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编 劳动人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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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627
颗粒名称: 第二十编 劳动人事
分类号: F249.275.5
页数: 22
页码: 497-518
摘要: 本编记述了永康县的劳动人事,包括干部、职工、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劳动就业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永康县 劳动 人事

内容

第一章 干部
  第一节 干部队伍
  一、干部数量
  解放初,干部数量少。至1949年底,全县共有干部366人(不包括中小学教师)。1950年,增至752人。其中,南下干部75人,坚持地方斗争干部42人,录用的旧职人员45人,解放后新参加工作的干部590人。1953年,全县干部增至1080人。1954年严格编制,裁减冗员后,年底干部总数910人。至1959年增至1475人。1961、1962年干部精简下放。1962年底降至1237人。1965年1389人。1978年后,由于大中专毕业分配、军队干部转业以及落实政策,“以工代干”转干等原因,干部人数逐年增加。至1987年,干部达6606人(包括中小学教师2675人)。
  二、干部结构
  1949年主要由南下、坚持地方斗争和新参加工作的工农积极分子、知识青年组成。文化程度较低,大中专(包括高中)文化程度只占11.5%,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占46.3%。年龄较轻,25岁以下占62.5%,26~35岁占33.6%,46~55岁只14人,不到总数的4%。以后,吸收干部主要从工农中选拔。“文化大革命”十年又耽误了一代人的文化培养,致使文化程度偏低。至1978年(包括中小学教师)大专文化只占15%,高初中文化占71.8%。小学以下还占13%。而且年龄偏大。1978年后,重视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干部结构发生较大变化。1983~1984年机构改革,新提拔到县部、委、办、局领导班子的42名干部,平均年龄40.9岁,文化程度高中以上36人,其中大专文化程度22人。机构改革后的89名县部、委、办、局领导班子干部,平均年龄44.5岁,比原来的51.1岁下降6.6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62人,占70%,其中大专文化程度27人。1986年全县干部的文化程度已达到初中以上。其中大专毕业以上占21.6%,中专、高中占50.8%,初中占27.5%。年龄结构35岁以下占43.5%。
  三、干部来源
  从工农积极分子、复员军人、知识青年中招收 1949年329人,1950年7、8月233人。至1950年11月,全县共吸收干部615人。1958年又吸收了一批干部。以后,工厂、农村、学校以及国家机关按照编制指标吸收干部。60年代开始出现“以工代干”、招用半脱产(工分加补贴)干部担任行政工作和选聘大批民办教师在中小学任教等现象。至1979年,这三部分人员共达2492人。其中担任科以上领导职务的153人,行政管理工作的322人,专业技术工作的942人,民办教师1034人,其他工作的35人。1983年,对1979年前的“以工代干”进行整顿,有468人转为国家正式干部;“以工代干”人员中的民办教师和厂矿企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转为公办教师,授予技术职称;对1980年1月后的“以工代干”人员不列入转干范围,按劳动人事部《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录用。1983年7月起,“以工代干”的不予承认,即不再搞“以工代干”。1981年,录用干部恢复公开招考。1984年,招收录用乡镇干部实行合同制。至1987年,全县有合同制干部142名。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国家统一分配永康的大中专毕业生,一般均分配文教卫生及厂矿科技部门工作。“文化大革命”前后人数很少。1981~1987年,共分配大专毕业生679人、中专毕业生1074人,两项合计占同期新增干部人数的45%。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据不完全统计,1959年前共安置114名。其中营级10名,连级26名,排级78名。一般均安置重点企业与事业单位任政治副职,一部分任区乡级干部。1973~1987年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共403名。其中团级和部分营级安置行政机关,其余大部分安置企事业单位、公安战线和区、社(乡、镇)工作,少数安置集体所有制单位。1980年8月,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给1969年至1975年作复员安置的155名军队干部改办转业手续,恢复干部身份和工资级别待遇。
  第二节 干部管理
  一、党政干部管理
  建国初,干部由县委统一管理。1952年12月后,干部档案、干部调动等具体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科分工负责。50年代末,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考察、提拔、任免,实行县委领导下的分级管理。规定:省、地委管理的干部,县委主要从考察、培养、教育等方面协助省、地委管理,并对这些干部的提拔、调动提出意见,决定权在省、地委;县委管理的干部,各有关党组可以向县委提出调动和提拔建议,决定权在县委;一部分部、委、办、局所属基层单位领导干部的提拔、调动,报县委组织部或宣传部审批,由相应党政机关任免。“文化大革命”期间,具体负责管理干部的县委组织部和人民委员会人事科被取消,干部管理混乱。1977年恢复组织部,建立县人事局,干部管理恢复正常,并逐步放权。
  1982年5月,为尽快实现领导班子革命化、年轻化、专业化、知识化,县委把各大系统所属单位正副职干部的任免权限,委托宣传部和各大系统委、办、局党组审批。1984年8月,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按照“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县委批转组织部《关于调整干部管理办法和管理范围的请示报告》。原属地委管理的部、委、办、局以及级别相当的各部门正职,属县委工作部门的,由县委常委决定任免;属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经县委审议后,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并将原属县委管理的一部分干部管理权限下放至各大系统、主管局和区委管理,进一步“简政放权”。
  1987年,对712名国家机关行政干部进行确定职务系列职称。其中副主任科员级(一次性定)177人、科员级467人、办事员级68人。
  二、专业技术干部管理
  对各类专业技术干部,长期以来与党政干部同样管理。1978年后,对专业技术干部逐步实行按专业特点分系统管理。
  1980年5月,为了鼓励专业技术干部进取向上,根据国务院《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和永康技术力量情况,进行专业技术干部职称评定。职称评定分职称套改复查、职称考核评定、职称晋升三个方面。经过评定,工程师、主治医师、农艺师、会计师等中级职称由金华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助理工程师、医师、助理农艺师、助理会计师等“助师”级以下职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授予。1981年批准授予中级职称者16人、助师级职称者112人、技术员职称者77人。1982年批准授予中级职称者93人、助师级职称者378人、技术员职称者386人。1986年6月,根据上级指示,在事业单位首次进行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至1988年6月结束。全县参加职称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5183人,评审结果,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82人、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1127人、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3639人(其中助师级2815人,技术员级824人)。
  为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引进科学技术力量,振兴永康经济,1984年成立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1984~1987年引进科技人员119人,其中助师级以上23人,技术员41人。
  第三节 落实知识分子政策
  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分为两个阶段:1978~1981年主要为建国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所造成的冤、假、错案和历史遗留问题平反,恢复知识分子的名誉地位,解除知识分子的历史包袱。至1981年,据不完全统计,平反涉及207人的所谓反革命集团假案2起,复查后撤销错误结论242起,改正错划右派106人;复查所谓“中右”案件193起。其中75人撤销原结论,47人恢复公职安排工作,48人退休退职,23人作其他处理。恢复名誉的仅在中小学教师中就有344人。1984~1987年复查落实政策251人,其中改办离休4人,退休100人,退职64人,恢复公职、恢复干部身份10人,发给生活费53人,病故善后处理16人。
  1982年2月,根据中央文件,落实知识分子政策。通过调查,了解到知识分子迫切要求解决入党难、住房条件差、知识更新、后顾之忧多、专业不对口等五大问题。县里先后成立有关专门机构负责落实。至1984年,已发展200多名知识分子入党。79名中级知识分子中有46名提拔到领导岗位。其中副县长级3人,科、局、正副厂长级13人。用非所学、专业不对口问题也得到了较好解决。对住房有困难的对象,实行“民办公助”等办法进行解决,并逐步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进修学习等问题。
  第四节 离休 退休
  1983年开始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办理离休。至1987年底,全县已办理离休手续的老干部288人,健在者265人,加上外地办理离休安置的31人,共296人。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67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229人。享受司局级待遇的117人。离休干部的待遇按照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优的原则,离休后工资照发,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工作的再加发1~1.5个月工资。
  1984年2月前,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安排管理。2月,县委专设老干部局管理离休干部工作。全县离休干部建立了4个党支部、7个党小组。在县工人文化宫专设老干部活动室、图书室、阅览室,开展各种活动。县人民医院设老干部病床34张,实行挂号、看病、付药三优先。又按各系统成立了19个学习活动小组(室),每月开展政治学习和各种健身活动。
  干部退休,1978年前按国务院1957年11月颁发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办理,退休人数很少。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规定》后,干部退休作为一项制度实行。自1979~1987年底止已办理退休的干部共1359人,其中中小学教师667人。对退休干部的管理,按县委组织部于1983年发出的《关于做好干部退休工作和加强对退休干部管理的意见》管理。对退休的低工资干部,按省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1983年6月《关于提高职工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的通知》作了提高。对退休后生活有困难的干部,经调查属实,由原单位另给补助。
  第二章 职工
  第一节 职工队伍
  民国11年(1922),永康创办小火力发电厂,随之出现产业工人。26年抗日战争爆发,针织业(袜厂)兴起。翌年省政府在芝英创建浙江省赈济难民染织厂,是当时规模最大的工厂,参加生产的难民多达2000余人,管理人员140余人,多属手工操作。1949年调查,县城有小工厂40家,商店422家。当年12月参加工会人数,共1639人,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工人和店员。
  建国后,政府接管官办企业,并把一些比较大的私人工厂改造成为国营工业。同时,又办了一批国营商业。这些工商企事业职工即成为全民所有制职工。一些小厂和个体分散的手工业以及商店,在政府领导下,自愿结合,组织起来,走集体化道路,以后发展成为集体所有制的工业和第三产业,这些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即为集体所有制职工。
  一、全民所有制职工
  1949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永康军管会接管官办电讯局和邮局,其职工,即为全民所有制职工。1952年,创建永康印刷厂、永康人民染织厂。是年有全民所有制职工2627人(包括国营商业职工、国家干部、教师,下同)。1956年,公私合营企业的大部分职工转为全民所有制职工。至1957年底,全民所有制职工增加到4317人。1958年,“大办工业”,从农村中大量招收工人。1959年末,全民所有制职工达6809人。
  60年代初期,根据中央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停办了一批工矿企业。1963年末,全民所有制职工减至4513人。1969~1970年,在农村复员军人和贫下中农子弟中招收野外作业和重体力劳动工794名,另从镇海、兰溪招收初高中毕业生279名。1970年底,全民所有制职工7047人。1971~1972年,将1970年9月20日前进厂的848名临时工转为固定工。至1976年全民所有制职工为8638人。
  1978年后,建设事业蓬勃发展,企业职工和国家干部人数相应增加。1982年,全民所有制职工达到15208人。1983年起,供销社划为集体所有制,职工人数相应减少。全民所有制职工,1984年14249人,1985年14856人,1987年16186人。
  二、集体所有制职工
  集体所有制职工即基本来自手工业工人和集体商业职工。1952年,全县集体所有制职工2758人,1957年6772人。1958年末,11175人。后经调整,一部分集体所有制工厂转为国营工业,一部分手工业被精简,职工减少,1965年降至2358人。“文化大革命”后期,集体所有制企业有所发展,1977年职工人数5006人。1978年后,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迅速发展,加之全县供销社于1983年恢复集体所有制性质,集体所有制职工人数大为增加。至1985年末共有8699人。1987年底达9905人。
  第二节 用工制度
  一、民国时期用工制度
  民国时期,厂、店用工纯为雇用制。雇用形式主要有两种。
  艺徒契约制 各行业厂、店招收艺徒、学徒,须与老板订立艺徒契约。学徒年龄一般在12~20岁间,须有介绍人担保,学徒期一般3年。学徒期间,老板不发工资只给伙食,另发少许理发、洗衣钱,年终发给少量实物作为奖励,但无统一规定。学徒一般均须交付押金10~15元(银元),期满退还。学徒在学徒期内,不能中途离开,否则没收押金,还要向担保人追索损失。另一种,如布厂学徒进厂学艺,须自贴伙食给厂方织布半年;袜厂学徒学艺则须自贴伙食给厂方织袜40~50打(每打12双),作为付给厂方的学艺代价,并须有人担保,订立契约。商店学徒,在学徒期,每天站柜台12小时以上,还要做烧饭、打扫卫生等杂活,吃饭不能上桌,换洗衣服要检查。
  职员聘雇制 厂、店招用职员和学徒期满出师的工人、店员(亦称伙计),均系聘雇制。聘雇期限和薪金,由雇主与受聘雇者双方协商。聘雇期一般定1年,但老板对受雇者认为不满意,即可解雇。临时工和季节工,则由雇主根据需要招用。雇用时间与工资不一,职员生活很不稳定。
  二、解放后用工制度
  解放后,人民政府对城镇劳动就业进行管理。招用职工建立以固定工为主的用工制度。此外,还有合同工、临时工、轮换工等用工方式。临时工又有计划内与计划外之别。
  固定工的招收,“文化大革命”前,主要是复员军人和统一分配的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1970年后,一般采取根据上级批准招工指标,先城镇后农村招收。城镇招收对象以复员军人和待业青年为主。招收办法是把招工名额分配到各单位,由各单位推荐。在农村招收的主要是野外作业和重体力劳动工,对象是复员军人和贫下中农子弟。招收办法是把名额分配到各公社(乡镇),由各大队(行政村)推荐。均经劳动部门批准后录用。1973~1978年招工对象转到以城镇待业青年和下乡知识青年为主,仍行推荐办法。1979年后招收固定工逐步实行“公开招考,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1982年试行补充用工制,招收补充工172名。1978年6月至1983年8月,实行职工退休退职“子女补员”制度,有3637名(绝大多数农村户口)干部职工子女“补员”参加工作。1983年9月起,停止“子女补员”。1986年起,实行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家在农村的老职工退休后,允许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招工考试,优先录用。1984年起,用工制度进行改革。是年7月起,除安置复员退伍军人、技校毕业生和经批准的征地招工仍为固定工外,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并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由劳动部门核定招工指标,企业和应招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改变统招统配办法,给企业用工自主权。即全民单位在劳动计划指导下自行组织招工,制定招工简章,组织公开招考,择优录用;对县属集体单位招工,劳动部门由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需要决定劳动计划和用工制度。1984年,全民单位招收录用合同制长期工146名;1985年招收366名。另外,县供销社是年招收农民合同制职工148名。1986~1987年招收合同制工人,全民708名,集体504名。1987年底,全县有合同制长期工1752名。在改革用工制度同时,劳动计划部门也注意解决厂矿企业所急需的技术力量问题和职工中夫妻多年两地分居、年老职工身边无子女照顾等问题。
  第三节 定员定额
  解放初,工业企业实行劳动工资与劳动定额相结合的劳动管理。1956年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工业企业相应建立定员制度,加强定额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1958年“大跃进”,工业定员定额中断,造成劳动力严重浪费。60年代初,工业企业经过整顿精简,重建定员定额制度。
  “文化大革命”开始,劳动定额和编制定员被当作对工人的“管、卡、压”加以批判和否定。至1976年,全民工业劳动生产率再次下降。1979年以后,定员定额重新确立。永康拖拉机厂通过对逐道工序逐个零件的测定,制定了新的劳动工时定额,并付诸实行。随后又作了四次调整,使工时管理水平达到接近全国同行业统一定额水平。1983、1984年,县里先后举办了定员定额专职干部培训班,配合企业整顿,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较好地调动了职工积极性。1984年全民工业总产值完成年计划118.3%,劳动生产率从1976年的6321元提高到16040元。1987年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全民工业劳动生产率达20966元。县以上集体工业劳动生产率,1976年4692元,1985年12856元,1987年达14767元。
  第三章 工资 奖金
  第一节 工资
  民国时期,职工工资,按行业工种不同,有的实行计件工资,有的实行计时工资。工资均甚菲薄。计时工资,早年多为年薪,后改为月薪。抗日战争爆发后,法币贬值,月薪一度改为以大米计算(月给大米25~50公斤不等)。有的计件工资也以大米计算。如解放前夕奇异布厂工人的织布工资,织一匹(20码)白布2.5公斤大米,斜纹布3公斤大米。
  解放初,私营工商业职工工资,由各行业自定。有的实行计时工资,有的实行计件工资,工资单位亦不统一。有的以大米为单位,有的以货币为单位。1952年永康印刷厂、永康染织厂实行按工资标准和劳动定额确定计件工资。1954年,进行工资改革,提高了生产第一线工人的工资。1956年,私营工商业有的转为国营,有的公私合营,职工工资均行工资制,终止了雇用工制度。是年,在国营工业施行八级工资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除少数原薪金制人员实行工资制外,均实行供给制。1952年冬,根据政务院《关于颁布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及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进行整顿评级。工资制和供给制工作人员的待遇均统一实行工资分制。并统一每工资分所含实物的品种和数量,按各人的月工资分额计算发给实物或现金。1954年,国家为使供给制逐步过渡到工资制,又根据工资分标准改行包干制。
  1955年7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将实行包干制和工资制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新拟30个等级工资标准,全部改行工资制。同时,对各个行业实行的各种形式的工资待遇,自是年7月1日起,改行货币工资制。
  1956年,实行工资改革。参加改革职工人数3410人,增资面达99%,人均月工资从改革前30.19元提高到38.44元,增长27.31%;原来工资最低的乡干部,人均工资从改革前20.42元提高到33.42元,增长63.65%。
  1963年,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中调整工资。在4023名参加调资的职工中,升级1778人(其中升二级34人),升级面达44%。加上定级、调整低工资和地区差,增资面达94%。人均月增资4.25元。
  1971年,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包括党政机关)普遍进行了一次低工资调整,人均月增资5.30元。
  1977年,对全民所有制职工,给1971年底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1966年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晋升一级;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按40%的升级面评定升级。是年,全民职工(含干部、教师)增资5549人,人均月增资5元、集体所有制职工增资2188人,人均月增资5元。
  1978年,给工作有突出成绩的175名全民职工和86名集体职工增加一级工资,升级面为2%,计增资1570.10元。人均月增资6元。
  1979年,对职工(包括全民、集体)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升级,升级面为44%,月增资33296.69元。是年,永康县工资区类别从二类调为三类,全县职工月增资9652元。
  1981年,给全县中小学教职员工和部分医务人员(包括厂矿医务室)调整工资。在现行标准工资的基础上,比照行政级别,采取先补后靠,再升级的办法进行。计升一级的2149人,靠一级的1106人,月增资15000元。
  1982年,给国家机关、科技、文教卫生等部门工作人员调资升级。部分人员升2级。计升级3739人。
  1983年,对企业职工进行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考核。经过考核,全民单位固定职工升一级的4549人,人均月增资7.47元;再升一级的共261人,人均月增资14.20元。集体单位职工升一级的2827人,人均月增资6.76元;再升一级的9人,人均月增资13.50元。同年,又给全县公安干警办理了调资,升级79人,月增资548.53元;定级28人,月增资285.50元;改行民警工资67人,月增资392.80元。
  1984年,给197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原二级工升为三级工;全民827人。月增资4748.99元;集体667人,月增资4064.80元。
  1985年,全面进行工资改革。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改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即将工资分解,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三个部分。为鼓励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护士助产士从事本职工作,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分别给教龄津贴和护(助)龄津贴。参加工改5792人,月增资96659.85元,人均月增资16.68元。工改后,全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全民职工(包括在事业单位的集体职工),进行工资区类别的调整(从4类调为5类)的5463人,月增资6522.69元。
  对企业则实行新拟工资标准,就近套入新标准,然后进行套改。对永康拖拉机厂和溶剂厂推行经济效益和工资总额挂钩的办法进行改革。改革的办法是:采取按效益、分产业、划类型,对不同企业,执行不同的工资标准。改革后,全县全民所有制企业,套改新拟工资标准的3284人,月增资19454.67元。升级的3846人,月增资36869.10元;定级2004人,月增资14275.29元。调整工资区类别4640人,月增资15785.31元。提高学徒生活费152人,月增资387元。合计全年增资1041256.44元。21个集体所有制厂矿,列入工改人数3633人,调整工资区类别3631人,月增资13145.14元。套改新拟定工资标准1469人,月增资12311.28元。升级3098人,月增资金额30747.50元。新工人、干部定级及学徒转正定级2072人,月增资15047.10元。合计全年增资855012元。另外,还允许企业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实行浮动工资、计件、计时工资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1986年6月,又给1985年工改后未达到职务工资最低标准的干部和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行政19级及对应级以下,工改后工资突出偏低的干部、技术人员1143人,月增资7376.30元。同年起,本县工资区类别由五类调为六类。人均月增资2元左右。
  第二节 奖金
  50年代初,对企业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虽有奖励,但强调“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只发奖旗奖状和少量实物,未发奖金。1958年,提倡技术革新、技术革命、新产品试验,设技术革新、新产品试验奖。设奖项目增多,曾出现奖金控制不严现象。1962年,对奖励制度作了整顿,改分等级评综合奖为单项计奖。凡能以劳动定额考核生产成绩的,都要制定先进的定额,超额完成定额的,多超产多奖励,并发给奖金。此外,还设节约原料、材料、燃料,降低生产成本,完成产品数量质量的节约提成奖等。后奖励制度推行到商业系统,奖金收入成为职工经常性的奖励工资。
  “文化大革命”开始,奖金制度被诬为物质刺激加以批判。以后,则把奖金改为附加工资,一律按每人每月3元发给。
  1978年恢复奖金制度。是年,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包括国家机关干部)实行一次性年终奖(平均每人10元)。翌年,电影院等20个单位首批批准实行奖金制度。接着,全县企事业单位普遍推行。奖金总额按计奖职工标准工资总额10%提取,提取的金额每人每月少于5元的按5元提取。奖励办法由各单位制定奖励细则,月评月发。一般分一、二、三等,每等人数,一、三等各25%,二等50%。机关事业单位则实行增收节支奖。一般每人每月5元。1981年出现部分企事业单位奖金不按核定数发放。是年,全县企业单位核定全年发放奖金634816元,实发726340元,超过91524元。为此,根据上级规定,提出发放奖金总额必须稳定在两个月标准工资以内,不得突破。
  1984年,随着企业与财政部门签订上缴税利承包合同,奖金制度也作了改革。即在保证完成生产计划、上缴税利前提下,按照企业经济效益好坏进行奖罚。生产计划、上缴税利完成得好的单位,根据“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职工得小头”的分配原则,可以多提取,多发奖金。完成得差的少发甚至不发奖金,即“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在企业内部,贯彻“奖勤罚懒”原则,按照职工贡献大小计奖,拉开差距,克服平均主义。
  第四章 劳保福利
  第一节 劳动保护
  民国时期,政府没有劳动保护法规,工厂无任何劳动保护措施。
  解放后,工人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受到保护。1956年5月后,全面实行劳动保护“三大规程”(即《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女工保护条例,为劳动保护确立了法律地位。避免和减少了伤亡事故的发生。
  1958年,片面追求高指标、高速度,劳动保护被忽视,工厂矿山伤亡事故迭起。1960年县人民委员会制定厂矿安全生产教育11条,并发出通知要求县属厂矿普遍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并宣传贯彻执行,使安全生产有所好转。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厂停产闹“革命”,劳动保护随之停顿。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县有关部门努力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劳动保护的一系列文件,劳动保护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
  为减少尘毒危害,改善劳动条件,永康拖拉机厂除省里拨款80000元用于铸工车间混砂工段尘毒治理外,还从1982年开始自筹资金443349元,安排了4个劳保技术措施项目。县仪表厂投资15000元改造氰化钠(钾)电镀生产工艺。省劳动局于1983年拨款20000元给县砩矿横山矿区用于井下通风。县砩矿严禁干式凿岩,坚持推行水封爆破、湿式凿岩、型头洒水,以降低矽尘浓度。县卫生部门1979~1985年组织力量多次在全县有接触或生产尘毒厂矿进行粉尘度、铅、苯、汞等有毒物质含量测定和接触尘毒工人健康检查拍片、职业病普查等,并为全县54个厂矿9764名工人建立劳动卫生档案。1987年,对全县乡镇企业接触尘毒工人770人作了健康检查。建立尘毒监测点181个。
  为改善城乡环境,自1982年7月1日起,对超标排放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实行征收排污费。为减少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1985年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规,制定颁布了《永康县消烟除尘暂行办法》。
  在女工劳动保护方面,根据妇女生理特点,对有害女工健康的工种禁止使用女工;在女工“四期”(月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给予合理照顾。有条件厂矿建立女工冲洗室。女工产假休息天数,由解放初的42天增加到现在的90天(难产105天)。节育手术休息天数:输卵管结扎30天、人工流产14天、放环3天。工资照发。对严重影响女工健康的子宫脱垂、尿瘘等常见病,多次进行普查普治。有女工50人以上的厂矿,工会建立女工委员会,着重保护女工权益。永康拖拉机厂、布厂等女工较多单位办有托儿所、幼儿园,解决女工后顾之忧。
  第二节 劳动安全监察
  1979年10月,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后,各厂矿把安全生产列入议事日程。厂有检查小组,车间班组有检查员。永康拖拉机厂等12个单位还实行了领导干部安全值班制度。县砩矿,自1978年起逐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三级网”(矿安全生产委员会、矿区安全生产小组、班组安全生产员)和执行作为矿山安全生产法规的《安全生产14条》,连年被省评为萤石系统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为使工人掌握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知识,各厂矿均举办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班,对新招收的工人则进行厂级、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后方准上岗操作。永康拖拉机厂月事故频率,1979年已降到国家规定的3‰以下(即1977年6.8‰,1978年3.11‰,1979年1.95‰)。从1980年开始,每年5月定为安全月,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仅在1983年安全月活动中,就查出大小事故隐患1583条,整改1292条。
  劳动安全监察以蒸汽锅炉、压力容器、矿山开采为重点。为加强管理,成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组,建立档案。查出隐患,采取措施,提高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水平。1983年还举办厂矿企业分管安全监察专(兼)职干部培训班和特殊工种培训班。为加强对全县小型萤石矿开采的安全管理,1985年8月对全县14个乡镇小矿山100多个矿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236条,整改234条。建立压力容器普查登记建档领导小组并设办公室。完成355台压力容器普查建档。对危害安全的7台在用压力容器设备发出停止使用通知,防止了事故发生。
  1987年,推广和健全安全生产“三级管理网”,任命监察员73人,并进行了培训。部分乡镇企业开始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网,制订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节职工福利
  建国后,国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先后实行包括如下主要内容的职工劳保待遇:①够到退休条件退休的,按工龄长短享受原工资60~80%的待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待遇的,退休后享受原工资待遇;不具备退休条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作退职处理,享受原工资40%待遇。1983年8月起,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由25元提高到30元;退职生活费由20元提高到25元。②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工伤致残不能再工作者按本人标准工资80%计发。不到40元的按40元发给;生活不能自理的每月加发护理费36元。③病假期间,6个月以内,工龄2年以上不满8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60~90%。工龄满8年以上,按本人工资100%发给。6个月以外,按病伤救济费标准发给救济费。④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伤,治疗费、住院费、就医路费、住院膳费的三分之二均由行政负担;职工患病及非因工负伤,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均由行政负担;实行全劳保的国营厂矿职工的直系供养亲属并可享受报销二分之一手术费和药费待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则实行公费医疗。为方便职工就医,一些厂矿、机关、学校还建有医务室。⑤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按规定标准发给遗属补助费。
  1949年对从事有毒、有害、高空、高湿、井下作业工人,政府作出发给保健食品的规定。1987年全县享受保健食品职工人数,甲级313人、乙级1733人、丙级851人。
  1984年,劳动制度改革后,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的合同制长期工,根据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合同制长期工社会保险试行办法》实行社会保险。至1987年底,已有58个有合同制长期工的单位共缴社会保险金203976.69元。
  1987年10月,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均衡企业负担,成立永康县企业离退休职工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开展离退休职工保险基金统筹工作。
  第五章劳动就业
  第一节失业安置
  解放初,县总工会在进行失业工人登记的基础上,介绍了22名失业工人(店员)就业。1953年4月,县人民政府拨款350万元(旧币)给失业工人生产自救小组,用以修理原“荣校”澡塘设备及房屋,解决部分失业工人生产自救。
  1956年春耕前,解决好城关镇及芝英、古山、唐先农村集镇无业失业人员94人就业。并根据省里分配,对150户杭州失业人员,做到随到随安置。
  第二节精简安置
  1960年,动员精简了一批“大跃进”期间进厂的农民工回农村。1961年撤并机构,精简下放一批职工。至1963年底,全县精简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2671人,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2613人。减少吃商品粮人口8677人。
  1964年2月,成立城镇人口上山下乡动员安置办公室,对精简下放职工进行慰问,生活困难者予以照顾。对1957年前参加工作的带病回乡的老职工按月发给原工资40%的救济金,并补助医药费三分之二。1969年9月,根据上级指示,把符合招工条件的精简下放职工列为招工对象,一部分精简下放职工重新进厂就业,或吸收做临时工。此后,根据省革委会文件,又把在1970年9月20日前进厂做临时工的精简下放人员均转为正式工。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党和人民政府重视处理精简下放职工遗留问题。对1957年前参加工作的精简下放职工进行逐个落实。大部分转为居民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一部分保留农村户口,领取生活费。对其中夫妻双方精简下放,一方1957年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照顾符合条件的本人或子女一人招回原单位工作;对1957年前参加工作精简下放后死亡的职工,允许迁出一名子女转为居民户口参加招工。1984年,对一部分户粮迁出后,因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精简下放老职工,经本人申请,主管部门批准,户粮仍迁回农村,改为享受经济补助。
  另外,对建国前后参加工作,1960年动员退职回乡的老干部,分别给予每月20~40元的生活补助。对解放初期参加工作,因文化低等原因,1956年动员回乡的部分干部职工,工作满4年,目前生活有困难的每人每月给予12~15元生活补助。
  第三节知识青年安置
  从1964年开始,动员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第一批下放24人。至1965年止,共下放153人。1968年12月,全面动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这次共下放知识青年826人(包括社会青年)。1969年,根据上级分配名额,动员41名知识青年去黑龙江莫旗兴隆公社插队落户。1970年,杭州下放永康知识青年115名。至1972年底,全县累计下放知识青年966人。
  1973年7月,成立知识青年上山下乡领导小组,县革委会成立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规定:城镇户口高初中毕业生和社会青年除按政策可以留城者外,都必须上山下乡。推荐招工,须上山下乡锻炼2年以上,升学参军均由下放所在社队推荐。并鼓励知识青年在农村安家落户,扎根农村。国家又规定了对下放知识青年的安置经费及生活补助标准等。当年应下放的知识青年全部下放。至1975年底统计,全县下放农村(包括农、林、渔三场)知识青年1211人。1976年,推广株洲“厂社挂钩,干部带头,集体安置”的办法,先后选派带队干部26人在6个公社建立了13个知青点,建房132间,集体下放安置300多人。
  1972年起,对城镇知识青年,一方面动员他们必须上山下乡锻炼;另方面又允许经过上山下乡锻炼2年以上的回城招工或升学。至1977年底统计,全县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达2100余名。但有半数已回城招工进厂或按政策回城待业,实际在农村劳动锻炼的只留1100多人。1978年,停止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对下乡知识青年采取厂矿企事业单位招工优先录用等办法进行安置。是年,招工安置305人,征兵升学39人;1979年招工安置568人,征兵升学76人。对外地下放知识青年,原则上回动员地安置。是年,对1964年后下放的城镇知识青年基本安置完毕。1980年后,政府又允许下放知识青年与农民结婚的带1名15周岁以下的“农婚子女”转为居民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批准下放“三场”的知识青年由国家供应口粮;对招工进厂(包括参军后复员进厂)的,下放期间计算工龄问题、工资待遇问题都给予妥善解决。
  第四节待业安置
  建国后至“文化大革命”前期,城乡待业人员均得到就业安置。“文化大革命”期间,因生产凋蔽,就业门路堵塞,出现一部分留城知识青年不能安置就业。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大批上山下乡回城知识青年和一部分精简下放人员已迁出粮户的子女要求就业等原因,社会上待业人员大大增加。
  1978年后,待业安置改变统包统配办法,实行“三结合”就业方针。1978~1983年共安置待业人员7107人(包括退休、死亡补员及复员军人安置),平均每年安置1180人,基本上解决了“文化大革命”以来所积累起来的劳动就业问题。1986年,待业人员开始回升。是年待业626人,安置342人;1987年待业588人,安置515人。第五节劳动服务公司
  1981年7月成立县劳动服务公司。在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领导下,担负介绍就业,输送临时工,组织生产服务,进行职业培训。
  1984年6月成立购销经理部,开展购销业务。是年,安置就业357人,完成待业登记286人,对40名待业青年进行定向培训。
  1985年2月,改革劳动制度,推行企业创办劳动服务公司,开拓劳动就业新路子。6月,经上级批准筹建永康县广播电视设备厂,当年试制出电视差转机产品,安装试用,效果良好。1987年有职工52人,产值55.33万元,上缴增值税6330元。购销经理部有职工22人,商品销售额,从1985年的3.55万元,增至53.48万元,上缴税利2.18万元。
  1985年完成待业登记345人,就业前培训115人,安置就业366人。至1987年止完成待业登记1845人,就业前培训867人,安置就业1585人。

知识出处

永康县志

《永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永康县的历史、地理、风俗、人物、文教、物产等方面的专书,包括政区、自然地理、居民、土地、农业、水利电力、百工、工业等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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