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地登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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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86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土地登记
分类号: F301.22
页数: 5
页码: 130-13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康市土地登记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根据土地法规的规定,现在开展土地登记的有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及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3种登记。土地登记是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申报、审核、批准、注册登记,并核发证书的法律过程。
关键词: 永康市 土地登记 土地调查

内容

土地登记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根据土地法规的规定,现在开展土地登记的有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及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3种登记。土地登记是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申报、审核、批准、注册登记,并核发证书的法律过程。
  历代皇朝重视地籍造册登记,目的在于征收赋税。土地登记随着田赋制度的变化而变化。在这期间具有重要意义的是宋朝实行的方田法和明朝开创的鱼鳞图册。
  方田法
  宋熙宁五年(1072)王安石为相,为整理税籍,修订以前的方田法,进行了大规模的清田亩的工作。方田法与现代的地籍勘丈要先进行控制勘丈宗地的原理类似。它把东西南北各1000步(每步5尺)的土地作为一方,先量各方的边长,得知各方土地的总面积,以此总面积为控制,进行各方内的户清丈,并按土地颜色将土地肥瘠分为5等,均定税额,其目的在使无从隐田匿税。第二年三月,将清丈结果公布于众,若一季度内无异议,发给土地所有权证书。方田之角立土为峰,四周植树为界。在土地清丈的基础上,建方帐、庄帐、甲帖、户帖,当发生分家、分产、土地典当、买卖、割让、转移时,填写地籍簿均以方田为准。方田共施行了12年。
  鱼鳞图册
  简称鱼鳞册,是明代特别编定的土地登记簿,用来核实和管理田亩。明之整理土地,先是承袭宋、元黄册之制,则登记户、丁、田亩之簿册。洪武四年(1371)朱元璋下令设立户口田帖,登记全国人户所占有的田亩。洪武二十年(1387)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鱼鳞册措施。具体做法是:把全国各个地区分割成零碎小块的许多土地,都按地权所有逐亩按地丈量,并详细记载它的四至、土质、等级。随粮定区,“每区设粮长4人(1正3副),使集里甲、耆民、躬履田亩以量度之。图其田之方圆,次其字号,悉书主名及田之丈尺四至,编类成册。因图之所绘,状若鱼鳞,故号鱼鳞图册。当时的鱼鳞图册作为地籍登记册,所登载的项目和内容是较完备的。不但记载着较详细的各块土地的形状、大小、质量、位置等方面材料,还记载有如交纳税粮的等级、数额、因土地买卖及分家等问题而引起的土地情况变化,以及与土地有关的其他资料。
  永康自宋朝以来有户口人丁记载,明洪武二十四年始有黄册、鱼鳞册土地亩分记载。在封建统治下,永康的地方官也推行了清查田亩、丈量土地的土地登记制度,编造黄册、鱼鳞册等。但永康的田赋鱼鳞册籍在清嘉庆和咸丰年间先后两次遭毁损。现仅从各朝所编《永康县志》上查到一些永康土地亩分。
  民国时期的土地登记制度可以追溯到民国11年(1922)司法部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条例》开始。该条例仿日本土地登记制度而制定,由司法机关办理登记。对于登记的土地权利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登记不具有绝对效力,而且由于当时未实施地籍测量,土地位置、面积也不准确,因此成效不大。
  民国12年(1923)孙中山聘请德国人单维廉博士到广东,草拟《土地测量登记及征税条例》。该条例规定凡一切土地权利均须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否则土地权利在法律上不予保护。民国16年(1927)在各省又实行地籍整理,但因耗资巨大,进度缓慢。为尽快清理田赋,除继续进行地籍测量外,按民国12年(1923)财政会议通过的《土地陈报纲要》,实施土地陈报,作为税收的依据。土地陈报的程序包括插标、业主陈报、乡镇长陈报、审核、复查、公告、统计、编造政册及发给土地管业执照,但因程序繁琐,成果不大。
  民国18年(1929)4月,永康县政府奉令举办土地陈报、土地登记,由各村村里委员会直接办理,进行土地登记。按丘编号土地坐落四至,编造图册,以明地籍分布之状况。
  民国24年(1935)地政署公布《土地登记规则》,作为开展土地登记工作的依据。
  民国26年(1937)正式实施《土地法》,将土地登记与地籍测量列入土地整理中。
  民国29年(1940)4月,永康县政府设立地政科,筹划土地整理事宜。是年县政府奉令设立浙江省民政厅测量总队永康小三角分队,从事地籍测量,举办土地登记,于年底办竣。民国36年(1947)5月,县政府复设地政科,拟具全县整编赋籍计划,分3期完成地籍整理,只因财政经济拮椐,测量只完成9000亩而停办。民国37(1948)年3月县政府制订实施地籍整理业务计划纲要,至38年(1949)1月底止,完成三角测量5万亩,图根测量1149点,8.16万亩,土地登记3159件。
  建国后,土地登记先后进行过两次:一次是建国初期土地改革,分田到户,向农民颁发个体土地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另一次是改革开放以后进行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根据1947年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及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没收和征收的土地,除规定收归国家所有外,按人口分给农民,发放土地所有权证。永康的土地改革运动,在1950年冬试点的基础上,1951年1月全县展开,4月基本结束,至8月底,全县8个区、89个乡、611个行政村、910个自然村、5.9435万户农户全部颁发了土地房产证书,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的指示精神,1988年10月8日永康县土地管理局下发《关于做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通知》,并组织力量在城关等7个镇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于12月20日基本结束。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结果:全县7个建制镇范围内应申报的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340个,已申报338个,申报率占99.4%,819宗地,面积3.6179万亩。其中属非法占地的有66个单位,78宗地,面积达249.27亩。
  城镇居民个人申报4523户,占应申报数的95.54%,477宗地,面积393.78亩。其中属非法占地的70户,70宗地,面积2.01亩,收集了初始地籍资料,建立初始地籍档案和土地登记制度。
  为了加强城乡地籍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县成立土地权属调查办公室,组织专业队伍,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开展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公告》和《关于印发“永康县土地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县土地管理局制订《确定土地权属的若干规定》,从1989年9月开始在城关镇西津新村、华溪新村等0.151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开展城镇土地登记试点工作。至1990年3月底基本结束,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314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69本,发证率为90.38%。
  在完成城关镇西津新村和华溪新村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并取得经验的基础上,1989年11月至年底,县土地管理局又组织地籍股全体人员去俞溪头搞农村土地登记试点。1991年2月,县人民政府下达《关于开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组织县土地管理局干部、乡镇干部、专业登记人员进行层层培训。3月15日又组织力量在方岩镇实地练习,为在全县全面开展集体土地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在此同时,培训技术骨干,规范操作方法。
  各乡镇相应建立土地登记发证组织,抽调或聘用人员组成工作班子,培训骨干,建立专业队伍,开展调查工作。整个工作大体经历5个阶段:各用地单位和个人填写《土地登记申请表》,办理申请手续;实地调查勘丈,调查土地坐落、四至、面积,并经相邻用地者进行双方指界,确定其界址;地籍测量,测定各用地者的用地范围和面积,绘制宗地草图;审核批准,对土地使用单位(个人)的权源证件,界址调查表、宗地草图、面积计算、地籍调查表等全部进行复查和审核,并经公告无异议后,进行登记造册;最后颁发土地证书。至1995年6月底止,全市已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4.18万本,发证率为74%。通过土地登记工作,查清全市范围内的各种土地权属、面积、土地利用现状、分布等情况,收集丰富的初始地籍资料,建立初始地籍档案和土地登记制度,为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土地纠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了重要的保证,为依法、科学地规划管理土地,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实行土地的有偿使用,征收土地使用税提供依据。
  1982年推行稳定山权、林权,划定社员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至1984年末,全县查清山林权属82.66万亩,占山林原有总面积的92.8%,共颁发山林所有权证3327张,计山地1.8945万块。其中国有面积861.7亩,乡级所有面积9126.6亩(计山地91块),大队所有面积72.97万亩(计山地1.6394万块),生产队所有面积8.69万亩(计山林2460块),尚有7万亩左右,因山林开发及纠纷未解决等原因,没有发证。全县已划分的自留山64.69万亩,占发证面积的78.3%。其中到户50.69万亩,发自留山证1.3351万份。

知识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永康市土地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系统地记叙了永康设县1700多年土地资源、土地制度、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管理的历史和现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举措、发展和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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