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察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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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604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检察 审判
分类号: D035.4
页数: 8
页码: 469-476
摘要: 本章记述了永康县,清代,由县令掌管审判权。1982年后,增建经济审判庭、执行庭和控告申诉审判庭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永康县 公安侦查 刑事检察

内容

清代,由县令掌管审判权。民国时期,检察与审判实行合署制。民国3年(1914)3月,设审检所。6年4月,裁撤审检所,由知县兼理司法。22年5月成立县法院(后改为地方法院),下设审判厅和检察处。审判厅,行使审判权;检察处,行使提起公诉等职权。
  解放初,审判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民政科兼理,后由公安局兼办。1950年7月建立县人民法院。1954年9月,成立县人民检察署,1955年1月改称县人民检察院。1957年3月,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1958年10月成立政法办公室,公安、检察、法院实行联合办公。1961年政法办公室自行解体。
  “文化大革命”开始,公检法被“砸烂”,先后为“军管组”和“人保组”所取代。1972年10月恢复县人民法院。1973年4月恢复县公安局后,在局内设检察股。1978年8月重建县人民检察院。1980年1月建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恢复审判委员会。1982年后,增建经济审判庭、执行庭和控告申诉审判庭。
  第一节 检察
  一、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的职能是对公安侦查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免予起诉;对公安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955年4月至1987年12月,县人民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数4130名。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3066名;不批准逮捕850名;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作其他处理的214名。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被告人2476名。经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2314名;免予起诉83名,不起诉41名;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或其他处理38名。同时,对公安机关没有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起诉而实际罪该逮捕、起诉的罪犯,检察机关予以增捕、增诉。
  二、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主要是对贪污、贿赂、偷、抗税、挪用救灾抗险物款、挪用公款、假冒商标等案件立案侦查。1955~1957年农业合作化时期,主要是检察农业社内贪污现金、实物,打击犯罪、杜绝违法,改善农业社经济管理,巩固农业合作化。1958年公社化后,对一些生产队干部大量贪污粮食、经济私分,粮食部门少数职工贪污盗窃粮食、粮票,商业部门搞商品“走后门”和大量贪污布票、棉花票、棉布到黑市高价出售肥私等案件进行侦查起诉。至1962年6月止,检察机关对全县生产队长以上县级以下干部中经济犯罪决定立案侦查有131名。侦查后,决定起诉62名,对轻微违法作其他处理的60名,不作处理的9名。
  1982年以后,县人民检察院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加强了经济自侦案件工作。1983~1987年底共立案侦查经济犯罪案件130件,其中贪污万元以上大案26件。经侦查后决定起诉36件,免予起诉26件,作其他处理68件。
  三、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行使检察权。据不完全统计,“文化大革命”前检察机关受理法纪案件94件。经侦查后起诉44件、不起诉10件、作其他处理40件。
  1979~1987年,法纪检察立案73件。其中侵犯公民民主权利69件(包括:非法拘禁罪18件、刑讯逼供罪5件、报复陷害罪2件、诬告陷害罪3件、破坏选举罪4件、侵犯公民通讯自由罪9件,其他28件);渎职罪4件。经侦查后,决定向法院起诉10件,免予起诉13件,对违法而未构成犯罪的50起案件,移送有关部门作党纪、政纪处理。
  四、监所检察
  1955年开始行使监所检察职权。每月对看守所检察1次,了解看守所收押人数及处理情况,防止违法久押不决;检查监所卫生、犯人伙食、病犯治疗、监所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对在押犯进行政策和形势教育,防止罪犯越狱、逃跑、畏罪自杀,保证公安侦查和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1978年重建检察机关后,健全检察制度,实行监所检察,协助公安看守所做好“狱政”管理。随时掌握在押人数,检察看守所是否依法羁押,对决定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人是否及时予以释放。检察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或其他监外监管措施是否合法。接受人犯申诉,决定自行复查或转法院复查。每年都对判缓刑、管制、假释、保外就医等在外监管人犯进行检察,根据其表现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鼓励其改造,预防重新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五、控告、申诉检察
  认真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是检察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可以掌握各阶层思想动态,适时处理缓解人民内部矛盾。1955年4月至1987年11月止(不包括1965年5月至1978年),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5474件(次)。检察院直接答复来信来访者110件(次),自行侦查办理1165件(次),转有关部门归口处理4053件(次),存查146件。
  1987年12月1日,检察院将初建时期归秘书室兼管和重建后归办公室兼管的信访工作划出,设置控告、申诉检察科。职责是受理和查办公民控告申诉案件。包括: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免予起诉决定案件的申诉;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虽经人民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及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检察机关通过这项工作,了解执行政策、法律情况,提供犯罪线索,惩罚犯罪,纠正冤、假错案,维护社会治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公民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为了制服罪犯,宣传法制,检察长或检察员在法庭上发表公诉词,揭露罪犯,实事求是地澄清事实。并配合审判人员查清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履行审判监督。检察机关重建后,1978年10月至1987年12月底止,检察机关共出庭支持公诉751次。检察长、检察员在审判庭上发表公诉词688篇。
  第二节 审判
  一、制度
  民国24年(1935),审级分为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三级三审制。简易案件得以二审为止,并实行辩护、回避等制度。但当时的审判机关、司法官员的变更及审判制度的规定,都未使司法审判权真正独立,始终处在各级行政机关的干预和控制之下。
  建国初,人民法院审级采用三级三审制。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颁布施行,改为四级二审制,亦称二审终审制。即同一案件只能上诉一次,第二审为终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就是终审)。
  县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第一审刑事、民事、经济案件。198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依法对反革命和应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公审制度 1956年开始实行,“文化大革命”期间被迫停止。1980年1月至1987年年底止,公开审判刑事案件730件,占应公开审判案件总数的87%。1982年10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后,民事、经济案件也依法实行公开审理。
  辩护制度 1957年反右派后被停止,1980年恢复辩护制度,参加审判活动的辩护人日益增多。至1987年,有辩护人的公诉案件计362件。县律师事务所设置以来,律师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逐年增加。
  陪审制度 1951~1953年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推荐陪审员。1954年根据司法部《关于建立陪审制度的指示》,在普选中结合选举人民陪审员。当时设置的8个区88个乡共选人民陪审员107人。从此,一直坚持“以固定轮值为主,结合临时邀请”的一审陪审制度。除“文化大革命”期间外,每逢人民代表换届选举时,均结合选举人民陪审员。1980年实施《刑事诉讼法》和1982年实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后,陪审制度日趋完善。实施《刑事诉讼法》以来,依法应进行陪审的737件刑事案件,已全部实行陪审。
  二、刑事审判
  1950~1956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552件,其中反革命案件2095件,占总数58.9%;其他刑事案件1457件,占总数41.1%。召开审判、宣判大会135次,旁听群众93.5万人次。
  1957~1966年,贯彻执行“少捕、少杀、少管”的方针,审结各类刑事案件5128件。其中反革命案件2407件,占总数46.9%;其他刑事案件2721件,占总数53.1%。死刑案件比前7年下降99.83%。1958年及1959年,在左倾思想的干扰下,办案粗糙,把对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化有意见、发牢骚的人,都当作“反革命”打击,出现了冤假错案。1962年起,在办案过程中,注意了正确与及时的关系,划清反革命罪与一般刑事犯罪的界限,保证了办案质量。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法院停止审判活动,出现有法不依,实行所谓“群众专政”、“群众判刑”,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制造了一批冤假错案。
  1972年10月至1987年底,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591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19件,占总数7.5%;其他刑事案件1472件,占总数92.5%。在审判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办事。认真实行公开审判、陪审、回避、辩护、合议、上诉等诉讼制度,做到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1949~1987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0372件。其中反革命案件4621件,普通刑事案件5751件。
  1982年3月至1987年底止,县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盗窃公私财物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案件117件,151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7.04万元。
  198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后,县人民法院与检察院、公安局密切配合,坚决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和加一个“准”字的方针,把斗争矛头直指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同年8月金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原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判处无期徒期、死刑(包括死缓)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除个别案情重大仍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外,其余授权县人民法院审判。1983年8月至1987年底,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637件804人,其中属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251件,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4人;死刑缓期执行2人;无期徒刑7人。先后召开各种规模的宣判大会14次,宣判罪犯348人,旁听群众达31.53万人次。
  三、民事审判
  自建院至1987年底,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4925件,年平均审结466件。
  为方便群众诉讼,及时处理民事纠纷,1954年设立巡回法庭,下设审判站,巡回就地办案。是年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978件。1957年3月,县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审判庭,同时将巡回法庭改为人民法庭,民事审判工作渐趋正规。1958年在左倾思想影响下,民事审判推行无水利、土地、山林、房屋等纠纷的所谓“十无诉讼”,出现一些浮夸的虚假现象,影响案件的审判质量。1967年民事审判工作被取消,民事纠纷无人管,致使一些人民内部纠纷激化成杀人、放火等重大刑事案件,造成不良后果。
  1972年10月开始加强了民事审判。1979年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后,对财产案件坚持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同时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对继承案件,坚持保护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强调赡养、抚养的义务和互相扶养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历年来,审结的婚姻案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的比例最大。经1950~1954年结合《婚姻法》宣传,审结婚姻案件1547件,其中调解或判决离婚1463件,取消婚约64件。对于极少数虐待、杀害妇女及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依法给予应得的惩罚。
  民事审判工作,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办案”的方针。1982~1987年审结的3620件民事案件中,调解或经思想疏导,当事人自动撤诉结案的有3225件,占总数的89%;携卷下乡就地巡回办案的有1064件,解决非诉讼简易纠纷691件。1983~1987年防止矛盾激化的案件392件。
  四、经济审判
  随着全党工作重点的转移和改革、开放、搞活政策的贯彻执行,经济合同制度普遍推行,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日益增多。由于农村管理体制和产业结构的改革,联产承包责任制普遍推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时有发生。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县人民法院于1982年9月建立经济审判庭,运用法律手段,开展经济审判工作。
  1982年9月至1987年底,共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441件,解决争议的金额401.9万元。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把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列为各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收案范围。从是年开始至1987年底止,共审结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48件。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坚持着重调解的原则,对于合同内容合法,条款完备,因当事人过错引起纠纷的案件,分清一方过错还是双方过错,参照《经济合同法》,追究违约方的经济责任。对于在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合同的不予支持。1982年冬,县人民法院审结的八字墙乡新溪村村委会诉陈望成等六人黄桃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着实事求是精神,从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出发,过细地做好村委会的工作,分清是非责任,按原合同执行。结果,当事人双方满意,县、区、乡领导也认为处理得当。事后,《浙江日报》、《报刊文摘》、浙江人民广播电台都报导了这件事。
  五、申诉复查
  县人民法院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多次组织力量,主动复查纠正错案。
  1952年司法改革中,清理出错案16件,及时作了纠正。
  1956年10月,遵照中央有关指示,检、公、法三家抽调干部,组成镇压反革命清案小组,开展复查工作,对1955年8月至1956年9月判决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抽查了193件,其中属错捕1件,不应捕而捕5件,可捕可不捕而捕的5件,轻罪重判35件,定性不当1件,一一作了纠正。
  1962年7~9月,组织专门力量,对1958年以来以“破坏罪”而论处的1747件刑事案件,抽查了477件,发现轻罪重判的29件,50人;错案16件,16人;事实不清的4件,4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因冤狱死亡、致残、致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发给冤狱补助费共2500元。
  1978年后,本着“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原则,组织刑事申诉复查。自1978年8月至1987年底,共复查刑事案件1594件(属“文化大革命”前的708年,期间的656件,期后的230件)。其中维持原判853件,占总数53.4%;改判741件,占总数46.6%。改判数中,减轻刑罚54人,免予刑事处分137人,不予刑事处分40人,宣告无罪344人,改变性质4人,其他方法处理28人。
  “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期间,制造的大批冤假错案,从1978年8月开始,依照政策和法律进行复查,至1980年10月止基本完成复查任务。其中:反革命案235件,改判144件;普通刑事案件122件,改判54件。对于因反对江青反革命集团和为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鸣不平而被错判的168件,全部予以纠正。
  1986年秋后,为解决遗留问题,复查统战方面的案件91件,改判73件,占总数81.8%。

知识出处

永康县志

《永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永康县的历史、地理、风俗、人物、文教、物产等方面的专书,包括政区、自然地理、居民、土地、农业、水利电力、百工、工业等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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