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职工福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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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64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职工福利
分类号: F249.275.5
页数: 1
页码: 515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永康县的劳动人事的劳保福利的职工福利,国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先后实行包括如下主要内容的职工劳保待遇:①够到退休条件退休的,按工龄长短享受原工资60~80%的待遇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永康县 劳保福利 职工福利

内容

建国后,国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先后实行包括如下主要内容的职工劳保待遇:①够到退休条件退休的,按工龄长短享受原工资60~80%的待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待遇的,退休后享受原工资待遇;不具备退休条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作退职处理,享受原工资40%待遇。1983年8月起,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由25元提高到30元;退职生活费由20元提高到25元。②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工伤致残不能再工作者按本人标准工资80%计发。不到40元的按40元发给;生活不能自理的每月加发护理费36元。③病假期间,6个月以内,工龄2年以上不满8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60~90%。工龄满8年以上,按本人工资100%发给。6个月以外,按病伤救济费标准发给救济费。④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伤,治疗费、住院费、就医路费、住院膳费的三分之二均由行政负担;职工患病及非因工负伤,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均由行政负担;实行全劳保的国营厂矿职工的直系供养亲属并可享受报销二分之一手术费和药费待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则实行公费医疗。为方便职工就医,一些厂矿、机关、学校还建有医务室。⑤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按规定标准发给遗属补助费。
  1949年对从事有毒、有害、高空、高湿、井下作业工人,政府作出发给保健食品的规定。1987年全县享受保健食品职工人数,甲级313人、乙级1733人、丙级851人。
  1984年,劳动制度改革后,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的合同制长期工,根据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合同制长期工社会保险试行办法》实行社会保险。至1987年底,已有58个有合同制长期工的单位共缴社会保险金203976.69元。
  1987年10月,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均衡企业负担,成立永康县企业离退休职工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开展离退休职工保险基金统筹工作。

知识出处

永康县志

《永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永康县的历史、地理、风俗、人物、文教、物产等方面的专书,包括政区、自然地理、居民、土地、农业、水利电力、百工、工业等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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