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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土地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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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90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土地税
分类号:
F301.2
页数:
8
页码:
207-214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通过土地改革,人人分得土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尔后,经过互助合作化,农村土地成为经济合作社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归全民即国家所有。随着土地制度的变革,沿袭了几千年的旧日的田赋制,也就为新的土地税制所取代。土地税有农业税、农林特产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关键词:
永康市
地税
土地税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通过土地改革,人人分得土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尔后,经过互助合作化,农村土地成为经济合作社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归全民即国家所有。随着土地制度的变革,沿袭了几千年的旧日的田赋制,也就为新的土地税制所取代。土地税有农业税、农林特产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农业税
农业税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土地税,因以征收现粮为主,又称公粮。
1949年5月永康刚解放,中共永康县委就按照省人民政府第八(金华)行政区署颁布的预借粮草暂行办法,开展征借粮草,支援解放大军挺进大西南。至6月23日,共接管粮食94.87吨,征借粮435.16吨。
1949年10月,省人民政府颁发《浙江省1949年征收农业税暂行办法》,废田赋,开征农业税。采取按农户田亩等级和占有土地多少计征的简易累进制,根据土质好坏和产量高低,把田地分等,分别定产计征,任务到乡,全党动员,把征粮作为全县一切工作的重点。在一些尚有匪特威胁的地区,抽出2/3的干部搞征粮,1/3的干部搞清剿。至1950年春节前完成了农业税任务的96%。
1950年9月,政务院颁发《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采取差额较大的全额累进税制。以户为单位,人均产量在120市斤以下者免征,121市斤起征,分40个税级,税率最低3%,最高40%。地方附加不超过正税的15%,全年一次征收。经过土地整籍,清查黑田黑地,贯彻按阶级成分分别负担政策,至11月底,完成全年任务95%。
1951年,实行无起征点累进税制,减少级距,最低税率为8%,最高税率为30%。35个乡进行查田定产,按所定产量确定税率额。实行先减免后交粮,照顾贫雇农适当照顾中农,收成在七成以下的给予3%的减免。
1952年,执行有起征点的24个税级的累进税制,对人均常年产量在150市斤以下的农户免征;人均常年产量在150以上至200市斤的农户按7%税率计征;1950市斤以上农户按30%税率计征。全县田36.0933万亩,分21等,等差30市斤,最低定产90市斤,最高690市斤,平均亩产441市斤;地4.1682万亩,分15等,最低定产60市斤,最高定产480市斤,平均亩产235市斤。全年减免1226吨。
1953年,贯彻“种多少田地,应产多少粮,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是年,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部分乡实行征购合一,农业税和统购粮(馀粮)同期入库。
1954年,有粮者选送粮食,个别有困难的照顾征收部分代金。代金价格按每担6.4元计算。
1955年,实现农业合作化,以社组为基础,吸收单干农民组织送粮队。集体送粮,分户过秤,以户清帐,代表取据,有秩序地安全入库。县人民政府出台每头幼畜和种畜减免农业税稻谷20市斤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农民繁育耕畜。
1956年,贯彻“正税稳定,附加稍增”的方针。以粮食“三定”产量为计征依据。交纳办法,高级农业合作社以社为单位汇总计算集体交纳。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社为单位汇总计算,由社员分别负担交纳。
195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颁布后,废除个体经济时期实施的全额累进税制,改为地区差别比例税制,按照常年产量评定计税产量,规定计征税率。个体农民在不低于原负担的原则下加征1~5成。
1959年,农业税以生产队为单位,实行定产定率包干征收。受“大跃进”高征购影响,不适当地增加了农业税任务。
1960年,永康县调整重点产粮区农业税负担,应征任务比1959年减少1.3%。
1961年,大幅度降低产粮地区的农业税负担。1962年,增加农业税,全县平均税率由8.97%提高到9.33%。1963年,对少数特大灾歉地区减免农业税,全县农业税任务正税增加540吨,加上10%附加54吨,共征正附税594吨。再加上县自行平衡增加数2.6吨。农业税代金,分夏征与秋征两个价格计征。
1964年,农业税附加占正税的比例,由10%提高到15%,以解决农村社会主义教育经费。1972年起,农业税附加改为上缴省3%,上缴地区2%,留县10%(后改为地区1%,留县11%)。1976年,继续执行“稳定负担,合理负担,增产不增税,征收实物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方针,采取“征收实物,先征后购,先税后贷,先征当年,后清尾欠”的办法收缴。1979年,对人均收入50元以下和人均口粮水平不足400斤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1982年,联产承包,全县农业税任务分摊到户,由户负担交纳。
1984年,代金的价格按稻谷统购牌价征收。1985年,由征收粮食为主,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折征代金。1986年起,采用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的方法。7月1日起开征教育附加。1987年,粮食定购任务大于农业税任务的纳税人全部征收粮食,没有粮食定购任务或粮食定购任务少于农业税任务的纳税人,不足部分征收代金。1988年农业税计量单位由市斤改为公斤。1990年,永康受灾严重,省财政厅增拨永康县第二批农业税灾情减免160万公斤。1991年,续减100万公斤。
按照稳定负担,公平合理、鼓励增产不增税的政策,自1958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来,农业税的实际负担逐年减轻,以1949年农业税占农业实际产值22.4%为基准,1957年为19.2%,1967年为7.7%,1971年为6.1%,1987年为4.5%,1991年为4%。
在征收农业税中,除了对遭受水、旱、风、雹等自然灾害而造成农作物歉收者和对因缺乏劳力的烈属、军属,在乡残废军人和老、弱、孤、寡、残疾以及患地方病或遭火灾造成生活困难农户以及生产、生活尚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农户、水库移民实施减免外,为了鼓励开垦和发展生产,1962年起,对以繁殖农作物优良种子为主的事业性质的国营农场,免征农业税。1978年前对新开垦荒地和溪滩,规定从有收益之年起免征农业税3年,1979年延长为5年。
农林特产税
永康县农林特产税的征收,从1953年开始。征收办法有两种。一种采取评定土地常年产量征收,另一种采取按产品的实际出售收入,单独订税率征收。1955年6月,颁发《永康县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随售随征。1957年和1958年,为稳定粮食生产,对占用良田种植西瓜、黄金瓜、荸荠、甘蔗、席草、生姜等小土特产,在评定计征税额的基础上,规定每亩加征农业税50~200斤。1961年调低农林特产税税率,免征社员自留地种植农林特产税。1962年,“随售随征”的有原竹、木材、笋干、茶叶、桐籽、桕籽、茶籽、山核桃、芍药、元胡、贝母、麦冬、萸肉和白术等15个品种。1964年8月起,农林特产随收随征农业税地方附加占正税的比例由10%提高到15%,以解决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所需经费。1968年11月1日起,对社员在自留地上种植的农林特产产品恢复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1971年4月15日恢复免征社员自留地种植农林特产税的规定。1973年1月1日起,再次调低农林特产税税率,不再划分正附税额。1978年9月1日起,白术、芍药的正附税率分别从原来的14%、11%调整为7%。1981年后,国家逐步取消农产品的统派购制度,由收购部门收购的应税产品仍由收购部门负责“随购随收”。农民在集贸市场上出售的应税产品,由税务部门组织力量征收。1982年农村特产税税率定为5~10%,最高不超过15%。1983年1月对花类收入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按实际销售额的8%计征。1988年开征珠蚌、珍珠、对虾、柑桔、西瓜等农林特产农业税。1989年改革农林特产税,原4类15种产品扩大为9类67种产品,调整10种产品税率,全年征起9.49万元。1990年茶叶减征50%,柑桔减征40%,全年征起15.44万元。1991年,加强对永祥乡的鲜笋,花川乡的淡水鱼,雅吕、八字墙乡的蘑菇,棠溪、八字墙乡的香菇,方岩乡的柑桔等大税源品种的征收管理,全年共征起45.2万元,比1990年翻了一番。
耕地占用税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自即日起对占用国有和集体所有耕地(包括菜地、园地)、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的年税额,城关镇及芝英、古山、方岩、四路、唐先、石柱、前仓等建制镇每亩4000元,即每平方米6元。其他乡镇3000元,即每平方米4.50元。农业户口居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的减半征收。军事设施用地、铁路线路、简易公路以及经济不发达乡村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建公路占用的耕地,炸药库、全日制的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和安置灾民、移民而占用的耕地,经申请核准后可以给予免征。农村革命烈士家属、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申请核准也可以减免税额。1987年,全县征起税款39.60万元,1988年93.27万元,1989年88.23元。1990年1月1日起,凡新申请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先纳税后用地的原则,先预缴耕地占用税,再给予办理审批手续,全年征起税款80.51万元。1991年91.10万元。1992年2月,省财政厅、土管局发出通知,对实际占用耕地超过批准面积,批准占用非耕地而实际占用耕地,以及未经批准而自行占用耕地的,除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是年7月1日起,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将各乡镇征收标准调整为每平方米7.50元。
耕地占用税是一项发展农业生产的专项基金,全部用于土地开发利用项目。所征税款原定50%上交中央,10%留县。1989年1月1日起,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由原来的对半分,调整为“倒三七”,即30%上交中央,10%上交省财政,60%留县财政。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9年1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1988年9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省人民政府下发的《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在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城关镇分二级计征。以十字街为中心,胜利街东至和平桥西头,西至文化馆门界;解放街北至大司巷口南面,南至新解放街南溪桥北头以内地段为一级土地,每平方米0.60元;其余地段为二级土地,每平方米0.40元;建制镇,包括芝英、古山、方岩、四路、唐先、石柱、前仓每平方米0.20元。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以及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和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用地,一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县土地管理局确认的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可报县财政局批准,从征用月分起免征10年。
契税
契税,系不动产(土地、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时,在发给新业主产权凭证时一次性征缴的税收。此税起源于东晋“估税”,当时税率4%,卖三买一。北宋庆历四年(1044),按产价每贯税钱40文。清顺治四年(1647),每两征银3分;雍正七年(1729),在3分以外加征1分,作为科场经费;乾隆十四年(1749),又定契税之法,税率为买契9%,典契4.5%。
民国5年(1916),施行《浙江省暂行不动产移转税法》,按买、典、押三类分订税率,为卖九典六。民国14年(1925),将税率减为卖六典三。民国17年(1928),颁布补充办法,规定凡以前不动产旧契,不分典卖、已税未税,均一律呈验注册,换发新契纸。民国27年(1938),随契税带征有置产捐、地方教育费。民国29年(1940),按契税正税征收五成抗卫抗日自卫费。是年,征起契税13.7万元。民国30年(1941),契税划入中央税,契税附加仍为地方税。民国31年(1942)6月,日本侵略军侵扰永康,全县只征起卖契税0.86万元。民国33年(1944),全县实征卖契税、典契税、交换契税、赠与契税、分割契税共计55.48万元。民国35年(1946)7月,成立县税捐稽征处,契税划为县收入。民国36年(1947),征起契税600万元。民国37年(1948)1200万元。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3月31日,政务院颁布《契税暂行条例》,凡个人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产所有证由买卖双方订立契约,承受人依照条例完纳契税。买卖契按买价征收6%;典契3%;赠与契6%;交换契价格相等免证,不相等者,超过部分按买契税率征收;先典后买之买契,得以原纳典契税额,抵作买契税款,但以承典人与买主同属一人为限;分析契、建筑契、继承契不征契税。1953年6月1日,县人民政府发布布告,公布《修正浙江省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抽调大批干部下乡收缴,是年征契税2.32万元。1954年,政务院颁布修改过的《契税暂行条例》。此后,农村实现合作化,土地产权转移较少,契税的征税范围局限于房产,征额甚微。1962年,农村宅基地不征契税。“文化大革命”期间,契税征收处于停顿状态。1970年,对房屋买卖征收契税。1978年后,城乡房屋买卖增加,契税增加。1983年征契税1.4万元。1985年,永康为住房改革试点县,在城关镇个人购买公有新建住宅,以及房屋部门折价出售的公有旧住宅,一律免征契税。个人购买私有住宅仍按规定照征契税,全年征起契税2.3万元。1986年为7.3万元,1987年为8万元。
1988年8月起,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从严把握减免税。是年,全县征收契税14.98万元。
1989年,随着城镇商品房的发展,契税逐年大幅度增加,是年收税33.62万元,1990年21.85万元,1991年增至47.48万元。
1996年,在拆违纳轨中,征收契税(包括随契税征收的营业税、印花税)900万元。
知识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系统地记叙了永康设县1700多年土地资源、土地制度、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管理的历史和现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举措、发展和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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