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地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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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912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地租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3
页码: 230-232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康市的地税地价的地租,在漫长的封建社会迨至民国,绝大多数土地为地主豪强所占有,无地少地的农民只得长年靠租佃为生,承受高地租的盘剥。据现有史料考,减免私租自元代始有记载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永康市 土地税 地租

内容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迨至民国,绝大多数土地为地主豪强所占有,无地少地的农民只得长年靠租佃为生,承受高地租的盘剥。据现有史料考,减免私租自元代始有记载。元世祖从卢世荣之请,准以江南田主收佃客租课减免一分。元成帝即位,诏蠲是年田租十分之三,佃民当输田主者亦为所蠲之数。大德八年(1304),令江南私租十分为率减二分,永为定例。明太祖、成祖、仁宗和宣宗时,蝗蝻为害,令富人蠲免佃农租。万历时,皇子生,免天下田租三分之一。清乾隆三十二年(1768),以恩蠲漕粮,令业户田租减少蠲数之半。五十五年(1791),谕各省轮蠲之年,劝谕业户照蠲数十分之四减佃户租。
  民国时期,农佃制度有三种形式:①分租制,佃户与田主共同分配收获农产品,佃业双方分成比例,有平均分租的,有四六分租的和三七分租的;②包租制,承佃者不必即为佃户,许多属居中包搅性质,由承佃者与田主议定包租额,承包之后再转租他人,包租人所实得的租额,较佃户向地主包佃之数为巨,其差额即为包租人之租益;③永佃制,田地分为田底及田面,地主为田底之所有者,佃户为田面之所有者,佃户向田主租田,先纳田银若干,以取得永佃权,此后,田主不得随意撤换佃户,即使佃户租课不清而拟撤换,亦先须吐还田银,田主只能收租取息,佃户可以自由转让他人,或将租田转顶给第三者取得顶银,田主不得干涉,惟租课仍由原佃户缴纳。佃农租额都很高,上等田每亩400市斤,中等田300市斤,下等田200市斤。
  民国16年(1927),浙江省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议决颁布《浙江省佃农二五减租条例》,规定以租地常年正产物的37.5%为租,开展二五减租,令各县县长自7月15日起一律减轻佃租25%。是月,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主任王嘉谟来永康,指导成立中共永康临时县委、两次组织农会会员进城请愿,推动二五减租。民国17年(1928),实行二五减租的有古丽、历城,达德、桐安、珠山、崇道、武中、合德、云靖、历山、太西、石鹤、中和、双慧、芝英、外承、永安、东岭、方岩、邑东、华益、仙义、古山、唐先、龙川、青山和卉川等乡镇。这些地方佃业双方切实依照二五减租的约占50%,间有常会产租额已轻佃户自愿不再减租者约占10%,因恶势力牵制恐减后被调佃,佃户不要求与不敢减租者约占10%。民国18年(1929),业主多有撤佃、变卖等情发生,佃业纠纷甚多,政府又不认真解决,二五减租无法继续施行,许多地方佃户仍照原租额交租。民国21年(1932),颁布《修正浙江省佃农二五减租暂行办法》和《修正浙江省佃农二五减租暂行办法施行细则》,再次推动减租运动。民国30年(1941),全县自耕农占28%,半自耕农占9%,佃农占63%;减租后交的租额一般占耕地正产物的30%,比减租前租额降低近一倍。民国34年(1945),全县总农户54617户,佃农占农户总数的85%,全县耕地总数约36万亩,佃耕地约占95%,县佃业仲裁委员会,受理二五减租中的佃业纠纷讼案482件,有结果者469件,移送法院13件。全县27个乡镇,减租后每亩租额普遍降到10%,最高12%,最低8%。民国37年(1948),浙江省政府颁发《浙江省租佃耕地限制收回自耕办法》、《各县市公产租田办法》,具体规定撤佃的限制,禁收预租和押租金,保障佃耕的合法权益。由于国民党政府讲的多做的少,二五减租日益徒具虚名,佃农经济上得利甚微。
  解放初,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租佃关系仍然普遍存在。1951年1月15日统计,全县发生租佃关系的有地主513户、富农1514户、佃农7.4274万户。租入田20.8957万亩、地9476.41亩、山2892.11亩、荡233.54亩。租佃形式主要是定租制,每亩租额为正产物的75%,即每亩正产物300市斤,租额225市斤,佃农得益很少。常会田的租额比私产较低,为正产物的60%左右,即每亩180市斤。此外,还有预租制,多数是常产田,佃户要先拿出饭谷祭祖后再种田;活租制,额租临时决定,收割时分;转租制,佃户将佃田转租又加上几斤租谷。预租制、活租制和转租制的占比例很少。1949年11月,贯彻《华东新区农村减租条例实施补充办法》,令地主、富农及公常、佛会减租,减租比例为原租额的50%。1949年10月、1950年2月两次召开全县农民代表会研究减租减息问题。全县开展减租的有7个区、16个乡(镇)、261个村。被减租户地主175户,富农469户,中农868户,共减租稻谷261.1558万市斤。
  土地改革以后,人人分得了土地,但由于劳动力多寡和从事别种行业等原因,租佃关系仍然存在。1952年统计,全县出租土地的有地主59户,出租土地72.8亩。富农158户,出租土地407.25亩。中农1223户,出租土地1236.447亩。贫农1462亩,出租土地1155.593亩。雇农26户,出租土地43.45亩,其他471户,出租土地1121.99亩。租入土地的有地主24户,租入土地30.833亩;富农114户,租入土地147.562亩;中农3041户租入土地3949.22亩;贫农4121户,租入土地4413.07亩;雇农65户,租入土地56.354亩;其他60户,租入土地431.33亩。1952年12月,中共永康县委发出《私有土地之租佃关系及缴租办法》,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出租土地的租额不超过土地正产物常年产量20%,原租额低于20%的仍按原租额交租。出租土地一律改为定租制,由农民协会召集业佃双方签订协议。为遇不可抗拒的灾害而歉收或失收,应酌情减免。出租地和佃耕地的农业税,按比例由业佃双方负担;保障佃农佃权,租佃以10年为期,业主不得转佃或抽回佃田。

知识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永康市土地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系统地记叙了永康设县1700多年土地资源、土地制度、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管理的历史和现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举措、发展和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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