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精简安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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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64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精简安置
分类号: F249.275.5
页数: 2
页码: 516-517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60年至1984年,永康县根据上级指示,对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进行了多次精简下放,安置到农村或其他单位。同时,对精简下放职工给予了一定的生活救济和招工照顾,并解决了部分遗留问题。
关键词: 永康县 劳动就业 精简安置

内容

1960年,动员精简了一批“大跃进”期间进厂的农民工回农村。1961年撤并机构,精简下放一批职工。至1963年底,全县精简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2671人,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2613人。减少吃商品粮人口8677人。
  1964年2月,成立城镇人口上山下乡动员安置办公室,对精简下放职工进行慰问,生活困难者予以照顾。对1957年前参加工作的带病回乡的老职工按月发给原工资40%的救济金,并补助医药费三分之二。1969年9月,根据上级指示,把符合招工条件的精简下放职工列为招工对象,一部分精简下放职工重新进厂就业,或吸收做临时工。此后,根据省革委会文件,又把在1970年9月20日前进厂做临时工的精简下放人员均转为正式工。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党和人民政府重视处理精简下放职工遗留问题。对1957年前参加工作的精简下放职工进行逐个落实。大部分转为居民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一部分保留农村户口,领取生活费。对其中夫妻双方精简下放,一方1957年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照顾符合条件的本人或子女一人招回原单位工作;对1957年前参加工作精简下放后死亡的职工,允许迁出一名子女转为居民户口参加招工。1984年,对一部分户粮迁出后,因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精简下放老职工,经本人申请,主管部门批准,户粮仍迁回农村,改为享受经济补助。
  另外,对建国前后参加工作,1960年动员退职回乡的老干部,分别给予每月20~40元的生活补助。对解放初期参加工作,因文化低等原因,1956年动员回乡的部分干部职工,工作满4年,目前生活有困难的每人每月给予12~15元生活补助。

知识出处

永康县志

《永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永康县的历史、地理、风俗、人物、文教、物产等方面的专书,包括政区、自然地理、居民、土地、农业、水利电力、百工、工业等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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