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土地所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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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84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土地所有制度
分类号: F301.1
页数: 13
页码: 94-106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康市从永康建县时开始,土地制度主要经历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3个阶段。而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阶段又可分为集体所有制和国有土地所有制两种。
关键词: 永康市 土地制度 土地所有制度

内容

从永康建县时开始,土地制度主要经历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3个阶段。而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阶段又可分为集体所有制和国有土地所有制两种。
  封建土地所有制
  封建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延续了2000多年。其间虽然也曾出现过多次变法改制,实行了限田、均田,但封建地主私有制的本质没有改变。
  在永康建县以前的东汉,豪强地主在政治上享有特权,并依仗势力,兼并大批土地,建立规模很大的田庄,强迫破产农民成为他们的依附农民。
  永康建县以后的西晋(265~317),其田制谓之“户调法”,合田租户口税为一事。官品占田限制:一品官占田50顷,衣食客3人,佃客50户;二品官至八品官各数不等;九品官占田10顷,衣食客1人,佃客1户。男女占田限制:男子1人,占田70亩,女子1人,占田30亩。国王公侯在京田宅限制:大国15顷,次国10顷,小国7顷。综言之,西晋田制,人民之受田有限,地主之占田有限,地主之佃户有限,男女一律受田。
  东晋(317~420),偏安江左,势小地狭,土地分配无暇顾及,江南六州之土,尚多荒残,不耕之夫,动以万计。一因未定授受之法,一因永嘉之乱,实已崩溃,废户调而按口征税。
  南朝(420~589) 土地集中的现象日趋严重。广大农民辛勤开垦出来的土地都被大地主霸占,平原沃土几乎侵占完了,又转而“封山占水”,侵夺公有山林、川泽。大地主田庄,有了进一步发展。
  到梁武帝时,禁止豪家侵占公田。梁大同七年(541)诏曰:“用天之道,分地之利,盖先圣之格训也。凡是田桑废宅没入者,公仓之外,悉以分给平民,皆使量其所能,以受田分。”如闻豪家富室,多占取公田,贵价僦税。“此仅就官有公田,杜贵族之侵占,量贫人之能,以供授受,实不能救兼并之弊。”
  隋朝(581~618),隋文帝开皇九年(589)灭陈国,沿用自北魏以来的均田制,并且改定赋役。隋之土地制度,史称为永业露田之制。除因循后齐永业露田之制外,有职田、公田制度。职分田,即官吏禄养。京城官一品5顷,二品4顷50亩,三品4顷,以下每品以50亩为差,至九品为1顷,外官亦有职分田。公〓田,即官吏办公费,给田以供公用。
  唐朝(618~907) 唐武德七年(624),开始颁行授田制度。度田为步,以长阔各240步为1亩,100亩为1顷。凡民初生为“黄”,4岁为“小”,16岁为“中”,22岁为“丁”,60岁为“老”。授田之制,丁及男18岁以上者每人1顷,其80亩为口分,20亩为永业。老及有严重疾病和残废的人每人40亩,妻妾每人30亩,户主增20亩,工商宽(大)乡减半,狭(小)乡授田减宽乡之半。此授田,皆以20亩为世业,其余为口分。并规定田亩处置: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田。自狭乡徙宽乡,得并卖口分田。已卖者不复授,死者收之,以授无田者。推行授田制,在一定条件下可变卖永业田、口分田,致使天下遂相兼并,土地制度混乱,遂影响赋制。建中元年(780)宰相杨炎创两税法,不问田之宜如何均,不计人户之授田亩数,祗以现有之垦田为准,兼并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姑定额取税而已。每年分夏税、秋税两次征收。
  五代(907~960) 五代系纷扰时期,一切均陷于无制度,土地更不待言。盖在乱世,国家所需要者赋税。土地之平均分配,则非国家所顾及。
  宋朝(960~1279) 宋初授田,只以荒旷之地授给贫民耕作,宋初限田,夺富民过剩之田,分给无田贫民耕种。乾兴元年(1022)推行限田制,限品官免税之田。宋之官田,纯为国有,由人民租佃耕种。实国家为地主,且赋税并纳。宋熙宁二年(1069)用王安石的方田均税法:以东南西北各千步,当41顷,166步为一方,根据土地肥瘠好坏分为5个等级(后又增为10等),以均税数,方田之制,目的在于无从隐田匿税,鲜有关于土地制度之根本改变。
  元朝(1206~1368) 元之田制,经理之法,延祐元年(1314)揭榜示民,限40日内以其家所有官田、民田、僧道田如实报告,如有脱漏者,田主、管干田户受罚,郡县正官不为查勘者,量事论罪。以使田必有税,税入无隐。均田制,募民耕江南旷土,户不过5顷,官授之券,俾(使的意思)为永业;减免私租,佃农输私租于地主,地主输公租于国家,国家免租,所免者公租,祗惠地主,而不及佃农,恩及富室而不及贫民。元之赐田,凡南宋之入官田、内府庄田、贾似道所买公田及其籍没之田,允不以均之于民,而赐之于官吏,酬庸报德,均以田为之;僧侣享有土地特权,既优与土地,又免其税役,居特殊地主,依威势以凌人;佃奴制度,元初起兵朔漠,以畜牧为业,诸将多掠人户为奴隶,课以游牧之事,当时地主有典卖佃户之事,阻碍佃户婚嫁,其父母亦不能依主,必听命于主人也;限田之制,宜限公私之田,令佃户开垦土地,占田买卖均有限额,其定公田,凡9等,一品20顷,二品16顷,三品15顷,四品12顷,至九品为2顷。
  明朝(1368~1644) 屯田垦荒制。洪武元年(1368)朱元璋在应天称皇帝,采取了奖励农民开垦荒地、减免赋税、徭役、驻军屯田、兴修水利、清丈田亩等一些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措施。明政府下令:凡是战争时期荒芜的田地,谁开垦成熟了,就作为谁的产业。洪武十三年(1380),又下令:各处荒芜的田地,准许尽力开垦,永为己业。最初3年,从浙江、山西等处丁多地少及无地之家移民于黄河、淮河,发给牛、种、车、粮,免除3年赋税。有一次从江南迁到凤阳的移民多达14万,开垦的田地,最多年达到20万亩。
  明代田制,分为官田、民田两种。官田分皇庄、学田、职田、牧马草场、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等10余种。隆庆六年(1572),永康官民田土共6859顷43亩9分5厘5毫2丝4忽。
  明崇祯十三年(1640),农民起义领袖闯王李自成,曾提出“均田免粮”的口号,但未能实现。
  清朝(1616~1911) 清代田制,治袭明制。虽雍正二年(1624)在直隶新城、固安两县推行井田制,雍正六年(1728)、乾隆六年(1741)先后行授田制,但未普及浙江,不久即废。清之田制,以所有权分则有民田、官田、庄田、屯田等。田在官者6则:归附田、义庄田、学院田、新没田、废寺田、僧道田;民田2则。地在官者6则:白地、秋租地、新没地、学院地、沙基地、废寺地;民1则。山在官者2则:新没山、秋租山;民者1则。康熙年间,原额田共4370顷50亩,内有官职田36顷11亩;归附田24顷88亩;义庄田80顷8亩;学院田9顷92亩;新没田36顷69亩;废寺田1顷65亩;僧道田59顷73亩。民田4122顷41亩。
  更名田。康熙八年(1669)三月,宣布“直隶等省废藩田产给予原佃种之人,令其耕种,照常征粮”,把这些庄田更改业主之名,承认为耕种者所有,叫“更名田”。原来明末皇族、勋戚、官僚、地方豪绅所霸占的土地,大部分重新转归农民所有。清前期还推行奖励垦荒制度。
  摊丁入亩。清代地丁合一制,起于康熙五十五年(1716)摊丁入地,终于乾隆四十二年(1777)。浙江始于康熙三十六年,匠班银摊入地丁带办。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取消了汉唐以来的人头税和工匠劳役制的匠籍,放松了对于手工业工人的人身控制。
  天朝田亩制度。1851年,洪秀全和冯云山在福建金田发动了农民起义,建号太平天国。1861年3月25日,太平军攻克永康(至1863年3月2日被清军攻陷)。28日太平天国天朝九门御林忠正京卫军侍王李世贤率部攻克金华,设立指挥中心,颁布告示,推行天朝田亩制度。把田地按好坏分为9等,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妇,满16岁都可分到一份,15岁以下的减半,每户按人口多少分配,田地等级互相搭配,并准备废除土地私有制度,希望实现“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理想社会。1863年3月。清军攻陷金华,《天朝田亩制度》因革命失败而无法付诸实施。但清朝时复杂的名目归纳为田、地、山、塘四大类。
  民国建立之初,田制并无改革。民国13年(1924)年1月,孙中山在广州召开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节制资本,平均地权,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并列入大会宣言之中。是年4月制定建国大纲,第八条讲测量土地,第十条则言每县开始自治之时,必须规定全县私有土地之价,其法由地主自报,政府照价抽税,并随时照价收买。报价之后若土地因政治之改良,社会之进步而增值者,其利益当为全县人民所共享,而原主不得而私之。当时所说的平均地权,只是核定地主土地的现有地价而将此后增长的部分价值收归国有,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即使这一点,也始终未能付诸实施。
  民国17年(1928)12月统计,全县土地占有:田42.2359万亩,其中官职田3560.79亩;归附田2431.28亩;僧道田5616.77亩;义庄田7872.87亩;学院田979.15亩;新没田3490.04亩;民田39.8243万亩;废寺田165.23亩。
  民国18年(1929)7月,永康实行土地陈报。全县田、地、山、塘公有2337.56亩,私有51.0457万亩,总计51.2795万亩(原注陈报尚未齐竣)。
  民国21年(1932),全县6.2780万户,土地占有情况是:5亩以上的1.5156万户,10亩以上的1.0742万户,50亩以上的152户,100亩以上的33户,200亩以上的5户,无地的2.1876万户,少地的1.4816万户。无地少地户占总户数的58.4%。
  民国23年(1934),人均耕地1.37亩。自耕农1.69万户,占总户数的30%;半自耕农8000户,占总户数的14%;雇农4000户,占总户数7%;佃农2.03万户,占总户数的36%;佃农所佃土地占总耕地的70%。
  民国36年(1947)9月,永康耕地面积为45.8万亩,佃农4.642万户,占总农户6.1163万户的75.9%,佃耕地面积32.4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70.7%。
  农民土地所有制
  1949年5月8日,永康解放后,开始土地制度仍延续旧田制,尚来不及变革地主占有为主体的土地所有制。
  当年,全县开展减租减息工作,使贫雇农佃农广为受益。同时,按照田亩负担,完成3055万斤秋征粮食任务。
  1950年5月,根据省委“为准备土地改革,加强调研工作”的指示,建立调研机构,集训调研人员95人,先在崇道乡进行土地调查试点。7~9月,全县开展土地整籍工作,并结合反黑田斗争。通过土整,是年末,全县1490户地主,占有土地4.0427万亩,户均27.13亩;1786户富农(包括半地主式富农),占有土地2.5537万亩,户均14.3亩;2.6022万户中农,占有土地11.6493万亩,户均4.48亩;4.3876万户贫雇农,仅占土地4.6539万亩,户均1.06亩。地主每户平均占有土地为贫雇农的25倍、中农的6倍。占总人口2.8%的地主和3.11%的富农占有土地及他们所把持的常会田、祭祀田、祠堂田等占总田亩的59%,而占总人口90.26%的雇、贫、中农及其他劳动农民仅占41%的田地。以崇道乡为例,8月26日土地调查工作结束。全乡6个行政村,14个自然村,685户,2478人。全乡有地主20户,97人,占有土地611.54亩,分别占全乡户数、人口、土地总数的2.92%、3.94%、13.66%,平均每人6.2亩(乡人均1.8亩);富农佃富农户数、人口、土地分别占全乡总数的3.93%、4.15%、7.43%;佃户户数、人口、土地分别占47.74%、49%、54.24%。公产土地2377.72亩,占全乡土地数的53.31%。地主占有土地与公产地占全乡土地的67%。
  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2月发布的《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指示》和6月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0~11月,中共永康县委在崇道乡开展土改试点工作。11月24日,县委制订《永康县土改方案》,成立县土改指挥部。9月,组成土改工作团,抽调区乡干部及吸收农村积极分子、青年学生组成4个土改工作队,分11个工作组,赴11个乡镇开展土改。1951年1月,土地改革运动在全县展开。土改中全县组织工作队员530多人,训练贫雇农1917人,积极分子259人,各区乡先后召开447次农民代表会。运动中执行“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区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总路线。通过发动群众,整顿组织,划阶级定成份;没收征收土地、房产、农具;分配土地果实;复查总结、布置生产等5个阶段,于4月基本完成土地改革。5月,按照结束土改的5条标准进行复查。通过复查,全县提升成份114户,其中漏划地主54户、工商业兼地主13户、富农27户、资本家10户、小土地10户;降低成份64户,其中地主下降23户、富农下降27户、资本家下降4户。至8月底止,全县8个区,89个乡,611个行政村,910个自然村,全部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摧毁了封建剥削制度,使占农业人口60—70%的贫雇农获得了土地和其他农业生产资料。
  通过土改,全县没收征收地主、富农及公共土地21.4024万亩,858户雇农分得土地2537亩,4.0644万户贫农分得土地14.1716万亩,1.5573万户中农分得土地5.0593万亩,实现“耕者有其田”。经过土改,各阶层土地占有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雇农占有土地2811亩,占全县土地总数41.174万亩的0.68%;贫农18.7978万亩,占45.66%;中农16.7086万亩,占40.58%;富农1.6803万亩,占4.08%;半地主式富农2325亩,占0.57%;地主6573亩,占1.6%;小土地出租者1.255万亩,占3.05%;大佃农836亩,占0.2%;工商业资本家311亩,占0.08%;工商业兼地主180亩,占0.04%;其他3186亩,占0.77%;公用1.1096万亩,占2.69%。
  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土地改革以来,农村经济组织曾有几次更迭,从1953年3月,县委在河南乡试办王正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至1956年全县大多数农户加入初级社,土地入社,享受土地分红,由农民土地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转移;后陆续转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取消土地分红。1958年9月,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化,土地为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1992年(省人大颁布《乡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撤销人民公社后,农村土地属农村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经济合作社,土地所有者对属自己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
  1951年春,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华东军政委员会颁布《发展农业生产十大政策》,中共永康县委发出“劳动致富,生产发家,组织起来,团结互助”的号召,提倡“土地租佃和买卖自由,借贷自由,雇工自由,贸易自由”。土改后,农民占有土地情况有所变化,出现了买卖土地及租佃等情况。据1953年7月统计,全县已发现买卖土地982亩,典当144亩,赠送326亩。10月,县财粮科统计,全县有4676户买卖土地,占总农户5.58%。永祥乡有的村由农会主任做中(经纪),文书写契约,买卖土地32亩。云山乡某村22户(占全村总户数72.7%)农民买田50多亩。
  通过土改,农民分到田地,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全县涌现了调工、变工等多种形式的互助组。县委因势利导,确定河南乡王汝火、清溪乡陈时昌、金川乡朱德兴等3个互助组为典型示范,逐步推广。1953年末,全县互助组发展到3719个,2.5402万户,8.0492万人,分别占全县农户、人口总数的37.3%和32.2%。互助组期间,没有改变农民土地所有制。
  1953年3月,县委在河南乡试办王正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即前进农业生产合作社)。全社13户,土地、耕畜、大农具折价入社,按土地、劳动日进行收益分配。1954年1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掀起办社热潮,至1955年春,有初级社272个。初级社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征。社员的土地除留下少量自留地外,全部归农业社统一经营,由社里付给报酬。由于缺乏办社经验,管理混乱,有的社员要求退社。5月,贯彻省委“全力巩固、坚决收缩”的方针和自愿互利的政策,解散98个合作社。是年冬,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批判“坚决收缩”方针,又掀起办社高潮。至1955年底,全县有1829个(初级)农业合作社,入社农户达5.4562万户,占总农户的64.28%。其政策处理,一般都采取土地入社,耕牛农具折价入社;现金投资,按劳或按土地或按土劳比例投资;股份基金,按土地或按土劳比例分摊;收益分配,按土劳比例分配,土地开始向集体所有制转移。
  1956年1月上旬,经中共金华地委批准,试办古山镇荣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2月6日,河南乡前进等8个社合并为土地归集体所有、取消土地分红、全部按劳分配的高级社。在高级社发展过程中,一些干部要求过高,出现不顾客观条件,片面追求发展速度的倾向,违反了自愿互利的原则,初级社尚没得到巩固,就大办高级社了。至5月,全县有农业社1250个,入社农户7.2275万户,占总农户的90.28%。其中高级社215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46.23%;初级社1035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44.05%。下半年,贯彻“全面规划,加强领导”和“书记动手,全党办社”的精神,初级社减少,高级社增多。至1956年末,全县有高级社381个,4.8327万户,占总农户64.3%;初级社632个,3.2392万户,占27.1%,初、高级社合计1013个,8.0719万户,占总农户91.3%。高级社实行土地归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耕畜、大农具折价入社,并向社员征集公有化股份资金,统一核算,统一分配。
  1957年春,县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抽调县机关干部111人充实基层领导,与474个农村干部一起,分别进驻181个高级社开展整社工作,巩固原有高级社,并进一步扩大发展,原已退社的1.7012万户社员全部重新回社,还吸收7609户新社员。至9月底,全县有高级社711个,入社农户7.8195万户,占总农户98.6%。农业合作化的完成,标志着农村土地已从个体农民所有转变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确立,为充分合理地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生产率,开辟了无限广阔的前景。
  1958年8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作出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议发表后,全县自上而下地掀起人民公社化运动。9月初,县委在城关等7个乡镇筹办公社试点,按照“一大二公”的要求,试办了实行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政社合一的红旗(环城)人民公社。接着,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内,全县就实现人民公社化,有红旗、跃进(石柱、后改八一)、超美(芝英)、先锋(龙山)、东风(象珠、后改东方红)、卫星(倪宅,后改为猛进)6个人民社42个管理区(曾改为大队),390个生产队(后改为生产大队)、4050个包产小队(后改为生产队),入社农户8.1203万户。
  是年10月,永康、武义两县合并为永康县,全县共有14个人民公社,实行公社、管理区、生产队三级管理体制。当时,由于混淆了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的界限,搞“穷过渡”,刮“一平二调三收款”的共产风,公社对生产资料搞无偿调用;在组织上按军事化要求,以营、连、排、班编制;在生产上实行劳力统一调配,搞“大兵团作战”;生活上推行伙食供给制,大办食堂和基本工资加奖励。农村农、副业受到严重破坏。
  人民公社化当年的年终分配采用3种形式:一是以公社为核算单位统一分配;二是以公社为单位既合又分,部分或大部分统一分配;三是以原高级社为核算单位进行分配。无论那种形式,均做到统一负担国家任务,统一公共积累,统一生产资金扣留,统一工资抵垫,统一口粮分配。全县14个公社(含武义片)普遍发放1~3次工资,共计人民币122.6716万元,平均每人9元,以体现劳动群众集体占有土地权和使用权。
  1959年3月12日,县委推广“一定五包一奖”责任制,即定面积,包产量、包产值、包成本、包工资、包供给,超产奖励。同时,贯彻省委《关于农村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和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和《整顿人民公社的十项规定(草案)》,克服“一平二调三收款”的错误。5月23日,县委下发《人民公社试行章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即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核算,各计盈亏,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纠正无偿调用生产资料的做法,并开始算帐退赔。
  1960年11月,县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简称农业十二条),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贯彻中揭露出县机关、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等无偿平调、征用、因公损坏土地6237亩,需付征用费或赔偿费计39.9899万元,房子4698间,需付征用费或赔偿费40.4352万元。是年11月,开始纠正“大跃进”中的“平调风”、“共产风”错误,进行算帐退赔。全县共付退赔款351万元,占应退赔款总数381万元的92%。同时,分给社员自留地2.8498万亩,占总田亩的4.7%,分给食堂菜地1.0851万亩,占总田亩的1.81%。
  1961年4月,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农业六十条),调整部分生产大队规模,基本恢复以高级社规模为核算单位,以保障生产队自主权,使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是年10月,撤销区级人民公社,基本上以乡(镇)为单位,设41个人民公社,662个生产大队、4876个生产队,全县落实包工、包产、包成本的责任制。
  1966年“四清”(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运动中,再次出现急于将生产队为核算单位过渡到大队核算的“左”的错误。至1970年,全县647个生产大队中有185个实行大队核算。同时,全县合并了一批生产队,使每个基本核算单位的平均户数由1965年的16.2户扩大到1970年的34.5户。
  永康实现农业合作化的历史,从不同时期、不同的农业生产责任制、不同的角度体现了集体所有制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使土地所有者享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
  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以来,农村土地属公社集体所有。1983年实行政社分设,撤销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乡(镇)人民政府,生产大队复称行政村。从1992年开始,管辖的土地,由乡(镇)村经济合作社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取代了人民公社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成为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主体,是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者。
  国有土地所有制 国有土地是指土地所有权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永康市的国有土地,有市属林场、农场、茶场、渔种场、水库、渠道、铁路、公路及学校、工矿、企业、商业、政府机关的房地产。它是国家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并采取接管、没收、征收、征用收归国有等法律手段而形成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永康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对于国有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1988年开始,全县开展土地权属确认工作,国有土地,由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所有权,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据1992年土地详查资料,永康市共有国有土地4.1647万亩,占全市土地总面积156.4567万亩的2.66%。按土地利用分类:耕地1175.7亩;园地1565.4亩;林地8922.75亩;居民点及工矿用地4913.1亩;交通用地3922.8亩;水域面积2.0619万亩;未利用土地527.85亩。按系统划分,农业系统国有土地2645.4亩,占国有土地的6.35%;林业系统6485.4亩,占15.57%;水利系统2.172万亩,占52.15%;交通系统3917.4亩,占9.41%;工业系统1496.25亩,占3.59%;其他国有土地5382.45亩,占12.92%。

知识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永康市土地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系统地记叙了永康设县1700多年土地资源、土地制度、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管理的历史和现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举措、发展和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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