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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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909
颗粒名称: 契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2
页码: 213-21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康市的地税地价的土地税的契税,契税,系不动产(土地、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时,在发给新业主产权凭证时一次性征缴的税收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永康市 土地税 农业税

内容

契税,系不动产(土地、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时,在发给新业主产权凭证时一次性征缴的税收。此税起源于东晋“估税”,当时税率4%,卖三买一。北宋庆历四年(1044),按产价每贯税钱40文。清顺治四年(1647),每两征银3分;雍正七年(1729),在3分以外加征1分,作为科场经费;乾隆十四年(1749),又定契税之法,税率为买契9%,典契4.5%。
  民国5年(1916),施行《浙江省暂行不动产移转税法》,按买、典、押三类分订税率,为卖九典六。民国14年(1925),将税率减为卖六典三。民国17年(1928),颁布补充办法,规定凡以前不动产旧契,不分典卖、已税未税,均一律呈验注册,换发新契纸。民国27年(1938),随契税带征有置产捐、地方教育费。民国29年(1940),按契税正税征收五成抗卫抗日自卫费。是年,征起契税13.7万元。民国30年(1941),契税划入中央税,契税附加仍为地方税。民国31年(1942)6月,日本侵略军侵扰永康,全县只征起卖契税0.86万元。民国33年(1944),全县实征卖契税、典契税、交换契税、赠与契税、分割契税共计55.48万元。民国35年(1946)7月,成立县税捐稽征处,契税划为县收入。民国36年(1947),征起契税600万元。民国37年(1948)1200万元。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3月31日,政务院颁布《契税暂行条例》,凡个人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产所有证由买卖双方订立契约,承受人依照条例完纳契税。买卖契按买价征收6%;典契3%;赠与契6%;交换契价格相等免证,不相等者,超过部分按买契税率征收;先典后买之买契,得以原纳典契税额,抵作买契税款,但以承典人与买主同属一人为限;分析契、建筑契、继承契不征契税。1953年6月1日,县人民政府发布布告,公布《修正浙江省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抽调大批干部下乡收缴,是年征契税2.32万元。1954年,政务院颁布修改过的《契税暂行条例》。此后,农村实现合作化,土地产权转移较少,契税的征税范围局限于房产,征额甚微。1962年,农村宅基地不征契税。“文化大革命”期间,契税征收处于停顿状态。1970年,对房屋买卖征收契税。1978年后,城乡房屋买卖增加,契税增加。1983年征契税1.4万元。1985年,永康为住房改革试点县,在城关镇个人购买公有新建住宅,以及房屋部门折价出售的公有旧住宅,一律免征契税。个人购买私有住宅仍按规定照征契税,全年征起契税2.3万元。1986年为7.3万元,1987年为8万元。
  1988年8月起,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从严把握减免税。是年,全县征收契税14.98万元。
  1989年,随着城镇商品房的发展,契税逐年大幅度增加,是年收税33.62万元,1990年21.85万元,1991年增至47.48万元。
  1996年,在拆违纳轨中,征收契税(包括随契税征收的营业税、印花税)900万元。

知识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永康市土地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系统地记叙了永康设县1700多年土地资源、土地制度、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管理的历史和现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举措、发展和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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