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建设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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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885
颗粒名称: 第九章 建设用地管理
分类号: F301.2
页数: 20
页码: 167-186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随着工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国家、集体单位的建设项目日益增多,规模日益扩大;人民生活不断改善,城镇居民及农村村民建房增多,建设用地不断增加。加之,永康人多地少,人口不断增长,耕地不断减少,人地矛盾日益尖锐。对此,中共永康市委、市人民政府在“保证基本建设需要,节约耕地”的原则下,不断强化建设用地管理,逐步纳入法制轨道。
关键词: 永康市 土地管理 用地管理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随着工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国家、集体单位的建设项目日益增多,规模日益扩大;人民生活不断改善,城镇居民及农村村民建房增多,建设用地不断增加。加之,永康人多地少,人口不断增长,耕地不断减少,人地矛盾日益尖锐。对此,中共永康市委、市人民政府在“保证基本建设需要,节约耕地”的原则下,不断强化建设用地管理,逐步纳入法制轨道。
  第一节 建设用地
  国家建设用地
  国家建设用地,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县属集体单位等的建设用地。全市范围内兴建厂矿、交通、水利等工程,进行文化教育卫生建设、市政建设和其他建设之用地均属国家建设用地。用地来源,来自征用集体土地、划拨国有土地。国家建设用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1950~1952年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重点是复兴农业经济,同时也进行国家基本建设。1949年,县人民政府接管原永康县国民党政权的公房3800间,面积6万平方米,公有基地面积4235平方米。1951年经过土地改革运动,全县的田、地、山、塘除基本分给贫农雇农外,尚留国家所有的土地计1.1096万亩。此时,国家建设用地未有全国统一的法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使用权。1949~1952年,全县国家基本建设征用耕地5819亩,其中交通占用耕地3213亩。国家基建征用耕地逐年增加。1949年219亩,1950年1620亩,1951年1760亩,1952年2220亩。
  从1953年开始永康建立国有土地征拨制度。县委、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1953年11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根据国家建设的实际需要,保证国家建设所必需的土地,同时照顾人民的切身利益,对被征用土地者的生产和生活予以妥善的安置。征用土地,尽量从国有、公有土地调剂,无法调剂的或者调剂后对被征用土地者的生产、生活有影响的发给补偿费或者补助费。据统计,国家建设占用耕地,1953年1170亩,1954年1110亩,1955年1170亩,1956年1583亩,4年共征用耕地5033亩。其中兴修水利2260亩,占44.9%;国家基建2773亩,占55.1%。在国家基建中,交通用地1488亩,占国家基建数的53.66%。国家建设占用耕地,水利工程是重点。为了加强城镇房地产的管理,1951年建立永康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1953年10月,贯彻执行省民政厅《关于房地产的几个问题的综合解答》。是年,在县城的公安局劳改中队、消防队、土产公司、保险特约代办处等单位急需办公用房,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将国有的房地产使用权无偿无限期地划拨给所需的单位。
  随着工农业生产“大跃进”,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化,国家建设征用耕地增加。1957年4599亩,1958年1.1485万亩,1959年7607亩,1960年6108亩,1961年1026亩,1962年870亩。6年共占用耕地3.3695万亩。其中修水利占用2.4175万亩,占76.27%;国家基建9520亩,占23.73%。可见,这期间仍以水利建设为主。在国家基建中交通建设用地3078亩,占基建用地数的32.33%。1958~1960年国家建设征用耕地达到高峰,1958年的国家建设占用耕地高达1.1485万亩,其中水利建设占用耕地1.0085万亩,国家基建占用1400亩(含交通用地650亩)。1957年11月动工兴建黄坟坑水库,1958年完成第一期工程,1960年扩建工程竣工,蓄水量为549万立方米,灌溉农田2.074万亩,水面面积589亩。1958年9月动工兴建太平水库,1961年竣工,集雨面积82.88平方公里,总蓄水量为4895万立方米,灌溉面积计8.29万亩,正常水面面积达5682亩。1958年1月,贯彻执行国务院公布的经修改后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针对土地由私人所有改变为农业合作社集体所有,对有关征用土地程序、土地的补偿和被征用者的安置等按照《办法》规定执行。1958年5月14日,征用荒山7700亩,创办桐琴果园。7月27日,征用炉头虎岩山50亩,系耐火石(火炉岩),为炼钢铁之用。9月24日,征用李店乡端头村山地20亩,创办炼钴厂。1960年5月25日,征用应店村以北染店村附近一片土地,计360亩,建立地方国营永康机引农具厂(即今拖拉机厂)。1960年6月止,永康砩矿先后占用粮地422.89亩,报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已征用303亩,共赔偿损失费1.3654万元。
  根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1961年始,对全县工业企业进行调整,关、停、并、转了一批经济效益极差的企业,以及精简机构、精减职工,随之国家建设用地锐减。1963年为658亩,1964年811亩。两年合计只有1469亩,占1958年国家建设征地数的12.79%。其中水利建设1291亩,国家基建用地178亩(1965~1966年查无数据)。1963年10月动工兴建上黄水库,淹没耕地570亩,水库正常水面784亩。总库容549万立方米,灌溉农田1.27万亩。1964年10月动工兴建王坑水库,总库容114.4万立方米,灌溉面积为3400亩,正常水面171亩。
  据1963年1月9日,县人委《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处理情况的报告》,自1958~1962年6月底止,全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共1.0433万亩,其中已用土地6745亩,征而未用的3688亩。经调查处理,已退还给生产队的3683亩。
  1964年9月,县人委贯彻执行省人委《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通知》,除按通知规定的审批权限外,在“保证基本建设需要、节约耕地”的原则下,严格审批国家建设所需的土地。凡未经批准列入国家计划基本建设项目的,补偿、安置计划未落实的,可以利用非耕地而要求征用耕地的,均不予批准;可以少征、缓征的,通知用地单位修改布局,减少用地,适时征用。
  1966~1976年,由于工农业生产不稳定,社会秩序混乱,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相应减少。1969年11月19日,永康县革命委员会根据省革委会的通知精神,下发《关于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征用土地的通知》,凡基本建设项目未经批准的,补偿、安置计划未落实的,可以利用非耕地而要求征用耕地的,均不予批准;需要使用过去已退还人民公社、生产队耕种的土地,都必须重新办理征用手续;凡在“文化大革命”中间未经县革委会批准而擅自动用土地的,应立即补办审批手续;凡是多征、早征或征而不用的土地,都要进行一次清理,一律退还当地公社或生产队耕种。
  据统计,1970~1976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3506亩。其中水利建设2753亩,占78.5%;国家基本建设753亩,占21.5%。按年份:1970年924亩,1971年644亩,1972年708亩,1973年271亩,1974年438亩,1975年261亩,1976年261亩。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重点仍是水利建设。1971年10月动工兴建三渡溪水库,淹没耕地271亩,移民3个自然村,328人,拆建民房249间,水库水面面积679亩。1969年太平水库引水工程渠线沿途占用土地311.33亩。1971年冬动工兴建洪塘坑水库,淹损耕地471亩,拆建民房242间,水面面积489亩。交通建设,永(康)东(阳)公路加宽征用土地145.86亩,八字墙至雅吕公路占用耕地87.29亩,柏岩至棠溪公路征地17亩,油川公路征地23.51亩。另外建造县农机厂征用荒山126.3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根据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和“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方针,把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轨道上来,工农业生产稳步发展,国家建设用地逐步增加。
  1981年12月20日,县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社员建房用地管理的布告》,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社队建设用地的程序,强调征用土地,要按照批准的建设计划,用多少征多少。不准征而不用,多征少用,先用后征。重申:一切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包括社员宅基地、自留地,一律不得买卖、变相买卖、出租和擅自转让。1982年先后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1984年《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等建设用地法规。同时,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有关条例、办法、法规,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建设用地的布告、通知、试行办法、实施细则。1985年5月31日,县人民政府公布《永康县城镇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并切实付诸实施。
  据统计,1977~1987年,全县国家建设征用耕地6152亩。其中水利建设3392亩,占55.14%;国家基本建设2760亩,占44.86%。从分年看:1977年120亩,1978年259亩,1979年374亩,1980年720亩,1981年2206亩,1982年164亩,1983年120亩,1984年582亩,1985年449亩,1986年305亩,1987年853亩。1981年国家建设征地最多。永康最大的水库杨溪水库,于1977年8月破土动工,1983年基本建成,相继进行南、北干渠工程建设,库内淹损田地3210亩,拆建民房6028间,正常水面面积7156亩,总蓄水量为5584万立方米,灌溉面积14.3万亩。1984年县城建局向华溪、西津、民主大队征地168.27亩,用于县城建设。1978~1985年全县校舍竣工面积达10.72万平方米。
  1988年以后,永康市科学技术、外向型经济、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都加快发展步伐。拓建新市区,改造旧城区,扩建集镇,水利骨干工程配套建设,新建铁路,拓宽公路,大力发展乡镇工业等,为撤县设市创造了条件。随之建设用地大幅度增加。
  1988年4月5日,成立县土地管理局,具体实施国家、省、地(市)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1987年8月24日,县人民政府颁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对土地的权属、类别、保护和利用、非农业建设用地的管理、县乡村管理土地的职责和任务,奖励与惩罚都作出详细的规定。1989年7月7日,县政府发出《关于在城关镇范围内实行统一征拨建设用地的通知》,并从11月1日开始,建立建设用地许可证制度。1993年2月11日,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重申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征用的几点意见》。并陆续作出有关控制基建规模、坚决刹住买卖土地歪风、农村私人建房、村镇建房用地管理、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乡镇工业区的开发等一系列的通知、办法、规定、细则,促进了建设用地的依法管理。
  据市土地管理局年报统计,1988~1995年,全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6871亩,占各类建设用地总数1.3245万亩的51.88%。其中:城市1742亩,占国家建设用地数的25.35%;建制镇用地781亩,占11.37%;独立工矿用地911亩,占13.26%;公路铁路用地2154亩,占31.35%;水利建设用地1244亩,占18.1%;其他用地39亩,占0.57%。铁路公路征用土地占首位,其次是城市建设、水利建设,再是独立工矿区建设用地。
  各类建设用地,从分年度看,1988年1078亩,1989年1191亩,1990年679亩,其中金温公路永康城区段拓宽征用耕地240亩。1991年1039亩。1992年1743亩,其中中国科技五金城建设占地395亩。1993年3737亩,其中金温铁路用地1692亩,城市建设用地738亩。1994年2249亩,其中水利建设用地898亩,330国道四自工程征用耕地950亩、非耕地150亩。1995年1529亩,其中城市建设征用土地653亩。
  1988~1995年城镇建设用地当年增加面积累计为3433亩。其中商业服务业用地537亩,工业用地1251亩,仓储用地153亩,交通用地329亩,市政设施及绿化用地332亩,公共建筑用地312亩,住宅用地345亩,特殊用地45亩,其他用地129亩。工业用地最多,商业服务业用地次之。分年度看,用地从多到少依次是1993年1090亩,1995年687亩,1989年400亩,1992年382亩,1994年333亩,1991年239亩,1990年158亩,1988年144亩。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
  乡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乡(镇)村集体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农业合作化后,农村土地归农业社所有,建设用地由农业社统一安排。1958年,全县实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社、队集体兴办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交通、公共设施建设等,征用了大量土地。但因这些项目为农村土地所有者所兴办,又是直接为农民兴利增益,故所征用土地未按补偿标准执行,多数采用集体无偿供地国家予以减免征购任务或给予适当补助的办法。1963年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60条)》,按规定执行,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人民委员会的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1981年12月20日,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社员建房用地管理的布告》,指出“农村社队举办企业、事业建设用地,凡占用耕地1亩以下的,由人民公社审查,报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1亩以上的,需按有关规定,报县或地或省人民政府批准。”1982年8月31日,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永康县村镇建房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经过几年的实施,于1986年9月对《永康县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作了修改、补充。1984年10月21日,县人民政府公布《永康县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实施细则》。上述两个细则,明确规定乡(镇)村的土地均属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变相买卖、租赁和违法转让。在村镇内,乡镇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均应按规定办理申请、审查、批准的手续。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全市乡镇企业迅速崛起,建设用地骤增。农村小集镇建设用地不断增加,15个建制镇,各镇都拓建工业小区、专业贸易市场、公共设施等。
  村镇建设用地管理,从1970年起由民政部门管理转为农业局归口管理。据统计资料,1972~1987年乡镇村建设用地占用耕地3171亩。其中1972年101亩,1973年105亩,1974年115亩,1975年95亩,1976年125亩,1977年172亩,1978年152亩,1979年210亩,1980年293亩,1981年81亩,1982年20亩,1983年55亩,1984年399亩,1985年286亩,1986年373亩,1987年589亩。村镇建设用地,除少数年分外,呈逐年增多趋势。
  1988年,县土地管理局成立以来,建设用地管理日趋走向正轨。据土地管理局年报统计,1988~1995年8年期间,集体建设用地共3530亩。按类分:农村道路建设占地174亩,占4.93%;农田水利建设占地500亩,占14.16%;乡镇企业建设占地2777亩,占78.67%;其他用地79亩,占2.24%。按年度分:1988年443亩,1989年230亩,1990年215亩,1991年85亩,1992年948亩,1993年481亩,1994年692亩,1995年436亩。最高的1992年948亩中乡镇企业就占用887亩,占当年建设用地数的93.56%,其他几个较高的年份,主要是乡镇企业占地。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委、市人民政府根据永康“百工之乡”优势,提出大力发展乡镇工业的思路。1984年10月,县人民政府在《永康县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实施细则》中单独设了“专业生产建设用地”一章,指出:“专业生产建设用地,应本着‘既要积极支持,又要节约用地’的原则,列入村镇规划,统一安排,要充分利用原有队屋、宅基地、空闲地、山坡地、荒地、溪滩等,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专业户需要占用专业生产土地时,必须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签订用地合同,经乡人民政府审查,报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专业生产项目用地,一律以集体名义报批,实行“五统一”,权属为集体,个人只有经营使用权。1988年,县人民政府又作出《关于利用黄土丘陵建设乡镇工业区的报告》。接着,创建乡镇工业小区在全市蓬勃兴起。据市乡镇企业局统计,截至1995年底止,全市陆续创建乡镇工业小区129个,占地面积达2.0538万亩。是年,农村工业产品销售产值占全市工业销售产值总数的88.7%。其中乡镇办10%,村办2.3%,联户办24.1%,个体工业52.3%。
  全市贸易市场也有较大发展。1988年底止,全市有综合市场25个,专业市场18个,占地面积共22.62万平方米。其中1986~1988年新建市场面积5.81万平方米,扩改建市场面积2.65万平方米。1995年末,全市集贸市场占地39.46万平方米。
  个人建房用地
  个人建房用地,主要是指个人生活住房用地,包括农村农民、城镇农民、非农业居民和侨眷用建筑侨汇建房的用地。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提高,农民和居民建设新住宅逐步增多,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迫在眉睫。1981年6月3日,县革委会针对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状况,发出《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12月20日,县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社员建房用地管理的布告》,规定:农村社员建房,要尽量利用宅基、荒地、山坡,不占耕地。不准侵占社队的土地,或在自留地上擅自建房,不准在集体承包耕地上建房。社员建房要有规划,要有一定限量,要经生产队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建房用地属非耕地、耕地的,分别报经人民公社、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重申“一切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包括社员宅基地、自留地,一律不得买卖、变相买卖、出租和擅自转让”。1982年8月31日,县人民政府颁发《永康县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除了重申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村镇建房要在村镇统一规划指导下有计划地进行外,还明确规定社员建房宅基地用地限额标准:每人18~25平方米。3口人以下的户不超过75平方米;4~5口人的户,不超过110平方米;6口人以上的户,不超过125平方米。超计划生育的人口不计宅基地。独生子女多给一个人的建房用地,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村镇内吃商品粮的居民户的建房用地面积:每人13~15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不超过45平方米;4~5口人的户,不超过65平方米;6口以上的户,不超过75平方米。1985年5月31日,县人民政府公布《永康县城镇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城镇内农业户的建房用地标准:3人以下的户,不超过70平方米;4~5人的户,不超过90平方米;6人以上的不超过110平方米。回原籍城关镇落户的退休、退职等人员的建房用地,与农民同等对待。离休的干部、职工和军人从优办理。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的建房用地,每户原则上不超过200平方米。侨眷用建筑侨汇建房的用地,按每记入折合人民币3000元的侨汇,批基30平方米计算,但每户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超计划生育的人口不批给宅基地。独生子女可凭证增加批给一个人口的建房用地面积。上述《实施细则》、《试行办法》经过实践,并不断的补充、完善,又分别于1984年10月21日、1986年9月重新公布《镇村建房(设)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继续付诸施行。
  1985年3月,省人民政府把永康列为住房制度改革试点县之一。是年7月6日,县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住房改革的决定》,围绕“住宅商品化”这个核心,依据“谁买房谁出钱”的原则,采取由住宅公司建造商品房全价出售、单位原有住房补贴出售、单位集资联建和职工自筹联建等4种形式,以加快住宅建设。至1990年末,5年中新建住宅35.86万平方米。
  1987年8月24日,县人民政府颁发《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规定个人建房用地限额标准:3人以下的小户,使用耕地的不超过70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不超过80平方米;4~5人的中户,使用耕地的不超过80~100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不超过100~120平方米;6人或6人以上的大户,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25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不超过140平方米。城关镇农民建房用地限额标准:3人以下的小户不超过65平方米;4~5人的中户,不超过75~90平方米;6人或6人以上的大户不超过110平方米。利用荒山、疏林地建房的,可按农村农民用地标准办理。农村非农业户建房用地标准:每人15~20平方米,每户最多不超过60平方米。城镇非农业户建房用地:平均每人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以及用侨汇建房的,参照当地标准放宽30%。用建筑侨汇批基建房的,以每折合人民币2000元,批基10平方米计算。
  据统计,1971~1987年个人建房占用耕地共4513亩,年均265亩。分年度:1971年18亩,1972年70亩,1973年60亩,1974年73亩,1975年95亩,1976年28亩,1977年41亩,1978年85亩,1979年330亩,1980年801亩,1981年360亩,1982年117亩,1983年72亩,1984年459亩,1985年830亩,1986年571亩,1987年503亩。可见,个人建房占地不断增加,出现了建房热。
  为了切实纠正乱占滥用耕地现象,使土地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1988年8月25日,县委、县人民政府联合下发《关于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坚决执行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查处违法占地建筑物;进一步健全土地管理工作制度,强化土地管理。1989年4月8日,县人民政府下发《坚决刹住买卖土地歪风的通知》,提出了4条意见。据土地管理局统计年报,1988~1995年,全市农村个人建房用地2844亩,年均356亩。其中1988年491亩,1989年511亩,1990年300亩,1991年294亩,1992年380亩,1993年248亩,1994年285亩,1995年335亩。这8年仍是个人建房热之年,除经政府批准的建房用地外,还存在着违法占地、滥用耕地的问题。
  第二节 用地管理
  根据“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必须强化建设用地管理,实行计划用地、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以达保护耕地的目的。
  审批制度
  建国后,永康的土地管理工作,1949~1969年,土地征用由民政科(局)办理,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呈报;1970~1987年移交县农业局审批呈报;1988年以后,由县(市)土地管理局办理审批、呈报。
  永康的土地管理工作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由于土地法律、法规不健全和管理机构不完善,依法批地用地曾几度出现混乱局面。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在建设用地上曾一度出现未征先用、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早征迟用、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虽经检查处理,浪费土地有所抑制,但在“文化大革命”中又有所回潮。自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相继颁布以及永康市土地管理局成立,城乡土地实行统一管理,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严禁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然而,在建设用地中,未批先用、征而不用、批少多用、越权批地和非法买卖、租赁、私自转让土地等违法案件时有发生。随着土地法规的宣传不断深入,土地管理监察逐步完善,用地管理开始纳入法治轨道。
  审批权限
  1953年11月5日,中共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后,地方性建设事业用地不足100亩或迁移居民不足50户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对于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贯彻执行1954年2月7日省人民政府关于兴修农田水利工程占用土地赔偿问题的指示,凡水利工程动用国家保留田10亩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10~30亩由专署批准,30亩以上者由省农林厅审查后由省民政厅批准。
  1957年10月9日,省人民委员会《批转民政厅关于国家建设中浪费土地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批准权限作了调整,征用土地在50亩以下或迁移居民不足50户者,仍由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凡征用土地50亩以上或迁移居民50户以上者,由县、市人民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永康即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1961年12月23日起,按照省人委《批转民政厅、农业厅关于征用土地中几个问题和意见的报告》执行,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经县人民委员会审核后,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
  1964年,根据省人民委员会9月11日《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通知》的规定,征用非耕地(包括荒山、荒滩、宅基地等)和征用耕地3亩以下、迁移居民5户以下者,由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凡征用耕地3亩以上、迁移居民6户以上者报省人委批准。
  1969年11月19日,县革委会根据省革委会的通知精神,下发《关于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征用土地的通知》,规定:凡属于生产性国家基本建设,征用非耕地或征用耕地面积在3亩以下,迁移居民在5户以下的,由所在地的公社革委会提出审查意见,报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批准。属非生产性建设的征用土地,不论征地面积多少,由县审查后,报省革委会批准。国家基本建设征用耕地3亩以上,迁移居民6户以上的,报省革委会审批。属于公社、大队举办的兴修水利、水电工程,占用耕地在5亩以上或有移民者,一律报县审批后,才能动工兴建。属于国家投资举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或移民在25户以上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所需的土地,都必须由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审查后,转报省或国务院批准。对于农村社员和城镇居民建造住宅等需用国家或集体的土地,未经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的审批,一律不得占用。
  1981年12月20日,县人民政府根据《浙江省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社队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永康的实际情况,颁发《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社员建房用地管理的布告》,对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又作了重新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凡征用耕地1亩以下(含1亩),非耕地3亩以下(含3亩),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1亩以上,非耕地3亩以上,报地或省批准。农村社队举办企、事业建设用地,凡占用耕地1亩以下的,报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1亩以上的,按有关规定报县或地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农村社员建房用地属非耕地的,由人民公社批准;属耕地的,报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1982~1986年,县人民政府先后4次公布《永康县城镇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永康县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和《永康县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等,都明确规定了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国家、集体建设用地,征用耕地1亩以下(含1亩),非耕地3亩以下(含3亩)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用耕地1亩以上至2亩,非耕地3亩以上至5亩,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2亩以上,非耕地5亩以上,按有关规定分别报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村镇个人建房用地,属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颁布以后,县人民政府制定了贯彻执行两个法规的若干规定,指出国家建设(包括全民单位,县属集体单位等)、乡(镇)村集体建设(包括乡、镇、村办企业、联营企业、个体企业、专业生产等),不论用地面积多少,使用耕地还是非耕地,均应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私人建房使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非耕地的,或拆建、改建旧房,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审批程序
  国家、集体建设用地 建设单位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用地申请报告,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选址。选址应当取得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交通、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消防安全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选址后,在市土地管理部门的主持下,由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凡使用国有土地需要补偿的,在市土地管理部门的主持下进行;凡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市土地管理部门或受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主持下进行。然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用地标准核定用地面积,填写土地呈批表,并备齐计委计划文件,征地补偿协议书、征地现状图、建筑设计平面布置图等材料,按照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用地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发给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许可证,组织有关单位给予放样定桩,建设单位方可动工。工程竣工后,进行用地验收、土地登记、发证。
  个人建房用地 由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后张榜公布,然后填写个人建房用地呈批表,根据使用土地的类别,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用地经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再次张榜公布,并按村镇规划统一排基定桩。在审批过程中,坚持“四公开”(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建房用地条件、审批手续和审批程序、审批结果)、“四到场”(乡镇土地管理(监察)员在建房选址定点时到场,建房用地初样打桩时到场,砌好屋基以后到砌墙身前到场、房屋竣工验收时到场)、“一监督”(群众监督)制度。
  计划用地
  为制止乱占耕地浪费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情况发生,从1985年起,实行计划管理,建房户原有人均住房面积必须在10平方米以下方可批准建房。
  1987年开始,县(市)人民政府对各项建设用地实施计划指标指令性管理。控制指标,每年由金华市府下达,具体分为两大类,即耕地和非耕地。三项建设用地指标,由永康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相对平衡分解到乡镇,再由乡镇政府分解到各行政村。全市实行非农业用地指标分国家、集体、个人三项控制。国家建设用地、乡镇企事业建设用地,根据计划部门批准的基建和技改项目提出用地指标,分工业、交通、市政建设、文教卫生、科研及机关事业单位和住宅用地,在计划部门议定的建设投资额和建设规模的基础上编制用地计划,基建单位凭计划部门下达计划批复申请征地。对农村私人建房,年度计划控制在总农户的2%以内,人均18~15平方米推算到乡(镇),指标由乡(镇)政府控制,分别不同情况落实到村,一要在村镇规划范围内实施,不让农户自由选址择基;二要从紧安排,急需先建,不以备足资金材料为先建标准。
  1988年,金华市人民政府下达永康全年建设用地指标1346亩,其中耕地868亩,非耕地478亩;造地计划3180亩;根据“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精神,精打细算,统筹安排,既保证建设需要,又节约土地。全年国家建设实际征用耕地71亩,占计划指标的27.3%;非耕地73亩。占计划指标的73%;乡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耕地111亩,占计划指标的32.64%;非耕地167亩,占计划指标的107.74%。农村个人建房占用耕地、非耕地数,均按计划用地。另外,1988年未批用地,乡镇集体建设占用耕地85亩,其中农村道路70亩、农田水利15亩;占用非耕地91亩,其中乡镇企业用地72亩,农村道路11亩,农田水利8亩。以上审批用地与未批用地之和为全年实际新增建设用地1089亩,占计划指标的80.9%,三项建设均未突破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
  节约用地 节约国家建设用地,是国家一贯的方针。1953年11月5日,政务院公布施行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指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防止多征、早征,杜绝浪费土地。凡有荒地、劣地、空地可以利用的,应该尽量利用,尽可能不征用或者少征用耕地。
  自从1953年开始国家建设征拨土地以来,为了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征用了大量土地,其中大部分是必要的、合理的,但也存在浪费耕地的现象,有一部分是可以不征或缓征的。据1963年1月9日,县人委《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处理情况的报告》称,1958~1962年,全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共10433亩,其中已用土地6745亩,征而未用的3688亩,经调查处理,对征而未用、多征少用、早征迟用的土地退还给生产队耕种的有3683亩,占应退还数的99.86%,应退未退的4.77亩,占0.14%。这对于节约耕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改善工农关系,起了很好的作用。
  同时,严格审批制度。1969年11月19日,县革委会根据省革委会《关于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征用土地的通知》精神,结合永康普遍存在的多征少用、征而不用,或者早征迟用等浪费土地,以及个别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土地,严重违反征用政策等状况,下达了《关于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征用土地的通知》。通知指出:属于生产性的国家基本建设,征用非耕地或征用耕地在3亩以下的报县革委会审查批准,非生产性建设的征用土地,不论征地面积多少,须报省革委会批准;国家基本建设征用耕地3亩以上、迁移居民6户以上的,报省革委会批准;属于国家投资举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或移民在25户以上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所需的土地,都必须报省革委会或国务院批准;对个人建房所需土地,一律由县革委会批准。对于随意占用土地,甚至随意占用良田,必须严肃处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建设用地管理逐步走上法治轨道。1981~1987年,县人民政府先后6次颁发《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社员建房用地管理的布告》、《永康县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实施细则》、《永康县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并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经过不断实践、补充、修改,完善用地管理规范性文件。《细则》、《规定》指出:村镇建房,必须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凡是能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闲地、荒地、山坡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和园地;凡是能对原有村镇进行合理规划和改造的,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不得乱占滥用耕地;提倡盖二三层以上的楼房,不盖平房;集镇的机关、学校、居民住宅等建设要向空间发展,进行高层建筑,减少用地面积;城乡建设应与改造旧城、旧镇、旧村结合起来;单位与个人建设用地,必须交纳造地费等;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指标,各乡(镇)不得突破建设用地年度指标,否则要追究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1987年9月,县经济研究中心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利用黄土丘陵创建乡镇工业区的建议。翌年3月,县府决定利用黄土丘陵建设乡镇工业区。1991年3月19日,县委、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我县乡镇工业区开发问题的联合报告》的通知,指出工业区开发必须遵循有利综合经营,以“三荒”为主体的原则,一律实行有偿、有限期的使用。1988年以来,全市创建129个乡镇工业区,占地达2万多亩,其中多数是利用低丘红壤,节约了耕地。
  1987年以来,建设用地实行指令性指标制度。根据上级下达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结合永康红壤坡地资源丰富的特点和征地与造地相结合,“用一造二”的原则,把控制指标分解到各乡镇,并在执行中加强督促检查。在审批建设用地中,先山后地再田,尽量利用非耕地,不征或少征耕地;限制个人建房用地面积,核减耕地面积;落实“用一造二”计划。通过审批控制用地,起到节约用地的作用。
  1988年4月,县土地管理局在古山镇孙宅村进行老村改造试点。经过几个月努力,调查审批49户,拆建面积4502平方米,节约用地面积2923平方米,利用边角地、空闲地560平方米,并美化了村容村貌。
  第三节 用地补偿
  用地补偿是指根据1987年省人大通过的《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在征地中由用地单位承担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几项费用。
  建国以来,永康的用地补偿办法及其补偿标准,经历了一个完善和发展过程,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用地补偿标准。
  1956年8月,县人委贯彻执行省人委颁发的《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家建设征用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发给适当土地补偿费,或拨给适当的国有机动土地,或移民插社开荒,发给迁移补助费,或安置剩余劳力,吸收他们工作。用地补偿标准,一般按被征用土地3年产量的总值计算,最低不少于一年产量的总值。征(使)用社员自留的土地,同样发给土地补偿费。
  1972年4月,贯彻执行省农林局《关于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的几点意见》,征(使)用生产队土地,一般均按省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土地补偿。
  1982年8月31日和1984年10月21日,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的《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实施办法》、以及《浙江省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社队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先后两次制订并公布《永康县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1985年5月31日,县人民政府颁布《永康县城镇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经过几年实践,于1986年9月,县人民政府公布《永康县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修改草案)》,指出凡个人、社队企事业单位建房,均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土地补偿
  个人生活性建房用地,每平方米耕地补偿1~2元,非耕地每平方米补偿0.5~1元。国家单位、集体单位、乡镇企事业和个人集资兴办行业等建设用地属耕地的,补偿该耕地年产值3~6倍;属非耕地的补偿按当地耕地平均年产值的1~3倍。年产值按被征用该耕地前3年平均产量和国家牌价计算。乡村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不收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被征耕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当季作物的产值。
  地面附着物补偿
  被征土地上的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由有关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予以折价或迁建。
  安置补助
  需安置补助费的人数,按征地面积与被征地单位原人均耕地之比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人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耕地年产值的2~3倍。但是,征用耕地每亩需安置的人数在4人以上的,其安置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被征耕地每亩年产值的10倍。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集体用于发展生产,开垦土地,兴办农田基本建设,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出现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列入集体收益分配或移作它用。
  1984年5月25日,县人民政府《关于永东公路路基加宽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公路路基加宽所占用土地的补偿费(包括青苗费、山林费)每亩田1000元、地500元、山300元,由县交通局一次付清。并由粮食局减免粮食征购任务。房屋拆迁,每平方米拆迁费:楼房15元、半楼房11.88元、平房8.75元。
  1987年8月24日,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指出征(使)用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凡国家、集体单位征(使)用的,按省有关规定执行;私人建房的,交纳土地补偿费,其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
  1994年7月6日,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330国道永康城区段至缙云交界段“四自”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凡列入“四自”工程范围的土地,其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每亩补偿标准:水田(鱼塘、经济林)6500元、旱地3400元、山地2100元、荒山300元。施工用地补偿,逐年补偿产值费,水田每亩每年1200~1400元,旱地600~800元,有林山350~500元,疏林山200~300元,房屋拆迁后宅基地补偿费每亩6000元计算。房屋拆迁补偿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标准:砖混结构每平方米140元、砖木结构楼房每平方米75元、土木结构楼房每平方米55元、简易房和墙脚每平方米20元、围墙每平方米10元。坟墓迁移补偿每座60元。

知识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永康市土地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系统地记叙了永康设县1700多年土地资源、土地制度、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管理的历史和现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举措、发展和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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