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田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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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90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田赋
分类号: F301.2
页数: 7
页码: 201-20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康县田赋,俗称钱粮、皇粮,是以土地的收益为课征标准,按年定期征收的一种土地税。历代皆以此为国家财政收入之大宗。
关键词: 永康市 地税 田赋

内容

田赋,俗称钱粮、皇粮,是以土地的收益为课征标准,按年定期征收的一种土地税。历代皆以此为国家财政收入之大宗。
  西汉初,田赋规定十五税一。汉文帝二年(前179)减为三十税一。
  三国时,田赋制度紊乱,地旷税重。
  东晋咸和五年(330),始度百姓田,取1/10,率亩税米3升。太和二年(337),废度田收租制,改留口税米3斛(10斗为斛),后又增加税米5石。
  隋开皇二年(582),颁布均田租调新令,每丁征谷粟13石、绸1匹、绵3两或布1端(5丈)、麻3斤,苦役20天。
  唐武德七年(624),以隋均田法为基础,颁布“租庸调制”。规定有田则有租,每丁给田100亩,若为户者加20亩。每丁每年征纳租粟2石;有身则有庸,每丁岁役20天,闰加2天,不服役者则纳资,一天折绢3匹;有家则有调,每丁交纳绢等丝织品2丈,绵3两或布2.5丈,麻3斤。建中元年(780),废租庸调制,改行“两税法”。将户税、地税及各项杂征统一起收,依户纳税,依田亩纳粟,分夏秋两季收缴,夏税征麦,秋税征米。
  宋,沿用两税法,夏税六月一日开征,以纳绢为主,解决军衣及官吏衣料;秋税以大米为主,解决军粮民食。永康夏税纳绢2784匹、绸1739匹、绵2.8203万两;秋税纳米1.1782万石。茶租钱74贯,免役钱9811贯。明道元年(1032),时任工部侍郎胡则为江南水旱灾害上疏,诏免衢、婺两州身丁钱。
  元,沿袭宋制。夏税原来以纳棉布绢丝为主,改征中统钞。以秋粮为标准,按粮输钞,输粮1石,纳钞2至3贯(50贯为1锭)。永康实征夏税中统钞482锭4百8两5钱5厘,秋税米1.0003万石7斗5升。
  明初,仍行元制,田有租,丁有役,按亩计征,税率十取一,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改纳麦。洪武四年(1371),全县分10区,每区设正副粮长各1人,加强田赋缴纳。洪武二十四年(1391),遣监生进行人口普查,土地丈量。造鱼鳞册、流水册、类姓册(俗称“黄册”)。拟订田赋科则,按不同等则规定每亩科征数额。分田地山塘为4等,其中又各分为官、民两等。田在官者6则:官员职田、归附没官田、义庄田、学院田、新没田和废寺田;在民者2则:僧道田和民田。地在官者6则:官砂基地、白地、秋地、归附新没官地、学院地和废寺地,在民者1则:民地。山在官者2则:归附后没官山和秋山;在民者1则:民山。塘在官者3则:归附后没官塘、学院塘和秋塘;在民者1则:民塘。共赋夏税麦1387石6升4合2勺,秋税米18828石6升3合3勺。永乐至正德间,各年征赋大抵在此数上下。
  万历九年(1581),再次清丈土地,推行“一条鞭法”。将田赋、徭役及其他杂税合编为一条,折成银两,按土地田亩征收。
  嘉靖间,倭寇肆虐,军饷不支,万历间朝鲜用兵,天启中辽左用兵,均另加征银。
  清初,沿袭明“一条鞭法”。夏税2~5月征收,称“上忙”,秋税8~10月征收,称“下忙”。改纳豆米为麦米折银。康熙四年(1665),夏税京库麦折银225两,每两滴硃路费银2分7厘,共银6两6分7厘3毫5忽;秋税京库米折银987两,每两滴硃路费银2分7厘,共银26两5分1丝2忽;派剩米折银301两4钱6分7厘2毫2丝8忽,每两滴硃路费银1分2厘,共银3两6钱1分7厘6毫8忽。康熙六年(1667),重新编造鱼鳞册。康熙十年(1671),有实在田4370顷32亩,征银3.2391万两,征米1203石;实在地634顷18亩,征银1319两,征米48石;实在山1405顷16亩,征银814两,征米37石;实在塘453顷15亩,征银198亩,征米6石。合计共额征银3.4722万两,遇闰加银645两,额征米1294石,遇闰加米24石。
  雍正时(1723~1735),推行摊丁入地制(一说起于康熙五十五年即1716年)。将丁税并入田赋,地丁合一,照亩起粮,照粮起丁,比率为地10丁2。田赋改称“地丁”(土地税与人丁税之合称)。地丁之外加征“漕粮”,即转运京师供奉兵饷的运费。金华各县则留存供驻防官兵食用,称“南米”。全县编审旧管人丁2.7157万口,新收人丁1095口,开除人丁918口,实在人丁2.7334万口,承粮土地68.6万亩,地丁正银3.4721万两,漕运1284两,闰月加征689两;南米1294石,闰月加征23石;耗羡8分。
  道光间(1821~1850),田赋以银折粮,又以粮折钱。农民负担加重。当时米价每石制钱千文,折价交田赋7823文,浮收之数,尽入管吏私囊。咸丰间(7851~1861),加收亩捐,每亩制钱百文。
  咸丰十一年(1861)至同治二年(1863)太平天国占领永康期间,告示安民,开造田册征赋,地丁每亩700文,南米1~2斗,并征收田凭费60~1000文。
  同治三年(1864),春征起每两减收钱200文,实收钱2410文,合计收钱9.2097万串70文;额征兵米462石2斗,旧米征每石收钱4600文,应收钱2016串120文,每石减600文,共减276.412万文,每石实收4000文,共收钱1840串800文。同治四年(1865),马新贻抚军扎永邑,额征地漕米折银3.8207万两8分3厘,旧征每两收2600文,共收钱9.972万串487文。
  光绪二十五年(1899),清理田赋和漕运浮收制钱。岁收地丁银3.6625万两,南米974石。三十三年(1907),岁收南米1127石,折银1186两。
  宣统年间(1909~1911),应征地丁银3.5374万两,实征2.7195万两,应征南米974石,实征861石。
  历代帝王在征收田赋中,也不时颁布蠲恤诏令,减免部分钱粮,以体养老、慈幼、赈饥、恤贫之情。据清光绪十七年《永康县志》载,顺治11次,康熙19次,雍正5次,乾隆10次,嘉庆6次,道光2次,同治2次,光绪6次,诏免前朝加派或各项杂税、民欠、灾减等。康熙、雍正、乾隆等各朝都明令70岁以上兵民,许一丁侍养,免其差役。对80岁以上老民、70岁以上妇女各给不等的布、米、肉赏赐。五代同堂的赏给银缎匾额。百岁的题名给与建坊银两。嘉庆元年,诏老民70岁以上者,分70、80、90三档,分别给以九品、八品、七品顶戴。光绪间还有赐给六品顶戴的。
  民国始,施行《浙江省地丁征收法》、《浙江省抵补金征收法》。银米分征,征银者仍称地丁,“南米”改称抵补金,以米(石为单位)折合银元计征。地丁每两1.5元,粮捐(省税)0.3元,共1.8元;抵补金每石3元。民国3年(1914),田赋分上下两忙征收,上忙(地丁)5月1日开征,限3个月完纳;下忙(抵补金)于11月1日开征,限2个月完纳。是年,编审户粮,制定承粮户折,增加征收费。地丁每两附收银9厘,折银元0.162元;抵补金每石附收银元0.15元。
  民国17年(1928),颁布《修正浙江省征收地丁暂行规定》、《修正浙江省征收地丁章程施行细则》、《修正浙江省征收抵补金暂行章程》和《修正浙江省地丁抵补金正省税滞纳罚期罚则》。是年,地丁正税征额3.6764万两,抵补金正税征额966石。地丁附征地方税捐全年总数3.5661万元。抵补金附征地方税捐全年总额1063元。
  民国21年(1932),废除银米名目,地丁改称为上期田赋,抵补金改称为下期田赋。其原定征额地丁以银每两1.8元,抵补金每石3.3元折征。征地丁110.1696万元,抵补金6.1095万元,合计116.2791万元。
  田赋附加,历年迭有增加,民国16年(1927)时,附税已超过正税。民国21年田赋项下每元带征附加税有:建设特捐0.859元,建设附捐0.921元,特捐0.491元,自治附捐0.167元,农民银行基金0.258元,教育附捐0.432元,治虫经费0.086元,征收费0.127元,保卫附捐0.389元,保卫团田亩捐2.362元,附税占正税的609.2%。
  民国25年(1936),颁布《浙江省新订田赋征收章程》,每期田田赋应自开征日起限3个月内完纳,凡1个月内完纳者给以奖金,逾期完纳者,加收10%罚金,并给予处罚。民国27年(1938),由县长负责分期清追历年负赋。共征得各年旧赋,上期正税银1.4036万元7角8分6厘,下期正税银714元1角6分7厘;27年新赋,上期正税银4.0087万元7角4分2厘,下期正税银1947元9分。新旧赋合计征得正税银5.6785万元7角8分5厘。
  民国30年(1941),田赋划归中央,改征实物(稻谷),称“征实”。原有各则田地山荡应征上下期省县正附税,及比照田赋标准或按亩征收之捐费总额,每元征收稻谷2斗。
  民国31年(1942),随赋带征县级公粮,按赋额每元折1斗计征稻谷。
  民国32年(1943),实行“三征”,除“征实”、“县公粮”,增加“征借”,每元折征稻谷1斗。县田赋管理处下设城区、倪宅、梅城、大塘沿、李店、童宅、清渭、唐先、下杜曹、太平、古山、桥下朱、四路口、黄溪滩、下溪田、金川、可投应、独松、芝英、新楼、黄店、厚塘弄、游溪塘、金岗龙、舟山、溪坦、后吴、厚仁、石柱、俞溪头、田桥和藻塘坑等仓库。
  民国34年(1945),抗战胜利,豁免田赋一年。
  民国35年(1946),田赋继续征实,以原赋额5折计征。永康在日军入侵期间数度沦陷,赋册散失殆尽,有田无赋、有赋无田、飞粮抹户等情况严重。全县土地151万余亩,承粮亩分仅有58.94万亩,原赋额24.32万元,按5折计征应征稻谷5.9606万石,实征3.3244万石。
  民国36年(1947),明令征实折币,继续办理“征借”。课税赋额仅40万亩,无赋土地约占3/4。应征6.5688万石,实征2.3281万石。
  民国37年(1948),全赋额对折征收,征率为征一借一,即每赋额1元,征实3斗,征借3斗。
  民国38年(1949)3月,有纳税户6.1万户,人28.4万口,土地37.2万亩,国民党县政府征得稻谷28.1万担。

知识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永康市土地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系统地记叙了永康设县1700多年土地资源、土地制度、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管理的历史和现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举措、发展和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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