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会福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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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617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社会福利
分类号: D632.1
页数: 4
页码: 491-494
摘要: 本章记述了永康县民政部门的社会福利机构、残疾人安置、弃婴孤儿收养、孤寡老人供养、收容遣送工作情况。
关键词: 永康县 民政工作 社会福利

内容

第一节 社会福利机构
  养济院 创建于明洪武三年(1370),地点在东库(原名龙虎头)。明代收养人数时多时少,每人每月给米三斗,每年给布衣、木柴银6钱。清代每年限收养孤贫40名,每年给布、柴银6钱,口粮银3两6钱。
  育婴堂 原在县治北教场背,赤乌塘侧,清康熙年间捐建。乾隆十一年(1746)由金华府知府郑远和永康县知县黄宏捐资重建。道光五年(1825)绅士奉令再次重建。好义者争先捐输,至九年落成。有房22间,置田7顷。民国17年(1928)归属救济院。
  县救济院 成立于民国17年2月,性质为公立。有田产1080亩,年收租谷5万余公斤,全院经费赖以维持。院内分育幼和育婴两部分,各有工作人员2人。抗日战争时期,院址曾搬迁城郊岭张村,后复迁县城东库。收养婴幼儿多时达100余人。但所收婴幼儿,得不到应有供养。“童婴无不鹑衣百结,面黄饥瘦。”1949年8月,县人民政府接办县救济院。交接时尚有幼童49名,婴儿82名。1950年县人民政府撤销育婴育幼机构。在所婴幼儿,一部分动员家长领回,一部分让他人领养,尚留一部分采取其他形式安置。使婴幼儿得到足够的衣食,并享受教育权利。
  县施医所 成立于民国元年,后归属救济院。址设文庙左侧忠烈祠内。有中医师1人,后复添1人,常年驻所,专治内、外、小儿、妇女各科。经济来源于劝募和救济院拨款,免费处方。平均每日疗治2人。
  芝英义庄 建立于清光绪九年(1883)。经费来源于乐助和常产。义庄常年贮备稻谷入仓。每逢年岁欠收、粮荒饥馑时,打开仓厫平粜或赈济贫民和灾民。
  第二节 残疾人安置
  1966年3月,创办福利工厂。第一批进厂的有:盲人12人、聋哑6人、残疾1人、社会闲散人员(救济对象)6人。原县城一个以筛沙石为生的小组(残疾2人、救济对象2人,健康者3人),也同时并入福利工厂。办厂初期,只是打打草绳、筛筛沙子、弹弹棉花。劳动所得甚微,间有残疾人员自动离厂。1980年2月,政府规定:“福利生产单位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交所得税。”1982年,福利厂在紫微塘东南边建造了新的厂房,购置了各种机械设备74台。1983年8月改名为永康县通用电器厂,生产各种角向磨光机、手提式水磨机、模具电磨、冲击电钻、沙轮片等产品,职工人数增加到197名,其中残疾人员72名,全部实现了机械化生产。1985年,新建职工宿舍3570多平方米,残疾人员大部分搬进新的宿舍。至1987年共建厂房3000平方米。是年创产值822.7万元,利润128万元。
  1985年以后又相继办起了城关镇福利工厂(永康县民用电器厂)、长城乡福利工厂(永康县电能器具厂)等29个乡(镇)福利工厂,在福利工厂做工或工作的残疾人员达223人,残疾人员进厂后,生活得到保障,有的已过上富裕生活。
  对一些无法进福利厂的残疾人员,政府则改善了对他们的救济补助。
  第三节 弃婴孤儿收养
  解放前,因人民生活困难,医疗卫生条件差,弃婴情况较严重。解放后,由于重男轻女思想影响,弃婴的事仍有发生。1976~1987年12年间,发生弃婴104起,其中女婴100起。遗弃的婴儿有一部分是生下后有先天性残疾的。弃婴发生后,政府寻找人抚养,不使婴儿冻死或饿死。一般正常健康的弃婴多为社会上无子女家庭自愿作为子女领养。凡持有经县以上医院检查不生育的证明,同时持有行政村(大队)乡政府两级证明同意领养孩子的,民政部门可让其挑选,无偿送给。从1985年6月起,按省民政厅规定,领养者要向民政部门交付婴儿在民政部门期间的生活费,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对查不到家长又无人领养的弃婴,由政府委托集体或分散养育。
  第四节 孤寡老人供养
  解放初,一些没有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的生活困难,主要靠亲友邻居帮助解决。1955年前,土地由互助组无偿包工代耕。同时,由政府对生活无保障的贫困户发放救济粮款,给予重点救济。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对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由集体给予“五保”照顾,即做到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使他们生养死葬有所指靠。但各地对五保户的供养,因生产和生活条件不同,标准有高有低。农业实行包产到户的生产责任制后,为使五保户的生活能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不断得到改善和提高,民政部门于1982~1984年对全县五保户进行普查登记,逐户逐人落实供给制度。查明全县已实行五保的有369户,401人。其中男145人,女256人。集体供养金额5.2万元,每人平均129.7元。除落实集体供给外,1983年开始,政府每月给五保户每人发1元零用钱。1984年开始,所有五保户的家庭财产,由政府拿钱向保险公司投保。1985年还给五保户发了新棉被、棉衣、棉帽。
  从1985年开始,芝英、中山、城关、桥下等乡镇自筹资金建造房舍,政府拨款帮助,有关部门赠送物品,相继创办敬老院,现已入院29户,32人。
  第五节 收容遣送
  永康向未设立遣送机构。1965年前后,只在县城下园朱村搞了一幢房子,7.2亩土地,作为收容遣送场地。对流入城镇和外地遣送回家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后,即动员他们返乡安居。对少数确系困难者发给适当的路费,对个别特殊对象即派专人送遣。
  1978年后,方岩山风景区重新修整向游人开放。一些乞讨者也蜂拥而至,多时一天有上百人,他们从山脚到山顶蹲坐石阶乞讨,严重影响着风景区的风貌。1983年9月,政府专门组织工作组,到方岩开展收容遣送工作。对县内的乞讨人员,在乡政府的配合下,逐户进行走访调查,做教育工作。对个别生活确有困难的进行救济安置。对外地来的乞讨人员,在方岩派出所的配合下,及时得到遣送,较好地解决了方岩乞讨人员成群的不良现象。县城的收容遣送工作,从1984年开始,民政部门专门配备专人负责这方面工作。
  被收容遣送的对象,因时而异。解放初到60年代,多数是一些生活无着而出走的人。到80年代,被收容遣送的多数是一不会手艺,二不懂经商,又想赚钱发财的流浪者。他们到处闯荡,赚不到钱,就干起歪门邪道。或乘车坐船不买票,或行窃,或流浪街头乞讨。
  据统计,1981~1987年,民政部门接收金华、温州遣送站从全国各地遣送回来的永康籍外流人员591人次。其中男564人次,女27人次,内因乞讨而被收容遣送的95人次,占15.2%。精神不正常的20人次,占0.33%。在591人次中有432人是15~25岁的青年,占总人数的73.2%。

知识出处

永康县志

《永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永康县的历史、地理、风俗、人物、文教、物产等方面的专书,包括政区、自然地理、居民、土地、农业、水利电力、百工、工业等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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