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用工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永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63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用工制度
分类号: F249.275.5
页数: 3
页码: 505-507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永康县的劳动人事的职工的用工制度,包括民国时期用工制度、解放后用工制度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永康县 职工 用工制度

内容

一、民国时期用工制度
  民国时期,厂、店用工纯为雇用制。雇用形式主要有两种。
  艺徒契约制 各行业厂、店招收艺徒、学徒,须与老板订立艺徒契约。学徒年龄一般在12~20岁间,须有介绍人担保,学徒期一般3年。学徒期间,老板不发工资只给伙食,另发少许理发、洗衣钱,年终发给少量实物作为奖励,但无统一规定。学徒一般均须交付押金10~15元(银元),期满退还。学徒在学徒期内,不能中途离开,否则没收押金,还要向担保人追索损失。另一种,如布厂学徒进厂学艺,须自贴伙食给厂方织布半年;袜厂学徒学艺则须自贴伙食给厂方织袜40~50打(每打12双),作为付给厂方的学艺代价,并须有人担保,订立契约。商店学徒,在学徒期,每天站柜台12小时以上,还要做烧饭、打扫卫生等杂活,吃饭不能上桌,换洗衣服要检查。
  职员聘雇制 厂、店招用职员和学徒期满出师的工人、店员(亦称伙计),均系聘雇制。聘雇期限和薪金,由雇主与受聘雇者双方协商。聘雇期一般定1年,但老板对受雇者认为不满意,即可解雇。临时工和季节工,则由雇主根据需要招用。雇用时间与工资不一,职员生活很不稳定。
  二、解放后用工制度
  解放后,人民政府对城镇劳动就业进行管理。招用职工建立以固定工为主的用工制度。此外,还有合同工、临时工、轮换工等用工方式。临时工又有计划内与计划外之别。
  固定工的招收,“文化大革命”前,主要是复员军人和统一分配的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1970年后,一般采取根据上级批准招工指标,先城镇后农村招收。城镇招收对象以复员军人和待业青年为主。招收办法是把招工名额分配到各单位,由各单位推荐。在农村招收的主要是野外作业和重体力劳动工,对象是复员军人和贫下中农子弟。招收办法是把名额分配到各公社(乡镇),由各大队(行政村)推荐。均经劳动部门批准后录用。1973~1978年招工对象转到以城镇待业青年和下乡知识青年为主,仍行推荐办法。1979年后招收固定工逐步实行“公开招考,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1982年试行补充用工制,招收补充工172名。1978年6月至1983年8月,实行职工退休退职“子女补员”制度,有3637名(绝大多数农村户口)干部职工子女“补员”参加工作。1983年9月起,停止“子女补员”。1986年起,实行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家在农村的老职工退休后,允许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招工考试,优先录用。1984年起,用工制度进行改革。是年7月起,除安置复员退伍军人、技校毕业生和经批准的征地招工仍为固定工外,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并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由劳动部门核定招工指标,企业和应招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改变统招统配办法,给企业用工自主权。即全民单位在劳动计划指导下自行组织招工,制定招工简章,组织公开招考,择优录用;对县属集体单位招工,劳动部门由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需要决定劳动计划和用工制度。1984年,全民单位招收录用合同制长期工146名;1985年招收366名。另外,县供销社是年招收农民合同制职工148名。1986~1987年招收合同制工人,全民708名,集体504名。1987年底,全县有合同制长期工1752名。在改革用工制度同时,劳动计划部门也注意解决厂矿企业所急需的技术力量问题和职工中夫妻多年两地分居、年老职工身边无子女照顾等问题。

知识出处

永康县志

《永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永康县的历史、地理、风俗、人物、文教、物产等方面的专书,包括政区、自然地理、居民、土地、农业、水利电力、百工、工业等内容介绍。

阅读

相关地名

永康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