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国以后税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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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51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建国以后税收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5
页码: 315-319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永康县建国以后,工商各税、农业税的税收情况
关键词: 永康县 赋税 建国后

内容

一、工商各税
  解放初,按照中央对新解放区“暂时沿用旧日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税收原则,废除民国时期的苛捐杂税,开始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人民税收转变。先后开征营业税、娱乐税、屠宰税、交易税、使用牌照税、营业牌照税、印花税、房捐、货物税、营利事业所得税、遗产税等11种税。
  1950年1月,除农业税外,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使用牌照税等8种。7月,将房产税、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产地产税;货物税的税目由原来的1136个精简为338个;印花税的税目由原来的30个精简为25个;调低利息所得税、货物税、盐税的税率。同时,建立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适应当时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状况。
  1953年,简化税制,选择国家能够控制生产或收购的22个货物税品目,开征商品流通税,将印花税、工商业营业税及其附加并入货物税,实行从产到销一次征收。调整货物税税率,税目由原来358个精简为147个;计税价格由原来不合税价格,改为按国营公司批发牌价计税;将工商企业原来交纳印花税并入营业税内征收;改特种消费行为税为文化娱乐税;减少交易税征税品目。当年征收的工商税计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等9种。同年12月,对猪、羊停征牲畜交易税。1957年曾开征渔业税,因收入甚微而停征。
  1958年,进一步简化税制,将工商企业原来交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一个独立的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对工农业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实行两次课征制,即在采购环节上课征一道税,在商业零售环节再征一道税,取消批发环节的税收;工业产品一律按销售收入计税,减少对中间产品的征税。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9月停征牲畜交易税。1962年1月,开征集市交易税。1963年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改变了“个体经济的负担轻于集体经济,合作商业的负担轻于其他集体经济”的状况。1965年9月停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在粮食部门所属独立核算企业试行国营企业工商税,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按企业积累和销售收入设计税率。1969年改称综合税,并扩大到全部国营、集体企业。1967年实际开征的工商税收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4种。1973年,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除继续保留征收个人(含外侨)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外,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对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盐税也并入工商税。种目由过去的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过去的141个减为82个。降低支农产品的税率,适当提高高档消费品的税率。取消对“中间产品”的征税,原则上按企业销售收入征税。这次税制改革后,对国家企业只征收工商统一税,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1983年1月开始对生产农机具及其零配件、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的企业开征增值税,对牛等牲畜征收5%的交易税,10月开征建筑税。是年,财政部颁布《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开始对国营企业进行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大中型国营企业按实现的利润征55%的所得税,税后利润除去按规定留成外,其余均以利润上交;小型国营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对税后留利较多的企业,再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或按固定数额上交一部分利润。对营业性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暂按1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交纳税利以后的利润,建立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对国营企业进行第二步利改税,以达到全部以税代利。对大中型国营企业按55%的固定比例税率征收,其税后利润再按核定的税率征收调节税;对小型国营企业、饮食服务业和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10月开始,将现行的工商税按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同时把这些税的税目划细,适当调整税率。是年度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1985年调整集体企业所得税负担,统一集体企业所得税税率。并开征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对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开征工资调节税。2月,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5%的比例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1987年开征房产税。截至1987年止,实际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牌照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建筑税、国营企业所得税等16种,以及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二、农业税
  解放后废除了旧的田赋和封建剥削制度,建立了农业税制。贯彻休养民力,减轻农民负担,增产不增税政策。1949年农业税占农业实际产量22.4%。随着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其实际负担逐年减轻。1957年为19.2%,1967年为7.7%,1977年为6.1%,1987年下降到4.5%。
  税制 1949年,采取按农户田亩等级(分甲、乙、丙、丁四等)和占有土地多少计征的简易累进制办法。1950年,查田定户后,采取按农户人均占有土地,常年产量折金额累进的“40级”税制办法。1951年的累进税制规定为23级。1952年,执行有起征点的24个税级累进税制。1958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废除个体经济时期实施的金额累进税制,改为地区差别比例税制。1959年,在“大跃进”高征购的影响下,较大地增加了农业税任务。农业税,原由农业合作社交纳,改由人民公社交纳。1960年与1961年降低征收任务,改由生产队交纳。1962年与1963年不调整计税土地的常年产量,只调整税率和计征任务。全县平均税率由1961年的8.97%提高到10.06%,1964年后农业税任务一直没有调整。在征收方法上,1980~1984年,由“实物征收,实物结算”改为“实物征收,货币结算”。1985年,由征收粮食为主,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折征代金。每担稻谷折金额15.30元计算。1986年与1987年仍改为原来的“实物征收,实物结算”的征收办法。
  减免优待 实施减免优待的主要有:1.鼓励发展生产减免。对新开垦荒地,1978年前规定从有收益之年起免征农业税1~3年;从1979年起对开垦荒地和溪滩等面积,规定从有收益之年起,一律免征农业税5年。对以繁殖农作物优良种子(包括水稻、棉花、络麻等)为主的事业性质的国营农场。从1962年开始规定免征农业税。对社员自留地的农业税,1958年前按规定照征,从1959年起免征。2.灾歉减免。对遭受水、旱、风、雹或其他自然灾害而造成农作物歉收者,按照“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给予减免照顾。3.社会减免。对象为缺乏劳力的烈属、军属、在乡残废军人和老、弱、孤、寡、残疾以及患地方病的困难农户;生产、生活尚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的农户;遭受火灾、风灾、山洪爆发,财产损失严重和水库移民生活困难的农户等。1949~1987年全县共减免农业税(稻谷)21376吨。平均每年减免548吨,相当于计征任务415552吨的5.1%。
  农业税附加 为举办地方性公益事业的需要,自1950年起,随同农业税征收地方附加。各年度附加率是1950年为15%,1951年为20%,1952~1953年免征。1954年为6%,1955年为4%,1956年为10%,1957年为11%,1958~1960年为12%,1961~1963年为10%,1964~1987年为15%。
  农林特产农业税 1953年开始对农林特产规定两种征收办法:一种仍采取评定土地常年产量征收农业税,如水果、蚕桑、部分药材等。另一种采取按产品的实际出售收入,单独定订税率征收特产农业税。在农产品实行统派购制度时,采取“随售随征”委托特产收购部门在农民投售特产时征收特产农业税。1981年后,国家逐步取消农产品统派购制度,由收购部门收购的应税产品仍由收购部门负责“随购代征”。农民在集贸市场上出售的应税产品,由税务部门组织力量征收,并在交通要道设立税收检查站加强对特产税源的监管。

知识出处

永康县志

《永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永康县的历史、地理、风俗、人物、文教、物产等方面的专书,包括政区、自然地理、居民、土地、农业、水利电力、百工、工业等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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