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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封建土地所有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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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848
颗粒名称:
封建土地所有制
分类号:
F301.1
页数:
6
页码:
94-99
摘要:
本文记述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指地主阶级占有土地,剥削农民的制度。它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了2000多年,经历了多次变法改制,如均田制、授田制、限田制等,但没有根本改变。不同朝代的土地制度有各自的特点和影响,也造成了社会的不平等和动荡。隋唐时期推行均田制和两税法,宋元时期出现土地兼并和佃奴现象,明清时期实行屯田垦荒和官僚地主化。
关键词:
永康市
土地制度
封建土地所有制
内容
封建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延续了2000多年。其间虽然也曾出现过多次变法改制,实行了限田、均田,但封建地主私有制的本质没有改变。
在永康建县以前的东汉,豪强地主在政治上享有特权,并依仗势力,兼并大批土地,建立规模很大的田庄,强迫破产农民成为他们的依附农民。
永康建县以后的西晋(265~317),其田制谓之“户调法”,合田租户口税为一事。官品占田限制:一品官占田50顷,衣食客3人,佃客50户;二品官至八品官各数不等;九品官占田10顷,衣食客1人,佃客1户。男女占田限制:男子1人,占田70亩,女子1人,占田30亩。国王公侯在京田宅限制:大国15顷,次国10顷,小国7顷。综言之,西晋田制,人民之受田有限,地主之占田有限,地主之佃户有限,男女一律受田。
东晋(317~420),偏安江左,势小地狭,土地分配无暇顾及,江南六州之土,尚多荒残,不耕之夫,动以万计。一因未定授受之法,一因永嘉之乱,实已崩溃,废户调而按口征税。
南朝(420~589) 土地集中的现象日趋严重。广大农民辛勤开垦出来的土地都被大地主霸占,平原沃土几乎侵占完了,又转而“封山占水”,侵夺公有山林、川泽。大地主田庄,有了进一步发展。
到梁武帝时,禁止豪家侵占公田。梁大同七年(541)诏曰:“用天之道,分地之利,盖先圣之格训也。凡是田桑废宅没入者,公仓之外,悉以分给平民,皆使量其所能,以受田分。”如闻豪家富室,多占取公田,贵价僦税。“此仅就官有公田,杜贵族之侵占,量贫人之能,以供授受,实不能救兼并之弊。”
隋朝(581~618),隋文帝开皇九年(589)灭陈国,沿用自北魏以来的均田制,并且改定赋役。隋之土地制度,史称为永业露田之制。除因循后齐永业露田之制外,有职田、公田制度。职分田,即官吏禄养。京城官一品5顷,二品4顷50亩,三品4顷,以下每品以50亩为差,至九品为1顷,外官亦有职分田。公〓田,即官吏办公费,给田以供公用。
唐朝(618~907) 唐武德七年(624),开始颁行授田制度。度田为步,以长阔各240步为1亩,100亩为1顷。凡民初生为“黄”,4岁为“小”,16岁为“中”,22岁为“丁”,60岁为“老”。授田之制,丁及男18岁以上者每人1顷,其80亩为口分,20亩为永业。老及有严重疾病和残废的人每人40亩,妻妾每人30亩,户主增20亩,工商宽(大)乡减半,狭(小)乡授田减宽乡之半。此授田,皆以20亩为世业,其余为口分。并规定田亩处置: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田。自狭乡徙宽乡,得并卖口分田。已卖者不复授,死者收之,以授无田者。推行授田制,在一定条件下可变卖永业田、口分田,致使天下遂相兼并,土地制度混乱,遂影响赋制。建中元年(780)宰相杨炎创两税法,不问田之宜如何均,不计人户之授田亩数,祗以现有之垦田为准,兼并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姑定额取税而已。每年分夏税、秋税两次征收。
五代(907~960) 五代系纷扰时期,一切均陷于无制度,土地更不待言。盖在乱世,国家所需要者赋税。土地之平均分配,则非国家所顾及。
宋朝(960~1279) 宋初授田,只以荒旷之地授给贫民耕作,宋初限田,夺富民过剩之田,分给无田贫民耕种。乾兴元年(1022)推行限田制,限品官免税之田。宋之官田,纯为国有,由人民租佃耕种。实国家为地主,且赋税并纳。宋熙宁二年(1069)用王安石的方田均税法:以东南西北各千步,当41顷,166步为一方,根据土地肥瘠好坏分为5个等级(后又增为10等),以均税数,方田之制,目的在于无从隐田匿税,鲜有关于土地制度之根本改变。
元朝(1206~1368) 元之田制,经理之法,延祐元年(1314)揭榜示民,限40日内以其家所有官田、民田、僧道田如实报告,如有脱漏者,田主、管干田户受罚,郡县正官不为查勘者,量事论罪。以使田必有税,税入无隐。均田制,募民耕江南旷土,户不过5顷,官授之券,俾(使的意思)为永业;减免私租,佃农输私租于地主,地主输公租于国家,国家免租,所免者公租,祗惠地主,而不及佃农,恩及富室而不及贫民。元之赐田,凡南宋之入官田、内府庄田、贾似道所买公田及其籍没之田,允不以均之于民,而赐之于官吏,酬庸报德,均以田为之;僧侣享有土地特权,既优与土地,又免其税役,居特殊地主,依威势以凌人;佃奴制度,元初起兵朔漠,以畜牧为业,诸将多掠人户为奴隶,课以游牧之事,当时地主有典卖佃户之事,阻碍佃户婚嫁,其父母亦不能依主,必听命于主人也;限田之制,宜限公私之田,令佃户开垦土地,占田买卖均有限额,其定公田,凡9等,一品20顷,二品16顷,三品15顷,四品12顷,至九品为2顷。
明朝(1368~1644) 屯田垦荒制。洪武元年(1368)朱元璋在应天称皇帝,采取了奖励农民开垦荒地、减免赋税、徭役、驻军屯田、兴修水利、清丈田亩等一些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措施。明政府下令:凡是战争时期荒芜的田地,谁开垦成熟了,就作为谁的产业。洪武十三年(1380),又下令:各处荒芜的田地,准许尽力开垦,永为己业。最初3年,从浙江、山西等处丁多地少及无地之家移民于黄河、淮河,发给牛、种、车、粮,免除3年赋税。有一次从江南迁到凤阳的移民多达14万,开垦的田地,最多年达到20万亩。
明代田制,分为官田、民田两种。官田分皇庄、学田、职田、牧马草场、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等10余种。隆庆六年(1572),永康官民田土共6859顷43亩9分5厘5毫2丝4忽。
明崇祯十三年(1640),农民起义领袖闯王李自成,曾提出“均田免粮”的口号,但未能实现。
清朝(1616~1911) 清代田制,治袭明制。虽雍正二年(1624)在直隶新城、固安两县推行井田制,雍正六年(1728)、乾隆六年(1741)先后行授田制,但未普及浙江,不久即废。清之田制,以所有权分则有民田、官田、庄田、屯田等。田在官者6则:归附田、义庄田、学院田、新没田、废寺田、僧道田;民田2则。地在官者6则:白地、秋租地、新没地、学院地、沙基地、废寺地;民1则。山在官者2则:新没山、秋租山;民者1则。康熙年间,原额田共4370顷50亩,内有官职田36顷11亩;归附田24顷88亩;义庄田80顷8亩;学院田9顷92亩;新没田36顷69亩;废寺田1顷65亩;僧道田59顷73亩。民田4122顷41亩。
更名田。康熙八年(1669)三月,宣布“直隶等省废藩田产给予原佃种之人,令其耕种,照常征粮”,把这些庄田更改业主之名,承认为耕种者所有,叫“更名田”。原来明末皇族、勋戚、官僚、地方豪绅所霸占的土地,大部分重新转归农民所有。清前期还推行奖励垦荒制度。
摊丁入亩。清代地丁合一制,起于康熙五十五年(1716)摊丁入地,终于乾隆四十二年(1777)。浙江始于康熙三十六年,匠班银摊入地丁带办。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取消了汉唐以来的人头税和工匠劳役制的匠籍,放松了对于手工业工人的人身控制。
天朝田亩制度。1851年,洪秀全和冯云山在福建金田发动了农民起义,建号太平天国。1861年3月25日,太平军攻克永康(至1863年3月2日被清军攻陷)。28日太平天国天朝九门御林忠正京卫军侍王李世贤率部攻克金华,设立指挥中心,颁布告示,推行天朝田亩制度。把田地按好坏分为9等,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妇,满16岁都可分到一份,15岁以下的减半,每户按人口多少分配,田地等级互相搭配,并准备废除土地私有制度,希望实现“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理想社会。1863年3月。清军攻陷金华,《天朝田亩制度》因革命失败而无法付诸实施。但清朝时复杂的名目归纳为田、地、山、塘四大类。
民国建立之初,田制并无改革。民国13年(1924)年1月,孙中山在广州召开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节制资本,平均地权,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并列入大会宣言之中。是年4月制定建国大纲,第八条讲测量土地,第十条则言每县开始自治之时,必须规定全县私有土地之价,其法由地主自报,政府照价抽税,并随时照价收买。报价之后若土地因政治之改良,社会之进步而增值者,其利益当为全县人民所共享,而原主不得而私之。当时所说的平均地权,只是核定地主土地的现有地价而将此后增长的部分价值收归国有,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即使这一点,也始终未能付诸实施。
民国17年(1928)12月统计,全县土地占有:田42.2359万亩,其中官职田3560.79亩;归附田2431.28亩;僧道田5616.77亩;义庄田7872.87亩;学院田979.15亩;新没田3490.04亩;民田39.8243万亩;废寺田165.23亩。
民国18年(1929)7月,永康实行土地陈报。全县田、地、山、塘公有2337.56亩,私有51.0457万亩,总计51.2795万亩(原注陈报尚未齐竣)。
民国21年(1932),全县6.2780万户,土地占有情况是:5亩以上的1.5156万户,10亩以上的1.0742万户,50亩以上的152户,100亩以上的33户,200亩以上的5户,无地的2.1876万户,少地的1.4816万户。无地少地户占总户数的58.4%。
民国23年(1934),人均耕地1.37亩。自耕农1.69万户,占总户数的30%;半自耕农8000户,占总户数的14%;雇农4000户,占总户数7%;佃农2.03万户,占总户数的36%;佃农所佃土地占总耕地的70%。
民国36年(1947)9月,永康耕地面积为45.8万亩,佃农4.642万户,占总农户6.1163万户的75.9%,佃耕地面积32.4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70.7%。
知识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系统地记叙了永康设县1700多年土地资源、土地制度、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管理的历史和现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举措、发展和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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