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劳动保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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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64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劳动保护
分类号: F249.275.5
页数: 2
页码: 513-514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民国时期到改革开放后我国劳动保护工作的发展历程,重点突出了解放后政府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劳动保护法规和措施,有效地保障了工人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改善了劳动条件和环境,特别是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给予了合理照顾和特殊保护。文章还举例说明了永康县在尘毒治理、消烟除尘、女工冲洗室、托儿所等方面所做的努力和成效。
关键词: 永康县 劳保福利 劳动保护

内容

民国时期,政府没有劳动保护法规,工厂无任何劳动保护措施。
  解放后,工人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受到保护。1956年5月后,全面实行劳动保护“三大规程”(即《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女工保护条例,为劳动保护确立了法律地位。避免和减少了伤亡事故的发生。
  1958年,片面追求高指标、高速度,劳动保护被忽视,工厂矿山伤亡事故迭起。1960年县人民委员会制定厂矿安全生产教育11条,并发出通知要求县属厂矿普遍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并宣传贯彻执行,使安全生产有所好转。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厂停产闹“革命”,劳动保护随之停顿。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县有关部门努力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劳动保护的一系列文件,劳动保护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
  为减少尘毒危害,改善劳动条件,永康拖拉机厂除省里拨款80000元用于铸工车间混砂工段尘毒治理外,还从1982年开始自筹资金443349元,安排了4个劳保技术措施项目。县仪表厂投资15000元改造氰化钠(钾)电镀生产工艺。省劳动局于1983年拨款20000元给县砩矿横山矿区用于井下通风。县砩矿严禁干式凿岩,坚持推行水封爆破、湿式凿岩、型头洒水,以降低矽尘浓度。县卫生部门1979~1985年组织力量多次在全县有接触或生产尘毒厂矿进行粉尘度、铅、苯、汞等有毒物质含量测定和接触尘毒工人健康检查拍片、职业病普查等,并为全县54个厂矿9764名工人建立劳动卫生档案。1987年,对全县乡镇企业接触尘毒工人770人作了健康检查。建立尘毒监测点181个。
  为改善城乡环境,自1982年7月1日起,对超标排放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实行征收排污费。为减少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1985年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规,制定颁布了《永康县消烟除尘暂行办法》。
  在女工劳动保护方面,根据妇女生理特点,对有害女工健康的工种禁止使用女工;在女工“四期”(月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给予合理照顾。有条件厂矿建立女工冲洗室。女工产假休息天数,由解放初的42天增加到现在的90天(难产105天)。节育手术休息天数:输卵管结扎30天、人工流产14天、放环3天。工资照发。对严重影响女工健康的子宫脱垂、尿瘘等常见病,多次进行普查普治。有女工50人以上的厂矿,工会建立女工委员会,着重保护女工权益。永康拖拉机厂、布厂等女工较多单位办有托儿所、幼儿园,解决女工后顾之忧。

知识出处

永康县志

《永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永康县的历史、地理、风俗、人物、文教、物产等方面的专书,包括政区、自然地理、居民、土地、农业、水利电力、百工、工业等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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