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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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850
颗粒名称: 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
分类号: F301.1
页数: 5
页码: 102-106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康土地改革经历了从农民土地所有制到集体所有制再到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的转变。1951年春,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农民占有土地情况有所变化,出现了买卖、租佃等现象。1953年3月,县委在河南乡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至1956年全县大多数农户加入初级社,土地入社,享受土地分红。后陆续转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取消土地分红。1958年9月,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化,土地为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
关键词: 永康市 土地制度 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

内容

集体所有制 土地改革以来,农村经济组织曾有几次更迭,从1953年3月,县委在河南乡试办王正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至1956年全县大多数农户加入初级社,土地入社,享受土地分红,由农民土地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转移;后陆续转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取消土地分红。1958年9月,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化,土地为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1992年(省人大颁布《乡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撤销人民公社后,农村土地属农村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经济合作社,土地所有者对属自己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
  1951年春,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华东军政委员会颁布《发展农业生产十大政策》,中共永康县委发出“劳动致富,生产发家,组织起来,团结互助”的号召,提倡“土地租佃和买卖自由,借贷自由,雇工自由,贸易自由”。土改后,农民占有土地情况有所变化,出现了买卖土地及租佃等情况。据1953年7月统计,全县已发现买卖土地982亩,典当144亩,赠送326亩。10月,县财粮科统计,全县有4676户买卖土地,占总农户5.58%。永祥乡有的村由农会主任做中(经纪),文书写契约,买卖土地32亩。云山乡某村22户(占全村总户数72.7%)农民买田50多亩。
  通过土改,农民分到田地,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全县涌现了调工、变工等多种形式的互助组。县委因势利导,确定河南乡王汝火、清溪乡陈时昌、金川乡朱德兴等3个互助组为典型示范,逐步推广。1953年末,全县互助组发展到3719个,2.5402万户,8.0492万人,分别占全县农户、人口总数的37.3%和32.2%。互助组期间,没有改变农民土地所有制。
  1953年3月,县委在河南乡试办王正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即前进农业生产合作社)。全社13户,土地、耕畜、大农具折价入社,按土地、劳动日进行收益分配。1954年1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掀起办社热潮,至1955年春,有初级社272个。初级社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征。社员的土地除留下少量自留地外,全部归农业社统一经营,由社里付给报酬。由于缺乏办社经验,管理混乱,有的社员要求退社。5月,贯彻省委“全力巩固、坚决收缩”的方针和自愿互利的政策,解散98个合作社。是年冬,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批判“坚决收缩”方针,又掀起办社高潮。至1955年底,全县有1829个(初级)农业合作社,入社农户达5.4562万户,占总农户的64.28%。其政策处理,一般都采取土地入社,耕牛农具折价入社;现金投资,按劳或按土地或按土劳比例投资;股份基金,按土地或按土劳比例分摊;收益分配,按土劳比例分配,土地开始向集体所有制转移。
  1956年1月上旬,经中共金华地委批准,试办古山镇荣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2月6日,河南乡前进等8个社合并为土地归集体所有、取消土地分红、全部按劳分配的高级社。在高级社发展过程中,一些干部要求过高,出现不顾客观条件,片面追求发展速度的倾向,违反了自愿互利的原则,初级社尚没得到巩固,就大办高级社了。至5月,全县有农业社1250个,入社农户7.2275万户,占总农户的90.28%。其中高级社215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46.23%;初级社1035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44.05%。下半年,贯彻“全面规划,加强领导”和“书记动手,全党办社”的精神,初级社减少,高级社增多。至1956年末,全县有高级社381个,4.8327万户,占总农户64.3%;初级社632个,3.2392万户,占27.1%,初、高级社合计1013个,8.0719万户,占总农户91.3%。高级社实行土地归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耕畜、大农具折价入社,并向社员征集公有化股份资金,统一核算,统一分配。
  1957年春,县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抽调县机关干部111人充实基层领导,与474个农村干部一起,分别进驻181个高级社开展整社工作,巩固原有高级社,并进一步扩大发展,原已退社的1.7012万户社员全部重新回社,还吸收7609户新社员。至9月底,全县有高级社711个,入社农户7.8195万户,占总农户98.6%。农业合作化的完成,标志着农村土地已从个体农民所有转变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确立,为充分合理地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生产率,开辟了无限广阔的前景。
  1958年8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作出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议发表后,全县自上而下地掀起人民公社化运动。9月初,县委在城关等7个乡镇筹办公社试点,按照“一大二公”的要求,试办了实行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政社合一的红旗(环城)人民公社。接着,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内,全县就实现人民公社化,有红旗、跃进(石柱、后改八一)、超美(芝英)、先锋(龙山)、东风(象珠、后改东方红)、卫星(倪宅,后改为猛进)6个人民社42个管理区(曾改为大队),390个生产队(后改为生产大队)、4050个包产小队(后改为生产队),入社农户8.1203万户。
  是年10月,永康、武义两县合并为永康县,全县共有14个人民公社,实行公社、管理区、生产队三级管理体制。当时,由于混淆了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的界限,搞“穷过渡”,刮“一平二调三收款”的共产风,公社对生产资料搞无偿调用;在组织上按军事化要求,以营、连、排、班编制;在生产上实行劳力统一调配,搞“大兵团作战”;生活上推行伙食供给制,大办食堂和基本工资加奖励。农村农、副业受到严重破坏。
  人民公社化当年的年终分配采用3种形式:一是以公社为核算单位统一分配;二是以公社为单位既合又分,部分或大部分统一分配;三是以原高级社为核算单位进行分配。无论那种形式,均做到统一负担国家任务,统一公共积累,统一生产资金扣留,统一工资抵垫,统一口粮分配。全县14个公社(含武义片)普遍发放1~3次工资,共计人民币122.6716万元,平均每人9元,以体现劳动群众集体占有土地权和使用权。
  1959年3月12日,县委推广“一定五包一奖”责任制,即定面积,包产量、包产值、包成本、包工资、包供给,超产奖励。同时,贯彻省委《关于农村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和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和《整顿人民公社的十项规定(草案)》,克服“一平二调三收款”的错误。5月23日,县委下发《人民公社试行章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即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核算,各计盈亏,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纠正无偿调用生产资料的做法,并开始算帐退赔。
  1960年11月,县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简称农业十二条),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贯彻中揭露出县机关、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等无偿平调、征用、因公损坏土地6237亩,需付征用费或赔偿费计39.9899万元,房子4698间,需付征用费或赔偿费40.4352万元。是年11月,开始纠正“大跃进”中的“平调风”、“共产风”错误,进行算帐退赔。全县共付退赔款351万元,占应退赔款总数381万元的92%。同时,分给社员自留地2.8498万亩,占总田亩的4.7%,分给食堂菜地1.0851万亩,占总田亩的1.81%。
  1961年4月,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农业六十条),调整部分生产大队规模,基本恢复以高级社规模为核算单位,以保障生产队自主权,使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是年10月,撤销区级人民公社,基本上以乡(镇)为单位,设41个人民公社,662个生产大队、4876个生产队,全县落实包工、包产、包成本的责任制。
  1966年“四清”(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运动中,再次出现急于将生产队为核算单位过渡到大队核算的“左”的错误。至1970年,全县647个生产大队中有185个实行大队核算。同时,全县合并了一批生产队,使每个基本核算单位的平均户数由1965年的16.2户扩大到1970年的34.5户。
  永康实现农业合作化的历史,从不同时期、不同的农业生产责任制、不同的角度体现了集体所有制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使土地所有者享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
  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以来,农村土地属公社集体所有。1983年实行政社分设,撤销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乡(镇)人民政府,生产大队复称行政村。从1992年开始,管辖的土地,由乡(镇)村经济合作社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取代了人民公社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成为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主体,是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者。
  国有土地所有制 国有土地是指土地所有权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永康市的国有土地,有市属林场、农场、茶场、渔种场、水库、渠道、铁路、公路及学校、工矿、企业、商业、政府机关的房地产。它是国家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并采取接管、没收、征收、征用收归国有等法律手段而形成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永康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对于国有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1988年开始,全县开展土地权属确认工作,国有土地,由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所有权,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据1992年土地详查资料,永康市共有国有土地4.1647万亩,占全市土地总面积156.4567万亩的2.66%。按土地利用分类:耕地1175.7亩;园地1565.4亩;林地8922.75亩;居民点及工矿用地4913.1亩;交通用地3922.8亩;水域面积2.0619万亩;未利用土地527.85亩。按系统划分,农业系统国有土地2645.4亩,占国有土地的6.35%;林业系统6485.4亩,占15.57%;水利系统2.172万亩,占52.15%;交通系统3917.4亩,占9.41%;工业系统1496.25亩,占3.59%;其他国有土地5382.45亩,占12.92%。

知识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永康市土地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系统地记叙了永康设县1700多年土地资源、土地制度、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管理的历史和现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举措、发展和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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