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用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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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887
颗粒名称: 国家建设用地
分类号: F301.2
页数: 6
页码: 167-172
摘要: 本文记述了国家建设用地,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县属集体单位等的建设用地。全市范围内兴建厂矿、交通、水利等工程,进行文化教育卫生建设、市政建设和其他建设之用地均属国家建设用地。用地来源,来自征用集体土地、划拨国有土地。国家建设用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关键词: 永康市 土地管理 国家建设用地

内容

国家建设用地,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县属集体单位等的建设用地。全市范围内兴建厂矿、交通、水利等工程,进行文化教育卫生建设、市政建设和其他建设之用地均属国家建设用地。用地来源,来自征用集体土地、划拨国有土地。国家建设用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1950~1952年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重点是复兴农业经济,同时也进行国家基本建设。1949年,县人民政府接管原永康县国民党政权的公房3800间,面积6万平方米,公有基地面积4235平方米。1951年经过土地改革运动,全县的田、地、山、塘除基本分给贫农雇农外,尚留国家所有的土地计1.1096万亩。此时,国家建设用地未有全国统一的法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使用权。1949~1952年,全县国家基本建设征用耕地5819亩,其中交通占用耕地3213亩。国家基建征用耕地逐年增加。1949年219亩,1950年1620亩,1951年1760亩,1952年2220亩。
  从1953年开始永康建立国有土地征拨制度。县委、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1953年11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根据国家建设的实际需要,保证国家建设所必需的土地,同时照顾人民的切身利益,对被征用土地者的生产和生活予以妥善的安置。征用土地,尽量从国有、公有土地调剂,无法调剂的或者调剂后对被征用土地者的生产、生活有影响的发给补偿费或者补助费。据统计,国家建设占用耕地,1953年1170亩,1954年1110亩,1955年1170亩,1956年1583亩,4年共征用耕地5033亩。其中兴修水利2260亩,占44.9%;国家基建2773亩,占55.1%。在国家基建中,交通用地1488亩,占国家基建数的53.66%。国家建设占用耕地,水利工程是重点。为了加强城镇房地产的管理,1951年建立永康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1953年10月,贯彻执行省民政厅《关于房地产的几个问题的综合解答》。是年,在县城的公安局劳改中队、消防队、土产公司、保险特约代办处等单位急需办公用房,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将国有的房地产使用权无偿无限期地划拨给所需的单位。
  随着工农业生产“大跃进”,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化,国家建设征用耕地增加。1957年4599亩,1958年1.1485万亩,1959年7607亩,1960年6108亩,1961年1026亩,1962年870亩。6年共占用耕地3.3695万亩。其中修水利占用2.4175万亩,占76.27%;国家基建9520亩,占23.73%。可见,这期间仍以水利建设为主。在国家基建中交通建设用地3078亩,占基建用地数的32.33%。1958~1960年国家建设征用耕地达到高峰,1958年的国家建设占用耕地高达1.1485万亩,其中水利建设占用耕地1.0085万亩,国家基建占用1400亩(含交通用地650亩)。1957年11月动工兴建黄坟坑水库,1958年完成第一期工程,1960年扩建工程竣工,蓄水量为549万立方米,灌溉农田2.074万亩,水面面积589亩。1958年9月动工兴建太平水库,1961年竣工,集雨面积82.88平方公里,总蓄水量为4895万立方米,灌溉面积计8.29万亩,正常水面面积达5682亩。1958年1月,贯彻执行国务院公布的经修改后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针对土地由私人所有改变为农业合作社集体所有,对有关征用土地程序、土地的补偿和被征用者的安置等按照《办法》规定执行。1958年5月14日,征用荒山7700亩,创办桐琴果园。7月27日,征用炉头虎岩山50亩,系耐火石(火炉岩),为炼钢铁之用。9月24日,征用李店乡端头村山地20亩,创办炼钴厂。1960年5月25日,征用应店村以北染店村附近一片土地,计360亩,建立地方国营永康机引农具厂(即今拖拉机厂)。1960年6月止,永康砩矿先后占用粮地422.89亩,报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已征用303亩,共赔偿损失费1.3654万元。
  根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1961年始,对全县工业企业进行调整,关、停、并、转了一批经济效益极差的企业,以及精简机构、精减职工,随之国家建设用地锐减。1963年为658亩,1964年811亩。两年合计只有1469亩,占1958年国家建设征地数的12.79%。其中水利建设1291亩,国家基建用地178亩(1965~1966年查无数据)。1963年10月动工兴建上黄水库,淹没耕地570亩,水库正常水面784亩。总库容549万立方米,灌溉农田1.27万亩。1964年10月动工兴建王坑水库,总库容114.4万立方米,灌溉面积为3400亩,正常水面171亩。
  据1963年1月9日,县人委《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处理情况的报告》,自1958~1962年6月底止,全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共1.0433万亩,其中已用土地6745亩,征而未用的3688亩。经调查处理,已退还给生产队的3683亩。
  1964年9月,县人委贯彻执行省人委《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通知》,除按通知规定的审批权限外,在“保证基本建设需要、节约耕地”的原则下,严格审批国家建设所需的土地。凡未经批准列入国家计划基本建设项目的,补偿、安置计划未落实的,可以利用非耕地而要求征用耕地的,均不予批准;可以少征、缓征的,通知用地单位修改布局,减少用地,适时征用。
  1966~1976年,由于工农业生产不稳定,社会秩序混乱,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相应减少。1969年11月19日,永康县革命委员会根据省革委会的通知精神,下发《关于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征用土地的通知》,凡基本建设项目未经批准的,补偿、安置计划未落实的,可以利用非耕地而要求征用耕地的,均不予批准;需要使用过去已退还人民公社、生产队耕种的土地,都必须重新办理征用手续;凡在“文化大革命”中间未经县革委会批准而擅自动用土地的,应立即补办审批手续;凡是多征、早征或征而不用的土地,都要进行一次清理,一律退还当地公社或生产队耕种。
  据统计,1970~1976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3506亩。其中水利建设2753亩,占78.5%;国家基本建设753亩,占21.5%。按年份:1970年924亩,1971年644亩,1972年708亩,1973年271亩,1974年438亩,1975年261亩,1976年261亩。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重点仍是水利建设。1971年10月动工兴建三渡溪水库,淹没耕地271亩,移民3个自然村,328人,拆建民房249间,水库水面面积679亩。1969年太平水库引水工程渠线沿途占用土地311.33亩。1971年冬动工兴建洪塘坑水库,淹损耕地471亩,拆建民房242间,水面面积489亩。交通建设,永(康)东(阳)公路加宽征用土地145.86亩,八字墙至雅吕公路占用耕地87.29亩,柏岩至棠溪公路征地17亩,油川公路征地23.51亩。另外建造县农机厂征用荒山126.3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根据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和“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方针,把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轨道上来,工农业生产稳步发展,国家建设用地逐步增加。
  1981年12月20日,县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社员建房用地管理的布告》,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社队建设用地的程序,强调征用土地,要按照批准的建设计划,用多少征多少。不准征而不用,多征少用,先用后征。重申:一切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包括社员宅基地、自留地,一律不得买卖、变相买卖、出租和擅自转让。1982年先后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1984年《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等建设用地法规。同时,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有关条例、办法、法规,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建设用地的布告、通知、试行办法、实施细则。1985年5月31日,县人民政府公布《永康县城镇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并切实付诸实施。
  据统计,1977~1987年,全县国家建设征用耕地6152亩。其中水利建设3392亩,占55.14%;国家基本建设2760亩,占44.86%。从分年看:1977年120亩,1978年259亩,1979年374亩,1980年720亩,1981年2206亩,1982年164亩,1983年120亩,1984年582亩,1985年449亩,1986年305亩,1987年853亩。1981年国家建设征地最多。永康最大的水库杨溪水库,于1977年8月破土动工,1983年基本建成,相继进行南、北干渠工程建设,库内淹损田地3210亩,拆建民房6028间,正常水面面积7156亩,总蓄水量为5584万立方米,灌溉面积14.3万亩。1984年县城建局向华溪、西津、民主大队征地168.27亩,用于县城建设。1978~1985年全县校舍竣工面积达10.72万平方米。
  1988年以后,永康市科学技术、外向型经济、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都加快发展步伐。拓建新市区,改造旧城区,扩建集镇,水利骨干工程配套建设,新建铁路,拓宽公路,大力发展乡镇工业等,为撤县设市创造了条件。随之建设用地大幅度增加。
  1988年4月5日,成立县土地管理局,具体实施国家、省、地(市)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1987年8月24日,县人民政府颁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对土地的权属、类别、保护和利用、非农业建设用地的管理、县乡村管理土地的职责和任务,奖励与惩罚都作出详细的规定。1989年7月7日,县政府发出《关于在城关镇范围内实行统一征拨建设用地的通知》,并从11月1日开始,建立建设用地许可证制度。1993年2月11日,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重申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征用的几点意见》。并陆续作出有关控制基建规模、坚决刹住买卖土地歪风、农村私人建房、村镇建房用地管理、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乡镇工业区的开发等一系列的通知、办法、规定、细则,促进了建设用地的依法管理。
  据市土地管理局年报统计,1988~1995年,全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6871亩,占各类建设用地总数1.3245万亩的51.88%。其中:城市1742亩,占国家建设用地数的25.35%;建制镇用地781亩,占11.37%;独立工矿用地911亩,占13.26%;公路铁路用地2154亩,占31.35%;水利建设用地1244亩,占18.1%;其他用地39亩,占0.57%。铁路公路征用土地占首位,其次是城市建设、水利建设,再是独立工矿区建设用地。
  各类建设用地,从分年度看,1988年1078亩,1989年1191亩,1990年679亩,其中金温公路永康城区段拓宽征用耕地240亩。1991年1039亩。1992年1743亩,其中中国科技五金城建设占地395亩。1993年3737亩,其中金温铁路用地1692亩,城市建设用地738亩。1994年2249亩,其中水利建设用地898亩,330国道四自工程征用耕地950亩、非耕地150亩。1995年1529亩,其中城市建设征用土地653亩。
  1988~1995年城镇建设用地当年增加面积累计为3433亩。其中商业服务业用地537亩,工业用地1251亩,仓储用地153亩,交通用地329亩,市政设施及绿化用地332亩,公共建筑用地312亩,住宅用地345亩,特殊用地45亩,其他用地129亩。工业用地最多,商业服务业用地次之。分年度看,用地从多到少依次是1993年1090亩,1995年687亩,1989年400亩,1992年382亩,1994年333亩,1991年239亩,1990年158亩,1988年144亩。

知识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永康市土地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系统地记叙了永康设县1700多年土地资源、土地制度、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管理的历史和现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举措、发展和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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