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赋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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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508
颗粒名称: 第三章 赋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9
页码: 311-319
摘要: 本章记述了永康县民国时期田赋、国税、省税、地方赋税以及建国以后工商各税、农业税的税收情况
关键词: 永康县 地方财政 赋税

内容

第一节 民国时期赋税
  一、田赋
  田赋,亦称钱粮、地丁、漕粮。征收田赋,是历代王朝和民国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
  民国初年,田赋仍沿用清制,银米分征。征银者,称地丁,以银两为单位;征米者称抵补金,以米石为单位,分别折合银元征收。
  民国3年(1914)地丁,分上下两忙征收。上忙开征日期分为4月1日、5月1日、6月1日三项,下忙开征日期分为10月1日、11月1日、12月1日三项。每届开征前预先准备二事:一是编造册串、串票为征粮收据;二是布告民众,于1月前将开征日期,折征数目,处罚日期等详细布告。
  民国17年,地丁正税每两折征银元1元5角,省附税3角、附捐0.61元,特捐8分、教育一成附捐0.15元、建设一成附捐0.15元,共计每两折征银元2.79元;抵补金正税每石折征银元3元,省附税3角、附捐5角、教育一成附捐3角、建设一成附捐3角,共计每两折征银元4.4元。是年全县正税地丁36764两,抵补金966石,带征特捐22426元;带征附捐,地丁2206元,抵补金483元;带征教育附捐,地丁5514元、抵补金290元;带征建设附捐,地丁5515元,抵补金290元;附征地方税捐全年总数:地丁35661元,抵补金1063元。
  民国21年,地丁名称改为上期田赋,抵补金改为下期田赋。其原有征额地丁以银每两1.8元,抵补金以米每石3.3元折算。有田422358亩,地60961亩、山140166亩、荡45695亩,共计669180亩。自民国16年以后。所需经费每在田赋下附加。以致附税超过正税。21年田赋项下每元带征附加税为:建设特捐0.859元,建设附捐0.921元,特捐0.491元,自治附捐0.167元,农民银行基金0.258元,教育特捐0.432元,治虫捐0.086元,征收公费0.127元,其他0.426元,附税占正税的376.7%。
  自民国元年至21年共计田赋收入1162791元。其中民国元年57989元,10年59829元,21年17227元。
  民国25年,浙江省新订田赋征收算程,每期田赋应自开征日起限3个月内完纳。凡业户于每期开征日起1个月内完纳者照所纳正税给以10%之奖金,并给奖状。凡业户于每期开征日起3个月后完纳者照所纳正税加收10%之罚金。并给予拘追、提取欠赋地收益、封产备抵等处罚。
  民国30年9月行政院公布田赋征收通则,规定田赋一律征收实物。全县正附税总额每元折稻谷3市斗为标准。凡逾征收期限尚未完纳者,分别给予加收滞纳罚缓、传追、提取其土地收益抵偿、拍卖欠税田产抵偿等处分。32年9月5日,成立县田赋征购实物监察委员会。34年,抗战胜利,明令免征1年。
  民国35年继续征实,立原赋额5折计征。这年虽经田粮处及县政府职员下乡严催,至6月底仅征六成一,县财政大受打击,难以维持。36年全县151万余亩土地,课税赋额仅40万亩(包括田、地、山、荡),无赋土地约占四分之三。
  民国37年度赋额仍照36年度办理,即照全赋额对折征收。征率为征一借一,即每赋额1元,征实3斗、征借3斗。
  二、国税 省税
  厘金和统捐 清同治元年开征。正项税收有牙贴捐、百货厘金、茶厘捐等项,并带征多种附加。正附税合计为10%。民国初,厘金改称统捐,其征收制度沿袭清制。厘金开征以来,百弊丛生,到处设卡收捐、查验苛扰,怨声载道。当局迫于舆论,于民国20年裁废。裁厘之后,相继开征货物税和营业税。
  盐税 民国初袭清制。盐税归盐商包缴,每年共5万元。民国2年两浙盐运使实行盐斤官运、官卖之办法。旋遭当地民众反对,将盐局捣毁,于是恢复包商之制。每年盐税由5万元加到6万元。6年8月,永康、武义、缙云为温、台盐斤共销区域。9年1月,税率每担1.40元,7月加至1.60元。10年1月,加至1.80元,7月又加到2元。18年,附加之数超过正税。27年12月,销盐正附税在内,每担18元(银元)。31年5月,施行盐专卖条例,由官收、官运、官销,两浙试以计口授盐之策。34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交通恢复,改行就场征税,取消专卖。设查检员,专负办理印花税。
  遗产税 民国29年7月,开征遗产税。以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纳税义务人。按遗产总额依税率1~50%以16级超额部分计算征收。遗产税为地方税收。其纯收入15%归省,25%归县,40%充作教育经费,其余概作保育救济事业,补助各乡镇造册基金之用。35年,征起税款205.77万元,归县收入61.73万元。36年,征起税款680,57万元,归县收入204.17万元。
  三、地方税
  屠宰税 民国4年,始征屠宰税,其征收范围以猪、牛、羊三种为限。凡屠宰者,一律照征,牛、猪、羊每头分别征收银洋1元、3角、2角。税款由屠户完纳。嗣后,因屠牛课税有妨农事,且收数甚微,民国5年遵令删除牛税,于猪、羊二项每头酌加一角,以资抵补。其征收采取招商认办的方法。4~18年,共征税款4.36万元。32年9月,国民政府颁布《屠宰税法》。永康按最高税率5%从价征收。城区及分处所所在地采取由征收机关派员点只验印征收,其余委托乡镇公所代征。民国后期物价猛涨,屠宰税额变动频繁。33年6月前,每只猪征税144元,6月后加税至264元。34年3月,每只猪征收1300元,翌年3月增至1800元,35年实收3355万元,36年实收18326万元。
  营业牌照税 民国30年开征营业牌照税。将原有牙贴、当贴、屠宰证及营业牌照税性质之税捐改为营业牌照税征收,课税标准以全年营业总收入额划分等级征收。31年5月,修正增加课税范围至19种行业。33年2月,课税标准改为按资本额分别划分等级征收,税率最低为10元,最高不超过资本额的5%。35年3月,实施《浙江省各县营业牌照税征收细则》,其范围分三大类35个行业,按资本额及营业种类划分等级课税,最高税额不超过资本额3%,按年征收。35、36年,实收604万元和3661万元。
  使用牌照税 民国24年财政部将过去的船捐、车捐确定为此项税目。25~27年共征人力车捐2910元、自由车捐591元、手推车捐594元。36年11月,国民政府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税法,自用车船按四分之一征收。独轮车居多,其他车船较少,并多无牌照使用。35年和36年,仅征收304.76万元。
  筵席及娱乐税 原称菜馆捐、戏捐。民国20年开征菜馆捐,由巨商认办。每年60元,旋以税收不佳而停征。27年整理复征,起征点为2元,征5%。当年征筵席捐643元。31年4月,实施《筵席及娱乐税法》,顾客为纳税义务人,筵席税率为10%,娱乐税率为20%,从价征收。翌年7月,将筵席税率增至20%,娱乐税率增至50%。32~34年共征筵席娱乐税9375元,35、36年共征筵席娱乐税165.30万元。
  房捐 始于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民国5年改称店住屋捐。17年5月,店屋捐按租金征15%,住屋捐,按租金征10%,专充警察经费。24~26年,共征1.36万元。随捐带征的有路灯附捐和消防附捐两种。24~26年,路灯附捐共征1164.47元。25~26年,消防附捐共征773.88元。至35年取消此两项附捐。31年,国民政府公布《房捐征收条例草案》。32—33年共征房捐60762元。36年11月,住家自用房屋捐率由房屋现值的2%调整为6%。
  警捐 民国30年,公布《各县市警捐征收规则》,将原来的警察、消防、清道、卫生等捐改征警捐,专充警察经费。32年和33年分别征得警捐32510元和28474元。至36年停征。
  山地收益捐 民国33年开征。捐率为收益额的5%。当年收起1976元。34年停征。
  契税 民国初年,举办不动产登记,兼办转移税。不久转移税复称契税,按买、典、押三者分订税率征收,36年6月,最后一次修正税率为:买契、赠与契、占有契6%,典契4%,交换契、分割契2%。契税原属中央税收,自16年起划归地方税源。其间改行二级制时,曾一度列入国税范围。35年7月,财政收支系统改为三级制后,全部划归县收入。2~18年共征契税57613元,契纸费8596元,总计66209元。
  四、地方性杂捐杂税
  民国时期,由于军政费用浩繁,各级财政入不敷出,各地方政府巧立名目,恣行捐征,大多不列入预算。全县有据可查者有建设附捐、田赋特捐、教育附捐、治虫费、自治附捐、田赋附捐、保卫户捐、壮训户捐、乡镇自治经费、教育经费、亩捐、绥靖经费、手车捐、抗敌自卫团经费、置产捐、屠宰附捐、店住屋捐、房捐、城区店屋附捐、城区店住屋消防附捐、孵坊捐、人力车捐、自由车捐、警捐、筵席捐、警宿捐、旅店执照捐、轿行执照捐、自治户捐、商店捐、戡建乐捐、钱业捐、当捐、架木捐、牙税、帖捐、当帖捐、糖捐、警队冬季服装费、团队服装户捐、所得捐、广告捐、茶捐、监所修理费、驻军副食代金、省保安大队经费、兵警副食代金、劳役捐、户捐、牛捐、小猪捐、戏捐、方岩签诗捐、旅客难民捐、山地收益捐、佃户学谷捐、串票捐、征属优待金、改善土兵待遇献金等。
  民国23年,国民政府迫于当时形势,限令废除苛捐杂税。县政府敷衍了事,仅废除牛捐、小猪税两项。
  第二节 建国以后税收
  一、工商各税
  解放初,按照中央对新解放区“暂时沿用旧日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税收原则,废除民国时期的苛捐杂税,开始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人民税收转变。先后开征营业税、娱乐税、屠宰税、交易税、使用牌照税、营业牌照税、印花税、房捐、货物税、营利事业所得税、遗产税等11种税。
  1950年1月,除农业税外,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使用牌照税等8种。7月,将房产税、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产地产税;货物税的税目由原来的1136个精简为338个;印花税的税目由原来的30个精简为25个;调低利息所得税、货物税、盐税的税率。同时,建立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适应当时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状况。
  1953年,简化税制,选择国家能够控制生产或收购的22个货物税品目,开征商品流通税,将印花税、工商业营业税及其附加并入货物税,实行从产到销一次征收。调整货物税税率,税目由原来358个精简为147个;计税价格由原来不合税价格,改为按国营公司批发牌价计税;将工商企业原来交纳印花税并入营业税内征收;改特种消费行为税为文化娱乐税;减少交易税征税品目。当年征收的工商税计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等9种。同年12月,对猪、羊停征牲畜交易税。1957年曾开征渔业税,因收入甚微而停征。
  1958年,进一步简化税制,将工商企业原来交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一个独立的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对工农业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实行两次课征制,即在采购环节上课征一道税,在商业零售环节再征一道税,取消批发环节的税收;工业产品一律按销售收入计税,减少对中间产品的征税。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9月停征牲畜交易税。1962年1月,开征集市交易税。1963年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改变了“个体经济的负担轻于集体经济,合作商业的负担轻于其他集体经济”的状况。1965年9月停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在粮食部门所属独立核算企业试行国营企业工商税,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按企业积累和销售收入设计税率。1969年改称综合税,并扩大到全部国营、集体企业。1967年实际开征的工商税收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4种。1973年,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除继续保留征收个人(含外侨)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外,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对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盐税也并入工商税。种目由过去的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过去的141个减为82个。降低支农产品的税率,适当提高高档消费品的税率。取消对“中间产品”的征税,原则上按企业销售收入征税。这次税制改革后,对国家企业只征收工商统一税,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1983年1月开始对生产农机具及其零配件、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的企业开征增值税,对牛等牲畜征收5%的交易税,10月开征建筑税。是年,财政部颁布《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开始对国营企业进行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大中型国营企业按实现的利润征55%的所得税,税后利润除去按规定留成外,其余均以利润上交;小型国营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对税后留利较多的企业,再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或按固定数额上交一部分利润。对营业性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暂按1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交纳税利以后的利润,建立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对国营企业进行第二步利改税,以达到全部以税代利。对大中型国营企业按55%的固定比例税率征收,其税后利润再按核定的税率征收调节税;对小型国营企业、饮食服务业和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10月开始,将现行的工商税按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同时把这些税的税目划细,适当调整税率。是年度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1985年调整集体企业所得税负担,统一集体企业所得税税率。并开征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对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开征工资调节税。2月,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5%的比例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1987年开征房产税。截至1987年止,实际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牌照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建筑税、国营企业所得税等16种,以及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二、农业税
  解放后废除了旧的田赋和封建剥削制度,建立了农业税制。贯彻休养民力,减轻农民负担,增产不增税政策。1949年农业税占农业实际产量22.4%。随着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其实际负担逐年减轻。1957年为19.2%,1967年为7.7%,1977年为6.1%,1987年下降到4.5%。
  税制 1949年,采取按农户田亩等级(分甲、乙、丙、丁四等)和占有土地多少计征的简易累进制办法。1950年,查田定户后,采取按农户人均占有土地,常年产量折金额累进的“40级”税制办法。1951年的累进税制规定为23级。1952年,执行有起征点的24个税级累进税制。1958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废除个体经济时期实施的金额累进税制,改为地区差别比例税制。1959年,在“大跃进”高征购的影响下,较大地增加了农业税任务。农业税,原由农业合作社交纳,改由人民公社交纳。1960年与1961年降低征收任务,改由生产队交纳。1962年与1963年不调整计税土地的常年产量,只调整税率和计征任务。全县平均税率由1961年的8.97%提高到10.06%,1964年后农业税任务一直没有调整。在征收方法上,1980~1984年,由“实物征收,实物结算”改为“实物征收,货币结算”。1985年,由征收粮食为主,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折征代金。每担稻谷折金额15.30元计算。1986年与1987年仍改为原来的“实物征收,实物结算”的征收办法。
  减免优待 实施减免优待的主要有:1.鼓励发展生产减免。对新开垦荒地,1978年前规定从有收益之年起免征农业税1~3年;从1979年起对开垦荒地和溪滩等面积,规定从有收益之年起,一律免征农业税5年。对以繁殖农作物优良种子(包括水稻、棉花、络麻等)为主的事业性质的国营农场。从1962年开始规定免征农业税。对社员自留地的农业税,1958年前按规定照征,从1959年起免征。2.灾歉减免。对遭受水、旱、风、雹或其他自然灾害而造成农作物歉收者,按照“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给予减免照顾。3.社会减免。对象为缺乏劳力的烈属、军属、在乡残废军人和老、弱、孤、寡、残疾以及患地方病的困难农户;生产、生活尚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的农户;遭受火灾、风灾、山洪爆发,财产损失严重和水库移民生活困难的农户等。1949~1987年全县共减免农业税(稻谷)21376吨。平均每年减免548吨,相当于计征任务415552吨的5.1%。
  农业税附加 为举办地方性公益事业的需要,自1950年起,随同农业税征收地方附加。各年度附加率是1950年为15%,1951年为20%,1952~1953年免征。1954年为6%,1955年为4%,1956年为10%,1957年为11%,1958~1960年为12%,1961~1963年为10%,1964~1987年为15%。
  农林特产农业税 1953年开始对农林特产规定两种征收办法:一种仍采取评定土地常年产量征收农业税,如水果、蚕桑、部分药材等。另一种采取按产品的实际出售收入,单独定订税率征收特产农业税。在农产品实行统派购制度时,采取“随售随征”委托特产收购部门在农民投售特产时征收特产农业税。1981年后,国家逐步取消农产品统派购制度,由收购部门收购的应税产品仍由收购部门负责“随购代征”。农民在集贸市场上出售的应税产品,由税务部门组织力量征收,并在交通要道设立税收检查站加强对特产税源的监管。

知识出处

永康县志

《永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永康县的历史、地理、风俗、人物、文教、物产等方面的专书,包括政区、自然地理、居民、土地、农业、水利电力、百工、工业等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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