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土地规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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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91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土地规费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3
页码: 214-21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的永康市的地税地价的土地规费,包括造地费、土地管理费、土地使用费、土地抛荒费、土地纠纷调处费、土地登记费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永康市 土地税 土地规费

内容

建国后,根据土地法律法规,对征(使)用集体所有制土地,规定要给予被征用单位各种用地补偿。80年代,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颁布施行以来,建设用地和居民私人建房用地,都要按规定交纳各种用地费,统称为土地规费。
  造地费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征用耕地收缴造地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和省农林厅、财政厅、粮食厅《关于征用耕地收缴造地费的实施办法》,自1982年起开缴。凡国家建设征用耕地,每平方米交造地费1.50元;乡镇企业用地减半交纳;城乡居民私人建房,每平方米1.50元。国家建设用地的造地费由县土地管理局征收,上交县财政;乡镇企业和私人建房的,由乡镇征收,其中20%上交县,80%返回被征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用于改田造地,治理江河等农田建设和科技兴农项目。
  土地管理费
  1985年开收。征收标准:统一征地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4%交纳;不统一征地的,每平方米0.80元;私人建房每平方米0.50元。土地管理费主要用于支付为完成土地管理业务所需的消耗性开支,包括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的费用支出,书籍、资料、表册、票证的印刷费;临时借用、招聘人员,包括未列入正式编制的乡土管员的工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的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等各项业务费用;设备购置费;不属于国家拨款,而由土地管理费支付的基建投资;借用、招聘人员福利开支,对土地管理先进人员的奖励,以及其他必要的开支。土地管理费实施分成,15%上交省、市,85%留用。
  宅基地使用费 1991年12月,县土地管理局在石柱镇下里溪村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收取宅基地使用费11000多元(全村406户,平均每户占地119.6平方米,每平方米收费0.23元)。取得经验后,1992年制订《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规定》,决定两年内在全县农村普遍实施。尔后,根据上级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指示精神,暂停收缴宅基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
  根据土地用途、不同等级和条件优劣,确定不同数额:单位用地100平方米每宗10元,100~300平方米每宗15元,300~500平方米每宗20元,5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0.04元;个人用地每户每宗10元。
  统一征地不可预见费
  根据国务院1984年1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1988年8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按征地包干费用总额的4%收取。
  土地抛荒费
  根据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1994年1月13日,市人民政府发出通知,对建设单位批准征(使)用的耕地、园地和其他有收益的土地,满六个月未动工而荒芜的;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人自批准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兴建的,一律收取抛荒费,每亩每年500~1500元。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弃耕抛荒满一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收取抛荒费,收取标准不低于同类土地年产值的3倍。
  土地纠纷调处费
  根据省土管局、物价局和财政厅1991年文件开收,私人宅基地纠纷,100平方米以下每宗50元,超过100平方米的,每超过1平方米,增收0.50元;国家、集体、私营、个体户以及三资企业使用建设用地纠纷,200平方米以下每宗100元,超过200平方米,每超过1平方米,增收1元,最高不超过500元;其他土地(包括耕地非耕地)纠纷,5亩以下的每宗100元,5亩以上的,每超过1亩增收2元。
  此外,还有新菜地建设基金、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费、土地出让金、合同改约补偿金、土地转让增值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罚没款等。
  土地登记费
  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建设用地勘丈定界费、土地注册、登记、发证费等,1991年起开收。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得超过700元。企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每宗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事业单位,全额预算管理单位执行党政机关标准;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含5000平方为米)每宗收300元,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单位按企业执行。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收13元,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农村居民住房,用地面积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收10元。土地注册登记发证费,个人5元,单位10元,“三资”企业和用国家特制证书的20元。

知识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永康市土地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系统地记叙了永康设县1700多年土地资源、土地制度、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管理的历史和现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举措、发展和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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