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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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846
颗粒名称: 第六章 土地制度
分类号: F301.1
页数: 22
页码: 94-115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康市土地制度管理情况的具体介绍,主要介绍了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等。
关键词: 永康市 土地制度 土地资源

内容

第一节 土地所有制度
  从永康建县时开始,土地制度主要经历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3个阶段。而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阶段又可分为集体所有制和国有土地所有制两种。
  封建土地所有制
  封建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延续了2000多年。其间虽然也曾出现过多次变法改制,实行了限田、均田,但封建地主私有制的本质没有改变。
  在永康建县以前的东汉,豪强地主在政治上享有特权,并依仗势力,兼并大批土地,建立规模很大的田庄,强迫破产农民成为他们的依附农民。
  永康建县以后的西晋(265~317),其田制谓之“户调法”,合田租户口税为一事。官品占田限制:一品官占田50顷,衣食客3人,佃客50户;二品官至八品官各数不等;九品官占田10顷,衣食客1人,佃客1户。男女占田限制:男子1人,占田70亩,女子1人,占田30亩。国王公侯在京田宅限制:大国15顷,次国10顷,小国7顷。综言之,西晋田制,人民之受田有限,地主之占田有限,地主之佃户有限,男女一律受田。
  东晋(317~420),偏安江左,势小地狭,土地分配无暇顾及,江南六州之土,尚多荒残,不耕之夫,动以万计。一因未定授受之法,一因永嘉之乱,实已崩溃,废户调而按口征税。
  南朝(420~589) 土地集中的现象日趋严重。广大农民辛勤开垦出来的土地都被大地主霸占,平原沃土几乎侵占完了,又转而“封山占水”,侵夺公有山林、川泽。大地主田庄,有了进一步发展。
  到梁武帝时,禁止豪家侵占公田。梁大同七年(541)诏曰:“用天之道,分地之利,盖先圣之格训也。凡是田桑废宅没入者,公仓之外,悉以分给平民,皆使量其所能,以受田分。”如闻豪家富室,多占取公田,贵价僦税。“此仅就官有公田,杜贵族之侵占,量贫人之能,以供授受,实不能救兼并之弊。”
  隋朝(581~618),隋文帝开皇九年(589)灭陈国,沿用自北魏以来的均田制,并且改定赋役。隋之土地制度,史称为永业露田之制。除因循后齐永业露田之制外,有职田、公田制度。职分田,即官吏禄养。京城官一品5顷,二品4顷50亩,三品4顷,以下每品以50亩为差,至九品为1顷,外官亦有职分田。公〓田,即官吏办公费,给田以供公用。
  唐朝(618~907) 唐武德七年(624),开始颁行授田制度。度田为步,以长阔各240步为1亩,100亩为1顷。凡民初生为“黄”,4岁为“小”,16岁为“中”,22岁为“丁”,60岁为“老”。授田之制,丁及男18岁以上者每人1顷,其80亩为口分,20亩为永业。老及有严重疾病和残废的人每人40亩,妻妾每人30亩,户主增20亩,工商宽(大)乡减半,狭(小)乡授田减宽乡之半。此授田,皆以20亩为世业,其余为口分。并规定田亩处置: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田。自狭乡徙宽乡,得并卖口分田。已卖者不复授,死者收之,以授无田者。推行授田制,在一定条件下可变卖永业田、口分田,致使天下遂相兼并,土地制度混乱,遂影响赋制。建中元年(780)宰相杨炎创两税法,不问田之宜如何均,不计人户之授田亩数,祗以现有之垦田为准,兼并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姑定额取税而已。每年分夏税、秋税两次征收。
  五代(907~960) 五代系纷扰时期,一切均陷于无制度,土地更不待言。盖在乱世,国家所需要者赋税。土地之平均分配,则非国家所顾及。
  宋朝(960~1279) 宋初授田,只以荒旷之地授给贫民耕作,宋初限田,夺富民过剩之田,分给无田贫民耕种。乾兴元年(1022)推行限田制,限品官免税之田。宋之官田,纯为国有,由人民租佃耕种。实国家为地主,且赋税并纳。宋熙宁二年(1069)用王安石的方田均税法:以东南西北各千步,当41顷,166步为一方,根据土地肥瘠好坏分为5个等级(后又增为10等),以均税数,方田之制,目的在于无从隐田匿税,鲜有关于土地制度之根本改变。
  元朝(1206~1368) 元之田制,经理之法,延祐元年(1314)揭榜示民,限40日内以其家所有官田、民田、僧道田如实报告,如有脱漏者,田主、管干田户受罚,郡县正官不为查勘者,量事论罪。以使田必有税,税入无隐。均田制,募民耕江南旷土,户不过5顷,官授之券,俾(使的意思)为永业;减免私租,佃农输私租于地主,地主输公租于国家,国家免租,所免者公租,祗惠地主,而不及佃农,恩及富室而不及贫民。元之赐田,凡南宋之入官田、内府庄田、贾似道所买公田及其籍没之田,允不以均之于民,而赐之于官吏,酬庸报德,均以田为之;僧侣享有土地特权,既优与土地,又免其税役,居特殊地主,依威势以凌人;佃奴制度,元初起兵朔漠,以畜牧为业,诸将多掠人户为奴隶,课以游牧之事,当时地主有典卖佃户之事,阻碍佃户婚嫁,其父母亦不能依主,必听命于主人也;限田之制,宜限公私之田,令佃户开垦土地,占田买卖均有限额,其定公田,凡9等,一品20顷,二品16顷,三品15顷,四品12顷,至九品为2顷。
  明朝(1368~1644) 屯田垦荒制。洪武元年(1368)朱元璋在应天称皇帝,采取了奖励农民开垦荒地、减免赋税、徭役、驻军屯田、兴修水利、清丈田亩等一些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措施。明政府下令:凡是战争时期荒芜的田地,谁开垦成熟了,就作为谁的产业。洪武十三年(1380),又下令:各处荒芜的田地,准许尽力开垦,永为己业。最初3年,从浙江、山西等处丁多地少及无地之家移民于黄河、淮河,发给牛、种、车、粮,免除3年赋税。有一次从江南迁到凤阳的移民多达14万,开垦的田地,最多年达到20万亩。
  明代田制,分为官田、民田两种。官田分皇庄、学田、职田、牧马草场、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等10余种。隆庆六年(1572),永康官民田土共6859顷43亩9分5厘5毫2丝4忽。
  明崇祯十三年(1640),农民起义领袖闯王李自成,曾提出“均田免粮”的口号,但未能实现。
  清朝(1616~1911) 清代田制,治袭明制。虽雍正二年(1624)在直隶新城、固安两县推行井田制,雍正六年(1728)、乾隆六年(1741)先后行授田制,但未普及浙江,不久即废。清之田制,以所有权分则有民田、官田、庄田、屯田等。田在官者6则:归附田、义庄田、学院田、新没田、废寺田、僧道田;民田2则。地在官者6则:白地、秋租地、新没地、学院地、沙基地、废寺地;民1则。山在官者2则:新没山、秋租山;民者1则。康熙年间,原额田共4370顷50亩,内有官职田36顷11亩;归附田24顷88亩;义庄田80顷8亩;学院田9顷92亩;新没田36顷69亩;废寺田1顷65亩;僧道田59顷73亩。民田4122顷41亩。
  更名田。康熙八年(1669)三月,宣布“直隶等省废藩田产给予原佃种之人,令其耕种,照常征粮”,把这些庄田更改业主之名,承认为耕种者所有,叫“更名田”。原来明末皇族、勋戚、官僚、地方豪绅所霸占的土地,大部分重新转归农民所有。清前期还推行奖励垦荒制度。
  摊丁入亩。清代地丁合一制,起于康熙五十五年(1716)摊丁入地,终于乾隆四十二年(1777)。浙江始于康熙三十六年,匠班银摊入地丁带办。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取消了汉唐以来的人头税和工匠劳役制的匠籍,放松了对于手工业工人的人身控制。
  天朝田亩制度。1851年,洪秀全和冯云山在福建金田发动了农民起义,建号太平天国。1861年3月25日,太平军攻克永康(至1863年3月2日被清军攻陷)。28日太平天国天朝九门御林忠正京卫军侍王李世贤率部攻克金华,设立指挥中心,颁布告示,推行天朝田亩制度。把田地按好坏分为9等,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妇,满16岁都可分到一份,15岁以下的减半,每户按人口多少分配,田地等级互相搭配,并准备废除土地私有制度,希望实现“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理想社会。1863年3月。清军攻陷金华,《天朝田亩制度》因革命失败而无法付诸实施。但清朝时复杂的名目归纳为田、地、山、塘四大类。
  民国建立之初,田制并无改革。民国13年(1924)年1月,孙中山在广州召开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节制资本,平均地权,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并列入大会宣言之中。是年4月制定建国大纲,第八条讲测量土地,第十条则言每县开始自治之时,必须规定全县私有土地之价,其法由地主自报,政府照价抽税,并随时照价收买。报价之后若土地因政治之改良,社会之进步而增值者,其利益当为全县人民所共享,而原主不得而私之。当时所说的平均地权,只是核定地主土地的现有地价而将此后增长的部分价值收归国有,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即使这一点,也始终未能付诸实施。
  民国17年(1928)12月统计,全县土地占有:田42.2359万亩,其中官职田3560.79亩;归附田2431.28亩;僧道田5616.77亩;义庄田7872.87亩;学院田979.15亩;新没田3490.04亩;民田39.8243万亩;废寺田165.23亩。
  民国18年(1929)7月,永康实行土地陈报。全县田、地、山、塘公有2337.56亩,私有51.0457万亩,总计51.2795万亩(原注陈报尚未齐竣)。
  民国21年(1932),全县6.2780万户,土地占有情况是:5亩以上的1.5156万户,10亩以上的1.0742万户,50亩以上的152户,100亩以上的33户,200亩以上的5户,无地的2.1876万户,少地的1.4816万户。无地少地户占总户数的58.4%。
  民国23年(1934),人均耕地1.37亩。自耕农1.69万户,占总户数的30%;半自耕农8000户,占总户数的14%;雇农4000户,占总户数7%;佃农2.03万户,占总户数的36%;佃农所佃土地占总耕地的70%。
  民国36年(1947)9月,永康耕地面积为45.8万亩,佃农4.642万户,占总农户6.1163万户的75.9%,佃耕地面积32.4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70.7%。
  农民土地所有制
  1949年5月8日,永康解放后,开始土地制度仍延续旧田制,尚来不及变革地主占有为主体的土地所有制。
  当年,全县开展减租减息工作,使贫雇农佃农广为受益。同时,按照田亩负担,完成3055万斤秋征粮食任务。
  1950年5月,根据省委“为准备土地改革,加强调研工作”的指示,建立调研机构,集训调研人员95人,先在崇道乡进行土地调查试点。7~9月,全县开展土地整籍工作,并结合反黑田斗争。通过土整,是年末,全县1490户地主,占有土地4.0427万亩,户均27.13亩;1786户富农(包括半地主式富农),占有土地2.5537万亩,户均14.3亩;2.6022万户中农,占有土地11.6493万亩,户均4.48亩;4.3876万户贫雇农,仅占土地4.6539万亩,户均1.06亩。地主每户平均占有土地为贫雇农的25倍、中农的6倍。占总人口2.8%的地主和3.11%的富农占有土地及他们所把持的常会田、祭祀田、祠堂田等占总田亩的59%,而占总人口90.26%的雇、贫、中农及其他劳动农民仅占41%的田地。以崇道乡为例,8月26日土地调查工作结束。全乡6个行政村,14个自然村,685户,2478人。全乡有地主20户,97人,占有土地611.54亩,分别占全乡户数、人口、土地总数的2.92%、3.94%、13.66%,平均每人6.2亩(乡人均1.8亩);富农佃富农户数、人口、土地分别占全乡总数的3.93%、4.15%、7.43%;佃户户数、人口、土地分别占47.74%、49%、54.24%。公产土地2377.72亩,占全乡土地数的53.31%。地主占有土地与公产地占全乡土地的67%。
  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2月发布的《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指示》和6月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0~11月,中共永康县委在崇道乡开展土改试点工作。11月24日,县委制订《永康县土改方案》,成立县土改指挥部。9月,组成土改工作团,抽调区乡干部及吸收农村积极分子、青年学生组成4个土改工作队,分11个工作组,赴11个乡镇开展土改。1951年1月,土地改革运动在全县展开。土改中全县组织工作队员530多人,训练贫雇农1917人,积极分子259人,各区乡先后召开447次农民代表会。运动中执行“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区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总路线。通过发动群众,整顿组织,划阶级定成份;没收征收土地、房产、农具;分配土地果实;复查总结、布置生产等5个阶段,于4月基本完成土地改革。5月,按照结束土改的5条标准进行复查。通过复查,全县提升成份114户,其中漏划地主54户、工商业兼地主13户、富农27户、资本家10户、小土地10户;降低成份64户,其中地主下降23户、富农下降27户、资本家下降4户。至8月底止,全县8个区,89个乡,611个行政村,910个自然村,全部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摧毁了封建剥削制度,使占农业人口60—70%的贫雇农获得了土地和其他农业生产资料。
  通过土改,全县没收征收地主、富农及公共土地21.4024万亩,858户雇农分得土地2537亩,4.0644万户贫农分得土地14.1716万亩,1.5573万户中农分得土地5.0593万亩,实现“耕者有其田”。经过土改,各阶层土地占有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雇农占有土地2811亩,占全县土地总数41.174万亩的0.68%;贫农18.7978万亩,占45.66%;中农16.7086万亩,占40.58%;富农1.6803万亩,占4.08%;半地主式富农2325亩,占0.57%;地主6573亩,占1.6%;小土地出租者1.255万亩,占3.05%;大佃农836亩,占0.2%;工商业资本家311亩,占0.08%;工商业兼地主180亩,占0.04%;其他3186亩,占0.77%;公用1.1096万亩,占2.69%。
  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土地改革以来,农村经济组织曾有几次更迭,从1953年3月,县委在河南乡试办王正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至1956年全县大多数农户加入初级社,土地入社,享受土地分红,由农民土地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转移;后陆续转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取消土地分红。1958年9月,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化,土地为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1992年(省人大颁布《乡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撤销人民公社后,农村土地属农村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经济合作社,土地所有者对属自己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
  1951年春,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华东军政委员会颁布《发展农业生产十大政策》,中共永康县委发出“劳动致富,生产发家,组织起来,团结互助”的号召,提倡“土地租佃和买卖自由,借贷自由,雇工自由,贸易自由”。土改后,农民占有土地情况有所变化,出现了买卖土地及租佃等情况。据1953年7月统计,全县已发现买卖土地982亩,典当144亩,赠送326亩。10月,县财粮科统计,全县有4676户买卖土地,占总农户5.58%。永祥乡有的村由农会主任做中(经纪),文书写契约,买卖土地32亩。云山乡某村22户(占全村总户数72.7%)农民买田50多亩。
  通过土改,农民分到田地,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全县涌现了调工、变工等多种形式的互助组。县委因势利导,确定河南乡王汝火、清溪乡陈时昌、金川乡朱德兴等3个互助组为典型示范,逐步推广。1953年末,全县互助组发展到3719个,2.5402万户,8.0492万人,分别占全县农户、人口总数的37.3%和32.2%。互助组期间,没有改变农民土地所有制。
  1953年3月,县委在河南乡试办王正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即前进农业生产合作社)。全社13户,土地、耕畜、大农具折价入社,按土地、劳动日进行收益分配。1954年1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掀起办社热潮,至1955年春,有初级社272个。初级社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征。社员的土地除留下少量自留地外,全部归农业社统一经营,由社里付给报酬。由于缺乏办社经验,管理混乱,有的社员要求退社。5月,贯彻省委“全力巩固、坚决收缩”的方针和自愿互利的政策,解散98个合作社。是年冬,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批判“坚决收缩”方针,又掀起办社高潮。至1955年底,全县有1829个(初级)农业合作社,入社农户达5.4562万户,占总农户的64.28%。其政策处理,一般都采取土地入社,耕牛农具折价入社;现金投资,按劳或按土地或按土劳比例投资;股份基金,按土地或按土劳比例分摊;收益分配,按土劳比例分配,土地开始向集体所有制转移。
  1956年1月上旬,经中共金华地委批准,试办古山镇荣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2月6日,河南乡前进等8个社合并为土地归集体所有、取消土地分红、全部按劳分配的高级社。在高级社发展过程中,一些干部要求过高,出现不顾客观条件,片面追求发展速度的倾向,违反了自愿互利的原则,初级社尚没得到巩固,就大办高级社了。至5月,全县有农业社1250个,入社农户7.2275万户,占总农户的90.28%。其中高级社215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46.23%;初级社1035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44.05%。下半年,贯彻“全面规划,加强领导”和“书记动手,全党办社”的精神,初级社减少,高级社增多。至1956年末,全县有高级社381个,4.8327万户,占总农户64.3%;初级社632个,3.2392万户,占27.1%,初、高级社合计1013个,8.0719万户,占总农户91.3%。高级社实行土地归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耕畜、大农具折价入社,并向社员征集公有化股份资金,统一核算,统一分配。
  1957年春,县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抽调县机关干部111人充实基层领导,与474个农村干部一起,分别进驻181个高级社开展整社工作,巩固原有高级社,并进一步扩大发展,原已退社的1.7012万户社员全部重新回社,还吸收7609户新社员。至9月底,全县有高级社711个,入社农户7.8195万户,占总农户98.6%。农业合作化的完成,标志着农村土地已从个体农民所有转变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确立,为充分合理地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生产率,开辟了无限广阔的前景。
  1958年8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作出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议发表后,全县自上而下地掀起人民公社化运动。9月初,县委在城关等7个乡镇筹办公社试点,按照“一大二公”的要求,试办了实行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政社合一的红旗(环城)人民公社。接着,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内,全县就实现人民公社化,有红旗、跃进(石柱、后改八一)、超美(芝英)、先锋(龙山)、东风(象珠、后改东方红)、卫星(倪宅,后改为猛进)6个人民社42个管理区(曾改为大队),390个生产队(后改为生产大队)、4050个包产小队(后改为生产队),入社农户8.1203万户。
  是年10月,永康、武义两县合并为永康县,全县共有14个人民公社,实行公社、管理区、生产队三级管理体制。当时,由于混淆了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的界限,搞“穷过渡”,刮“一平二调三收款”的共产风,公社对生产资料搞无偿调用;在组织上按军事化要求,以营、连、排、班编制;在生产上实行劳力统一调配,搞“大兵团作战”;生活上推行伙食供给制,大办食堂和基本工资加奖励。农村农、副业受到严重破坏。
  人民公社化当年的年终分配采用3种形式:一是以公社为核算单位统一分配;二是以公社为单位既合又分,部分或大部分统一分配;三是以原高级社为核算单位进行分配。无论那种形式,均做到统一负担国家任务,统一公共积累,统一生产资金扣留,统一工资抵垫,统一口粮分配。全县14个公社(含武义片)普遍发放1~3次工资,共计人民币122.6716万元,平均每人9元,以体现劳动群众集体占有土地权和使用权。
  1959年3月12日,县委推广“一定五包一奖”责任制,即定面积,包产量、包产值、包成本、包工资、包供给,超产奖励。同时,贯彻省委《关于农村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和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和《整顿人民公社的十项规定(草案)》,克服“一平二调三收款”的错误。5月23日,县委下发《人民公社试行章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即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核算,各计盈亏,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纠正无偿调用生产资料的做法,并开始算帐退赔。
  1960年11月,县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简称农业十二条),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贯彻中揭露出县机关、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等无偿平调、征用、因公损坏土地6237亩,需付征用费或赔偿费计39.9899万元,房子4698间,需付征用费或赔偿费40.4352万元。是年11月,开始纠正“大跃进”中的“平调风”、“共产风”错误,进行算帐退赔。全县共付退赔款351万元,占应退赔款总数381万元的92%。同时,分给社员自留地2.8498万亩,占总田亩的4.7%,分给食堂菜地1.0851万亩,占总田亩的1.81%。
  1961年4月,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农业六十条),调整部分生产大队规模,基本恢复以高级社规模为核算单位,以保障生产队自主权,使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是年10月,撤销区级人民公社,基本上以乡(镇)为单位,设41个人民公社,662个生产大队、4876个生产队,全县落实包工、包产、包成本的责任制。
  1966年“四清”(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运动中,再次出现急于将生产队为核算单位过渡到大队核算的“左”的错误。至1970年,全县647个生产大队中有185个实行大队核算。同时,全县合并了一批生产队,使每个基本核算单位的平均户数由1965年的16.2户扩大到1970年的34.5户。
  永康实现农业合作化的历史,从不同时期、不同的农业生产责任制、不同的角度体现了集体所有制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使土地所有者享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
  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以来,农村土地属公社集体所有。1983年实行政社分设,撤销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乡(镇)人民政府,生产大队复称行政村。从1992年开始,管辖的土地,由乡(镇)村经济合作社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取代了人民公社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成为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主体,是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者。
  国有土地所有制 国有土地是指土地所有权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永康市的国有土地,有市属林场、农场、茶场、渔种场、水库、渠道、铁路、公路及学校、工矿、企业、商业、政府机关的房地产。它是国家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并采取接管、没收、征收、征用收归国有等法律手段而形成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永康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对于国有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1988年开始,全县开展土地权属确认工作,国有土地,由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所有权,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据1992年土地详查资料,永康市共有国有土地4.1647万亩,占全市土地总面积156.4567万亩的2.66%。按土地利用分类:耕地1175.7亩;园地1565.4亩;林地8922.75亩;居民点及工矿用地4913.1亩;交通用地3922.8亩;水域面积2.0619万亩;未利用土地527.85亩。按系统划分,农业系统国有土地2645.4亩,占国有土地的6.35%;林业系统6485.4亩,占15.57%;水利系统2.172万亩,占52.15%;交通系统3917.4亩,占9.41%;工业系统1496.25亩,占3.59%;其他国有土地5382.45亩,占12.92%。
  第二节 土地使用制度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对其所使用、经营的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利用和取得收益的权利。它是与所有权相分离而派生的权利。作为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并不改变所有制性质,是一种占有支配权,核心内容是从土地本身获取利益和收益,它可以依照法律取得,也可以依合同取得,享有同所有者同等的排除侵害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土地使用制度,有多种多样的土地使用形式。如民国时期、建国初期、农业集体化时期,各有不同形式的土地使用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贯彻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不断深化,顺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需要,在坚持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建立社会主义土地市场,通过市场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效益,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民国时期土地使用制度
  民国时期的土地制度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继续。除地主、富农占有大量土地外,还有公田、学田、庙田、慈善田、祠堂祭祀田等,由此反映出当时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租佃关系。据民国36年(1947)9月调查统计,全县有佃农4.642万户,占总户数6.1163万户的75.9%;佃耕地面积32.4万亩,占总耕地面积45.8万亩的70.74%。
  从民国18年(1929)开始,永康27个乡镇不同程度地实行“二五减租”。民国30年(1941)减租前租额占耕地正产物的60%,减租后占耕地正产物的30%(省定标准37.5%)。
  民国37年(1948)执行浙江省政府训令,各县市公产租佃办法,规定公产田租额,承租之田地以自为耕作使用为限,不得转租或分租。是年,推行浙江省政府颁布的《浙江省租佃耕地限制收回自耕办法》。规定实行“二五减租”后,每户收回自耕田亩按其户口实际人数计算,最高限额,年满12岁者以5亩为限,不满12岁者以3亩为限,连同原有耕地田亩并计总额不得逾此标准。
  建国初期土地使用制度
  建国初,永康的土地使用制度,暂时延续民国末期的旧制,维持业主与佃户的关系。同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减租工作。当时,原有租额一般要占全年正产物的70~80%,常会田的租额一般占全年正产物的业主三、佃户七或业四佃六,开展减租工作,保障了土地使用者获取收益的合法权利。
  1950年8月,中共永康县委在崇道乡开展土地调查试点,全乡佃户占总户数的47.74%,佃户使用的土地占总使用田亩的54.24%。全乡有公共土地2377.72亩,占总田亩数的53%。其中公益事业田83.16亩;祭祀田509.88亩,是轮种的;另有1867.74亩,全是出租田。
  1951年1月15日统计,全县使用土地情况,农户租入田20.8957万亩,租入地9476.41亩,租入山2892.11亩,租入荡233.54亩,共计租入土地面积22.1559万亩。8月,全县土地改革完成后,县委贯彻执行省委关于土改中暂时保留的出租土地租佃关系的规定,其租额以不超过土地正产物常年产量20%,一律改用定租制。为鼓励承佃土地的农民提高生产,规定保障佃权,以10年为期,业主不得转佃或抽回佃田。县委还提倡土地租佃和买卖自由。
  据1950年4月21日土地使用变化情况统计:土改前全县自耕土地18.1653万亩,租入22.4988万亩,合计40.6641万亩;土改后自耕38.8182万亩,租入1.8906万亩,合计40.7088万亩。9月统计,全县有3399户出租土地4017.53亩,有7525户租入土地9028.37亩。土改后至1953年7月17日止,全县已买卖土地982亩,典当144亩,赠送326亩,转移了土地使用权。
  合作化、公社化时期土地使用制度
  1954年春,永康试办以土地入股获取土地报酬为特征的初级社,接着掀起合作化高潮,初级社遍布全县各地。初级社时期,进行土地评产,一般按照社员入社前平常年景土地的实际产量,由社员民主评定常年应产量。社员按入社土地的常年应产量分得土地报酬,一般占应产量的30~40%,劳力分红略高于土地报酬为原则。土地属农民所有,集体有偿使用,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允许社员留足占全村土地3~5%的自留地。其生产责任制,采用包工包产、季节包工、小段分工、临时分工、按件计酬、死分活评、评死分等多种形式,通过收益分配,体现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
  1956年1月,经上级批准,试办以土地为集体所有(取消土地分红)、统一经营为特征的高级社,至1957年9月,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98.6%,标志着农村土地转为集体所有。同时,允许社员享有自留地的使用权,全县社员自留地、饲料地3万亩。当时的生产责任制,推行季节包工、常年包工,实行包工、包产、包成本和超产奖励制度。1958年上半年,县委推行统一经营,“三包”到队,定额到丘,种植作物品种到田,操作规格到田,成本肥料到田,工分产量定到田;责任到户,劳力规划到户,肥料投资到户,田间管理责任到户的制度。让每户社员“一年早知道”,每户社员都知道自己全年应该投工、投资、投肥多少、每季可以分配多少。
  1958年9月,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化,土地所有制不变,土地使用制则有所变化。当时,曾搞“穷过渡”,刮“一平二调”的共产风,一度取消社员自留地,剥夺社员应享有的土地使用权。
  1960年,贯彻中共中央紧急指示信后,重新分给社员自留地2.8498万亩,占总田亩的4.7%,还其社员应有的土地使用权。
  1961年10月,撤销区级人民公社,基本上以原乡镇为单位,设41个人民公社。同时落实生产责任制,包工、包产、包成本责任制的有749个生产队,占97%。其中采用“四固定”(土地、劳力、耕牛、农具)的有678个队;“三固定”(土地、劳力、耕牛)的有71个生产队。然而,在1966年“四清”运动中,再次取消自留地,以评政治分取代按劳计酬,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
  70年代后期,部分社队试行“四定一奖”(定工、定产、定产值,定成本,超产奖励)生产责任制,但仍不能从根本上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倾向,土地使用者仍然得不到应得的收益。
  改革开放以来土地使用制度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实现历史性的转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全县农村土地使用制度也进行了改革,改两权合一为两权分离,改对土地无偿无限期使用为有偿有限期使用;改禁止转让土地使用权为允许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并取得了显著效果。
  在全国农村改革浪潮推动下,永康人民为了发展生产,改变吃“大锅饭”状况,有不少生产队自发地推行了联产计酬、包产到户的生产责任制。
  据1980年9月统计:实行几定一奖或包干上交积累的责任制,有516个大队,占65%左右。大队农工副各业实行统一分配,仅有100多个队,占大队总数的15%。生产队的责任制:田间作业,大忙季节包工到组、定额到丘、责任到人、验收拨工分的责任制有1959个生产队,占生产队总数的54%;大田生产几定一奖,联产计酬责任制,有80多个生产队,占2.3%;生产队小型副业包给专业组、专业户、专业人实行联产计酬或包干上交的责任制,有560个队,占15%。当时,群情高涨,形势发展很快。至12月末,分田分地到户(实际上是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有795个生产队5299.4亩;大田包产到户155个队;小段包工、定额计酬2954个队;专业承包、联产计酬211个队;包干到组71个队;包产到户237个队;记工加评议165个队;其他66个队。
  鉴于上述情况,1981年6月,县委提出包产到户、专业承包、联产计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包工包产等多种形式生产责任制。同时指出:“对于长期贫困地区的群众搞了包产到户或包干到户的应该允许。”8月11日,县委决定抽调机关干部和区、社书记80余人,深入社队推行生产责任制,接着工作队人员增加到963人,先后分三批落实了全县农业生产责任制。至1981年末,基本上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联产到组的23个生产队,占生产队总数4823个队的0.5%;联产到劳的325个队,占7%;联产到户4453个队,占92%,其中“双田”(口粮田、责任田)制的有3714个队,占77%;包工定额22个队。已签订承包合同的有1437个队,占30%。随着农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农业生产责任制不断完善,截至1982年5月底,实行专业承包,家庭联产计酬的占99.19%,并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多数为3年。1983年5月和1984年10月,县委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先后提出延长5~10年和15年。
  1990年7月26日,县委、县府批转县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稳定和完善大田承包责任制的报告》,强调坚持和维护土地公有制,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保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后来,县委提出农业生产责任制30年不变的规定。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主体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在完成国家粮食征购任务,上交集体的公共积累后,剩下的归自己所有的制度,废除了“大锅饭”弊端,促进了生产发展,有的群众对包产到户,两权分离作了高度的概括:“三十年前分田分地是耕者有其田;三十年后分田分地是耕者有其责。”
  林业,实行山权、林权和责任承包权三定责任制。1982年,全县落实定权发证。1983年,在查清山权、林权的基础上,落实责任制,全县划分自留山10.16万亩,占山地面积89.26万亩的11.3%;有78万亩落实了林业责任制,占山林面积的87%。其中:联产承包到户19.25万亩,占21.4%;统一经营,专人管护的有59.46万亩,占66.2%;承包到组2000亩,占0.4%;社队,专业经营6000亩,占1.2%,责任制期限延长15~20年。同时,茶、桑、桔也全部落实承包责任制。1984年县委提出将全部或大部分山林作为自留山划分到户的改革措施,至4月止,已划分自留山到户的有42.6932万亩,占山林总面积的51.7%。
  渔业,以水面面积为单位承包,全县共有水面面积3.2万亩,落实承包到户2.4万亩,占80%。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随着农业改革的深入、发展,放宽政策,延长土地承包制,允许农民离土离乡经商及经营各种种植、养殖等专业,发展商品生产,从而使新型的专业户、专业村、联合体、股份合作制蓬勃涌现。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实现从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化,使生产要素优化组合,以保证粮食生产稳步增长。据1983年7月统计,全县有专业户、重点户2.6335万户,其中种植专业户5081户。1984年,烈桥乡马宅村马养南户产粮3.6万斤,卖给国家商品粮2.5万斤。崇道乡石溪村徐旭希承包荒田80亩,种植杉木。大后乡下杜曹村陈茂科、曹根种,承包茶园35.27亩,售茶6020斤;雅吕乡横渡村吕永叔,承包桑园养蚕,售茧1369斤。他们有胆识、勤奋劳动,率先走上致富之路,促进农村经济繁荣。
  1995年末,全市经营粮田1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108户,共2182亩,其中经营100亩以上的有5户,645亩。金圣有在古丽镇华溪村承包经营粮田151亩,卖给国家商品粮10.5万斤,得到市人民政府物质和精神奖励。
  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方面,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的指示精神,县土管局于1991年12月,在石柱镇下里溪村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试点。全村有406户农户共有使用宅基地4.8636万平方米,交纳宅基地使用费1.1万多元。后根据上级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指示精神,暂停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
  国有土地使用制度
  建国以来,永康的国有土地,实行由县人民政府批准,以行政手段无偿划拨给有关单位无限期地使用,但使用者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转移。这种土地使用制度一直沿用至今。1990年5月19日后,强调除基础工业、能源、交通、公益事业、公共设施、机关等用地可以行政划拨外,其余要求进行有偿出让。90年代以来,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下降。
  1952年1月6日,建立永康县农场及城区、石柱区、历山区、芝英区、方岩区、龙山区、象珠区、倪宅区等8个区农场,拥有国有土地785.42亩的土地使用权。1953年2月4日,对区级农场进行调整,历山、石柱、芝英3个区农场移交县劳改队经营;城区农场并入县农场;方岩、象珠、龙山、倪宅区农场停办,土地出租给常年互助组经营。
  据1988年12月7个建制镇国有土地使用申报登记,有338个单位使用国有土地819宗,面积3.6179万亩,占单位使用国有土地总数的97.05%;有居民3672户、农民851户使用国有土地4775宗,计面积393.78亩,占个人使用国有土地数的72.98%。有66个单位非法占用国有土地66宗,计面积249.27亩,有70户个人非法占用国有土地70宗,计2.011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改革开放。在沿海地区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浪潮的推动下,1985年在芝英镇开拓新区的实践中,永康进行了土地有偿出让的尝试。永康县农业局土地管理股在深入芝英充分调查基础上,与芝英镇党委、政府拟定了新建富民大街(今后城大街)和南市街商品房等基建项目的具体方案,向县委、县府提出了征用后城畈等土地,进行有偿有期出让的报告。是年5月4日,县府同意征地申请并转呈省府。是年6月1日,省府下达同意征地1.28万平方米,开拓芝英集镇的批复。根据这一批复芝英镇政府在县有关部门的监督帮助下,通过征地和有偿有期出让等手续,放手让经商办厂能人投标,并在受让的地块上相继建起172幢三四层高的商住楼,镇政府利用土地出让筹措的资金,开辟富民大街,并修建7公里长的环镇公路和4条街道,扩建0.46万立方米的芝英工业生产资料专业市场。芝英面貌焕然一新,乡镇工业、商业和农业生产迅速增长。芝英的做法,得到了省和国家建设部领导的好评。芝英被列入金华市农村建制镇规划建设的试点镇。1986年省内许多县来人参观,称赞芝英的做法“有创造性”,是“全省之首”,芝英经验“值得借鉴”。
  1992年3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永康县列入全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试点县之一。是年4月9日,成立永康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经过一个多月的准备,发出《永康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等4个重要文件。5月15日,隆重举行永康县首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招标仪式,将坐落在九铃路边的10块商业用地(面积505.68平方米)、5块住宅用地(面积1387.3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中标者,收取出让金409.7399万元。出让时限分别为50年、70年。
  1993年,市委、市人民政府做出决定,为了加快土地供应转轨速度,增大出让土地比例,对国家建设用地一律实行有偿有期出让的单轨制。低偿起步,分步到位,并根据不同的土地级别实行不同的土地价格。对商业、金融、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按市场价格出让;对城区工业用地实行全额地价出让;对党、政、军、文化、教育、卫生等机关和公共用地,采取协议方式,以“成本价”出让。1994年,市委、市人民政府专门发文,允许乡镇人民政府,在市土地管理部门指导下,出让工业小区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所提收益由乡镇人民政府用于工业小区开发和集镇建设以及农业开发。同时还允许在工业小区内购建厂房的企业,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转让的,转让时政府按其享受政策优惠的程度适当参与分成。
  与此同时,市委、市人民政府制订《永康县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加快国有城镇集体工商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凡未经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未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或骗取批准,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一律按违法占地行为论处,土地收回国有,交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按照这些规定,市区和一些建制镇,相继开展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995年底,全市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出让和协议出让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21.22万平方米。

知识出处

永康市土地志

《永康市土地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系统地记叙了永康设县1700多年土地资源、土地制度、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管理的历史和现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举措、发展和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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