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婚姻登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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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626
颗粒名称: 第五章 婚姻登记
分类号: D632.9
页数: 1
页码: 496
摘要: 本章记述了永康县民政部门自封建社会至1987年,全县婚姻登记沿革情况。
关键词: 永康县 民政工作 婚姻登记

内容

封建社会婚姻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合法形式。《清律》规定:“男十六,女十四,有媒证,行婚礼,即可成为夫妻。”民国19年(1930)《民法》规定:男十八,女十六,即可结婚。结婚要有公开之仪式及二人以上的证人。因此,在封建婚姻制度下,结婚、离婚和复婚均不需官方登记。
  解放后,1950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永康从当年11月开始使用《结婚登记书》,由县民政部门开始办理结婚登记工作。1951年7月婚姻登记工作改由区公所办理。仅1952年全县就办理结婚登记1420对。
  1953年3月,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利用有线广播、剧团、艺人说书、学生上街等各种形式宣传婚姻法。1955年6月,内务部又公布了婚姻登记办法,对婚姻登记工作做了具体规定。1956年4月开始,结婚登记工作由乡、镇人民委员会办理。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以及保管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婚姻登记员,由县以上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担任。
  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离婚,只办理双方自愿、对子女抚养、家庭财产分配达成协议的,给予登记,发给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如一方要离、一方不离、子女抚养和家庭财产有矛盾达不成协议的,由当事人诉请司法机关解决。离婚后,只要男女双方当事人还没有与第三者结婚,又都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可以申请复婚登记,恢复夫妻关系。
  1979年,批准结婚1240对,准予离婚103对,经调解不离的28对,准予复婚的5对。1980年,批准结婚2496对,准予离婚112对,复婚8对。
  1981年实施新婚姻法,各乡镇严格执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者,一律不予登记。1981~1987年,全县批准登记结婚20300对,登记复婚42对,登记离婚450对。

知识出处

永康县志

《永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永康县的历史、地理、风俗、人物、文教、物产等方面的专书,包括政区、自然地理、居民、土地、农业、水利电力、百工、工业等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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