于坚决制止违法建设买卖土地的通告(1992年11月,永康市人民政府发文);
  转发金华市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的通知(1993年2月6日,永康市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严禁土地弃耕抛荒的通知(1994年3月13日,永康市人民政府发文);
  转发《浙江省耕地办法》的通知(1994年5月19日,永康市人民政府发文);
  转发省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通知(1995年12月4日,永康市人民政府发文)。
  永康市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1996年10月,永康市人民政府发文);
  永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年10月,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建设用地管理类:
  批转县农林水利局《关于1972年征用土地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1972年12月25日,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发文);
  关于迅速处理征而未用土地的通知(1962年11月27日,永康县人民委员会发文);
  关于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征用土地的通知(1969年11月19日,永康县革命委员会发文);
  关于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的几点意见(1972年4月21日,县农林局发文);
  关于国家建设用地和农村社员建设用地管理的布告(1981年12月20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永康县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实施细则(1984年10月21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永康县城镇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1985年5月31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在城关镇范围内实行统一征拨建设用地的通知(1989年7月7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建立用地许可证制度的通知(1989年11月1日,县土管局发文);
  关于进一步控制基建规模的通知(1989年11月2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我县乡镇工业区开发问题的通知(1991年3月19日,县委、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
  关于扶持乡镇重点企业的规定(1991年4月4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关于鼓励企业出口创汇的若干规定(1991年5月18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1991年9月3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规定(1992年8月5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重申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征用的几点意见(1993年2月11日,永康市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进一步发展乡镇企业的若干规定(1994年3月10日、市委、市府联合发文);
  关于永康市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1995年9月11日,市委、市府联合发文);村镇建房用地管理类:
  永康县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1982年8月31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乡(镇)审批非耕地建房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1984年4月23日,县农业局发文);
  关于城镇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住房改革的通知(1985年7月6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撤销城镇职工自筹联建住房用地规定的通知(1989年10月23日,县委、县府联合发文);
  永康县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86年12月29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农村农户私人建房批基的12条补充规定(1990年5月21日,县土管局发文);
  关于独生子女批基问题的批复(1990年7月17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再次颁发永康县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1991年8月,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城市规划区住宅建设实行综合开发的几点意见(1993年11月10日,永康市人民政府发文)。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类:
  永康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1992年5月15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永康县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试行办法(1992年5月15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坚决禁止违法占地和非法买卖房地产的通告(1992年5月15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永康县受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若干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1992年5月15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建制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意见的报告(1992年8月21日,县土管局发文);
  关于加快国有城镇集体工商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1994年6月4日,永康市人民政府发文);
  永康市地价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4月1日,永康市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古丽镇人民政府要求在古丽镇范围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及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5年1月12日,永康市人民政府发文)。
  房地产管理类:
  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房地产几个问题的综合解答(1953年9月16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城镇土地收归国有和对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通告(1971年12月29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开展城镇房屋普查的通知(1985年4月6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转发省计经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3月23日、永康市计委发文);
  关于加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管理的通知(1996年9月24日,永康市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进行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理整顿的通知(1996年10月8日,永康市人民政府发文)。
  土地登记发证类:
  关于做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通知(1988年10月8日,县土管局发文)
  关于确定土地权属的若干规定(试行)(1989年8月31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永康县土地登记实施办法(1989年9月4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公告(1989年9月20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开展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1991年1月21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处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类:
  关于对违反土地管理办法行为进行经济处罚的决定(1981年8月4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村镇违章建房经济处罚执行手续的通知(1982年10月19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全面开展清理城乡建设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通知(1986年1月19日,永康县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党政干部违法违章违纪建私房问题的实施意见(1990年12月20日,县委、县府联合发文);
  关于认真做好违法占地处理工作的意见(1991年8月26日,县土管局发文);
  关于开展全市违法占地清查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年6月10日,永康市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处理违法用地的若干办法(1993年7月5日,永康市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违法用地罚款处理标准及补办具体手续办法(1993年8月26日,市土管局发文);
  关于严肃纪律认真抓好违法占地清查工作的通知(1993年7月10日,中共永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局联合发文);
  关于城区违法用地处理实施意见(1994年7月12日,永康市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对违法用地不处理或不按规定处理的主管人、责任人给予政纪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1995年4月7日,市委、市府联合发文);
  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坚决制止违法占地违章建筑的通知(1996年3月8日,永康市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严肃查处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通告(1996年5月10日,永康市人民政府发文);
  关于查处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违法建设若干规定(1996年5月22日,中共永康市委、市府联合发文);
  关于对党员、干部在“拆违纳轨”中有关问题处理的意见(1996年5月21日,市委、市府联合发文);
  关于对《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说明(1996年6月10日,拆违办发文);
  关于有关乡镇政府在城市规划区“两违”查处工作中所负职责的意见(1996年6月,拆违办发文)。
  第二节 土地宣传
  土地宣传工作,党和人民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建国后,中央和省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土地问题的布告、通告。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建设用地和私人建房占地迅速上升,耕地问题十分突出。1985年,全县开展了以珍惜土地为内容的大张旗鼓的国策教育。1988年县土地管理局成立后,紧紧把握土地宣传这一中心环节,围绕一年一度的全国“土地日”、“土地管理法和全民国土观念教育宣传月”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土地宣传工作不断走向经常化、制度化。
  1985年的基本国策教育,是永康县第一次有关土地问题的全民宣传教育活动。从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做起,各级领导亲自抓,土地管理部门和宣传文化部门齐动员,层层开大会,发宣传资料,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多种形式的生动活泼的教育。反复讲清我国人多地少,控制人口,保护耕地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重大国策;强调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子孙后代的大事。运用一系列数据和典型事例,指出违法占地违章建房的严重性和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规的迫切性。端正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初步树立土地问题的忧患意识。为了贯彻基本国策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土地,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基础,在这次教育中,县人民政府对全县违章建房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清理,处理了一批要案,初步扭转了土地管理的被动局面。
  1988年4月,县土地管理局一建立,9月就转发了金华市国土管理规划局《关于土地管理基本知识考试计划的通知》,通过学习考试,对县局正副局长、全体干部和乡镇土管员进行一次系统的土地管理基本知识宣传教育。同月19日,县土地管理局又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大力普及全民国土观念教育的通知》,在全县干部群众中开展土地管理法的宣传教育活动。1987、1988两年,全县举办土地管理学习班3180次,出土地管理黑板报60多期,组织宣传车到6个区,21个乡镇,50多个村开展巡回宣传活动。
  1989年8月5日,中共永康县委办公室发出《关于开展“土地管理法”全民国土观念教育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县委书记李成昌发表关于贯彻“土地管理法”开展全民国土观念教育的电视广播讲话。召开有各区、镇、乡分管土地工作的领导、土管员、县府各部门领导,并邀请县人大、政协、纪委、县委办、组织部、宣传部、法院、检察院负责同志参加的土地法宣传工作会议。此次宣传,全县城乡成年人受教育者达36万人,教育面90%以上,全县58所中小学学生受教育6.6万人次,《永康报》专发“国土观念增刊”,发行量2万余份。发消息、报导、案例15篇,广播讲座1012次,电视播放10余次,幻灯42场、法律咨询600余人次,发放各种宣传资料1万余份,书写永久性标语1832条,临时标语9522条,出黑板报156期,墙报86期,参加知识竞赛人员200余人,接待来访70余人,来信465封。在宣传月活动中,拆除违章建筑665处,面积1.6万平方米,没收562处,面积0.4万平方米。并对1400件处以罚款。
  1990年9月,开展第二个土地宣传月活动。县人民政府主持召开了县委宣传部等13个宣传、新闻、广播、文化单位负责人联席会议,具体部署宣传月的具体任务。各区镇分别召开干部大会,县土管局派干部到各地参加,并下送宣传资料。10月2日,各中小学以完中为单位,组成高中生代表队,参加以土地管理法为主要内容的竞赛。在宣传月活动中,各级领导干部在发表广播电视讲话140余次,放影幻灯片210余次,《永康报》刊载领导讲话、发布消息、记者亲访领导10余篇,发行量10万余份,土地管理局印刷宣传资料6000余册,简报520份,张贴标语口号7337余条,其中永久性标语1061条,宣传车巡回15个集镇开展集市宣传,接待来访群众100余人,出黑板报266期,文艺演出6个节目。县文化馆等部门,组织了“土地、环境与我们”的曲艺会演和庆祝国庆专题会演,演出了《乐极生悲》、《无烟之囱》、《苏醒》、《退证》、《自来锁》、《双簧》等以土地管理为主题的多个节目。县土地管理局胡松林、颜群策、朱浩、徐建明等14人参加了省土地管理局组织的“国土杯”篮球友谊赛。
  1991年6月25日,是全国第一个“土地日”,县土地管理局于6月5日开展了《土地法》颁布5周年和全国第一个“土地日”的庆祝活动。县领导发表广播电视讲话,各乡镇都召开相应的会议,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是年9月,在第三次土地宣传月活动中,中共永康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乡以上党组织负责人举办了一次“以法治土”的党课教育,县委宣传部实施对全县县区乡村四级3000余名干部的土地管理知识考试。县纪委、监察局配合宣传教育积极查处不依法管地的党员干部的党纪、政纪问题。县人大常委会召开土地监察专题会议,对19个重点违法土地管理的案件,逐个落实了查处意见。
  1992年起,全省土地宣传月活动由往年的9月改为6月,与全国“土地日”活动同步进行。在这次土地宣传月、“土地日”活动中,县委、县府和各乡镇都召开干部会议,受教育干部数13000人次,市、乡镇领导讲话200余人次,张贴标语6000多条,查处违章案件110件,面积6515平方米。
  1994年5月7日,市土地管理局发出的进一步开展土地法律法规学习的通知,出了50个思考题,要求各乡镇分管土地的领导、土管员及局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做好准备,参加在党校举行的土地管理知识专题考试,为开展第六次土地宣传月活动打下基础。在第六个土地宣传月活动中,全市张贴标语横幅8768条,发放宣传资料600本,电视广播15次,领导讲话30次,召开会议30次,宣传栏(阅)425期,乡镇广播播放500次。
  1995年第五个全国土地日和第七次土地宣传月活动,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分宣传教育、执法检查、完善提高三个阶段实施。5月底,市府发文,6月初开大会部署,一个月中领导讲话56次,广播电视讲座78场,发土地法规书籍资料2000余份,张贴宣传标语8559条,办宣传栏80期,宣传横幅50条,全市共查出违法用地382件,违法用地面积4000余平方米,处理后收罚没款300多万元。
  在土地宣传工作中,市土地管理局从1989年2月21日起,创办《永康土地》内部刊物,发至各机关,厂矿企业和事业单位。《永康土地》主要刊登土地政策法规,各级领导讲话,会议消息,各地动态等等,同时不定期地出增刊,刊登一些具有指导性、典型性的调查材料,供县委、县府、县人大和省、市土管部门领导参考。《永康土地》于1993年停刊,共出了80多期。6月19日,市土地管理局创办《违法用地清查简报》。
  第三节 执法监察
  监察机构
  1988年,县土地管理局成立后,局内则设监督检察股(对外称土地监察中队)。1991年1月29日,中共永康县委作出了《关于建立健全永康县土地监察网络的决定》,设立了由县委常委、副县长俞流传任纵队长,县农经委主任和县土管局局长任副纵队长,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长、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县公安局长、县司法局长为成员的永康县土地监察纵队,把土地监察的任务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变土地监察工作一家抓为各部门齐抓共管,强化土地监察职能,增强土地执法的威慑力。同时,在县土地管理局内设土地监察中队,区公所设土地监察分队,乡镇政府设土地监察小队,村设土地监察小组,形成五级土地监察网络。全县共有纵队1个,中队1队,分队6个,小队42个,小组800多个,土地监察人员5000多人。1996年12月,土地监察中队改为土地监察大队,经永康市编制委员会定编,配备了专职人员。
  监察职责
  土地监察纵队负责研究贯彻土地法律法规实施方案;部署、协调、指挥全县土地监察工作;查处土地违法的大案、要案;监督县土管部门、各乡镇的土地管理工作。
  土地监察中队(大队)、分队、小队,按照逐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县土地监察纵队的统一指挥下,履行土地监察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制止权、行政处罚(处理)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对土地开发利用、保护和权属变更情况以及建设用地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行为,纠正下级实施违法、不当的土地行政行为;查处本辖区或上级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
  村土地监察小组负责搜集本村范围内的违法占地情况,及时向乡镇土地监察小队或县(市)土地监察中队(大队)报告,主动做好或协助中队、小队做好本村土地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
  监察制度
  县土地监察中队(大队)成立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逐步建立永康市土地监察巡回检查制度、信访举报制度、办案制度、报告备案制度、统计制度,以及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奖惩等制度。
  检查制度 规定各级土地监察机构和人员对辖区内的贯彻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情况必须经常性地组织巡回检查。乡(镇)土地监察小队每月至少到各村巡回检查一次;区土地监察分队每季组织检查活动一次;县(市)土地监察中队(大队)每月抽查几个乡(镇)的部分村。各级土地监察机构在每年的6月和12月要分别组织一次全面普查。检查时,要重点检查乡规民约与土地管理法规有无抵触;审批用地是否按规定程序、办法执行;在非农业建设用地中有无未批先占、少批多占,骗取批准和越权审批等情况,有无买卖土地、非法转让土地、荒芜土地、破坏地力、毁坏耕地等情况;对违法占地案件是否及时和依法处理。通过检查活动,使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得到切实贯彻实施,督促全社会对土地的使用养成良好的法律意识,避免和减少破坏土地法制管理的任何行为,树立依法用地的社会风尚。同时通过检查权的行使,及时发现、禁止一切违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
  办案制度 凡是土地违法案件均由土地监察机构分级负责处理。农民违法占地案件,由乡(镇)土地监察小队负责办理,其他违法占地案件和乡镇政府不依法处理的农民违法占地案件由县(市)土地监察中队(大队)负责办理。土地监察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土地监察人员在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时,要有两人以上参加。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乡(镇)土地监察小队查明需要作行政处罚的违法占地(属于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的)案件,由土地监察小队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理决定,发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其他违法占地案件报县(市)土地监察中队(大队)复核后呈县(市)土管局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理决定,发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土地侵
  权行为处理决定书》。土地监察中队(大队)查明需作行政处罚的违法占地(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案件,由县(市)土地监察中队(大队)建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作出处罚决定或者处理决定,发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乡(镇)人民政府若不按时处理或不依法处理时,报县土地管理局作出处罚。需行政处罚的其他案件,一律报市土地管理局审查作出处罚决定。被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人或办案人可受决定处罚机关负责人委托代为出庭。若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期满后土地监察机构可代处罚决定机关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依法受
  到期限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并发出《查封决定书》。凡经土地监察机构调查处理的违法占地案件都要登记立案。揭发信件、本人供述、旁人证明、现场勘测笔录、图片、集体讨论记录、处罚决定、执行经过、结案情况等都要详细记载,编目装订立卷归档。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在处理结案一个月内报上级土地监察机构备案。
  奖惩制度 建立土地监察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土地监察工作纳入土地管理工作的目标考核体系。对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公务,成绩显著;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受到群众拥护,实施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取得明显效益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姑息纵容土地违法行为的要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用地查处
  违法用地查处是土地管理一项重要内容,是土地监察机构的基本职责。从60年代起,县人民政府就指定有关部门负责这项工作。对一些典型案例,处理后及时通报全县。进入80年代中期,国家建设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私人建房用地大幅度增多,违法用地的情况也变得严重,甚至出现非法买卖土地行为。县(市)人民政府和土管部门每年都花很大力量抓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工作,1986、1987、1988、1992、1993、1996年相继开展了比较集中的各有重点的清查,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1986年,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县委、县府组织清查小组,有领导、有步骤地开展对1982年以来非农业用地的全面清查。对7个国家单位,26年乡镇企业,5731户个人建房户的违章建房作出了处理。处理违章面积19.8396万平方米,收罚款78.056元,拆基还田1.1459万平方米。
  1988年下半年,结合党建工作,开展违章建筑查处。全县共投入检查人员2056人,检查土地总面积899.9亩,占1982~1987年批准面积2031.95亩的44%。检查总户数5366户,占1982~1987年批准户1.9837万户的27%。共查处违法占地3828户,面积11.6658万平方米。处理3238户,面积9.325万平方米,拆除和没收1.6892万平方米,收罚金91.311万元。
  1991年,组织专门班子,开展了以党政干部违章违纪违法建私房的专项清房工作。查明全县干部职工居民从1985年7月以来,购建、租用住房总数5427户。发现“三违”建房377户,其中未经批准、骗取批准、买卖土地和非法转让土地25户,2181.87平方米;超批准建筑面积354户,2.3424万平方米;其他行为8户。“三违”户中,县级干部13人,县机关干部124人。经处理,没收房屋646间,2.6243万平方米;没收后作价由本人购回503间,2.4151万平方米;拆除23处,1035平方米;收罚没款和作价款50.9150万元;清退出公房471户,1.4764万平方米;加收149户(1143.86平方米)单位自管房租金2.7473万元。
  1992年,开展第一次全县违法占地清查。在全县范围内查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69个,占地面积335亩,占整个在建项目的60%;违反规划项目14个,面积20.5亩,其中竣工项目5个,面积5.5亩;把关不严签订用地协议的有545亩;私下订立无限期用地协议的46个,面积305亩。按照规定,取消变相买卖土地使用权协议150个,收回土地850亩;补办未批先建的在建项目审批手续41个,面积199亩;发出拆除通知项目14个,面积20.5亩。全年共依法查处违法用地案件329件,面积11.1938万平方米。
  1993年6月,开展第二次全市违法占地清查。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市长王建平、副市长周启水、俞流传、邱飞章等领导组成的清查领导小组和邱飞章兼任办公室主任的清查专门机构,组织35名干部分7个组,分赴各乡镇加强领导,查出全市违法占地675件,面积2079.5亩。其中未批先建581件,面积1857.69亩;少批多建买卖土地的94件,面积221.81亩。同时,停止私下签订协议未动工项目192个,面积1027.2亩。
  1994~1995年,按照金华市人民政府清理非农业建设用地和砖瓦窑(厂)用地以及整顿土地隐形市场的工作要求,开展城区和建制镇以违法用地为主要项目的清查工作。以城区为重点,同时兼顾农村。共查出各类违法用地项目547件,面积50.11万平方米。砖瓦窑(厂)58个,用地500多亩。城区违法用地326宗,面积107.8527万平方米。清查后对确属生产需要,又符合规划,经济效益好,且用地合理的项目,经处罚后给予补办手续;对征而不用,闲置抛荒的项目,责令退还土地,恢复耕种;对炒地皮的从重处罚,坚决收回土地。全市共补办手续80多个项目;恢复耕种53个项目,面积4.7565万平方米;拆除30个项目,面积2.051万平方米;收取罚没66件,罚没款100余万元;清退私下征地合同100多个项目,退款200多万元,退地约4000平方米,结案率达90%。此项工作得到省、市土地执法检查工作小组的肯定。
  在清查违法用地同时,初步调查市区土地隐形市场情况,发现自1992年实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来,非法买卖和变相买卖土地现象十分严重,一些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私自改变划拨土地用途,进行非法房地产经营,从中获取高额利润,使国家土地资产大量流失。从调查的91宗、1.8825万平方米的情况看,其中擅自转让土地的20宗,面积2827.5平方米,转让款450.52万元;出租土地59宗,面积1.2489万平方米,年租金约200万元,平均每平方米租金为160元;改变用途12宗,面积3508.8平方米。全市非法转让土地4万平方米。在土地非法交易中年成交额达9600万元。对此,做出了严肃的处理。
  自1988年县土地管理局建立,土地监察科(股)受理违法用地案件以来,迨至1995年,全市共立案清查违法用地案件1.0851万件,违法用地面积65.14万平方米。其中:1988年3.8283万件,面积11.6658万平方米;1989年3402件,面积8万平方米;1990年2048件,面积6.0024万平方米;1991年430件,面积2.1980万平方米;1992年329件,面积11.1938万平方米;1993年292件,面积10.69万平方米;1994年273件,面积8.23万平方米;1995年249件,面积7.16万平方米。结案1.0828万件,违法用地面积65.02万平方米,其中全民所有制19件,面积4.36万平方米;集体所有制545件,面积32.41万平方米;私人建房1.0264万件,面积28.25万平方米。收回土地3万平方米,拆除建筑物0.63万平方米;其他13.51万平方米,收取罚没款77万元。
  1996年5月,中共永康市委、市人民政府部署以查处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为中心内容的“拆违纳轨”工作,市委成立了领导小组。从各部门抽调25名(最多时78人)干部组建了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领导小组副组长曹云彬具体负责的拆违纳轨办事机构。办公室下设置秘书、政策法律、宣传、督查、调查、实施行动等6个组。市土地管理局从局长、副局长、科长、副科长到一般工作人员,全力以赴地参加了工作。召开了有市属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镇乡以及古丽镇各办事处、行政村的主要干部共800多人参加了的拆违纳轨动员大会,经过大张旗鼓宣传教育和认真严肃的清查,截至1996年底,市拆违办共发布“两违”项目处理公告5次,总共“两违”项目218宗,已办结“两违”案件110宗。其中补办手续的100宗,占地面积53.6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6.41万平方米,收取各类规费和罚款1968.28万元;拆除的7宗计3.3615万平方米;还耕复种的3宗计2.3189万平方米。其中影响较大的是依法强制拆除了3宗严重“两违”项目的围墙建筑,并用爆破方法拆除了两幢严重“两违”的私人住宅建筑。市土地管理局处理农村工业用地“两违”项目920宗,占地面积324.22万平方米,收取各类规费和罚款1265万元。各镇乡共处理村民违章建房4633户,违法占地面积12.26万平方米,其中拆除103户6848平方米,收取罚没款518万元。
  土地纠纷调处
  永康由于少数县界乡、村界地段划分不清,有关村不时因种植、砍柴、修建水利工程等发生纠纷。历代政府,特别是新中国建立后,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重视做好调解勘察工作,使多数的历史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县界纠纷。永康柏岩乡柏西村与东阳防军乡东湖村望公尖山(即龙泉山)山界纠纷,自民国9年(1920)双方争山起衅,互毙人命以后,民国10年8月,永康、东阳两县知事王超凡、陈士林会同解决达成协议,将该山场归东湖村胡姓家经营樵采,其在山峡以内田亩由柏西村黄姓管业种植。但当时只排积讼,明定产权,对于县界并未妥订。民国18年办理土地陈报时纠纷又起。嗣后于民国20年10月、民国22年4月、民国23年3月、民国25年3月和民国26年10月,双方县长、第六特区行政督察专员以及省民政厅派员协同多次勘察调解,提出以该山朝南山脉一带山峰分水线为两县县界,因双方各持异议,始终未能圆满解决,此纠纷一直拖到解放后。1952年双方发生争执,曾由金华专署派员调解,将此山收归国有并订立协议书,但此后砍树等事件仍不时发生。1962年1月8日,永康、东阳两县人民法院主持召集永康龙山区公所、柏岩公社、柏西村、东阳南马区公所、防军公社、东湖村代表进行调解,签订调解书,双方同意在山界未彻底解决之前,继续执行1952年所订协议。1963年12月29~31日,由金华专署工作组会同永康、东阳两县有关领导杨绍勋、张希隆,召集两县有关社、队干部和代表17人开会,双方本着互相尊重,团结互让,有利生产,在承认山权国有前提下,对东湖人砍柴,柏西人种植以及森林保护达成具体协议,报金华专署和两县人民委员会备案。
  八字墙公社山后胡大队有一块面积4.1亩叫“自窑山”的山,原系义乌县尚阳公社平印大队止方生产队村有常产山。民国6年起租给山后胡村陈修定户垦种,民国27年第二次租给时订过租山约,四至清楚。土改时该山被山后胡村没收,分给陈修林、陈双喜两户所有。1961年春,义乌平印大队派人开垦该山地,砍去大小杉木1000余株,双方发生争执,永康县林业部门会同义乌县有关方面对该山进行实地勘察调解,达成协议。确认以土改后发的土地证为依据,该山权属为山后胡大队所有。四至以土地证和租山约订明的文字为准。
  1966年,永康舟山公社舟二大队与缙云县东方公社胪三大队发生因县界不清酿成的朱岭山(土名永康山)山林纠纷。是年6月17日双方派代表在胪三大队朱塘背生产队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本着有利于团结、有利于封山育林、发展山区经济的原则,确认朱岭山所有权永远为胪三大队所有。山上现有15株松树,6株归舟二大队所有,9株归胪三大队所有。
  1971年3月,永康县前仓公社光瑶大队与缙云县新碧公社山前大队为山溪治理发生纠纷。县水利局派员会同缙云县相关单位对该案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确定新建溪在光瑶、山前两个大队相邻一段溪滩治理,以光瑶大队老堤为标线,净宽100米。下游一段,为山前大队田岸到光瑶大队沙堤脚不足100米外,以山前现有田岸为准,光瑶退堤。新修山前大队防洪堤的位置以缙云县新建区溪改指挥部制定的规划图为标准。为了落实协议,避免今后发生纠纷,约定在协议规定的堤距现场设置若干标记,根据这些标记施工。1970年冬季以来,在堤距100米以内所建的工程和光瑶大队在防洪堤外种植的树木,一律在1971年4月底前拆除和砍除。光瑶大队今后只准在内坡加宽防洪堤,不允许在堤的外坡加宽堤脚。在山前大队防洪堤未建成前,光瑶大队防洪堤暂不加高。为了保持一定的排洪过水断面,在规划堤距内要切滩开沟,双方离堤坝20公尺外切滩60米宽,切滩深度约1.5米左右。山前大队新建防洪堤,允许在近水面加做块石护脚,护脚高程以现在设置红漆标线以下20公分为准。光瑶大队已有引水堪坝,限现有高程为准,今后不能再加高加长,如有冲毁,允许按原规模修复。
  1971年3月,永康县李店公社范宅大队与武义县桐琴公社东湖大队共同治理河道,在兴筑防洪坝时发生纠纷。是年3月24日永康县农林水利局会同武义县农林水利局,召集双方公社、大队代表,协商调解。双方议定堤岸定线:河道南岸自东湖大队原道明地坦起,至下游原武义地坦止,长420米。河道宽度一般地段195米,最狭地段即横过隔溪离杨埠村下摆尖端宽150米,为溪的南岸北面岸脚线。岸顶宽3米,内外坡度采用1∶1.5,岸顶高度相应于南北两岸同等地段高度。新建南岸在近水面岸脚起,另外加宽4米,用作植树保护堤岸。为不影响河道通水,植林不超过3米以外。筑岸占用杨埠村土地3.68亩,建防护带损失杨埠村土地1.67亩。为有利生产,将互相交错的插花地进行调换找补。由杨埠村调给东湖村地1块,东湖村调给杨埠村地6块。并写明今后防护带和堤岸的所有权归东湖大队。渠道经岸背,下游渠道所占用杨埠村土地,由东湖归还,给东湖通水。杨埠两摆保持现状,不再增高,以免给南岸造成威胁。合同还写明,根据本合同新换土地后所种植的作物及新建防洪工程建筑物,双方共同保护。
  村界纠纷。新楼公社铜山大队苏家自然村前,一块面积约200亩的门前山(又名大梗山),解放前属方岩公社象鸣畈村常产。土改时为方丘乡征为国有,象鸣畈未登记。土改后山上茅柴由两个村共砍。1960年以后发生多次纠纷。1969年4月,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派员会同新楼、方岩两公社干部前往实地勘察,作出处理意见:确定该山所有权属国家,管理抚育委托象鸣畈、铜山两个大队共同负责。该山茅柴砍采,两个大队各分50%。
  1982年,林业“三定”工作中,全县发现山林纠纷2039起,涉及山地面积4.9803万亩。“三定”中经调整达成协议的1970起,面积3.48万亩。
  1990年起,县山林纠纷处理办公室派员先后对长城乡应家村与城关镇桃花村关于应家后山的山地纠纷,烈桥乡俞皮村与城关镇金大塘村关于馒头山的山林权属纠纷,舟山乡道坦、前村、台门3个村关于蜘蛛网山山林权属纠纷,云山乡溪心村与石柱镇厚莘村关于坐落在溪心村戴村自然村村西100米处的眠牛山(又名麻车山)山林权属纠纷,分别进行了妥善的调查处理,促成有关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使多年未决的土地权属悬案得以一个个解决。
  第四节 “三无”乡镇活动
  “三无”即无越权批地、无违法管地、无违法用地。开展“三无”乡镇活动,是促进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依法管地用地自觉性、加强珍惜土地保护耕地责任感的一项积极举措。这一活动,从1992年下半年开始,每年都列入乡镇政府年度土地管理工作岗位目标责任制,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终有评比,达标有指标,先进有表彰。整个活动由局长亲自抓,分管副局长具体抓,局办公室和监察科负责落实。
  “三无”乡镇活动达标要求和考核内容,一般分4个方面:一是基础工作,包括乡镇村两级土地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土地档案和管理目标责任制等;二是批地方面,包括无违法批地、无弄虚作假骗取用地、无多批错批和私自改变地类以及无口头或以权代法批地等;三是管地方面,无索贿受贿行为、无弄虚作假及以地谋私、无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无乱收费乱罚款和渎职行为等;四是用地方面,无超批多占土地、无擅自占地、无买卖土地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无应履行而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无破坏土地资源和荒芜土地、无不按期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行为,临时用地无不按时归还、无骗取批地,以及无侵犯土地权属行为等。考核验收办法,由市局派出人员深入各乡镇,通过听汇报、查看有关文件资料(各种用地批地表格,群众来信来访登记簿),召开干部群众座谈会,以及每乡镇实地抽查几个用地单位和个人等进行具体检查考核。1992年6月,市土地管理局转发《浙江省开展“三无”乡镇评比表彰办法(试行)》。1993年11月,市土地管理局首次开展创建“三无”乡镇活动检查和年终总结评比。棠溪乡人民政府获金华市1993年度创造“三无”乡镇先进单位,棠溪乡乡长朱世道获金华市“三无”乡镇先进工作者。1994年通过检核验收,全市达标乡镇10个。棠溪乡、永祥乡获金华市“三无”乡镇先进单位,两乡的土管员获金华市“三无”乡镇先进个人。1995年度受到通报表彰的“三无”乡镇有永祥、胡库、棠溪、柏岩、桥下、方岩、新楼、前仓、唐先、八字墙、舟山、中山共12个,达标率占乡镇总数的50%。
  第五节 土地信访
  土地信访是土地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信息窗口,是领导的耳目,宣传教育的阵地。1988年,永康县土地管理局成立后,即在局人事秘书股设室,确定一名退居二线的局调研员兼管土地信访。1992年,配备专职信访员,并确定一名副局长分管信访工作,各乡镇明确由土地管理员兼土地信访员。建立起全县(市)土地信访网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办理。1995年,市局建立了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局办公室主任和监察科科长参加的四人信访领导小组,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和各科站的协同配合,小组建立例会制度。
  永康市土地管理局信访室挂牌办公,有专门的接待室、举报箱,有比较规范的土地信访的登记、批办、承办、会办、催办、反馈、报结、统计和归档制度。1995年,永康市土地管理局先后出台《永康市土地管理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永康市土地管理信访逐级上访试行办法》,把土地管理信访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轨道。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规定,年度信访总量每年要下降10%,结案率达95%以上,越级上访、重复信访、集体上访下降20%以上,杜绝越级上访,要求经过2~3年的努力,使全市土地管理信访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年终考核分领导重视、组织制度建设、处理来信来访和勤政廉政建设4个方面,共18项内容,各规定了得分数和扣分数。
  逐级上访试行办法规定,对来访实行逐级管理,各司其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凡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筑住宅和其他建筑,农民之间因土地引起的其他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受理;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土地权属纠纷,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搞建设,城镇居民(包括国家干部职工)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筑住宅或其他建设,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以及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市土地管理局受理,需要立案处理的一律由县土地监察大队负责调查处理。大案要案必要时交市土地监察纵队直接处理,对违法性质严重、群众影响大的典型案例,可以依法公开处理。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不准将举报人的姓名和举报信函告诉或者给被调查本人及有关人员。上访人员必须先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乡镇政府或市土管局反映。上访人对乡镇人民政府或市土地管理局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再向当地党政信访部门或市(地)级土管部门反映。向更高一级部门的上访均须按此程序逐级进行。乡镇和市局受理上访,要填写《群众土地信访处理意见书》,将处理结果答复上访人,并要上访人在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同意的视为终结,不服的,按隶属关系持处理意见书向上一级反映。未持处理意见书的上访视为越级上访,受理单位一般只作咨询引导。受理部门对上访案件,要及时处理。一般案件1个月,重大或疑难案件3个月。不服上访案件一般1个月内复核并回复。受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不作处理,引起越级上访,要检查督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反映群体意愿的上访,应推选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对组织、串联越级上访,并有越轨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1988年以来,各年受理的信访案件如下:1988年来信881件,1989年来信2188件,来访243人次,1990年来信1961件,来访324人次,1991年来信1100件,来访200余人次,1992年来信887件,1993年来信447件,来访104人次,1994年来信286件,1995年来信199件,来访61批133人次。8年来,信访总量一年比一年明显下降,每年结案率都在85%以上,越级上访、重复上访、集体上访的比例相应降低。

知识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永康市土地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系统地记叙了永康设县1700多年土地资源、土地制度、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管理的历史和现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举措、发展和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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