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编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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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606
颗粒名称: 第十九编 民政
分类号: D632
页数: 19
页码: 478-496
摘要: 本编记述了永康县的民政部门,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移民支边、婚姻登记工作的情况。
关键词: 永康县 民政

内容

第一章 优抚 安置
  第一节 拥军支前
  一、支前工作
  1949年5月解放后,建立支前机构,支援解放全中国的战斗。6月,永康中学、日新中学、徐氏职业学校80多名毕业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二野三兵团十二军政工队、文工队,向西南进军。11月下旬,20名青年船工组成船工队,参加解放定海战斗。1950年3月,解放定海部队途经花街、石柱、四路、方岩、俞溪头等地,沿途群众纷纷在路口设指路牌,并设茶水迎送,一些村落还设置了粮草蔬菜供应站。12月,永康县各界人民抗美援朝保家卫国委员会成立。自此至1951年3月,青年踊跃报名参军,入伍者1558人,到处出现父送子、妻送郎,兄弟争参军的事迹。永康中学、日新中学、徐氏职业学校,报名参加军事干校者占学生总数的80%左右,40余人入伍。全县人民纷纷修订爱国公约,并开展了爱国增产捐款运动,认捐款24亿余元(旧币),可买战斗机1架,高射炮1门。
  二、拥军活动
  1949年7月,县商会筹募劳军大米8000公斤送驻永部队。1950年1月,县人民政府组织拥军优属工作组下乡。以乡为单位召开烈军属座谈会,向烈军属送春联、光荣灯、光荣匾和过年食品,向驻永部队送劳军鞋和其他物品,工商界规定烈军属购买商品以九五折优待。1951年省民政厅在永康开办浙江荣誉军人学校第二分校,县城群众让房924间。当年接纳荣誉军人学员4批,共367人。群众纷纷向荣军学员送慰问品,城区2318个妇女,组成106个洗衣组,经常为荣军学员洗衣。
  1952年后,每年元旦、春节和“八一”节期间,城乡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成为一种制度。县城都要组织军民联欢活动。县党政负责人与有关部门领导到驻永部队进行慰问,并同指战员一起座谈,征求意见,改进工作。各区、乡(镇)也开展类似的拥军活动。发动群众修订拥军优属公约,检查、落实拥军优属措施,为烈军属和残废军人挑水、砍柴、打扫住房。
  自1951~1987年,全县召开优抚对象代表会共22次,与会代表6729人(次)。通过会议,总结优抚工作成绩,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勉励优抚对象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
  第二节 国家抚恤
  一、牺牲病故抚恤
  1950年12月,国家颁布了有关条例,规定牺牲病故抚恤的主要对象是: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党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编制的无军籍的工人、职员,按国家规定而合法存在的群众团体中工作人员、无党派人员、参战的民兵、民工。
  对上述对象,政府(部队)除对其妥善安葬,对其家属生活困难予以关照外,由民政部门凭死者所在县(团)级以上单位填发的牺牲、病故证明书,对其家属发给一次性抚恤粮或抚恤金。抚恤的标准:1953年前发放抚恤粮,450~2400公斤。1953年后发放抚恤金。初为120~650元,1979年为370~700元,1980年6月把牺牲病故两类抚恤标准,改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三类。并在1980年将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调整为800~1000元,1984年又调整为2000~2400元。1985年,对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的烈士,其一次性抚恤金又作了新规定,烈士生前有工资的,以40个月工资计发;生前无工资或低于军队23级的,按23级正排职干部40个月工资计发。还规定军委、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增发一次性恤金三分之一;二等功以上军人、参战民兵、民工批准为烈士的,增发一次性恤金四分之一。至1987年,共发抚恤粮(大米)4100公斤,抚恤金142400元。
  二、残废抚恤
  建国后,人民政府一贯重视对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工作。根据1950年7月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工作的通知,当年对18名残废军人发放荣誉金,计发抚恤粮。在乡共2375公斤,在职共1150公斤。是年12月国家公布《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残废抚恤分在职、在乡两种。根据残废者的残废轻重和丧失劳动力的程度,将残废等级分为四等六级,即: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因战致残者的标准略高于因公致残者,按照残废情况分别发给《残废抚恤证》。对革命残废军人实行终身抚恤。1953年前发放抚恤粮和优待金(粮),以后改发抚恤金。残废抚恤标准从1950年至今,作过多次提高。1965年将原规定一次性发给在乡三等残废抚恤金,改为每人每年按标准发给残废补助费。1978年调整在乡残废抚恤金,1982年调整在职残废抚恤金。抚恤金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期凭证发放。上半年为3月份,下半年为8月份。每期发给全年应领之半数。
  1962年11月,对革命残废人员换发了新的残废抚恤证件,并结合换证调整了残废等级。检评结果,全县42名残废军人中,有一等1人,二等甲级11人,二等乙级11人,三等甲级9人,三等乙级10人(因战负伤36人,因公负伤6人;在职26人,在乡16人),发放残废抚恤金16184元。此后1972年和1981年均进行过换证工作。政府对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实行公费医疗。伤口复发时,医疗、住院及伙食费,经批准予以报销;行动有困难的,配备假肢、眼镜等扶助器械。对在乡的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其粮油和副食品按当地干部定量标准由国家供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要扶助者,每月发给生活护理费54元(相当一个二级工的工资)。此外,国家还对革命残废军人规定了分配工作和乘车坐船等方面的优待和照顾。
  1987年,全县有革命残废军人273人(在职221人,在乡52人),其中:一等2人,二等甲级16人,二等乙级36人,三等甲级110人,三等乙级109人。全年发放残废抚恤金37000元。全县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一等革命残废军人1人。全年发放护理费648元。自1950~1987年累计发放残废抚恤大米11990公斤,抚恤金375426元。
  第三节 烈军属优待
  一、群众优待
  1950年对烈军工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开始实行代耕优待。1951年2月,城乡均成立优属委员会。县由县长,乡由乡长担任主任。县里颁布优待烈军属代耕暂行办法,规定对烈军工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缺乏劳动力的普遍实行代耕。代耕形式采取固定代耕、低价代耕、帮工代耕和工票制4种。是年,除龙山、石柱两区未有统计,参加代耕的有811个组,7000多人。享受代耕1758户,代耕田5千多亩。代耕制度一直实行到1955年。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代耕制度为优待工分所取代。优待办法:对低于一般群众平均收入的,由农业社用优待劳动日的办法,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社员群众。12月,县人民委员会对生产合作社的烈军属和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及个别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军人优待劳动日的负担,由政府专发补助款。
  1957年,县里组织力量到桥下乡(平原地区)、柏岩乡(山区)、芝英镇(农村集镇)等地搞推行优待烈军属劳动日试点。创造经验,通报各乡,逐步推开。1960年,改为“一年评定,三年不动”。1963年享受优待的烈军属1198户,优待工分411148分,优待口粮74004公斤,现金272元。优待面占优抚对象总户数的66%。1975年起,改为按劳动日(每10个工分为一个劳动日)计算。1979年享受优待的烈军属1488户,这种优待工分的形式一直持续到1980年。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群众优待工作有两种情况:一是仍优待工分、粮食;二是优待现金。1982~1983年对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办法实行“三改”:即改优待工分、口粮为优待现金;改“困难大多优待,困难小少优待”为普遍优待;改农村(队)分散自行优待为以乡(镇)统筹优待。所需优待金各乡统一按人口比例提取,新兵入伍时一次评定落实优待。在征求军属同意后,拿出一定数量的优待款存入银行,存折由军属保管,留待战士退伍回乡后作安置费用。1985年开始,对入伍的城镇职工和待业青年家属实行优待。职工按其入伍前基本工资的70%,不满二级工的按二级工,由各系统统一发给。待业青年由财政支付,每年230元。1987年有义务兵家属1965户,共发放优待金514000元,户均261.58元。在搞好农村义务兵家属现金优待的基础上,为树立一人参军全家光荣思想,政府对烈军属、荣、复、退伍军人还作出“五优先”的规定:即招聘合同工(包括招干)优先;子女、弟妹入学优先;批基建房优先;发放商品生产贷款优先;家庭生活困难补助优先。为鼓励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还规定,对在部队立功获奖的现役军人另给其家属以优待奖金。
  二、政府补助
  解放初,对生活有困难的革命烈军属和革命工作人员家属,由群众优待照顾外,政府给予实物和资金的临时补助。1952年12月,省里拨款4000元,作为老根据地烈军属生活补助。1955年,发放优抚费8220元,资助烈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克服在生产、生活和医疗等方面的困难。
  1956年,在农业合作化高潮中,政府发放优抚款33440元,帮助1071户烈、军、荣、复军人家属解决入社股金及生产、生活上的困难。
  1959年公社化后,实行“吃饭不要钱”,但县人民政府考虑到因有老弱病残和各地生产不平衡等情况,是年拨优抚补助费17763元。截至1987年止,全县共发放这类临时补助大米69519公斤,人民币402657元。
  1961年开始,经评定对26户孤老烈属共49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63年,国家规定对下列对象实行定期定量补助:一是孤老烈属,二是烈士、病故军人的遗孤和虽有亲属而无力扶养的烈士病故军人及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三是失去劳力而其子女又无力供养的烈士和病故军人的父母和配偶,四是生活有困难的在乡三等残废军人,五是生活困难的老红军和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经常有困难的复员军人,六是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退军人。补助标准分为三种:城镇烈属,每人每月4~6元;农村烈属,每人每月3~5元;残废复退军人每人每月2~5元。是年,全县70人领到《优抚对象定补证》享受定补。此后,定补金额列入财政固定开支。
  1982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补助的标准由1979年的每人每月4~8元增加到6~10元,对孤老烈属和孤老复员军人调整到15元。享受定补的对象,由1979年的116户(人)增加到340户(人)。补助金额由1979年的9768元增加到29800元。
  1983年,政府对在乡的“三老”(老共产党员、老游击队员和长期掩护中国共产党和革命队伍开展活动而遭受敌人残酷迫害的被称为“保垒户”的赤色群众),根据其贡献大小和生活困难程度分别实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每人每月:一等15元,二等12元,三等8元。经审定,全县有64人享受此项补助,全年金额9748元。
  从1985年7月1日起,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革命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20~25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30~35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5~2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25~30元。是年全县有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含孤老在内)113户,140人,计发定期抚恤金40800元。同年,全县审定“三老”59人,加上1984年已审定的64人,合计123人,发定期补助金16012元。
  1987年底,全县享受定期抚恤金或定补的,有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126人,年支出4.1万元;“三老”146人,年支出1.72万元;复退军人747人,年支出11.49万元;红军失散人员142人,年支出4.16万元。四项合计年支出21.47万元。
  第四节 复退军人安置
  一、复退安置
  1950年9月,成立永康县复员委员会,开始办理复员安置工作。当年接待安置复员军人93名,其中提拔乡干部1人,介绍工厂3人、企事业单位7人,安置农村82人。对安置到农村的,按照其军龄长短发给生产补助粮,并分别帮助他们解决土地、住房和生产工具等问题。1952年10月,复员委员会改为县转业建设委员会,区、乡均设相应机构,层层负责复员军人的安置工作。是年共接收391人。其中介绍任小学教师31人,企事业单位2人,复学3人,其余安置农村。1956年接收复员军人297名,129名介绍参加甘肃铁路局、新安江水电站建设。从1950~1957年共接收复员军人2346名。其中11人成为国家工作人员,38人复工复学,268人调钢铁工业和其他建设部门工作,不少人在农业社任社委、社长、书记。
  1958年实行义务兵退伍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暂行规定》,坚持做到从农村参军的,回农村安置;从城镇参军的,仍回城镇安置;原从工厂、学校入伍的,分别予以复工、复职、复学,做到“妥善安置,各得其所”。是年,接收复退军人870名(复员101名),其中:复工复职13名,安排工作18名,其余均安置在农村。对回农村安置的退伍军人,凡有困难者国家给予贷粮、贷款的优先权;对患有慢性病者,生活、医治疾病发生困难的,除国家给予补助款外,合作社在安排农活时尽量给予轻活,或采用优待劳动日、公益金补助等办法予以照顾;对无家可归者,由政府统一规划,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用具,其住房本着自力更生、集体帮助、国家补助的办法新盖,或以公房调剂的办法给予解决。1982~1985年,拨专款4.05万元,木材68立方米,由群众帮工,给98名复退军人建房、修房100多间。
  至1987年,全县接收复退军人12655人,其中复员军人2626人,退伍军人10029人。经组织介绍工作2233人,回乡安置10422人。据八字墙乡统计,全乡有复退军人290名。其中10人任乡镇企业和中小学负责人,9人担任村党支部正副书记,21人担任村党支部委员,53人任村管委会委员,24人任村民兵连正副连长,36人在乡镇企业工作。
  二、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
  1983年11月,开始进行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1985年7月,建立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凡退伍军人一来报到就进行登记,写明基本情况、部队专长(含熟练程度)、地方技术专长、经过何种专业训练(含时间长短、有无证件)、本人有何要求等。再把退伍军人的各种专业人才按技术分类,登记造册。然后分别到国营企事业单位及乡(镇)村企业进行用人情况的调查,根据单位的需要和退伍军人的技术特长,为用人单位牵线搭桥,提供人才信息。对家住农村,在城镇被录用的,本着离土不离乡,进城不转粮的原则办理。他们被招聘录用后,同用人单位签订3~5年的合同;炊事员、驾驶员、机械修理工等技术人员,还签订了长期合同。聘用期间,用人单位根据退伍军人的表现,可以提出辞退,也可延长合同期。从1983年冬至1987年共推荐录用325人。其中县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各类人员202人。乡(镇)村企业录用的97人,到乡下第三产业、经济集体工作的26人。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1981年省民政厅下达永康第一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任务9人(离休干部4人,退休干部5人)。1982年开始为他们新建住房9套。1983年接收营职以下退休干部3人。1984年接收军队团职离休干部3人。团职退休干部1人。1985年建立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站,办起活动室。建立了学习制度,成立了党支部。并积极地与有关部门联系,让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上的照顾,同地方上的离退休干部一样。这些干部的离、退休金均由民政部门按月发给;全部实行公费医疗;离、退休干部的福利、卫生费、粮价补贴、残废金等,均按规定发放。随离、退休军官调县的配偶和子女的落户、工作、入学、就业等问题,均获妥善解决。
  第二章 救灾 救济
  第一节 抗灾救灾
  永康向为多灾之县。历代政府对遭受天灾兵害的灾民也实施救济,但只是“杯水车薪”,灾民仍然无法摆脱饥寒交迫、无家可归之苦。民国17年(1928),兰街、苏溪、下山、古竹、可投、石柱、庙下等村遭受严重水灾,有万余灾民流离失所,省里仅拨1.6万元和800件棉衣赈济。32年4月,省拨给永康敌灾救济款1000万元,以500万元办理收复地区平粜施米。灾民,大人每人只准购谷3.75公斤,小孩减半。政府又向4万多灾民收回平粜粮款21万余元。34年,县境久旱不雨。37个乡镇,作物下种后枯死16万亩,因旱转种12万亩,减产4成,损失粮食24万石。加上日本侵略军蹂躏,年底有1.8万人没有棉衣,9165人没有棉被。省里只拨救济粮款25万元,配拨面粉30吨,以示救济。对火灾多为减免征收,很少给予救济。县、乡两级政府只得向群众发起募捐,筹集救济粮款。
  建国后,经过大规模兴修水利,水、旱灾害已能比较有效地得到控制。一旦遇有灾情,政府则能动员各方人力、物力、财力,帮助灾民迅速战胜灾害,重建家园,发展生产。1950年水灾,4142亩田地受害,一些堤坝、桥梁被冲毁,政府则拨出贷工粮(恢复水力工程大米)4750公斤、人民币1008元(已折新人民币,下同),贷稻谷种6750公斤以及骨粉、煤灰、化肥等。1952年6月台风过境,暴雨成灾,184个村庄受害,省民政厅和金华专区即派员慰问灾民,县人民政府抽调机关干部88名奔赴抗洪救灾第一线。发放救济大米86250公斤,耕畜贷款1146元,农具贷款29511元,副业贷款34006元,水利贷款24705元,手工生产生活贷款23780元,种子贷款1746元,肥料贷款56259元。1953年6~7月连旱42天,受旱成灾8.75万亩。时值水稻抽穗季节,群众心情焦急,思想混乱,全县88个乡有78个乡,370个村,25000多人投入取龙接佛、求雨等迷信活动。有人乘机煽动部分群众殴打、捆绑、扣押区乡干部,干扰抗旱救灾工作。县委、县人民政府闻讯立即抽调110名机关干部,组成14个工作组下乡领导抗旱,依法逮捕3名为首闹事分子。同时,在全县范围内大张旗鼓地开展破除迷信,团结抗旱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全县抗旱迅速转入正轨。雅吕乡群众利用一切工具提水抗旱,明水用干找暗水,共开挖地下水仓65处。堰头乡农民制订用水公约,避免盲目抢水现象,延长原有水源的效益。
  1960年9月12日,新楼、方岩等地发生特大暴雨,尚在施工中的水坑口水库垮坝,冲塌民房231间,毁田449亩,死亡89人。县委立即召开常委会,指派副县长带领有关部门干部30余人,连夜赶往方山口生产队,金华专署水利局也派员赶赴现场。一起组织抗灾,抢救伤员,安葬死者;修建房屋,临时安置灾民181名;调运副食品10693公斤,拨出粮食3750公斤、人民币3000元救济灾民,同时动员社会援助,筹集衣服、棉被、用具、粮票、人民币分发灾民;从前仓、舟山等管理区抽调民工22000人,帮助灾区修建道路,搬沙还田,洗苗追肥,恢复生产。
  1961年6月中旬至8月,连旱80天,受旱成灾14.2万亩。干旱期间,县、区、乡和较大的水库,层层建立抗旱组织,计有2500多名干部职工与农民一起投入抗旱。县手工业部门组织300多名木匠,赶制和修理提水工具,以供抗旱急需;商业部门组织100多副货郎担下乡串村,供应副食品及其他生活必需品,同时,帮助调运抗旱用柴油、机油、水泵、水管等物资。卫生部门组织170名医务人员,深入田头,巡回行医。有关厂矿抽调12台(计286马力)抽水机,支援社队抗旱,同时派出50名技工帮助修理柴油机、水泵等动力机具。全县每日投入抗旱人数达3.66万人,水车6643具,抽水机72台,计1172马力,其他抗旱工具1.2万件。古山至李店沿华溪、永康江两岸31台抽水机日夜喷水不绝。石湖口大队组织100多人,连接22具水车,翻水过岗,灌溉山沿田120亩。由于全县人民齐心协力,大大减少旱灾造成的损失。
  1984年永祥等10个乡遭受水灾,冲毁田地800亩,倒塌损坏房屋880间。人民政府拨款10万元,化肥50吨,水泥120吨,钢材11吨,木材40立方米,油毛毡250卷,玻璃160标准箱,帮助灾民重建家园,发展生产。
  1986年7~8月,干旱43天,受旱16.75万亩。从7月23日开始,县委、县人民政府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抗旱工作,号召全县人民奋力抗旱。随后,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带领水电、物资、农机、供电、供销等部门领导分赴有关灾区现场办公。太平水库对龙山、芝英、象珠、石柱、环城等5个区,计8.29万亩农田抗旱关系重大,县委、县人民政府专门召开灌区紧急会议,研究合理节用有限的余水问题。同时,协助水库下游重灾区放好水,以达到最佳效益。倪宅区受旱面积计1万亩,其中晚稻田龟裂的4700亩,无法插秧的551亩,区委、区公所专门成立抗旱领导小组,分头到各乡组织群众利用一切水源保苗、抢种。并作出2条决定:养鱼先服从抗旱,抗旱服从防火。门口头塘一律保留一定水位,保证防火与群众的生活用水。象珠区是三渡溪水库的重点灌区,旱情一露头,区委就与水库管理处研究,实行“按亩计方,凭证放水”的新办法。每村确定一名放水员,水库送水到村,村放水员送水到田,使水源得到充分利用。抗旱期间,电力不足,县供电局决定,其他用电先服从抗旱,保证机电设备正常运行。在抗旱关键时刻,派溪吕村变压器发生故障,象珠供电所连夜组织抢修。由于全县人民奋力抗旱,当年粮食仍获好收成。
  1987年7月23日暴雨,导致洪水泛滥。27日上午又接到7号台风警报,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立即向全县发布消息,县人民政府立即停止正在召开的区、乡长会议。与会者连夜赶回乡镇发动群众做好抗台准备。19时台风前锋开始影响永康。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即通过有线广播号召全县人民迅速投入抗台斗争。县委派常委厉月姿、副县长俞流传连夜赶往杨溪水库指挥开闸放水,提前泄洪。因抢先泄水103万立方米,而可再蓄洪103万立方米,等于增加206万立方米的调洪能力。至28日晨,上游入库最大洪峰流量为310立方米/秒,库水猛涨。经分析下游的行洪能力后,闸门开度加大到2米,使库水上涨速度渐趋平缓。为调整永康江的洪水,于12时30分将闸门开度关至1.5米,把库水稳定在本次台风的最高水位153.61米,相应库容5161万平方米。直至23时下降为153.38米关闸。由于调度得当,25个小时共排洪620万立方米,控洪250万立方米,水库下泄流量控制在70~90立方米/秒,比入库洪水削减三分之二,使水库下游沿溪两岸减少被淹损失,保住水库及县城的安全。与此同时,县委、县府领导赶往灾区与当地干部群众一起投入抗洪斗争:安排民房进水村民转移;组织加高加固溪堤;在决口的溪堤构筑人墙,抢险筑堤;组织转移被洪水包围的机械设备和物资等等。在抗洪斗争中,县气象站准确地测定台风动向,并向县委作了汇报,后又及时提出杨溪水库提前放水的合理化建议。县邮电局领导及时带领职工赶往重灾区检查线路,抢修被洪水冲倒的电话杆,保证邮电线路畅通。县交通局干部职工由领导带领,奔赴金温、杭温等主要公路线段,维持交通秩序。见数百辆汽车受阻,他们即赶赴现场,指挥排水,引导行车,使受阻车辆安全通过。事后又组织力量抢修被洪水冲毁的路段,恢复通车。县广播电视局在领导的带领下,记者们爬山涉水拍下大量资料性真实镜头,及时向县、市、省各级党委和政府作了汇报,同时又被省人民政府作为反映浙江灾情的主要资料报送中央,使全县的抗灾工作得到上级的重视和支持。洪水退后,县委组织6个工作组下乡,帮助灾区恢复生产。省人民政府分配水泥2500吨,柴油70吨,钢材50吨,省水利厅拨给修复水利工程经费8万元,省交通局拨给修复公路经费7万元,省保险公司发放保险经费20万元,省商业厅分配议价尿素100吨。市人民政府分配水泥2300吨,钢材23吨,农药20吨,化肥61吨,市交通局拨给经费1.5万元。县人民政府拨款33万元,其中农田修复10万元,水利工程修复8万元,县计委分配水泥600吨。水利部门帮助各地修复堰坝280条,电灌30多处。由于各级领导重视,县有关经济部门通力救灾,灾区人民迅速恢复生产,当年继续夺取生产丰收。
  第二节 农村扶贫
  农村中的贫困户,因人口多、劳力少,或遇天灾人祸而生活困难,人民政府每年都要拨出一定的钱和物资,扶持他们发展生产,帮助他们克服困难。这一工作在公社化以前与救济救灾同时进行。
  1982年有计划、有目的的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走向富裕。6月在芝英公社有计划地搞了扶贫试点,经过摸底排队,拨款1290元,对28户贫困户进行扶持,有的给购买农具,有的帮助买了小猪、小羊,有的帮助搞家庭工业。如五村的应康庆,过去因身体不好,长期生活困难,但他有打白铁皮的手艺,就是没有本钱,扶贫中帮他解决了80元资金,他开始加工铁皮箱桶,当年下半年就赚了600多元,他逢人就说:“政府扶我一把,我马上成为富裕户了。”1983年在全县开展扶贫工作,共扶持681户,实用经费17132元。省拨扶贫化肥110吨。1984年扶贫发展为“双扶”(扶持贫困户、扶持优抚对象)。省拨扶贫化肥73吨。1985年县财税局、农业银行、农业局、县供销联社等单位都从不同的角度和方式开展扶贫工作。县供销联社用从联邦德国引进的良种兔,扶持135户,使这些扶贫户年平均增加收入200元。至1987年,共扶持1989户,已有647户摆脱贫困。
  第三节 社会救济
  一、火灾救济
  1973~1987年间,永康共发生火灾659起,受灾3200户。烧毁房屋6053间,粮食716295公斤。烧死20人,以及猪牛等,直接经济损失362万余元。
  火灾发生后,人民政府即派人赴现场进行调查慰问,根据灾情给予救济。此外还发动群众互相帮助,不使灾民受冻挨饿,流离失所。
  从1983年开始,全县五保户和占农户总数2~3%的贫困户,家庭财产不足2000元的由民政部门拿钱向保险公司投保。1985年开始,各乡政府每办理一个农户的保险,可到民政局领取0.1元的手续费;投保户数达到全乡总户数70%以上的(不包括五保户)还可领200元奖金。是年全县有91058户村民参加了家财保险,保险率占总农户的75.5%。投保户受灾417起,得保险赔偿费计27.57万元。
  二、春荒救济
  人民政府历来重视春荒救济。如1956年春天,因往年受水、旱、虫灾,农业减产,有一部分群众生活发生困难。有的户开始外流要饭。人民政府立即拨款7155元,帮助536户(1182人),克服困难,渡过春荒,并使外流户很快重返家园。
  三、冬令救济
  1962年初冬政府组织两个工作组到苏溪公社的溪北山、邵塘、夏溪、曹园、苏溪和石柱公社的下里溪、石柱、妙建等7个大队,对934户,3244名社员的吃、穿、住的情况作了重点调查。计无衣被的30户,116人。政府马上拨给各公社棉被120条,棉花350公斤,棉布3000市尺,救济款25000元,及时进行救济。此后,每年的冬令救济形成一项制度:入冬之前,都下拨棉衣、棉被、棉布(布票)、救济款,让各乡掌握,安排到户。1982年后,民政局雇用车辆,派出干部在每年的11月底以前,把冬救物资送到各乡,使救济物资在入冬之前发到困难户手里。
  第四节 老职工补助
  1967年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开始办理按月发放精简下放老职工救济费。对象是1961~1965年6月9日精简退职,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并在退职时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全民企事业单位职工。标准按本人原工资的40%。1979年,政府组织人员,对精简下放人员进行全面调查。1980年对583名有困难的退职人员进行了临时救济,发放救济款1.53万元。到1982年,全县从农村迁出粮户关系的精简下放人员984人。1982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下达后,县里对全县精简下放人员的身体、家庭、生活等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摸底,同年为101名精简下放人员办理报批。到1985年底,全县已有160名下放人员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每年需支付救济费3.84万元。对身体、家庭条件都不够百分之四十补助的下放老职工,粮户尚在农村的,从1980年开始每月享受定期救济补助。经费来源,原属全民厂、矿、企事业单位下放的,由原下放单位支付;单位合并或撤销的由合并单位或上级负责。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下放的编制干部、职工,县财政拨款,由民政局负责发放。
  第三章 社会福利
  第一节 社会福利机构
  养济院 创建于明洪武三年(1370),地点在东库(原名龙虎头)。明代收养人数时多时少,每人每月给米三斗,每年给布衣、木柴银6钱。清代每年限收养孤贫40名,每年给布、柴银6钱,口粮银3两6钱。
  育婴堂 原在县治北教场背,赤乌塘侧,清康熙年间捐建。乾隆十一年(1746)由金华府知府郑远和永康县知县黄宏捐资重建。道光五年(1825)绅士奉令再次重建。好义者争先捐输,至九年落成。有房22间,置田7顷。民国17年(1928)归属救济院。
  县救济院 成立于民国17年2月,性质为公立。有田产1080亩,年收租谷5万余公斤,全院经费赖以维持。院内分育幼和育婴两部分,各有工作人员2人。抗日战争时期,院址曾搬迁城郊岭张村,后复迁县城东库。收养婴幼儿多时达100余人。但所收婴幼儿,得不到应有供养。“童婴无不鹑衣百结,面黄饥瘦。”1949年8月,县人民政府接办县救济院。交接时尚有幼童49名,婴儿82名。1950年县人民政府撤销育婴育幼机构。在所婴幼儿,一部分动员家长领回,一部分让他人领养,尚留一部分采取其他形式安置。使婴幼儿得到足够的衣食,并享受教育权利。
  县施医所 成立于民国元年,后归属救济院。址设文庙左侧忠烈祠内。有中医师1人,后复添1人,常年驻所,专治内、外、小儿、妇女各科。经济来源于劝募和救济院拨款,免费处方。平均每日疗治2人。
  芝英义庄 建立于清光绪九年(1883)。经费来源于乐助和常产。义庄常年贮备稻谷入仓。每逢年岁欠收、粮荒饥馑时,打开仓厫平粜或赈济贫民和灾民。
  第二节 残疾人安置
  1966年3月,创办福利工厂。第一批进厂的有:盲人12人、聋哑6人、残疾1人、社会闲散人员(救济对象)6人。原县城一个以筛沙石为生的小组(残疾2人、救济对象2人,健康者3人),也同时并入福利工厂。办厂初期,只是打打草绳、筛筛沙子、弹弹棉花。劳动所得甚微,间有残疾人员自动离厂。1980年2月,政府规定:“福利生产单位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交所得税。”1982年,福利厂在紫微塘东南边建造了新的厂房,购置了各种机械设备74台。1983年8月改名为永康县通用电器厂,生产各种角向磨光机、手提式水磨机、模具电磨、冲击电钻、沙轮片等产品,职工人数增加到197名,其中残疾人员72名,全部实现了机械化生产。1985年,新建职工宿舍3570多平方米,残疾人员大部分搬进新的宿舍。至1987年共建厂房3000平方米。是年创产值822.7万元,利润128万元。
  1985年以后又相继办起了城关镇福利工厂(永康县民用电器厂)、长城乡福利工厂(永康县电能器具厂)等29个乡(镇)福利工厂,在福利工厂做工或工作的残疾人员达223人,残疾人员进厂后,生活得到保障,有的已过上富裕生活。
  对一些无法进福利厂的残疾人员,政府则改善了对他们的救济补助。
  第三节 弃婴孤儿收养
  解放前,因人民生活困难,医疗卫生条件差,弃婴情况较严重。解放后,由于重男轻女思想影响,弃婴的事仍有发生。1976~1987年12年间,发生弃婴104起,其中女婴100起。遗弃的婴儿有一部分是生下后有先天性残疾的。弃婴发生后,政府寻找人抚养,不使婴儿冻死或饿死。一般正常健康的弃婴多为社会上无子女家庭自愿作为子女领养。凡持有经县以上医院检查不生育的证明,同时持有行政村(大队)乡政府两级证明同意领养孩子的,民政部门可让其挑选,无偿送给。从1985年6月起,按省民政厅规定,领养者要向民政部门交付婴儿在民政部门期间的生活费,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对查不到家长又无人领养的弃婴,由政府委托集体或分散养育。
  第四节 孤寡老人供养
  解放初,一些没有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的生活困难,主要靠亲友邻居帮助解决。1955年前,土地由互助组无偿包工代耕。同时,由政府对生活无保障的贫困户发放救济粮款,给予重点救济。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对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由集体给予“五保”照顾,即做到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使他们生养死葬有所指靠。但各地对五保户的供养,因生产和生活条件不同,标准有高有低。农业实行包产到户的生产责任制后,为使五保户的生活能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不断得到改善和提高,民政部门于1982~1984年对全县五保户进行普查登记,逐户逐人落实供给制度。查明全县已实行五保的有369户,401人。其中男145人,女256人。集体供养金额5.2万元,每人平均129.7元。除落实集体供给外,1983年开始,政府每月给五保户每人发1元零用钱。1984年开始,所有五保户的家庭财产,由政府拿钱向保险公司投保。1985年还给五保户发了新棉被、棉衣、棉帽。
  从1985年开始,芝英、中山、城关、桥下等乡镇自筹资金建造房舍,政府拨款帮助,有关部门赠送物品,相继创办敬老院,现已入院29户,32人。
  第五节 收容遣送
  永康向未设立遣送机构。1965年前后,只在县城下园朱村搞了一幢房子,7.2亩土地,作为收容遣送场地。对流入城镇和外地遣送回家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后,即动员他们返乡安居。对少数确系困难者发给适当的路费,对个别特殊对象即派专人送遣。
  1978年后,方岩山风景区重新修整向游人开放。一些乞讨者也蜂拥而至,多时一天有上百人,他们从山脚到山顶蹲坐石阶乞讨,严重影响着风景区的风貌。1983年9月,政府专门组织工作组,到方岩开展收容遣送工作。对县内的乞讨人员,在乡政府的配合下,逐户进行走访调查,做教育工作。对个别生活确有困难的进行救济安置。对外地来的乞讨人员,在方岩派出所的配合下,及时得到遣送,较好地解决了方岩乞讨人员成群的不良现象。县城的收容遣送工作,从1984年开始,民政部门专门配备专人负责这方面工作。
  被收容遣送的对象,因时而异。解放初到60年代,多数是一些生活无着而出走的人。到80年代,被收容遣送的多数是一不会手艺,二不懂经商,又想赚钱发财的流浪者。他们到处闯荡,赚不到钱,就干起歪门邪道。或乘车坐船不买票,或行窃,或流浪街头乞讨。
  据统计,1981~1987年,民政部门接收金华、温州遣送站从全国各地遣送回来的永康籍外流人员591人次。其中男564人次,女27人次,内因乞讨而被收容遣送的95人次,占15.2%。精神不正常的20人次,占0.33%。在591人次中有432人是15~25岁的青年,占总人数的73.2%。
  第四章 移民支边
  第一节 支宁支边
  1959年成立永康县动员青年支援宁夏地区社会主义建设委员会。动员青年去宁夏参加社会主义建设。7月14日,有1400名男女青年(连同家属1776人)动身赴宁。他们抱着支援边疆、建设祖国的热情,在那里从事各项生产建设工作。但由于大多数人对那里的生活不习惯,加上不少人遭到“双反”(反地方主义、反坏人坏事)的迫害,因而大多相继回永康。对返永人员,政府不再动员他们回去,并对他们的生产生活作了适当安排。据1971年调查统计已返回永康的有1155人,占支宁人员的92%。
  1969年,动员城镇知识青年支边,有41名男女青年前往黑龙江插队落户,政府派专人前去送行安置。这批人员除个别外,后来也以参军退伍等形式相继离开那里。
  第二节 移民安置
  1956年有85名杭州市失业人员被分配安置倪宅区的四个乡参加农业生产,由政府帮助他们解决住房、生产、子女就学、粮食供应、生产工具等问题。由于这批人全系城市户口,不久就陆续返回杭州。
  1970年又有115名杭州男女青年来永康插队落户,政府对他们的住房、生产、生活同样做了具体安排。这批人后来也相继回杭。
  兴建太平水库期间,有太平(包括一、二、三村)、太平桥、下高、下陈、荷岭脚等5个自然村,共1058户3823人迁出库区。建立唐先太平新村、桥下太平村、武义县(当时两县合并)要巨乡东升村、桃溪滩乡新高村,计345户,其余的被分散安置在永康4个区18个乡(公社)104个生产队插队落户。
  兴建杨溪水库期间,有岩后乡的古竹畈、下邵、后山头、可投应、可投湖、灵岩寺前、溪下周,俞溪头乡的高后岩、下寮、麻车口,油川乡的半坑等11个村,共1636户5987人,搬迁异地。除619户2344人在库区周围古竹畈、下邵、可投应、后山头、可投湖、灵川、麻车口、九里等8个村上靠外,多数迁出库区到灌区范围内新建长城乡方塘下、花川乡新川、应益、长田乡新竹、童宅乡灵阳、石柱乡华川等6个村,其余分散到灌区范围内插队(村)落户。
  第五章 婚姻登记
  封建社会婚姻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合法形式。《清律》规定:“男十六,女十四,有媒证,行婚礼,即可成为夫妻。”民国19年(1930)《民法》规定:男十八,女十六,即可结婚。结婚要有公开之仪式及二人以上的证人。因此,在封建婚姻制度下,结婚、离婚和复婚均不需官方登记。
  解放后,1950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永康从当年11月开始使用《结婚登记书》,由县民政部门开始办理结婚登记工作。1951年7月婚姻登记工作改由区公所办理。仅1952年全县就办理结婚登记1420对。
  1953年3月,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利用有线广播、剧团、艺人说书、学生上街等各种形式宣传婚姻法。1955年6月,内务部又公布了婚姻登记办法,对婚姻登记工作做了具体规定。1956年4月开始,结婚登记工作由乡、镇人民委员会办理。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以及保管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婚姻登记员,由县以上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担任。
  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离婚,只办理双方自愿、对子女抚养、家庭财产分配达成协议的,给予登记,发给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如一方要离、一方不离、子女抚养和家庭财产有矛盾达不成协议的,由当事人诉请司法机关解决。离婚后,只要男女双方当事人还没有与第三者结婚,又都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可以申请复婚登记,恢复夫妻关系。
  1979年,批准结婚1240对,准予离婚103对,经调解不离的28对,准予复婚的5对。1980年,批准结婚2496对,准予离婚112对,复婚8对。
  1981年实施新婚姻法,各乡镇严格执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者,一律不予登记。1981~1987年,全县批准登记结婚20300对,登记复婚42对,登记离婚450对。

知识出处

永康县志

《永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永康县的历史、地理、风俗、人物、文教、物产等方面的专书,包括政区、自然地理、居民、土地、农业、水利电力、百工、工业等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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