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土地使用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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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852
颗粒名称: 民国时期土地使用制度
分类号: F301.2
页数: 2
页码: 107-10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康在民国时期,土地所有制是封建地主占有大部分土地,佃农占多数。从民国18年开始,实行“二五减租”,降低租额。民国37年,执行省政府训令,规定公产田租额和收回自耕田亩数的限制。
关键词: 永康市 民国时期 土地使用制度

内容

民国时期的土地制度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继续。除地主、富农占有大量土地外,还有公田、学田、庙田、慈善田、祠堂祭祀田等,由此反映出当时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租佃关系。据民国36年(1947)9月调查统计,全县有佃农4.642万户,占总户数6.1163万户的75.9%;佃耕地面积32.4万亩,占总耕地面积45.8万亩的70.74%。
  从民国18年(1929)开始,永康27个乡镇不同程度地实行“二五减租”。民国30年(1941)减租前租额占耕地正产物的60%,减租后占耕地正产物的30%(省定标准37.5%)。
  民国37年(1948)执行浙江省政府训令,各县市公产租佃办法,规定公产田租额,承租之田地以自为耕作使用为限,不得转租或分租。是年,推行浙江省政府颁布的《浙江省租佃耕地限制收回自耕办法》。规定实行“二五减租”后,每户收回自耕田亩按其户口实际人数计算,最高限额,年满12岁者以5亩为限,不满12岁者以3亩为限,连同原有耕地田亩并计总额不得逾此标准。

知识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永康市土地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系统地记叙了永康设县1700多年土地资源、土地制度、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管理的历史和现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举措、发展和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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