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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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905
颗粒名称: 农业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4
页码: 207-21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农业税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土地税,因以征收现粮为主,又称公粮。主要介绍了1949-1979年永康市农业税征收情况。
关键词: 永康市 土地税 农业税

内容

农业税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土地税,因以征收现粮为主,又称公粮。
  1949年5月永康刚解放,中共永康县委就按照省人民政府第八(金华)行政区署颁布的预借粮草暂行办法,开展征借粮草,支援解放大军挺进大西南。至6月23日,共接管粮食94.87吨,征借粮435.16吨。
  1949年10月,省人民政府颁发《浙江省1949年征收农业税暂行办法》,废田赋,开征农业税。采取按农户田亩等级和占有土地多少计征的简易累进制,根据土质好坏和产量高低,把田地分等,分别定产计征,任务到乡,全党动员,把征粮作为全县一切工作的重点。在一些尚有匪特威胁的地区,抽出2/3的干部搞征粮,1/3的干部搞清剿。至1950年春节前完成了农业税任务的96%。
  1950年9月,政务院颁发《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采取差额较大的全额累进税制。以户为单位,人均产量在120市斤以下者免征,121市斤起征,分40个税级,税率最低3%,最高40%。地方附加不超过正税的15%,全年一次征收。经过土地整籍,清查黑田黑地,贯彻按阶级成分分别负担政策,至11月底,完成全年任务95%。
  1951年,实行无起征点累进税制,减少级距,最低税率为8%,最高税率为30%。35个乡进行查田定产,按所定产量确定税率额。实行先减免后交粮,照顾贫雇农适当照顾中农,收成在七成以下的给予3%的减免。
  1952年,执行有起征点的24个税级的累进税制,对人均常年产量在150市斤以下的农户免征;人均常年产量在150以上至200市斤的农户按7%税率计征;1950市斤以上农户按30%税率计征。全县田36.0933万亩,分21等,等差30市斤,最低定产90市斤,最高690市斤,平均亩产441市斤;地4.1682万亩,分15等,最低定产60市斤,最高定产480市斤,平均亩产235市斤。全年减免1226吨。
  1953年,贯彻“种多少田地,应产多少粮,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是年,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部分乡实行征购合一,农业税和统购粮(馀粮)同期入库。
  1954年,有粮者选送粮食,个别有困难的照顾征收部分代金。代金价格按每担6.4元计算。
  1955年,实现农业合作化,以社组为基础,吸收单干农民组织送粮队。集体送粮,分户过秤,以户清帐,代表取据,有秩序地安全入库。县人民政府出台每头幼畜和种畜减免农业税稻谷20市斤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农民繁育耕畜。
  1956年,贯彻“正税稳定,附加稍增”的方针。以粮食“三定”产量为计征依据。交纳办法,高级农业合作社以社为单位汇总计算集体交纳。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社为单位汇总计算,由社员分别负担交纳。
  195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颁布后,废除个体经济时期实施的全额累进税制,改为地区差别比例税制,按照常年产量评定计税产量,规定计征税率。个体农民在不低于原负担的原则下加征1~5成。
  1959年,农业税以生产队为单位,实行定产定率包干征收。受“大跃进”高征购影响,不适当地增加了农业税任务。
  1960年,永康县调整重点产粮区农业税负担,应征任务比1959年减少1.3%。
  1961年,大幅度降低产粮地区的农业税负担。1962年,增加农业税,全县平均税率由8.97%提高到9.33%。1963年,对少数特大灾歉地区减免农业税,全县农业税任务正税增加540吨,加上10%附加54吨,共征正附税594吨。再加上县自行平衡增加数2.6吨。农业税代金,分夏征与秋征两个价格计征。
  1964年,农业税附加占正税的比例,由10%提高到15%,以解决农村社会主义教育经费。1972年起,农业税附加改为上缴省3%,上缴地区2%,留县10%(后改为地区1%,留县11%)。1976年,继续执行“稳定负担,合理负担,增产不增税,征收实物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方针,采取“征收实物,先征后购,先税后贷,先征当年,后清尾欠”的办法收缴。1979年,对人均收入50元以下和人均口粮水平不足400斤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1982年,联产承包,全县农业税任务分摊到户,由户负担交纳。
  1984年,代金的价格按稻谷统购牌价征收。1985年,由征收粮食为主,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折征代金。1986年起,采用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的方法。7月1日起开征教育附加。1987年,粮食定购任务大于农业税任务的纳税人全部征收粮食,没有粮食定购任务或粮食定购任务少于农业税任务的纳税人,不足部分征收代金。1988年农业税计量单位由市斤改为公斤。1990年,永康受灾严重,省财政厅增拨永康县第二批农业税灾情减免160万公斤。1991年,续减100万公斤。
  按照稳定负担,公平合理、鼓励增产不增税的政策,自1958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来,农业税的实际负担逐年减轻,以1949年农业税占农业实际产值22.4%为基准,1957年为19.2%,1967年为7.7%,1971年为6.1%,1987年为4.5%,1991年为4%。
  在征收农业税中,除了对遭受水、旱、风、雹等自然灾害而造成农作物歉收者和对因缺乏劳力的烈属、军属,在乡残废军人和老、弱、孤、寡、残疾以及患地方病或遭火灾造成生活困难农户以及生产、生活尚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农户、水库移民实施减免外,为了鼓励开垦和发展生产,1962年起,对以繁殖农作物优良种子为主的事业性质的国营农场,免征农业税。1978年前对新开垦荒地和溪滩,规定从有收益之年起免征农业税3年,1979年延长为5年。

知识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永康市土地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系统地记叙了永康设县1700多年土地资源、土地制度、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管理的历史和现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举措、发展和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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