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编 公安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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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600
颗粒名称: 第十八编 公安 司法
分类号: D035
页数: 15
页码: 463-477
摘要: 本编记述了永康县清光绪三十二年至1987年县公安机构的历史沿革以及检察、审判情况的简介。
关键词: 永康县 公安 司法

内容

第一章 公安
  清光绪三十二年至三十四年(1906~1908)间,建有巡警局,宣统三年(1911)称警务长公所。民国元年(1912)改为警察署,3年改称警察所。18年设永康县政府公安局,23年裁局设科。28年改为县警察局。编制最多时有242人。警察局期间先后建立过倪宅、清渭、方岩、石柱、四路、八字墙、古山、西溪、俞溪头、桐琴、城区等分驻所和芝英、唐先警察所,设过江瑶、古竹畈、青山、象珠、前仓、舟山和县城的永安门(解放街北头)、望春门(山川坛尖)、西津桥、汽车站等派出所。
  解放后,1949年5月24日成立县人民政府公安局。1955年12月改称县公安局。1980年以前,县公安局在城关建有基层派出所。此后在各区所在地和重要乡镇建立派出机构。1983年已有城关、芝英、唐先、环城、龙山、石柱、倪宅、象珠、方岩、古山、四路、八字墙、舟山、杨溪、崇道15个派出所。至1987年,还采取经费由乡镇、企业自负,业务受县公安局领导的方法,建立了24个乡镇、企业派出所和民警值勤室。
  第一节 社会治安
  一、镇反运动
  为了巩固革命秩序,保卫土地改革的胜利完成,遵照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和《惩治反革命条例》,从1950年10月至1953年10月,全县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县里成立清理积案委员会,贯彻“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和“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赎罪”的政策,将那些罪大恶极、怙恶不悛,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土匪头子、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分子、一贯道头子等,实行严厉镇压。对一般的反革命分子给予应得处理,对胁从者教育后释放,有功者给予奖励。由此,震慑了敌人,鼓舞了群众,破获了一些重大的反革命案件,缴获了一批枪支、弹药。经过这一运动,有效地保护了人民利益,巩固了人民政权。
  二、取缔反动会道门
  全县列入取缔的反动会道门有8种,其中以同善社、一贯道两个组织机构最庞大。
  同善社,民国9年冬,徐理夫从绍兴传入永康,社址在下园朱,号称永康同善社先觉总祠,下分下里溪、光瑶、棠溪、芝英、胡库、桐琴、(现属武义)、上加坞(现属磐安)7个先觉分祠,分祠下设静坐室。全县共有坛堂52处,道徒3615人。
  一贯道,民国6年创办于山东,曾两次传入永康。一次由出嫁上海的后宅朱村朱宝芳回娘家时带道首张时宗(前人)、王生泉等八九人来永康,时间为38年1月。以后宅朱村为主点,扩展到渔父里、太平等地。设总坛14个,分坛118个,有道首49人,道徒(道亲)650余人。另一次由在上海打铁的胡库拱树头村人吕林昌传入,时间为1949年6月,以下溪池村为中心,将一贯道改称为老母娘会,设立玄光佛坛,自任点传师、前人,直属上海一贯道博光组领导。随后扩展到芝英、古山、象瑚里、独松等地,有总坛主8人,点传师2人,分坛主31人,私坛主51人,道徒680余人。
  1953年2月,取缔反动会道门,对道首、道徒全面进行登记。到4月5日,全县有6118名道徒签名退道,626名道首向公安机关进行登记。查封有活动坛堂219处,逮捕道首12名,没收道产田(地)10亩,房屋66间以及金银财物。
  1954年,已取缔的一贯道死灰复燃,继续在方岩一带进行秘密活动。6月,县里采取统一行动,逮捕道首6名,判管制11名,登记道徒68名,查封坛堂44处,并处决了首犯吕林昌。
  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解放后,对刑事犯罪活动开展了几次大的斗争。
  1955年,重点打击惯盗、惯窃、赌头、赌棍及一贯侮辱妇女的流氓恶棍,主要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刑事犯罪分子。1958年,组织侦破战役,破获一批政治案件和刑事案件。开展打击新生的反革命和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社会治安比较稳定。
  “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社会治安一度出现流氓滋扰,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猖獗、好人怕坏人的非正常状况。1983年8月,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的精神,重点打击流氓团伙和杀人、强奸、抢劫、爆炸、重大盗窃等刑事犯罪分子。这场斗争为期3年,先后组织了9次集中收捕行动,社会治安有明显好转。
  四、对四类分子的教育改造
  解放后,除对少数罪行严重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依法惩处外,对绝大多数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实行依靠人民群众就地监督管制,劳动改造。土改后,城乡普遍建立治安保卫组织。全县受管制者3134名。1951年9月始,贯彻上级指示,对照政策,纠正偏差。10月5日统计,全县共管制1937名。
  1956年,依照《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规定,对“四类分子”分批规划入社。对确有悔改表现的1336人,评为正式社员,让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享有社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基本守法表现较好的2996人,评为候补社员;对表现不好的659人,则继续监督劳动;对有违法破坏活动的257人则实行依法管制。
  1958年公社化后,各地建立监改小组,对被改造对象负责“三包”(包教育改造、包监督劳动、包防止破坏)。每月由乡、村治保组织对其进行思想、劳动、守法考查;每季(或半年)由干部和社员代表对其表现进行评审;年终对其从政治立场、守法改造、劳动生产三个方面进行全面评审。根据表现好坏,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有的摘掉“四类分子”帽子,有的继续监督劳动,有的予以依法管制处理。在监改工作中,注意把他们和他们的家属子女区别开来,促使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除历年摘除一部分四类分子帽子外,1979年进行了一次全面评审,摘帽2396人,至1983年底,未摘帽的120人全部摘去帽子。
  五、社会治安管理
  户籍 民国27年9月,县政府设户籍专室,各乡镇设户籍员。28年,户籍专室并入民政科。35年1月,民政科设户政股。解放后,户籍工作归县公安局管理。具体业务由派出所和县公安局治安股(科)承办。1951年12月,城内居民发给居民户口簿。1953年7月1日24时为标准时间,进行了第一次人口普查登记。1956年9月,农村正式建立户口管理机构和户口管理制度。1958年1月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后,户口管理和人口统计逐步走上正规化。1964年7月1日,进行第二次人口普查登记。1982年7月1日,进行第三次全县人口普查登记。
  特种行业 解放初,对旅店、刻字、照相等行业进行登记、发证,建立管理制度。城区列为特种行业管理的有:旅店客栈29家、公共娱乐场所9家、铸造10家、旧货2家、照相6家、理发32家、运输14家、医务17家。1983年,有特种行业384户,其中旅馆业93户,修理业243户,刻字业23户,旧货寄售业25户。1984年随着经济政策的放宽,特种行业管理范围缩为旅馆、刻字二种。1986年列为特种行业管理的194户,其中旅馆业173户,刻字21户。1987年又将印刷业恢复为特种行业管理。
  交通安全 1985年建立县公安局交通民警队。交通民警日夜执勤,在县城街道及车站码头等交通复杂地段检查纠正各种车辆违章驾驶、清除道路障碍和街道违章设摊、堆物;在县城街道狭窄、人挤车多的情况下,保障街道畅通和各类贸易市场的正常秩序。1986年,交通民警队处罚违章驾驶的汽车驾驶员892人次,手扶拖拉机驾驶员1177人次,自行车违章带人的1530人次;处罚违章设摊经商927人次,处理违章堆物27处,配合交通部门清除路障27处;处理大小交通事故156起,协助车辆监理部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18起。1987年11月5日,原县交通局车辆监理站撤销,人员编入警察序列,成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队。交通民警队改为交通警察队城关分队。
  方岩风景区安全 方岩游客流量逐年增加,最多时一天达2万余人。为加强安全管理,1982年建立方岩派出所,配备警察3人。1985年9月27日天门头发生游客重大伤亡事件后,方岩派出所警察增加到13人。在山顶还增设了民警值勤点2处。重要节日县公安局增派干警。
  群众治安 土改完成后,乡有武装治安委员会,城内有治安保卫委员会,各村(居民委员会)普遍建立治保小组,共有治安保卫人员1261人。1956年,农业合作社分别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或治安保卫小组,共有治保人员3863人。1958年公社化后,治保组织和调解组织合并,公社建立治安调解委员会,管理区建立分会,大队建立小组。由于“大办钢铁”,治保骨干调动多,治保组织处于被动局面。1959年通过整顿,农村有治安调解委员会(小组)1662个,人员11634人。1962年农村实行队为基础,治安调解又分开。“文化大革命”期间,基层治保组织陷于瘫痪。1973年8月成立城关联防队,恢复基层治保组织维护社会治安。到1984年,全县有治保组织745个,治保人员2721人。
  1985年12月开展治安承包责任制试点。由一人承包或数人联合承包负责一个村的治保工作。承包人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规定承包的各项具体工作指标,按完成的数量与质量,以百分制考核计分,凭分数计算经济报酬,并实行浮动奖、扣、罚。经费由村集体经济开支,年终兑现。至1986年夏,全县713个行政村已有90%以上落实了治调承包责任制。
  第二节 消防
  义务消防 建国前,消防工作全靠民间自发义救和民间消防组织承担。哪里失火就往哪里抢救。如芝英太平常水龙会,就是民间的义务消防组织。会员多由青壮年男子组成。为提高消防技术,规定每年农历五月的“分龙之日”请一次“水龙”。会员们要把水龙等消防设备抬出来检修一次,并进行一次演习。芝英太平常水龙会,有几百人参加。“请龙”之日,用牲礼由30个精壮后生行请“水龙”祭祀。满街挂上铁皮桶、铁皮箱进行消防演习,水花四溅,极为热闹。民国34年(1945)县城始设永康防护团消防队,约30余人,仍属业余义务性质。
  建国后,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1951年,城区建立消防队,下设人民、解放、民主3个分队,属义务性质,由县公安局领导。有义务消防队员近200人。到1987年,全县有农村义务消防队38个,义务消防队员450人。消防器材有庐山牌轻便消防车1辆,消防手抬泵25马力17台,22马力12台,10马力以下的10台,其他4台。桑园下村应业雍,1985年5月自费购买一台22马力的消防水泵及其他消防器材,并安装了电话机,建立了家庭义务消防队,夫妻俩和三个成年子女参加外,还从自办厂里挑选了素质较好的11名工人当义务消防队员。至1987年2月,先后到邻近5个乡、13个村救火13次。1987年出席了金华市首届消防体育运动会。应邀表演的“仙女下凡”节目荣获一等奖。1988年9月15日,中国北光声像艺术公司电视制片组,受国家公安部邀请来到应业雍家实地采访,拍摄电视录像。《人民公安报》、《人民消防报》、省广播电台都曾报导了应业雍事迹。
  内部单位消防 1982年5月止,全县有永康拖拉机厂等20个单位列为重点消防保护单位。共有“1211”、酸碱、泡沫等3种灭火器380只,消防泵浦4台,义务消防队16个,队员480人。至1987年,内部单位义务消防队增加到35个,队员560人,25马力的消防手抬泵3台,8.5马力的消防手抬泵6台。
  专业消防 1958年,建立永康县消防中队。址设解放街。编制2名职工,配置机动三轮消防车1辆。消防实力仍靠义务消防人员。1965年11月,改名永康县公安局消防中队,配置解放牌消防车1辆,替换三轮消防车,实力转为专业化。1971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人员增到11人。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永康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组消防队。1974年1月,改称永康县公安局消防队,编制增至19人,分2个班。1979年,队址迁往河东前花园新址。
  1983年1月,消防队编入武警部队,列入现役部队序列。编制干部5人,战士17人。1985年4月,建立县公安局消防科,业务以防火宣传、检查为主,撤销防火班。消防队减编为18名,业务以抢险救灾为主。同年10月,消防从武警部队中分出,划归县公安局直接领导,干、警享受部队待遇不变。1987年,消防中队、消防科共有干警23人。设备有大型消防车3辆,吉普车、干粉车2辆,22马力的消防手抬泵3台,25马力的消防手抬泵3台。
  第二章 检察 审判
  清代,由县令掌管审判权。民国时期,检察与审判实行合署制。民国3年(1914)3月,设审检所。6年4月,裁撤审检所,由知县兼理司法。22年5月成立县法院(后改为地方法院),下设审判厅和检察处。审判厅,行使审判权;检察处,行使提起公诉等职权。
  解放初,审判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民政科兼理,后由公安局兼办。1950年7月建立县人民法院。1954年9月,成立县人民检察署,1955年1月改称县人民检察院。1957年3月,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1958年10月成立政法办公室,公安、检察、法院实行联合办公。1961年政法办公室自行解体。
  “文化大革命”开始,公检法被“砸烂”,先后为“军管组”和“人保组”所取代。1972年10月恢复县人民法院。1973年4月恢复县公安局后,在局内设检察股。1978年8月重建县人民检察院。1980年1月建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恢复审判委员会。1982年后,增建经济审判庭、执行庭和控告申诉审判庭。
  第一节 检察
  一、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的职能是对公安侦查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免予起诉;对公安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955年4月至1987年12月,县人民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数4130名。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3066名;不批准逮捕850名;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作其他处理的214名。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被告人2476名。经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2314名;免予起诉83名,不起诉41名;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或其他处理38名。同时,对公安机关没有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起诉而实际罪该逮捕、起诉的罪犯,检察机关予以增捕、增诉。
  二、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主要是对贪污、贿赂、偷、抗税、挪用救灾抗险物款、挪用公款、假冒商标等案件立案侦查。1955~1957年农业合作化时期,主要是检察农业社内贪污现金、实物,打击犯罪、杜绝违法,改善农业社经济管理,巩固农业合作化。1958年公社化后,对一些生产队干部大量贪污粮食、经济私分,粮食部门少数职工贪污盗窃粮食、粮票,商业部门搞商品“走后门”和大量贪污布票、棉花票、棉布到黑市高价出售肥私等案件进行侦查起诉。至1962年6月止,检察机关对全县生产队长以上县级以下干部中经济犯罪决定立案侦查有131名。侦查后,决定起诉62名,对轻微违法作其他处理的60名,不作处理的9名。
  1982年以后,县人民检察院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加强了经济自侦案件工作。1983~1987年底共立案侦查经济犯罪案件130件,其中贪污万元以上大案26件。经侦查后决定起诉36件,免予起诉26件,作其他处理68件。
  三、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行使检察权。据不完全统计,“文化大革命”前检察机关受理法纪案件94件。经侦查后起诉44件、不起诉10件、作其他处理40件。
  1979~1987年,法纪检察立案73件。其中侵犯公民民主权利69件(包括:非法拘禁罪18件、刑讯逼供罪5件、报复陷害罪2件、诬告陷害罪3件、破坏选举罪4件、侵犯公民通讯自由罪9件,其他28件);渎职罪4件。经侦查后,决定向法院起诉10件,免予起诉13件,对违法而未构成犯罪的50起案件,移送有关部门作党纪、政纪处理。
  四、监所检察
  1955年开始行使监所检察职权。每月对看守所检察1次,了解看守所收押人数及处理情况,防止违法久押不决;检查监所卫生、犯人伙食、病犯治疗、监所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对在押犯进行政策和形势教育,防止罪犯越狱、逃跑、畏罪自杀,保证公安侦查和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1978年重建检察机关后,健全检察制度,实行监所检察,协助公安看守所做好“狱政”管理。随时掌握在押人数,检察看守所是否依法羁押,对决定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人是否及时予以释放。检察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或其他监外监管措施是否合法。接受人犯申诉,决定自行复查或转法院复查。每年都对判缓刑、管制、假释、保外就医等在外监管人犯进行检察,根据其表现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鼓励其改造,预防重新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五、控告、申诉检察
  认真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是检察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可以掌握各阶层思想动态,适时处理缓解人民内部矛盾。1955年4月至1987年11月止(不包括1965年5月至1978年),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5474件(次)。检察院直接答复来信来访者110件(次),自行侦查办理1165件(次),转有关部门归口处理4053件(次),存查146件。
  1987年12月1日,检察院将初建时期归秘书室兼管和重建后归办公室兼管的信访工作划出,设置控告、申诉检察科。职责是受理和查办公民控告申诉案件。包括: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免予起诉决定案件的申诉;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虽经人民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及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检察机关通过这项工作,了解执行政策、法律情况,提供犯罪线索,惩罚犯罪,纠正冤、假错案,维护社会治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公民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为了制服罪犯,宣传法制,检察长或检察员在法庭上发表公诉词,揭露罪犯,实事求是地澄清事实。并配合审判人员查清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履行审判监督。检察机关重建后,1978年10月至1987年12月底止,检察机关共出庭支持公诉751次。检察长、检察员在审判庭上发表公诉词688篇。
  第二节 审判
  一、制度
  民国24年(1935),审级分为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三级三审制。简易案件得以二审为止,并实行辩护、回避等制度。但当时的审判机关、司法官员的变更及审判制度的规定,都未使司法审判权真正独立,始终处在各级行政机关的干预和控制之下。
  建国初,人民法院审级采用三级三审制。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颁布施行,改为四级二审制,亦称二审终审制。即同一案件只能上诉一次,第二审为终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就是终审)。
  县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第一审刑事、民事、经济案件。198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依法对反革命和应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公审制度 1956年开始实行,“文化大革命”期间被迫停止。1980年1月至1987年年底止,公开审判刑事案件730件,占应公开审判案件总数的87%。1982年10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后,民事、经济案件也依法实行公开审理。
  辩护制度 1957年反右派后被停止,1980年恢复辩护制度,参加审判活动的辩护人日益增多。至1987年,有辩护人的公诉案件计362件。县律师事务所设置以来,律师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逐年增加。
  陪审制度 1951~1953年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推荐陪审员。1954年根据司法部《关于建立陪审制度的指示》,在普选中结合选举人民陪审员。当时设置的8个区88个乡共选人民陪审员107人。从此,一直坚持“以固定轮值为主,结合临时邀请”的一审陪审制度。除“文化大革命”期间外,每逢人民代表换届选举时,均结合选举人民陪审员。1980年实施《刑事诉讼法》和1982年实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后,陪审制度日趋完善。实施《刑事诉讼法》以来,依法应进行陪审的737件刑事案件,已全部实行陪审。
  二、刑事审判
  1950~1956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552件,其中反革命案件2095件,占总数58.9%;其他刑事案件1457件,占总数41.1%。召开审判、宣判大会135次,旁听群众93.5万人次。
  1957~1966年,贯彻执行“少捕、少杀、少管”的方针,审结各类刑事案件5128件。其中反革命案件2407件,占总数46.9%;其他刑事案件2721件,占总数53.1%。死刑案件比前7年下降99.83%。1958年及1959年,在左倾思想的干扰下,办案粗糙,把对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化有意见、发牢骚的人,都当作“反革命”打击,出现了冤假错案。1962年起,在办案过程中,注意了正确与及时的关系,划清反革命罪与一般刑事犯罪的界限,保证了办案质量。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法院停止审判活动,出现有法不依,实行所谓“群众专政”、“群众判刑”,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制造了一批冤假错案。
  1972年10月至1987年底,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591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19件,占总数7.5%;其他刑事案件1472件,占总数92.5%。在审判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办事。认真实行公开审判、陪审、回避、辩护、合议、上诉等诉讼制度,做到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1949~1987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0372件。其中反革命案件4621件,普通刑事案件5751件。
  1982年3月至1987年底止,县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盗窃公私财物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案件117件,151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7.04万元。
  198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后,县人民法院与检察院、公安局密切配合,坚决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和加一个“准”字的方针,把斗争矛头直指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同年8月金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原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判处无期徒期、死刑(包括死缓)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除个别案情重大仍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外,其余授权县人民法院审判。1983年8月至1987年底,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637件804人,其中属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251件,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4人;死刑缓期执行2人;无期徒刑7人。先后召开各种规模的宣判大会14次,宣判罪犯348人,旁听群众达31.53万人次。
  三、民事审判
  自建院至1987年底,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4925件,年平均审结466件。
  为方便群众诉讼,及时处理民事纠纷,1954年设立巡回法庭,下设审判站,巡回就地办案。是年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978件。1957年3月,县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审判庭,同时将巡回法庭改为人民法庭,民事审判工作渐趋正规。1958年在左倾思想影响下,民事审判推行无水利、土地、山林、房屋等纠纷的所谓“十无诉讼”,出现一些浮夸的虚假现象,影响案件的审判质量。1967年民事审判工作被取消,民事纠纷无人管,致使一些人民内部纠纷激化成杀人、放火等重大刑事案件,造成不良后果。
  1972年10月开始加强了民事审判。1979年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后,对财产案件坚持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同时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对继承案件,坚持保护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强调赡养、抚养的义务和互相扶养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历年来,审结的婚姻案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的比例最大。经1950~1954年结合《婚姻法》宣传,审结婚姻案件1547件,其中调解或判决离婚1463件,取消婚约64件。对于极少数虐待、杀害妇女及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依法给予应得的惩罚。
  民事审判工作,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办案”的方针。1982~1987年审结的3620件民事案件中,调解或经思想疏导,当事人自动撤诉结案的有3225件,占总数的89%;携卷下乡就地巡回办案的有1064件,解决非诉讼简易纠纷691件。1983~1987年防止矛盾激化的案件392件。
  四、经济审判
  随着全党工作重点的转移和改革、开放、搞活政策的贯彻执行,经济合同制度普遍推行,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日益增多。由于农村管理体制和产业结构的改革,联产承包责任制普遍推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时有发生。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县人民法院于1982年9月建立经济审判庭,运用法律手段,开展经济审判工作。
  1982年9月至1987年底,共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441件,解决争议的金额401.9万元。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把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列为各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收案范围。从是年开始至1987年底止,共审结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48件。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坚持着重调解的原则,对于合同内容合法,条款完备,因当事人过错引起纠纷的案件,分清一方过错还是双方过错,参照《经济合同法》,追究违约方的经济责任。对于在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合同的不予支持。1982年冬,县人民法院审结的八字墙乡新溪村村委会诉陈望成等六人黄桃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着实事求是精神,从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出发,过细地做好村委会的工作,分清是非责任,按原合同执行。结果,当事人双方满意,县、区、乡领导也认为处理得当。事后,《浙江日报》、《报刊文摘》、浙江人民广播电台都报导了这件事。
  五、申诉复查
  县人民法院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多次组织力量,主动复查纠正错案。
  1952年司法改革中,清理出错案16件,及时作了纠正。
  1956年10月,遵照中央有关指示,检、公、法三家抽调干部,组成镇压反革命清案小组,开展复查工作,对1955年8月至1956年9月判决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抽查了193件,其中属错捕1件,不应捕而捕5件,可捕可不捕而捕的5件,轻罪重判35件,定性不当1件,一一作了纠正。
  1962年7~9月,组织专门力量,对1958年以来以“破坏罪”而论处的1747件刑事案件,抽查了477件,发现轻罪重判的29件,50人;错案16件,16人;事实不清的4件,4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因冤狱死亡、致残、致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发给冤狱补助费共2500元。
  1978年后,本着“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原则,组织刑事申诉复查。自1978年8月至1987年底,共复查刑事案件1594件(属“文化大革命”前的708年,期间的656件,期后的230件)。其中维持原判853件,占总数53.4%;改判741件,占总数46.6%。改判数中,减轻刑罚54人,免予刑事处分137人,不予刑事处分40人,宣告无罪344人,改变性质4人,其他方法处理28人。
  “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期间,制造的大批冤假错案,从1978年8月开始,依照政策和法律进行复查,至1980年10月止基本完成复查任务。其中:反革命案235件,改判144件;普通刑事案件122件,改判54件。对于因反对江青反革命集团和为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鸣不平而被错判的168件,全部予以纠正。
  1986年秋后,为解决遗留问题,复查统战方面的案件91件,改判73件,占总数81.8%。
  第三章 司法行政
  民国31年(1942)5月在县地方法院设有公证处,并于33年开始办理公证事务;34年有律师7名,由金华县律师公会管理。
  解放后,废除旧有的律师、公证制度,初期司法行政工作一直由人民法院管理。1981年4月建立县司法局。当年9月,局下设公证处和法律顾问处(后改称律师事务所)。建局以来,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1985年起开展为期五年的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工作。到1987年止,机关干部、区乡干部、教职员工参加普法教育5494人,普法率均为100%,厂矿企事业职工参加普法教育17435人,普法率为90%。
  人民调解 建国后,人民调解工作一直由人民法院兼管,司法局成立后,移交司法局管理。1987年有812个人民调解组织,有调解人员3164人;在各区镇乡均设司法助理员。1985年9月起,先后在芝英、八字墙、新店、四路、西溪、唐先、方岩等乡镇建立法律服务所。在抓队伍建设的同时,注意了制度建设。从1981年到1987年,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32979起。
  公证 1981年9月建立公证处,1982年2月正式对外办公,现有工作人员5名。公证工作坚持“真实、合法、准确、及时”的原则,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以经济合同公证为重点。共办理各类公证2713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2305件,涉外公证33件;接待群众来访5682人次。
  律师 1981年9月成立县法律顾问处,1985年4月改称律师事务所,现有工作人员7人。至1987年底已担任刑事辩护430件,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代理1件,民事代理268件,非诉讼代理21件,担任企业法律顾问41家次,代写法律文书2832件,解答法律询问13409次,接待群众来访13267人次。

知识出处

永康县志

《永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永康县的历史、地理、风俗、人物、文教、物产等方面的专书,包括政区、自然地理、居民、土地、农业、水利电力、百工、工业等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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