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国县政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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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59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民国县政府
分类号: D625.55
页数: 3
页码: 445-447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民国时期永康县政府的机构变化。从1911年辛亥革命后,县衙改为知事办公处,到1949年解放前,县政府经历了多次调整和改革。主要的变化包括:实行县长制,解散议、参两会;设立或裁撤各种科、室、局、处;增加或减少县长职权;应对战争和社会需求。
关键词: 永康县 民国 政府

内容

清宣统三年(1911)辛亥革命爆发。11月6日知县罢职,设民事长。民国元年(1912)5月改民事长为知事,并增设参事1员,襄助政务。县衙称知事办公处。次年改称县公署。县公署设总务、民政、财政、教育4科及警察、审检2所。
  民国4年12月,裁撤教育科,复设劝学所。6年4月,裁撤县审检所,仍由知事兼理司法。
  民国16年,实行县长制,解散议、参两会,废县公署,建立县政府,设总务、民政、财政、建设4科及教育、公安2局。20年增设合作指导室。
  民国21年,为提高县长职权,改县政府公安局为县公安局。22年裁总务科,增设秘书室、民政科。23年,统一将民政、财政、公安、教育、建设等科局改称第一、二、三、四、五科及秘书、会计、合作指导3室。27年增设政工指导室、兵役科,成立县司令部。28年增设社会科,裁改兵役科、司令部为军事科,成立国民兵团。改公安局为警察局。29年成立卫生医院,增设地政科、粮食管理处、税务局。31年裁撤政工指导室。
  民国32年裁国民兵团,县政府调整设立第一、二、三、四科,秘书、会计、军法、合作指导4室和警察局、县税征收处。
  民国34年9月,第四科改名为军事科。35年增设统计室,县税征收处改称县税捐稽征处。37年1月民政、财政、教育、建设、社会等科,简称为第一、二、三、四、五科,并设会计室、警察局、卫生院、农业推广所、地籍整理处。同年5月,县政府机构设置和员额编制作了调整,设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四科。38年2月恢复军事、社会2科,直至解放。

知识出处

永康县志

《永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永康县的历史、地理、风俗、人物、文教、物产等方面的专书,包括政区、自然地理、居民、土地、农业、水利电力、百工、工业等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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