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兵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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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651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兵役
分类号: E289.55
页数: 3
页码: 519-537
摘要: 本章记述了永康县的军事的兵役,包括征兵制、志愿兵役制、义务兵役制、预备兵役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永康县 军事 兵役

内容

第一节 征兵制
  民国初期,各军阀军队扩充兵员,均行募兵制。22年(1933)6月,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推行征兵制,但募兵、抓丁仍未停止。27年1月,开始征集国民兵。初定年满20~30岁为甲级,30~40岁为乙级。后改为年满18~35岁为正规备补兵,年满35~45岁为运输备补兵。32年1月,实施年次征集,以征集年满20岁(即21虚岁)一个年次的壮丁。如不敷额,再依各个年次一直征至25岁止。26~30岁为预备兵,31~40岁为后备兵。34年,征集年龄又奉令改为21~35岁。把36~40岁的壮丁也列入抽签,每年由乡(镇)公所造具适龄壮丁名册送县,再由县政府兵役科以乡(镇)为单位,依年龄分甲乙两级抽定签号次序。需要征集时,以签号为序,由乡(镇)公所将挨到签号的应征壮丁捆送常备队。经短期训练,送师管区。
  民国27年10月,省政府颁布《浙江省战时纳金缓役暂行办法》,凡适龄壮丁只要向政府缴纳一定数量的现金,就可缓服兵役。纳金标准:总财产未满万元的交现金200元,总财产万元以上的依次递加。当局借此敛财,并使富人避役合法化。因此各级征兵人员沆瀣一气,串通舞弊,趁机强派壮丁谷,勒索“安家费”,以致冒名顶替、得钱卖放等事屡有发生。由此出现壮丁贩子和兵棍,把贩卖壮丁视为生财之道。
  永康征兵额:民国30年,4601名;33年,4048名;34年,516名;35年,401名。
  第二节 志愿兵役制
  1950~1954年,实行志愿兵役制。仅1951年,全县城乡工人、农民、学生报名参军的就有万余名,经过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有1500名青年志愿应征入伍。
  第三节 义务兵役制
  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是年11月,县人民政府成立兵役委员会(后改称征集兵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兵员征集工作。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征青年,经征集办公室批准,发给入伍通知书,由部队前来接收。1984年后,采取由地方负责送兵和部队接兵相结合的办法。
  1956年开始,招收飞行学员和滑翔员,主要对象是在校高中毕业班学生。1981年,停止招收滑翔员。
  第四节 预备兵役
  预备役是后备兵员,根据国家需要随时应召入伍服役。预备兵役包括预备役士兵和军官。凡依法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8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和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类预备士兵;依法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经预备役登记的29~35岁的退出现役士兵,以及其他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男性公民,为第二类预备役士兵。凡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授予预备军官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专职武装干部、民兵干部、非军事部门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为服预备役军官。1956年,全县进行预备役普查登记,约占适龄公民的75%。1982年4月,对1981年以前的退伍军人进行普查登记,凡身体、政治条件合格的退伍军人都要服预备役。从此结合当年退伍,接收安置工作,每年坚持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统计制度。逐个登记、填卡,做好专柜存档,专人管理工作。

知识出处

永康县志

《永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永康县的历史、地理、风俗、人物、文教、物产等方面的专书,包括政区、自然地理、居民、土地、农业、水利电力、百工、工业等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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