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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用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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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89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用地管理
分类号:
F301.2
页数:
8
页码:
177-18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康市根据“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必须强化建设用地管理,实行计划用地、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以达保护耕地的目的。
关键词:
永康市
土地管理
用地管理
内容
根据“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必须强化建设用地管理,实行计划用地、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以达保护耕地的目的。
审批制度
建国后,永康的土地管理工作,1949~1969年,土地征用由民政科(局)办理,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呈报;1970~1987年移交县农业局审批呈报;1988年以后,由县(市)土地管理局办理审批、呈报。
永康的土地管理工作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由于土地法律、法规不健全和管理机构不完善,依法批地用地曾几度出现混乱局面。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在建设用地上曾一度出现未征先用、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早征迟用、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虽经检查处理,浪费土地有所抑制,但在“文化大革命”中又有所回潮。自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相继颁布以及永康市土地管理局成立,城乡土地实行统一管理,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严禁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然而,在建设用地中,未批先用、征而不用、批少多用、越权批地和非法买卖、租赁、私自转让土地等违法案件时有发生。随着土地法规的宣传不断深入,土地管理监察逐步完善,用地管理开始纳入法治轨道。
审批权限
1953年11月5日,中共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后,地方性建设事业用地不足100亩或迁移居民不足50户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对于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贯彻执行1954年2月7日省人民政府关于兴修农田水利工程占用土地赔偿问题的指示,凡水利工程动用国家保留田10亩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10~30亩由专署批准,30亩以上者由省农林厅审查后由省民政厅批准。
1957年10月9日,省人民委员会《批转民政厅关于国家建设中浪费土地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批准权限作了调整,征用土地在50亩以下或迁移居民不足50户者,仍由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凡征用土地50亩以上或迁移居民50户以上者,由县、市人民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永康即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1961年12月23日起,按照省人委《批转民政厅、农业厅关于征用土地中几个问题和意见的报告》执行,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经县人民委员会审核后,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
1964年,根据省人民委员会9月11日《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通知》的规定,征用非耕地(包括荒山、荒滩、宅基地等)和征用耕地3亩以下、迁移居民5户以下者,由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凡征用耕地3亩以上、迁移居民6户以上者报省人委批准。
1969年11月19日,县革委会根据省革委会的通知精神,下发《关于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征用土地的通知》,规定:凡属于生产性国家基本建设,征用非耕地或征用耕地面积在3亩以下,迁移居民在5户以下的,由所在地的公社革委会提出审查意见,报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批准。属非生产性建设的征用土地,不论征地面积多少,由县审查后,报省革委会批准。国家基本建设征用耕地3亩以上,迁移居民6户以上的,报省革委会审批。属于公社、大队举办的兴修水利、水电工程,占用耕地在5亩以上或有移民者,一律报县审批后,才能动工兴建。属于国家投资举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或移民在25户以上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所需的土地,都必须由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审查后,转报省或国务院批准。对于农村社员和城镇居民建造住宅等需用国家或集体的土地,未经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的审批,一律不得占用。
1981年12月20日,县人民政府根据《浙江省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社队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永康的实际情况,颁发《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社员建房用地管理的布告》,对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又作了重新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凡征用耕地1亩以下(含1亩),非耕地3亩以下(含3亩),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1亩以上,非耕地3亩以上,报地或省批准。农村社队举办企、事业建设用地,凡占用耕地1亩以下的,报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1亩以上的,按有关规定报县或地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农村社员建房用地属非耕地的,由人民公社批准;属耕地的,报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1982~1986年,县人民政府先后4次公布《永康县城镇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永康县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和《永康县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等,都明确规定了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国家、集体建设用地,征用耕地1亩以下(含1亩),非耕地3亩以下(含3亩)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用耕地1亩以上至2亩,非耕地3亩以上至5亩,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2亩以上,非耕地5亩以上,按有关规定分别报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村镇个人建房用地,属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颁布以后,县人民政府制定了贯彻执行两个法规的若干规定,指出国家建设(包括全民单位,县属集体单位等)、乡(镇)村集体建设(包括乡、镇、村办企业、联营企业、个体企业、专业生产等),不论用地面积多少,使用耕地还是非耕地,均应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私人建房使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非耕地的,或拆建、改建旧房,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审批程序
国家、集体建设用地 建设单位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用地申请报告,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选址。选址应当取得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交通、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消防安全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选址后,在市土地管理部门的主持下,由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凡使用国有土地需要补偿的,在市土地管理部门的主持下进行;凡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市土地管理部门或受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主持下进行。然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用地标准核定用地面积,填写土地呈批表,并备齐计委计划文件,征地补偿协议书、征地现状图、建筑设计平面布置图等材料,按照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用地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发给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许可证,组织有关单位给予放样定桩,建设单位方可动工。工程竣工后,进行用地验收、土地登记、发证。
个人建房用地 由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后张榜公布,然后填写个人建房用地呈批表,根据使用土地的类别,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用地经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再次张榜公布,并按村镇规划统一排基定桩。在审批过程中,坚持“四公开”(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建房用地条件、审批手续和审批程序、审批结果)、“四到场”(乡镇土地管理(监察)员在建房选址定点时到场,建房用地初样打桩时到场,砌好屋基以后到砌墙身前到场、房屋竣工验收时到场)、“一监督”(群众监督)制度。
计划用地
为制止乱占耕地浪费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情况发生,从1985年起,实行计划管理,建房户原有人均住房面积必须在10平方米以下方可批准建房。
1987年开始,县(市)人民政府对各项建设用地实施计划指标指令性管理。控制指标,每年由金华市府下达,具体分为两大类,即耕地和非耕地。三项建设用地指标,由永康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相对平衡分解到乡镇,再由乡镇政府分解到各行政村。全市实行非农业用地指标分国家、集体、个人三项控制。国家建设用地、乡镇企事业建设用地,根据计划部门批准的基建和技改项目提出用地指标,分工业、交通、市政建设、文教卫生、科研及机关事业单位和住宅用地,在计划部门议定的建设投资额和建设规模的基础上编制用地计划,基建单位凭计划部门下达计划批复申请征地。对农村私人建房,年度计划控制在总农户的2%以内,人均18~15平方米推算到乡(镇),指标由乡(镇)政府控制,分别不同情况落实到村,一要在村镇规划范围内实施,不让农户自由选址择基;二要从紧安排,急需先建,不以备足资金材料为先建标准。
1988年,金华市人民政府下达永康全年建设用地指标1346亩,其中耕地868亩,非耕地478亩;造地计划3180亩;根据“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精神,精打细算,统筹安排,既保证建设需要,又节约土地。全年国家建设实际征用耕地71亩,占计划指标的27.3%;非耕地73亩。占计划指标的73%;乡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耕地111亩,占计划指标的32.64%;非耕地167亩,占计划指标的107.74%。农村个人建房占用耕地、非耕地数,均按计划用地。另外,1988年未批用地,乡镇集体建设占用耕地85亩,其中农村道路70亩、农田水利15亩;占用非耕地91亩,其中乡镇企业用地72亩,农村道路11亩,农田水利8亩。以上审批用地与未批用地之和为全年实际新增建设用地1089亩,占计划指标的80.9%,三项建设均未突破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
节约用地 节约国家建设用地,是国家一贯的方针。1953年11月5日,政务院公布施行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指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防止多征、早征,杜绝浪费土地。凡有荒地、劣地、空地可以利用的,应该尽量利用,尽可能不征用或者少征用耕地。
自从1953年开始国家建设征拨土地以来,为了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征用了大量土地,其中大部分是必要的、合理的,但也存在浪费耕地的现象,有一部分是可以不征或缓征的。据1963年1月9日,县人委《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处理情况的报告》称,1958~1962年,全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共10433亩,其中已用土地6745亩,征而未用的3688亩,经调查处理,对征而未用、多征少用、早征迟用的土地退还给生产队耕种的有3683亩,占应退还数的99.86%,应退未退的4.77亩,占0.14%。这对于节约耕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改善工农关系,起了很好的作用。
同时,严格审批制度。1969年11月19日,县革委会根据省革委会《关于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征用土地的通知》精神,结合永康普遍存在的多征少用、征而不用,或者早征迟用等浪费土地,以及个别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土地,严重违反征用政策等状况,下达了《关于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征用土地的通知》。通知指出:属于生产性的国家基本建设,征用非耕地或征用耕地在3亩以下的报县革委会审查批准,非生产性建设的征用土地,不论征地面积多少,须报省革委会批准;国家基本建设征用耕地3亩以上、迁移居民6户以上的,报省革委会批准;属于国家投资举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或移民在25户以上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所需的土地,都必须报省革委会或国务院批准;对个人建房所需土地,一律由县革委会批准。对于随意占用土地,甚至随意占用良田,必须严肃处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建设用地管理逐步走上法治轨道。1981~1987年,县人民政府先后6次颁发《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社员建房用地管理的布告》、《永康县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实施细则》、《永康县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并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经过不断实践、补充、修改,完善用地管理规范性文件。《细则》、《规定》指出:村镇建房,必须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凡是能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闲地、荒地、山坡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和园地;凡是能对原有村镇进行合理规划和改造的,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不得乱占滥用耕地;提倡盖二三层以上的楼房,不盖平房;集镇的机关、学校、居民住宅等建设要向空间发展,进行高层建筑,减少用地面积;城乡建设应与改造旧城、旧镇、旧村结合起来;单位与个人建设用地,必须交纳造地费等;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指标,各乡(镇)不得突破建设用地年度指标,否则要追究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1987年9月,县经济研究中心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利用黄土丘陵创建乡镇工业区的建议。翌年3月,县府决定利用黄土丘陵建设乡镇工业区。1991年3月19日,县委、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我县乡镇工业区开发问题的联合报告》的通知,指出工业区开发必须遵循有利综合经营,以“三荒”为主体的原则,一律实行有偿、有限期的使用。1988年以来,全市创建129个乡镇工业区,占地达2万多亩,其中多数是利用低丘红壤,节约了耕地。
1987年以来,建设用地实行指令性指标制度。根据上级下达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结合永康红壤坡地资源丰富的特点和征地与造地相结合,“用一造二”的原则,把控制指标分解到各乡镇,并在执行中加强督促检查。在审批建设用地中,先山后地再田,尽量利用非耕地,不征或少征耕地;限制个人建房用地面积,核减耕地面积;落实“用一造二”计划。通过审批控制用地,起到节约用地的作用。
1988年4月,县土地管理局在古山镇孙宅村进行老村改造试点。经过几个月努力,调查审批49户,拆建面积4502平方米,节约用地面积2923平方米,利用边角地、空闲地560平方米,并美化了村容村貌。
知识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系统地记叙了永康设县1700多年土地资源、土地制度、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管理的历史和现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举措、发展和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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