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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烈军属优待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永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61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烈军属优待
分类号:
D632.3
页数:
3
页码:
481-483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永康县1950年至1987年间群众优待、以及解放初至1987年底全县享受定期抚恤金或定补的情况。
关键词:
永康县
民政工作
军属优待
内容
一、群众优待
1950年对烈军工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开始实行代耕优待。1951年2月,城乡均成立优属委员会。县由县长,乡由乡长担任主任。县里颁布优待烈军属代耕暂行办法,规定对烈军工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缺乏劳动力的普遍实行代耕。代耕形式采取固定代耕、低价代耕、帮工代耕和工票制4种。是年,除龙山、石柱两区未有统计,参加代耕的有811个组,7000多人。享受代耕1758户,代耕田5千多亩。代耕制度一直实行到1955年。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代耕制度为优待工分所取代。优待办法:对低于一般群众平均收入的,由农业社用优待劳动日的办法,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社员群众。12月,县人民委员会对生产合作社的烈军属和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及个别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军人优待劳动日的负担,由政府专发补助款。
1957年,县里组织力量到桥下乡(平原地区)、柏岩乡(山区)、芝英镇(农村集镇)等地搞推行优待烈军属劳动日试点。创造经验,通报各乡,逐步推开。1960年,改为“一年评定,三年不动”。1963年享受优待的烈军属1198户,优待工分411148分,优待口粮74004公斤,现金272元。优待面占优抚对象总户数的66%。1975年起,改为按劳动日(每10个工分为一个劳动日)计算。1979年享受优待的烈军属1488户,这种优待工分的形式一直持续到1980年。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群众优待工作有两种情况:一是仍优待工分、粮食;二是优待现金。1982~1983年对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办法实行“三改”:即改优待工分、口粮为优待现金;改“困难大多优待,困难小少优待”为普遍优待;改农村(队)分散自行优待为以乡(镇)统筹优待。所需优待金各乡统一按人口比例提取,新兵入伍时一次评定落实优待。在征求军属同意后,拿出一定数量的优待款存入银行,存折由军属保管,留待战士退伍回乡后作安置费用。1985年开始,对入伍的城镇职工和待业青年家属实行优待。职工按其入伍前基本工资的70%,不满二级工的按二级工,由各系统统一发给。待业青年由财政支付,每年230元。1987年有义务兵家属1965户,共发放优待金514000元,户均261.58元。在搞好农村义务兵家属现金优待的基础上,为树立一人参军全家光荣思想,政府对烈军属、荣、复、退伍军人还作出“五优先”的规定:即招聘合同工(包括招干)优先;子女、弟妹入学优先;批基建房优先;发放商品生产贷款优先;家庭生活困难补助优先。为鼓励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还规定,对在部队立功获奖的现役军人另给其家属以优待奖金。
二、政府补助
解放初,对生活有困难的革命烈军属和革命工作人员家属,由群众优待照顾外,政府给予实物和资金的临时补助。1952年12月,省里拨款4000元,作为老根据地烈军属生活补助。1955年,发放优抚费8220元,资助烈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克服在生产、生活和医疗等方面的困难。
1956年,在农业合作化高潮中,政府发放优抚款33440元,帮助1071户烈、军、荣、复军人家属解决入社股金及生产、生活上的困难。
1959年公社化后,实行“吃饭不要钱”,但县人民政府考虑到因有老弱病残和各地生产不平衡等情况,是年拨优抚补助费17763元。截至1987年止,全县共发放这类临时补助大米69519公斤,人民币402657元。
1961年开始,经评定对26户孤老烈属共49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63年,国家规定对下列对象实行定期定量补助:一是孤老烈属,二是烈士、病故军人的遗孤和虽有亲属而无力扶养的烈士病故军人及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三是失去劳力而其子女又无力供养的烈士和病故军人的父母和配偶,四是生活有困难的在乡三等残废军人,五是生活困难的老红军和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经常有困难的复员军人,六是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退军人。补助标准分为三种:城镇烈属,每人每月4~6元;农村烈属,每人每月3~5元;残废复退军人每人每月2~5元。是年,全县70人领到《优抚对象定补证》享受定补。此后,定补金额列入财政固定开支。
1982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补助的标准由1979年的每人每月4~8元增加到6~10元,对孤老烈属和孤老复员军人调整到15元。享受定补的对象,由1979年的116户(人)增加到340户(人)。补助金额由1979年的9768元增加到29800元。
1983年,政府对在乡的“三老”(老共产党员、老游击队员和长期掩护中国共产党和革命队伍开展活动而遭受敌人残酷迫害的被称为“保垒户”的赤色群众),根据其贡献大小和生活困难程度分别实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每人每月:一等15元,二等12元,三等8元。经审定,全县有64人享受此项补助,全年金额9748元。
从1985年7月1日起,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革命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20~25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30~35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5~2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25~30元。是年全县有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含孤老在内)113户,140人,计发定期抚恤金40800元。同年,全县审定“三老”59人,加上1984年已审定的64人,合计123人,发定期补助金16012元。
1987年底,全县享受定期抚恤金或定补的,有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126人,年支出4.1万元;“三老”146人,年支出1.72万元;复退军人747人,年支出11.49万元;红军失散人员142人,年支出4.16万元。四项合计年支出21.47万元。
知识出处
《永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永康县的历史、地理、风俗、人物、文教、物产等方面的专书,包括政区、自然地理、居民、土地、农业、水利电力、百工、工业等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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