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劳保福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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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640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劳保福利
分类号: F249.275.5
页数: 3
页码: 513-515
摘要: 本章记述了永康县的劳动人事的劳保福利,包括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监察、职工福利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永康县 职工 劳保福利

内容

第一节 劳动保护
  民国时期,政府没有劳动保护法规,工厂无任何劳动保护措施。
  解放后,工人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受到保护。1956年5月后,全面实行劳动保护“三大规程”(即《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女工保护条例,为劳动保护确立了法律地位。避免和减少了伤亡事故的发生。
  1958年,片面追求高指标、高速度,劳动保护被忽视,工厂矿山伤亡事故迭起。1960年县人民委员会制定厂矿安全生产教育11条,并发出通知要求县属厂矿普遍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并宣传贯彻执行,使安全生产有所好转。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厂停产闹“革命”,劳动保护随之停顿。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县有关部门努力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劳动保护的一系列文件,劳动保护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
  为减少尘毒危害,改善劳动条件,永康拖拉机厂除省里拨款80000元用于铸工车间混砂工段尘毒治理外,还从1982年开始自筹资金443349元,安排了4个劳保技术措施项目。县仪表厂投资15000元改造氰化钠(钾)电镀生产工艺。省劳动局于1983年拨款20000元给县砩矿横山矿区用于井下通风。县砩矿严禁干式凿岩,坚持推行水封爆破、湿式凿岩、型头洒水,以降低矽尘浓度。县卫生部门1979~1985年组织力量多次在全县有接触或生产尘毒厂矿进行粉尘度、铅、苯、汞等有毒物质含量测定和接触尘毒工人健康检查拍片、职业病普查等,并为全县54个厂矿9764名工人建立劳动卫生档案。1987年,对全县乡镇企业接触尘毒工人770人作了健康检查。建立尘毒监测点181个。
  为改善城乡环境,自1982年7月1日起,对超标排放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实行征收排污费。为减少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1985年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规,制定颁布了《永康县消烟除尘暂行办法》。
  在女工劳动保护方面,根据妇女生理特点,对有害女工健康的工种禁止使用女工;在女工“四期”(月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给予合理照顾。有条件厂矿建立女工冲洗室。女工产假休息天数,由解放初的42天增加到现在的90天(难产105天)。节育手术休息天数:输卵管结扎30天、人工流产14天、放环3天。工资照发。对严重影响女工健康的子宫脱垂、尿瘘等常见病,多次进行普查普治。有女工50人以上的厂矿,工会建立女工委员会,着重保护女工权益。永康拖拉机厂、布厂等女工较多单位办有托儿所、幼儿园,解决女工后顾之忧。
  第二节 劳动安全监察
  1979年10月,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后,各厂矿把安全生产列入议事日程。厂有检查小组,车间班组有检查员。永康拖拉机厂等12个单位还实行了领导干部安全值班制度。县砩矿,自1978年起逐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三级网”(矿安全生产委员会、矿区安全生产小组、班组安全生产员)和执行作为矿山安全生产法规的《安全生产14条》,连年被省评为萤石系统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为使工人掌握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知识,各厂矿均举办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班,对新招收的工人则进行厂级、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后方准上岗操作。永康拖拉机厂月事故频率,1979年已降到国家规定的3‰以下(即1977年6.8‰,1978年3.11‰,1979年1.95‰)。从1980年开始,每年5月定为安全月,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仅在1983年安全月活动中,就查出大小事故隐患1583条,整改1292条。
  劳动安全监察以蒸汽锅炉、压力容器、矿山开采为重点。为加强管理,成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组,建立档案。查出隐患,采取措施,提高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水平。1983年还举办厂矿企业分管安全监察专(兼)职干部培训班和特殊工种培训班。为加强对全县小型萤石矿开采的安全管理,1985年8月对全县14个乡镇小矿山100多个矿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236条,整改234条。建立压力容器普查登记建档领导小组并设办公室。完成355台压力容器普查建档。对危害安全的7台在用压力容器设备发出停止使用通知,防止了事故发生。
  1987年,推广和健全安全生产“三级管理网”,任命监察员73人,并进行了培训。部分乡镇企业开始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网,制订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节职工福利
  建国后,国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先后实行包括如下主要内容的职工劳保待遇:①够到退休条件退休的,按工龄长短享受原工资60~80%的待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待遇的,退休后享受原工资待遇;不具备退休条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作退职处理,享受原工资40%待遇。1983年8月起,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由25元提高到30元;退职生活费由20元提高到25元。②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工伤致残不能再工作者按本人标准工资80%计发。不到40元的按40元发给;生活不能自理的每月加发护理费36元。③病假期间,6个月以内,工龄2年以上不满8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60~90%。工龄满8年以上,按本人工资100%发给。6个月以外,按病伤救济费标准发给救济费。④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伤,治疗费、住院费、就医路费、住院膳费的三分之二均由行政负担;职工患病及非因工负伤,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均由行政负担;实行全劳保的国营厂矿职工的直系供养亲属并可享受报销二分之一手术费和药费待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则实行公费医疗。为方便职工就医,一些厂矿、机关、学校还建有医务室。⑤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按规定标准发给遗属补助费。
  1949年对从事有毒、有害、高空、高湿、井下作业工人,政府作出发给保健食品的规定。1987年全县享受保健食品职工人数,甲级313人、乙级1733人、丙级851人。
  1984年,劳动制度改革后,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的合同制长期工,根据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合同制长期工社会保险试行办法》实行社会保险。至1987年底,已有58个有合同制长期工的单位共缴社会保险金203976.69元。
  1987年10月,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均衡企业负担,成立永康县企业离退休职工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开展离退休职工保险基金统筹工作。

知识出处

永康县志

《永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永康县的历史、地理、风俗、人物、文教、物产等方面的专书,包括政区、自然地理、居民、土地、农业、水利电力、百工、工业等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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