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编 财政金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永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499
颗粒名称: 第十二编 财政金融
分类号: F810.7
页数: 42
页码: 297-338
摘要: 本编记述了永康县的财政管理、财政收支、赋税、金融机构、存款、贷款、货币流通、债券、保险的情况。
关键词: 永康县 财政 金融业

内容

第一章 财政管理
  第一节 预算管理
  民国初年,县财政尚无明确体制,但已有预算资料记载,收入有地丁附加税和漕南米抵补金。民国9年(1920)又增收三成地丁特捐、店屋捐、警捐等,唯预算仅列收入。
  民国21年,始有县级预算的正式规定。在法律上确认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24年7月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划分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大系统。自治财政系统以县(市)为单位,次年建立县预算制度。
  解放初期,地方军政开支,粮食以暂时征借供给为主。财务上实行统收统支,按月向第八行政督察区财政科报结。
  1953年划分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划分中央与地方收支范围,多收上缴,少收补助。县预算收入有各项税收、印花税等7种,企业收入有利润、折旧基金、其他收入、上级补助等。上级补助占总收入60.5%。
  1954~1957年,实行分类分成办法,分成比例,一年一定。1954年,县固定收入有印花税、契税等8种及国营地方企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各30%;调剂收入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各20%;农业税上交。经费结余,留县使用。1956年,各项税收分成比例为: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各10%;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各80%;农业税30%;公债40%;其他地方税全额归县收入。1957年工商四税县得20%;农业税县得60%;公债县得40%;地方工业、公私合营企业县得100%。公私合营企业划入县预算管理。
  1958年,下放财权。实行“固定收入,统一分成、调剂分成、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县财政收入有地方固定收入100%。统一分成比例县得50%。调剂分成、农业税县得30%。工商四税30%。中央商业企业县得20%,公债20%。
  1959~1970年,改为“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县分成比例,分别为:1959年47.2%;1960年41.1%;1961年41.9%;1962年39.8%;1963年38%;1964年39.3%。1965年核定分成比例为39%,三种地方税(屠宰税、车船牌照税、文娱税)和其他收入采取超收50%分成。1966年改为按总额暂定比例70%分成,超收按10%分成。当年县得0.4万元。1967~1968年仍按暂定比例70%分成。国营企业的基本折旧基金自1967年起全部留给企业和主管部门作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使用。1969~1970年暂定分成比例为69.5%和69%。超收分别按50%和10%分成。
  1971~1973年实行“核定收支比例、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办法。1971年核定固定留成比例2%。再核定分成比例各年分别为64%、53%、52%,超收分成均为30%。
  1974~1975年留成比例依旧,调度比例均按52%分成。
  1976~1979年,实行“收支挂钩、增收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县收入分成比例在60~62.9%之间。另加增收分成比例在20~25%之间。从1978年起,县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牌照税”、“屠宰税”及“其他工商税”,作为县预算固定收入。全部留归县财政使用。国营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50%留企业,50%上交国家财政统一使用。实行增收分成办法后,不再分配固定数额的机动财力。
  1980年,再一次下放财权,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简称“分灶吃饭”。生猪产区食品经营利润以10%上交县库。并以1979年12月31日收支实绩为准,核定1980~1983年收支包干基数及上交基数。1983~1984年另以县得的5.2%上交中央。1983年实行利改税后,原来体制由税收、利润上交形式改为主要以税收形式上交。
  1985年、1986年,先在划分税种基础上实行总额分成办法,并新增国营企业奖金税52%。1987年改为工资调节税52%;城市维护建设税100%,均归县收入,充实县财政。
  第二节 税收管理
  民国初期,沿清制征收管理,后仿学西欧税制。至民国后期,形成以关税、盐税、国税、地方税和田赋5个税收体系。关税、盐税、国税由中央直接管理,县设国税稽征站,隶属金华国税分局。地方税由县征收。田赋由省管理,县设田粮处负责征收。
  建国初,为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平衡财政收支,稳定金融物价,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实行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
  1958年,陆续下放一部分税收管理权限。1973年全面试行工商税,把属于个别产品和纳税单位的减免税权交由地方掌握。企业的适用税率,由地方核定。1981年以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平衡财政收支,严格财政管理的决定》,对过去一些下放给地、市、县审批的减免税权限收回由省掌握。
  为增加财政收入,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每年进行一次税收财务检查。1985年进行自查、互查的工商企业有5141户,重点检查1313户,共查出违纪金额772万元,偷漏税176万元,补征入库123万元。1986年应检查的4945户企业,在自查基础上,重点检查495户,核定应补税款95.59万元,入库52万元。
  1987年全县应进行自查的单位和纳税户5945户,自查后,重点检查3191户。国营企业重点检查面占40.4%,集体企业重点检查面占48%,行政事业单位重点检查面占51.33%,共查出违纪金额165万元。入库111万元。立案查处的案件19起。对偷税犯罪分子分别给予依法惩处;对主动交代、积极补交税款的,免予起诉;对偷漏税者则给予罚款补交处理。
  第三节 财务管理
  行政事业财务 1949年5月至1952年,经费按实有员额向第八行政督察区财政科实报实销;1953年,县建立财政总决算。1954~1959年,逐步改行财政分级管理办法。按经费收支性质,分全额预算、差额补助、自收自支三种类型。1959年节约行政事业费16.47万元。1964年各单位贯彻勤俭节约精神,同时办公费、灯油费、自行车修理费采取定额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公用经费节余较大,全年人均定额比1963年降低51元。行政业务费节约0.52万元。1965年,省核定指标为59.22万元,实际执行结果为55万元,节余4.22万元。
  1966年公用经费人均定额比1965年下降25元,1967年节余经费5万元。1968年因清理阶级队伍,外调经费比1967年超过3%。嗣后,遭“文化大革命”干扰,支出步步腾高。1969年比1968年增加6.42%,超过省核定计划11.57%,绝对额超支4.4万元。1973年行政管理费超支26.1万元(由地区分配预备费弥补9万元),行政公用经费每人年达598元。1977年全年支出44.2万元。1978年5月,区社经费改由各区财税所管理。
  1980年后,对全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实行“核定指标,包干使用、结余留用”的办法,对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分别不同情况,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结余留用”,或者“定项(额)补助、结余留用”的办法。1986年1月起建立乡财政,招聘乡财政总会计。县与乡建立“核定基数、超收分成”的财政体制。1987年继续完善乡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1987年初,成立县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办公室。根据财政支出节减10%的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相继制订了节减经费的指标和措施。对机关临时聘用人员进行整顿精减,财政上对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和大型高档消费品不予拨款。
  企业财务 为了核实国家行政收支,对全县各企业、工业单位进行清理,1958年应退企业利润37.93万元,小型基建贷款(在收入中退还)9.81万元,增加支出7.34万元(其中钢铁亏损4.44万元,清帐后补付钢铁补贴0.9万元)。1959年退还企业利润31.76万元,钢铁生产补贴5.38万元,企业自行以流动资金搞基建5.88万元。1960年,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发动职工,对企业所有物资进行清查,共查出盘盈物资22553元,物资短缺损失333412元。
  1961年平调退赔264万元。1961年1月后发生“小家当”帐目,1964年经县财政部门清理检查,计查出7.71万元。
  1961年10月,省核定工交、邮电、林业等系统工业、企业及计委物资仓库流动资金163万元,从7月份开始,按定额80%拨作企业的资金数,20%为银行应发放的定额贷款。1962年3月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彻底清仓核资充分发挥物资潜力的指示,成立专门机构。对各企业单位进行清理盘点查对,处理积压物资,核定流动资金。全县清仓单位80户,复查验收合格53户,共清理出多余积压物资总值123.23万元,占库存总额的18.3%,调剂处理的物资56.16万元,占积压物资总值45.5%,全县应核资17个企业,已核资15个。
  1978年,对58个工商、粮食等企业进行清仓查库,清产核资。经审查,共计报损、报废、盘亏(盘存盈亏相抵),呆帐损失、医药费、更新改造资金、简易建筑费超支等89万元,其中批准核销77万元,报废固定资产33.6万元,查出有问题商品和超储积压物资322万元。
  扭亏增盈:197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扭转企业亏损增加盈利工作的指示》,帮助企业逐个制定扭亏增盈的具体措施。1977年16户工业企业,实现利润247.8万元,完成全年计划的158.01%,完成扭亏增盈指标107.18%,比1976年增长5.59倍。1976年7户亏损工业企业,亏损金额29.6万元。1977年全部扭亏为盈,其他各项经济指标也全部超过国家计划。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1976年亏损金额8万元,1977年亏损金额5万元,减亏3万元。物资企业,原1户亏损,到1977年扭亏为盈。农垦企业,1976年亏损金额10.5万元,1977年亏损8.9万元,减亏1.6万元。其他企业1976年有2户亏损,亏损金额2.6万元,到1977年只有1户,亏损金额为0.4万元,减亏2.2万元。1978年,从抓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健全制度入手,促进高产、优质、低耗、多积累。15个生产厂矿全年实现利润323.6万元,县农资公司也扭转亏损局面。
  增产节约、增收节支:1953年9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增加生产、增加收入,厉行节约,紧缩开支,超额完成国家计划,平衡国家预算”的指示,全县节约金额78871元,增收17476元。
  1957年成立县增产节约委员会,制订节约方案,对增产节约的财务数字计算标准作了详细规定。1987年,在“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推动下,全县工农业总产值比1986年增长24.2%,人均增长22.8%。国营工业上交所得税、调节税706.8万元,增长9.2%。资金利润率均有所提高,企业管理费、车间经费下降,资金周转天数加速20%。国营商业企业上交所得税、调节税138.6万元,增长10.9%。
  第四节 审计
  1983年开始对行政机关、国营企事业、交通邮电、基本建设、金融保险机构和接受国家补助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1984年8月试审基建决算审计和电费附加费财务收支审计2个项目。1985年增加公路养路费和信托资金专项审计。共审计5个项目8个单位。1986年增加自筹基建资金来源调查审计。共审计9个项目29个单位。1987年分设审计组和综合组。对县工商银行进行财务收支审计,增加亏损大户审计、厂长离任审计、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和集资建房的审计调查。共审计9个项目31个单位。这一年还开始进行司法证据审计鉴定。
  截至1987年止,通过审计,查出违纪金额1256.36万元,上交财政103.92万元,减少财政拨款或补贴8.42万元,增加预算外资金5.14万元,追回挪用专项资金8.8万元,增加当年利润10.99万元。
  第二章 财政收支
  清廷崩溃。县库被清末官吏掳劫一空。民国首任民事长应贻诰曾变卖家产并多方筹款支持县政开支。
  民国5年(1916),县预算收入8159元,未列支出。9年、13年、14年县收支均在1.7万元之间。收支平衡。25年,正式建立县岁入、岁出预算。县收入以田赋附加、各项地方捐税为主,再加省补助。田赋附加占总收入22.3%,地方捐税占54.8%。省补助占7.36%。同年岁出。党政及自治经费占总支出41.1%,公安保卫占20.5%,教育文卫占24.7%,经济建设占4%。
  民国31年国库汇拨中断,县财政难支付。奉准向浙江地方银行借款两次,计16.43万元。32年,募集的同盟胜利公债126万元,及部分专款。先被县长刘信芳移用120.1万元,继被县长叶家龙移用58.31万元,拖垫至解放前夕尚未还债于民。33~35年,财政多舛。迨36年尚未办好财政决算。
  县累计杂捐多达50余种,民国34年发动献粮献金,多方罗觅财源,因通货膨胀,财政收入仅供公教人员生活费用。35年生活补助费支出占总支出78.3%;37年占总支出82.3%。预算收支数是34年收支数的160倍。
  1949年5月至1987年,预算内总收入累计40010.3万元,省、地、市补助5059.65万元,收入上交19659.7万元,另加历年年终结余上交及县得收入的5.2%上交中央筹款161.83万元,共上交19821.万元。
  第一节 预算内收支
  全额预算收入 1949年5月至1987年,累计全额预算总收入40010.3万元。其中企业收入9296.4万元。占23.24%;工商各税收入23774.5万元(内含盐税61.60万元)占59.43%;农业税收入6540万元,占16.35%;公债收入48.3万元,占0.12%,其他收入351万元(内含契税),占0.87%。农业税收入比重逐年下降。1950~1952年与1986~1987年比较,即从占全额预算总收入的65.12%下降为5.26%。县财政收入:1981~1987年(7年)累计收入数比解放以来至1980年(31年)累计收入超过9.34%。
  预算内支出 1949年5月至1987年,预算内总支出累计25283.3万元。其中经济建设7504.4万元(包括基建投资1547.6万元,支援农业2613.1万元,企业挖潜改造资金996.4万元),占29.68%;社会文教福利支出11287.8万元,占44.65%;行政管理费4848.3万元,占19.18%;其他支出1090.24万元,占4.31%。1987年比1979年社会文教福利支出增长2.67倍,支援农业提高1.2%。
  第二节 预算外收支
  预算外收入 1952~1987年,预算外收入3511.6万元(不包括省、地补助80.62万元),其中工商税附加141.67万元,占6.26%;农业税附加503.67万元,占22.24%;公用事业附加114.7万元,占5.06%;县集中的企业折旧基金45万元,占1.99%;县办工业利润留成1088.9万元,占48.08%;县办自来水厂留成24.1万元,占1.05%;集体企业利润117万元,占5.17%;其他收入229.45万元,占10.13%。其中1978~1987年预算外收入2372万元,占建国以来预算外总收入的67.54%。
  预算外支出 1952~1987年,预算外支出2192.2万元,相当于预算内总支出的8.67%。其中经济建设1275.7万元,占58.2%;基建投资324.8万元,占14.82%;支援农业119.8万元,占5.47%;社会文教福利152.6万元,占6.96%;行政管理费30.5万元,占1.39%;科技三项费用52.8万元,占2.41%;调拨预算内140.11万元(1952年结余转入1953年作为上年预算内结余0.23万元;1958年及1959年两年合计120.91万元,直并入预算内收入使用和其他调拨等),占6.39%;其他支出26.7万元,占1.22%;上交能源基金23.7万元,占1.08%;购买国库券33.5万元,占1.53%;各种债券12万元。占0.54%。
  1987年预算外收支相抵结余153万元(不包括库存国库券及各种债券)。其中需要结转下年度的支出27.5万元;下年度安排使用的农业税附加结余26.7万元,净结余98.8万元。
  第三章 赋税
  第一节 民国时期赋税
  一、田赋
  田赋,亦称钱粮、地丁、漕粮。征收田赋,是历代王朝和民国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
  民国初年,田赋仍沿用清制,银米分征。征银者,称地丁,以银两为单位;征米者称抵补金,以米石为单位,分别折合银元征收。
  民国3年(1914)地丁,分上下两忙征收。上忙开征日期分为4月1日、5月1日、6月1日三项,下忙开征日期分为10月1日、11月1日、12月1日三项。每届开征前预先准备二事:一是编造册串、串票为征粮收据;二是布告民众,于1月前将开征日期,折征数目,处罚日期等详细布告。
  民国17年,地丁正税每两折征银元1元5角,省附税3角、附捐0.61元,特捐8分、教育一成附捐0.15元、建设一成附捐0.15元,共计每两折征银元2.79元;抵补金正税每石折征银元3元,省附税3角、附捐5角、教育一成附捐3角、建设一成附捐3角,共计每两折征银元4.4元。是年全县正税地丁36764两,抵补金966石,带征特捐22426元;带征附捐,地丁2206元,抵补金483元;带征教育附捐,地丁5514元、抵补金290元;带征建设附捐,地丁5515元,抵补金290元;附征地方税捐全年总数:地丁35661元,抵补金1063元。
  民国21年,地丁名称改为上期田赋,抵补金改为下期田赋。其原有征额地丁以银每两1.8元,抵补金以米每石3.3元折算。有田422358亩,地60961亩、山140166亩、荡45695亩,共计669180亩。自民国16年以后。所需经费每在田赋下附加。以致附税超过正税。21年田赋项下每元带征附加税为:建设特捐0.859元,建设附捐0.921元,特捐0.491元,自治附捐0.167元,农民银行基金0.258元,教育特捐0.432元,治虫捐0.086元,征收公费0.127元,其他0.426元,附税占正税的376.7%。
  自民国元年至21年共计田赋收入1162791元。其中民国元年57989元,10年59829元,21年17227元。
  民国25年,浙江省新订田赋征收算程,每期田赋应自开征日起限3个月内完纳。凡业户于每期开征日起1个月内完纳者照所纳正税给以10%之奖金,并给奖状。凡业户于每期开征日起3个月后完纳者照所纳正税加收10%之罚金。并给予拘追、提取欠赋地收益、封产备抵等处罚。
  民国30年9月行政院公布田赋征收通则,规定田赋一律征收实物。全县正附税总额每元折稻谷3市斗为标准。凡逾征收期限尚未完纳者,分别给予加收滞纳罚缓、传追、提取其土地收益抵偿、拍卖欠税田产抵偿等处分。32年9月5日,成立县田赋征购实物监察委员会。34年,抗战胜利,明令免征1年。
  民国35年继续征实,立原赋额5折计征。这年虽经田粮处及县政府职员下乡严催,至6月底仅征六成一,县财政大受打击,难以维持。36年全县151万余亩土地,课税赋额仅40万亩(包括田、地、山、荡),无赋土地约占四分之三。
  民国37年度赋额仍照36年度办理,即照全赋额对折征收。征率为征一借一,即每赋额1元,征实3斗、征借3斗。
  二、国税 省税
  厘金和统捐 清同治元年开征。正项税收有牙贴捐、百货厘金、茶厘捐等项,并带征多种附加。正附税合计为10%。民国初,厘金改称统捐,其征收制度沿袭清制。厘金开征以来,百弊丛生,到处设卡收捐、查验苛扰,怨声载道。当局迫于舆论,于民国20年裁废。裁厘之后,相继开征货物税和营业税。
  盐税 民国初袭清制。盐税归盐商包缴,每年共5万元。民国2年两浙盐运使实行盐斤官运、官卖之办法。旋遭当地民众反对,将盐局捣毁,于是恢复包商之制。每年盐税由5万元加到6万元。6年8月,永康、武义、缙云为温、台盐斤共销区域。9年1月,税率每担1.40元,7月加至1.60元。10年1月,加至1.80元,7月又加到2元。18年,附加之数超过正税。27年12月,销盐正附税在内,每担18元(银元)。31年5月,施行盐专卖条例,由官收、官运、官销,两浙试以计口授盐之策。34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交通恢复,改行就场征税,取消专卖。设查检员,专负办理印花税。
  遗产税 民国29年7月,开征遗产税。以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纳税义务人。按遗产总额依税率1~50%以16级超额部分计算征收。遗产税为地方税收。其纯收入15%归省,25%归县,40%充作教育经费,其余概作保育救济事业,补助各乡镇造册基金之用。35年,征起税款205.77万元,归县收入61.73万元。36年,征起税款680,57万元,归县收入204.17万元。
  三、地方税
  屠宰税 民国4年,始征屠宰税,其征收范围以猪、牛、羊三种为限。凡屠宰者,一律照征,牛、猪、羊每头分别征收银洋1元、3角、2角。税款由屠户完纳。嗣后,因屠牛课税有妨农事,且收数甚微,民国5年遵令删除牛税,于猪、羊二项每头酌加一角,以资抵补。其征收采取招商认办的方法。4~18年,共征税款4.36万元。32年9月,国民政府颁布《屠宰税法》。永康按最高税率5%从价征收。城区及分处所所在地采取由征收机关派员点只验印征收,其余委托乡镇公所代征。民国后期物价猛涨,屠宰税额变动频繁。33年6月前,每只猪征税144元,6月后加税至264元。34年3月,每只猪征收1300元,翌年3月增至1800元,35年实收3355万元,36年实收18326万元。
  营业牌照税 民国30年开征营业牌照税。将原有牙贴、当贴、屠宰证及营业牌照税性质之税捐改为营业牌照税征收,课税标准以全年营业总收入额划分等级征收。31年5月,修正增加课税范围至19种行业。33年2月,课税标准改为按资本额分别划分等级征收,税率最低为10元,最高不超过资本额的5%。35年3月,实施《浙江省各县营业牌照税征收细则》,其范围分三大类35个行业,按资本额及营业种类划分等级课税,最高税额不超过资本额3%,按年征收。35、36年,实收604万元和3661万元。
  使用牌照税 民国24年财政部将过去的船捐、车捐确定为此项税目。25~27年共征人力车捐2910元、自由车捐591元、手推车捐594元。36年11月,国民政府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税法,自用车船按四分之一征收。独轮车居多,其他车船较少,并多无牌照使用。35年和36年,仅征收304.76万元。
  筵席及娱乐税 原称菜馆捐、戏捐。民国20年开征菜馆捐,由巨商认办。每年60元,旋以税收不佳而停征。27年整理复征,起征点为2元,征5%。当年征筵席捐643元。31年4月,实施《筵席及娱乐税法》,顾客为纳税义务人,筵席税率为10%,娱乐税率为20%,从价征收。翌年7月,将筵席税率增至20%,娱乐税率增至50%。32~34年共征筵席娱乐税9375元,35、36年共征筵席娱乐税165.30万元。
  房捐 始于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民国5年改称店住屋捐。17年5月,店屋捐按租金征15%,住屋捐,按租金征10%,专充警察经费。24~26年,共征1.36万元。随捐带征的有路灯附捐和消防附捐两种。24~26年,路灯附捐共征1164.47元。25~26年,消防附捐共征773.88元。至35年取消此两项附捐。31年,国民政府公布《房捐征收条例草案》。32—33年共征房捐60762元。36年11月,住家自用房屋捐率由房屋现值的2%调整为6%。
  警捐 民国30年,公布《各县市警捐征收规则》,将原来的警察、消防、清道、卫生等捐改征警捐,专充警察经费。32年和33年分别征得警捐32510元和28474元。至36年停征。
  山地收益捐 民国33年开征。捐率为收益额的5%。当年收起1976元。34年停征。
  契税 民国初年,举办不动产登记,兼办转移税。不久转移税复称契税,按买、典、押三者分订税率征收,36年6月,最后一次修正税率为:买契、赠与契、占有契6%,典契4%,交换契、分割契2%。契税原属中央税收,自16年起划归地方税源。其间改行二级制时,曾一度列入国税范围。35年7月,财政收支系统改为三级制后,全部划归县收入。2~18年共征契税57613元,契纸费8596元,总计66209元。
  四、地方性杂捐杂税
  民国时期,由于军政费用浩繁,各级财政入不敷出,各地方政府巧立名目,恣行捐征,大多不列入预算。全县有据可查者有建设附捐、田赋特捐、教育附捐、治虫费、自治附捐、田赋附捐、保卫户捐、壮训户捐、乡镇自治经费、教育经费、亩捐、绥靖经费、手车捐、抗敌自卫团经费、置产捐、屠宰附捐、店住屋捐、房捐、城区店屋附捐、城区店住屋消防附捐、孵坊捐、人力车捐、自由车捐、警捐、筵席捐、警宿捐、旅店执照捐、轿行执照捐、自治户捐、商店捐、戡建乐捐、钱业捐、当捐、架木捐、牙税、帖捐、当帖捐、糖捐、警队冬季服装费、团队服装户捐、所得捐、广告捐、茶捐、监所修理费、驻军副食代金、省保安大队经费、兵警副食代金、劳役捐、户捐、牛捐、小猪捐、戏捐、方岩签诗捐、旅客难民捐、山地收益捐、佃户学谷捐、串票捐、征属优待金、改善土兵待遇献金等。
  民国23年,国民政府迫于当时形势,限令废除苛捐杂税。县政府敷衍了事,仅废除牛捐、小猪税两项。
  第二节 建国以后税收
  一、工商各税
  解放初,按照中央对新解放区“暂时沿用旧日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税收原则,废除民国时期的苛捐杂税,开始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人民税收转变。先后开征营业税、娱乐税、屠宰税、交易税、使用牌照税、营业牌照税、印花税、房捐、货物税、营利事业所得税、遗产税等11种税。
  1950年1月,除农业税外,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使用牌照税等8种。7月,将房产税、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产地产税;货物税的税目由原来的1136个精简为338个;印花税的税目由原来的30个精简为25个;调低利息所得税、货物税、盐税的税率。同时,建立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适应当时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状况。
  1953年,简化税制,选择国家能够控制生产或收购的22个货物税品目,开征商品流通税,将印花税、工商业营业税及其附加并入货物税,实行从产到销一次征收。调整货物税税率,税目由原来358个精简为147个;计税价格由原来不合税价格,改为按国营公司批发牌价计税;将工商企业原来交纳印花税并入营业税内征收;改特种消费行为税为文化娱乐税;减少交易税征税品目。当年征收的工商税计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等9种。同年12月,对猪、羊停征牲畜交易税。1957年曾开征渔业税,因收入甚微而停征。
  1958年,进一步简化税制,将工商企业原来交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一个独立的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对工农业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实行两次课征制,即在采购环节上课征一道税,在商业零售环节再征一道税,取消批发环节的税收;工业产品一律按销售收入计税,减少对中间产品的征税。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9月停征牲畜交易税。1962年1月,开征集市交易税。1963年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改变了“个体经济的负担轻于集体经济,合作商业的负担轻于其他集体经济”的状况。1965年9月停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在粮食部门所属独立核算企业试行国营企业工商税,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按企业积累和销售收入设计税率。1969年改称综合税,并扩大到全部国营、集体企业。1967年实际开征的工商税收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4种。1973年,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除继续保留征收个人(含外侨)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外,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对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盐税也并入工商税。种目由过去的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过去的141个减为82个。降低支农产品的税率,适当提高高档消费品的税率。取消对“中间产品”的征税,原则上按企业销售收入征税。这次税制改革后,对国家企业只征收工商统一税,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1983年1月开始对生产农机具及其零配件、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的企业开征增值税,对牛等牲畜征收5%的交易税,10月开征建筑税。是年,财政部颁布《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开始对国营企业进行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大中型国营企业按实现的利润征55%的所得税,税后利润除去按规定留成外,其余均以利润上交;小型国营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对税后留利较多的企业,再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或按固定数额上交一部分利润。对营业性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暂按1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交纳税利以后的利润,建立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对国营企业进行第二步利改税,以达到全部以税代利。对大中型国营企业按55%的固定比例税率征收,其税后利润再按核定的税率征收调节税;对小型国营企业、饮食服务业和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10月开始,将现行的工商税按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同时把这些税的税目划细,适当调整税率。是年度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1985年调整集体企业所得税负担,统一集体企业所得税税率。并开征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对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开征工资调节税。2月,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5%的比例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1987年开征房产税。截至1987年止,实际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牌照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建筑税、国营企业所得税等16种,以及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二、农业税
  解放后废除了旧的田赋和封建剥削制度,建立了农业税制。贯彻休养民力,减轻农民负担,增产不增税政策。1949年农业税占农业实际产量22.4%。随着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其实际负担逐年减轻。1957年为19.2%,1967年为7.7%,1977年为6.1%,1987年下降到4.5%。
  税制 1949年,采取按农户田亩等级(分甲、乙、丙、丁四等)和占有土地多少计征的简易累进制办法。1950年,查田定户后,采取按农户人均占有土地,常年产量折金额累进的“40级”税制办法。1951年的累进税制规定为23级。1952年,执行有起征点的24个税级累进税制。1958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废除个体经济时期实施的金额累进税制,改为地区差别比例税制。1959年,在“大跃进”高征购的影响下,较大地增加了农业税任务。农业税,原由农业合作社交纳,改由人民公社交纳。1960年与1961年降低征收任务,改由生产队交纳。1962年与1963年不调整计税土地的常年产量,只调整税率和计征任务。全县平均税率由1961年的8.97%提高到10.06%,1964年后农业税任务一直没有调整。在征收方法上,1980~1984年,由“实物征收,实物结算”改为“实物征收,货币结算”。1985年,由征收粮食为主,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折征代金。每担稻谷折金额15.30元计算。1986年与1987年仍改为原来的“实物征收,实物结算”的征收办法。
  减免优待 实施减免优待的主要有:1.鼓励发展生产减免。对新开垦荒地,1978年前规定从有收益之年起免征农业税1~3年;从1979年起对开垦荒地和溪滩等面积,规定从有收益之年起,一律免征农业税5年。对以繁殖农作物优良种子(包括水稻、棉花、络麻等)为主的事业性质的国营农场。从1962年开始规定免征农业税。对社员自留地的农业税,1958年前按规定照征,从1959年起免征。2.灾歉减免。对遭受水、旱、风、雹或其他自然灾害而造成农作物歉收者,按照“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给予减免照顾。3.社会减免。对象为缺乏劳力的烈属、军属、在乡残废军人和老、弱、孤、寡、残疾以及患地方病的困难农户;生产、生活尚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的农户;遭受火灾、风灾、山洪爆发,财产损失严重和水库移民生活困难的农户等。1949~1987年全县共减免农业税(稻谷)21376吨。平均每年减免548吨,相当于计征任务415552吨的5.1%。
  农业税附加 为举办地方性公益事业的需要,自1950年起,随同农业税征收地方附加。各年度附加率是1950年为15%,1951年为20%,1952~1953年免征。1954年为6%,1955年为4%,1956年为10%,1957年为11%,1958~1960年为12%,1961~1963年为10%,1964~1987年为15%。
  农林特产农业税 1953年开始对农林特产规定两种征收办法:一种仍采取评定土地常年产量征收农业税,如水果、蚕桑、部分药材等。另一种采取按产品的实际出售收入,单独定订税率征收特产农业税。在农产品实行统派购制度时,采取“随售随征”委托特产收购部门在农民投售特产时征收特产农业税。1981年后,国家逐步取消农产品统派购制度,由收购部门收购的应税产品仍由收购部门负责“随购代征”。农民在集贸市场上出售的应税产品,由税务部门组织力量征收,并在交通要道设立税收检查站加强对特产税源的监管。
  第四章 金融机构
  第一节 当店 储蓄会 钱庄
  康济当店 民国时期,由徽州帮商人开设,地址在县城当店巷内。主要业务是接受民间实物典当,折价抵押,凭票付息取赎,期限届满无人取当者,即予以没收入库(有时亦提出一部分旧服饰、旧器具交估衣店拍卖)。一般贫民在需钱甚急、借贷无门的情况下,只得将现成的货物割爱拿去作当。后因店失火而关闭。
  振兴中华储蓄会 民国24年(1935)前后。由县人孙肖贤开设。地址在县城丁字街口附近。主营储蓄,兼营存、放、汇、兑。营业不久即便停歇。
  复康钱庄 民国36年,由殷实富商、前山川坛“公大”号经理郁茂金开设。地址在县城万泰巷内。主要营业是存、放、信托、划汇以及银与钱相兑换。后因通货膨胀,货币贬值,资金奇缺,周转呆滞,而于民国37年停业。
  第二节 信用合作社
  据史料记载,民国22年(1933)8月底止,建有信用合作社3个,有社员193人,股金418元。
  1954年开始按乡镇建立信用合作社。1956年信用合作社普及到各乡镇。1958年归并人民银行,改称信用合作分社。同年,各村信用合作站陆续建立,其业务归属各信用社管辖。1961年恢复信用合作社集体金融组织的性质。尔后,随乡级行政区划变更而变更。1987年,共有信用合作社41个,村信用站673个,理事373人,监事222人,有社员股金34.92万元。全县社员入社面达91.9%。同年,由全县41个农村信用社自愿合股,建立县信用合作联社,以便对农村基层信用社实行领导管理、协调服务。
  第三节 银行
  中国农民银行永康农民借贷所 民国22年(1933)10月成立。
  金武永地方农民银行永康办事处 民国23年5月,永康农民借贷所与金华、武义借贷所合并成立。总行设于金华,在永康设有办事处。办事处下属有桐琴农业仓库。股本由田赋、正税项下带征,以经营各种农业信用。后因战事影响,物价飞涨,业务开展困难,而于民国27年5月停业。
  永康县合作金库 民国30年9月开办。地址在松石镇五福祠巷内。由中国农民银行辅导,以经营合作贷款为主,并办理农村合作社贷款业务。内分会计、业务、出纳等股。有理事7人、监事3人、职员5人。民国33年11月,受战争影响业务停顿,划归中国农民银行代办农贷业务。所有开支统归中国农民银行负责。
  浙江省地方银行永康办事处 民国24年8月成立,有员工7人。主办存、放、汇款,兼营县公库代收税金,代付县级工作人员工资业务。因营业发达,27年扩为支行,29年11月复扩支行为分行。31年永康沦陷。分行主体撤至龙泉,归并浙江省地方银行总管理处;其划留部分,称为浙江省地方银行永康代理库,随同县政府撤至方岩,业务中辍。34年9月永康代理库,在县城义民街下大雅巷正式复业。36年扩组为浙江省地方银行永康办事处,直至解放。
  中国农民银行永康农业仓库 民国36年7月在县城桃源街三多巷建立。下设石柱、清渭、古山、芝英办事处和经常仓库,延至解放,为县人民政府册封接管。
  在民国26年12月至31年5月,浙江省政府迁方岩办公期间,各地大小银行陆续迁入永康。其中有交通银行杭州分行、中国农民银行浙江分行、浙江省地方银行杭州分行、交通银行金华支行等。其主体机构皆设永康。27年1月,成立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四行联合办事处,启用钤记,在县城山川坛太平坊开业,一度成为全省经济活动中心。后因遭日机侵扰,于30年5月撤至龙泉。
  中国人民银行永康县支行 成立于1951年4月。11月在芝英、象珠建立营业所。1952年,石柱、方岩、龙山、倪宅、历山等行政区级所在地都建有营业所,并在古山、胡库、珠山、长田、永祥、桐琴、前仓、八字墙、西溪设立流动服务组。1958年11月,永康、武义两县人民银行支行合并为中国人民银行永康县支行。原武义县支行改设为武义办事处,原武义县支行宣平办事处改为营业所。此间,县人民银行以下设有12个营业所。1961年9月县人民银行分拆为二。将原武义县辖内壶山、新宅、桐琴、下杨、桃溪、柳城6个营业所划归武义县支行;环城、石柱、龙山、芝英、倪宅、象珠6个营业所归属永康县支行。1964年1月人民银行改设芝英、象珠、石柱、龙山4个办事处和倪宅、古山、方岩3个分理处。1971年3月,县人民银行与县财税局合并,成立县财政金融局,并设立芝英、石柱、象珠、红卫、红旗服务所和县财金房管会。1973年3月6日恢复中国人民银行永康县支行和所属各营业所。1980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永康县支行与中国农业银行永康县支行再度分设,人民银行下设城内2个储蓄所。1986年5月,人民银行永康县支行按照国家规定,在县内专司中央银行的有关职能。担负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实行有形与无形相结合,建立和发展资金拆借市场,开展资金融通,调剂资金余缺。为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率,在县人民银行内附设同城票据交换所,由城内各金融机构共同开展票据交换业务。
  中国工商银行永康县支行 建立于1984年1月,与人民银行合署办公。从人民银行接办5个储蓄机构,至1987年发展到6个储蓄所。
  中国农业银行永康县支行 1956年1月4日成立,1957年3月5日并入人民银行。1964年1月分设,与人民银行合署办公。下设环城、龙山、倪宅、芝英、象珠、石柱6个营业所。12月20日农业银行再次并入人民银行,下设机构即行撤销。1980年,农业银行永康县支行再度分设,从人民银行划归6个区镇营业所。至1987年发展到7个营业所、2个分理处和5个储蓄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永康县支行 1978年11月建立。专门管理和监督基本建设资金的拨款和存贷款。1987年设立城内十字街储蓄所、三角畈储蓄所和芝英分理处,当年正式开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永康县支公司 1950年11月,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永康特约代理处,与县人民银行同套人马。1953年3月独立分设,改为永康县支公司。1958年6月3日撤销,其业务并入县财税局。1981年5月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永康县特约代理处。1982年7月15日升格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永康县支公司。同人民银行永康县支行合署办公。1984年4月后县保险支公司同县人民银行分设,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章 存款贷款
  第一节 存款
  一、单位存款
  1949年8月县人民银行开始营业。当年开立存款帐户57户。存款余额10966元(已折新币)。其中机关经费占61%,公营事业占25%,民营事业占9%,私商占5%。
  1951年开始。对机关团体部队及企事业单位实行现金管理,开展转帐结算,组织吸收存款。1953年,存款业务扩大到农村,银行成为全县信贷、结算和现金活动的中心。
  1958年,“大跃进”失误,商品供应不足,市场物价上涨。1959年集体存款比1958年减少53.8万元。尔后,国民经济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银行紧缩信贷,集体存款出现暂时回降状况,1962年比1961年存款余额减少105.1万元。“文化大革命”中,工农业生产萎缩。1976年比1975年,单位存款余额减少113.2万元;农村集体存款余额减少85.4万元。“文化大革命”以后,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银行、信用社单位存款户和存款余额大幅度上升。1987年末存款余额比1978年净增加14663.5万元。
  二、个人储蓄
  1950年初,始办整存整取、零存整取两种折实储蓄。折实储蓄按上级规定由白布1市尺,米1市斤,菜油1市两,食盐1市斤四种商品组成,其挂牌价格以县供销合作总社上一天批发价为标准。同年5月,市场物价趋向稳定,县人民银行开办物资保障定期储蓄,并在城内推行有奖定期储蓄,农村开办爱国生产有奖储蓄。这期间,农村储蓄大部分为农会之土改所获果实,真正来自个体者不多。1953年,按照储蓄“自愿、两利、便利”的原则开展生产储蓄,生活储蓄和定额储蓄,储蓄面逐步扩展。1954年配合粮食部门和合作社在芝英、石柱、象珠等地实行粮食统购统销试点,办理优待储蓄,月息20%,鼓励农民多售粮,全县共吸收优待储蓄8.3万元。1957年开展爱国储蓄。1958年,银行、信用社代理县财政局举办支援地方工业建设特种定期储蓄,解决“大办工业”的资金困难。
  1959年以来,储蓄事业坚持贯彻“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的方针,储蓄机构不断扩大与健全。至1978年有储蓄代办所252个,农村信用站550个。1979年后,结束由单一银行与信用社经营储蓄的格局,先后有县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及邮政部门参与储蓄经营。
  1980年,实行存贷挂钩政策,多吸收储蓄存款,按比例多发放贷款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县银行开辟储蓄种类,增加储蓄机构,多渠道筹集社会闲散资金,壮大信贷资金力量。1984年起开办整存整取定活两便储蓄、定期定额实物有奖储蓄和“住房存贷结合”储蓄和存本取息储蓄。1985年,推行“实存实贷”资金管理新办法,计划与资金分离,资金缺口靠各银行超计划组织资金解决,储蓄工作普遍推行储蓄承包责任制。促进自身经营活力,扩大服务对象,创办存、贷、汇多功能储蓄所,开展储蓄业务交叉和竞争。至1987年,城乡储蓄余额增加到19940.4万元。1987年城乡人均储蓄余额410.72元。其中,城镇储蓄余额为7764.4万元,人均2065元;农村储蓄余额12176万元,人均271.85元。
  第二节 贷款
  一、工商信贷
  建国初期,银行信贷实行“先公后私,先工后商”的原则,在着重发展国营经济的同时,及时扶持私营工商业,帮助恢复生产,至1950年末,共贷出1.42万元(折新币),公营贸易占80.7%,私营工商业占19.3%。
  1952年,贷款执行“大出大进,公私两利”的政策,扩大私营商业和手工业放款,以扶助城乡土特产交流和传统手工业产品生产。这两项贷款比重升至45.3%。同年8月,开办职工小额贷款,帮助贫困职工解决生活困难。
  1953年开始,信贷工作重点逐渐转向国营供销商业,支持增加库存,扩大购销,搞活流通。随着国家对粮食和农副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政策,银行集中信贷资金,对收购粮食和农副产品给予充分供应。1954年,开始对公私合营的工业、手工业发放贷款,对参加合作组织的小商小贩采取“商提行贷”(商业主管部门提出,银行贷款)的方法,在石柱区进行试放。至1956年,国营企业贷款已逐步取代私营工商业和个体手工业贷款。
  1958年,工业贷款重点支援“大办钢铁”。当年工业放款80.1万元,比1957年增加5倍,钢铁贷款占工业贷款23.7%。1960年末,工业贷款余额比1957年增加14.7倍(已剔除自有流动资金划转因素),而同期工业产值仅增长186.7%,信贷资金被移用于计划外基建和垫补,工业企业亏损达50余万元。
  1961~1965年,银行严格信贷管理。在紧缩信贷规模的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参加工商企业清理。收回11个撤并厂矿企业的银行欠款21.2万元,从财政弥补企业归还银行欠款17.6万元;协助商业供销企业处理不合理资金占用84.1万元,由银行报损豁免供销商业已无法收回的赊销预付资金51.8万元,批准报损社办工业、手工业、小商贩呆滞贷款1336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信贷资金的使用上,占用增加,周转缓慢,积压严重,1976年,工业企业每百元产值占用流动资金高达71元。1978年,银行工作进行全面整顿,加强信贷管理,重视贷款使用效果,对农机产品和轻工产品的生产给予重点支持。当年协助工商企业清仓查库,收回工业企业不合理资金占用91万元,商业供销企业挤占挪用资金38万元。国营工业贷款比1977年减少的前提下,产值增长20%,每百元工业产值占用流动资金由1977年的58元,降为50.6元,商业供销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期从1977年的90天,缩短为81天。
  1985年末,国营集体工业贷款余额3383.6万元,比1978年增长2.12倍;商业供销贷款余额4965.3万元,比1978年增长2.47倍。这期间,银行信贷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和“以销定产,以销定购,以销定贷”的原则,对国营集体工业中的31个企业58种产品进行排队,择优扶植。着重扶持轻纺工业发展,优先供应生产日用消费品资金。1980~1985年轻纺工业贷款额净增加105.8万元。与此同时,对占工业优势的机械行业,予以积极支持,促进优质名牌产品和适销对路产品增产。商业贷款,着重支持扩大商品供应,组织适销对路的计划外货源,搞活商品流通,促进货币回笼。
  从1980年起,开办中短期设备贷款,重点支持对轻纺电子工业的设备进行挖潜、更新、改造和机械工业调整产品结构,增加新产品,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至1985年共选择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的103个项目,累计发放贷款721.6万元。按已投产和部分投产项目累计,新增产值1789.3万元,新增利税375.2万元。
  1983年6月,贯彻国务院“关于工商业企业流动资金由银行统一管理”的规定,办好国拨流动资金交接工作。全县64户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1080万元,交由银行接管。同年,银行恢复个体工商业贷款,支持各种经济成份发展。1985年配合住房商品化改革试点,开办存贷结合住房贷款。年末有19户职工贷款42万元。
  1986年以来,银行信贷贯彻宏观控制、微观搞活方针,注意控制信贷规模,调整贷款投向,优化信贷结构。同时,工商信贷开始转向多层次多渠道融资和扩大信贷方式,配合企业挖掘自身潜力等综合性业务发展。县人民银行开始对专业银行办理再贷款业务,仅1987年累计发放2930万元,并组织专业银行实行银团放款,支持地方工商业发展。各专业银行相继开办票据承兑贴现和抵押贷款业务,拓宽工商信贷领域;为压缩资金占用,把主动协助企业开展清物资,清资金列为经常性工作。1986~1987年,全县64个国营集体工商企业清出潜力1025万元,搞活物资资金974.6万元。
  二、农业信贷
  1949年11月,对城区、芝英、石柱3个区83农户发放麦种贷款210元(已折新人民币),帮助自购麦种54公斤。1950年,陆续开办有农业生产贷款、农田水利贷款和家庭副业贷款,帮助农民解决稻肥、耕畜、农具、修渠等资金困难。贷款多为一年一次性,面大额小。1952年,贷款主要帮助农民解决生产资金和增加农业生产设备,并对受灾地区发放生活贷款。随着农村合作化运动全面开展,农贷对象逐渐从个体农民转向劳动互助合作社。全县76%的互助组、农业社得到贷款支持。
  1954年开始,非银行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各乡陆续建立,参与贷款经营。当年放款4834元(折新币,下同),年末余额2176元。国家银行和信用社贷款的扩大,逐步抑制了城乡民间高利率的借贷。
  1955~1956年银行举办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帮助农民解决缴纳入社基金困难。期限3~5年,低利为月息4厘,共发放30.2万元,有263个农业社的大部分贫农户得到贷款支持。此项贷款未收回部分于1962年宣布豁免,豁免金额11521.94元。农业基本建设贷款,占各项农贷总数的19.3%,主要支持兴修水利和推广新农具。
  1957年起,农贷根据“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和“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在支持高级社发展农副业生产的同时,还在不同时期发放茶叶、油桐、蚕桑等各种专项贷款。对464个穷队,发放长期无息贷款8.6万元,帮助其脱贫,发展生产。1964年代理民政部门发放养猪养羊专项救济性贷款2.84万元,支持困难农户发展家庭副业。此外,还发放水利工程贷款、电灌设备贷款、灾区口粮贷款和重点产粮区专项贷款等。这期间,遵照中央指示,报准豁免了各公社1961年以前积欠的40.5万元贷款。
  1971年开始,贷款支持农田水利建设和农业机械化的比重上升。1976年底,这两项贷款余额76.3万元,较1970年增长149.3%,占农贷总余额61.4%。
  1978年后,贷款支持对象从社队农业生产转为支持以承包户、重点户、个体工商户为主的商品生产和流通。1983年贷款发放额突破千万元。1985年发放数3612.7万元,占整个农贷发放数33.5%。贷款内容,改变春放秋收,单纯支持粮食生产,转为支持多种经营全面发展,重点帮助蚕桑、茶叶、黄花菜、柑桔等经济作物生产和发展养猪.养长毛兔等基地的建设;乡村企业贷款,逐渐成为农贷主体。贷款根据“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原则,在分类排队基础上,对立足于当地资源,经营管理好,产品质量好,销路有保障,信用好的一二类企业优先扶植,着重支持小五金、建材、日用品等行业的发展。并对花钱少,见效快,积累多的企业发放设备贷款,1979~1985年农业银行、信用社累计发放乡镇企业贷款17398.9万元,占同期农业贷款总数67.3%,乡镇企业产值以平均每年20.43%幅度持续稳定发展。其中,1985年放出数7145.4万元,期末余额3366.3万元,占农业贷款总余额73%。同年乡镇企业313个,年产值6670万元,占全县工业总产值28.5%。交税收158万元,利润506万元。
  1986年后,扩大信贷范围,开始对农村专业市场发放贷款,增加信贷工具,开办票据承兑贴现业务;参与资金拆借市场,开展农村横向资金融通。
  1987年,农村信贷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贷款48笔,金额212.53万元,发生资金拆借19次,成交额达2964.4万元。其中拆出资金10次,金额1134.4万元;拆入9次,金额1830万元。
  自1980年县农业银行再度成立后,农业银行成为全县农村金融主体。建国40年来,全县累计发放农业贷款71998.6万元,其中银行发放10289.3万元,信用社发放61709.3万元,累计收回贷款60109.5万元。
  三、基建拨款与贷款
  基本建设是国民经济各部门固定资产投资性的建设,其资金来源有国家预算内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主管部门、企业的自筹资金。国家预算内拨款和地方财政拨款,原由县财政部门管理,负责拨付和监督使用。1979年县建设银行成立后,基本建设资金归由银行统一管理,对国家预算内拨款项目,按工程进度实行限额拨款管理;用自筹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实行“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办法进行管理,1979~1985年间,全县基建拨款7203万元,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181个项目,其中杨溪水库大坝和水渠、县化肥厂基建工程、县影剧院、电影院、县委县府办公楼、宾馆、医院及解放桥、华溪桥等建设项目为拨款重点,投资2677万元,占投资总额37.2%。此外,经办城镇维护工程拨款、企业挖潜革新改造项目投资性拨款和地方政府与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项小额贷款。1984年起,财政性基建资金进行拨改贷改革,从无偿使用转为有偿使用。至1987年,基建资金拨改贷有农、林、邮电、文教卫生等行业7个建设项目,总额74.2万元,期末拨改贷余额28.7万元,并均已建成投产交付使用。随着基建资金管理办法改革,县建设银行发挥基建资金监督和服务职能作用,强化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参与每个项目的预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至1987年底,工程预算经审查,累计核减116.97万元,核减率14.2%;决算工程项目经核审,累计净减175.58万元,核减率12.5%。与此同时,推行建筑行业改革,实行投招标承包制,按建筑面积投资造价包干,促进建筑企业之间投资效益竞争。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工期,降低工程成本。至1987年末,累计投招标工程13项,建筑面积22248平方米,计划投资262.61万元。中标造价244.34万元,比计划造价减少18.27万元,降低6.95%,工期缩短12.36%。
  伴随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工业企业内涵扩大再生产方兴未艾,建行业务从办理财政拨款转为贷款后,向筹措资金,扩展信贷业务,管好用活建设资金方面发展。至1987年末,按照择优发放的原则,对94个技术改造项目发放贷款4809.1万元,重点支持机械.建材、民用电器、商业食品等行业。其中,生产性投资中已建成投产项目,每年新增产值5287万元,利润900万元,上交税收264万元。水泥厂由年产5000吨,提高到年产4万吨;佳佳牌电饭锅由年产5万只,增加到年产30万只;建筑瓷砖由年产10万平方米,上升到年产41万平方米。
  1979~1987年间。县建行执行国务院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规模的规定,配合计划、财政等部门,对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有5个在建项目被列为缓建,面积8592平方米,投资96.8万元。
  第六章 货币流通
  民国期间,流通货币主要有银元、纸币和铜元。铜元在日军侵犯期间逐渐减少。银元有龙洋、袁头(袁世凯头像)、中山(孙中山头像)、鹰洋、船洋等,以袁头、中山两种为多,约占85%。民国24年(1935)统一全国币制,实行“法币”政策,银元始被禁用。当时流通的法币有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农民银行发行的纸币。随后又流入浙江省地方银行,四明银行发行的钞券。37年8月19日,国民政府为应急法币贬值、物价飞涨的局面,下令发行金圆券,停止法币流通。以每元金圆券兑换300万元法币的比价限期收兑,但终因货币贬值愈来愈烈,县内市场除仍以少数银元流通外,采用大米、棉纱计值取代货币交换。
  1949年8月,人民银行设立办事处,开始发行人民币,禁止银元等流通,并对银元、铜元进行收兑。同年底至1950年2月,为扩展人民币流通范围,建立人民币信用,逐步取消以物交易。县人民银行办事处调拨现金1.15万元(折新币),支持供销商店下乡采购土特产。至年末,人民币占据城乡市场,成为唯一货币。在此期间,县内有两次物价波动,人民银行执行上级指示,举办折实储蓄存款。各企事业单位工资发放进行折实计算,以确保人民币币值和人民生活水平,市场物价旋即平复。
  1955年3月1日,国家统一发行新人民币,以每元新币兑换旧币1万元之比价进行收兑,并在一段时间内实行新、旧币同时流通。县内设立18个兑换点,至年底收回旧日人民币60.55亿元,在新币发行过程中物价稳定。1957年12月1日,国家发行金属辅币和拾元面额的新券。辅币分别为壹分、贰分、伍分3种,与纸币混合流通。1981年5、6月间,永康金属分币出现紧缺情况,后经人民银行有计划投放,使其缓解转为正常。
  1963年12月,奉令收回苏联代印的深绿色叁元券、紫酱色伍元券和拾元券。至1964年5月末基本结束,共收回230.6万元。
  1954~1983年共投放现金923514万元,回笼现金1001685万元。回笼大于投放净额78171万元,属于现金回笼县。从1984年起,现金需要量增加,永康从历年现金回笼转为投放,当年投资净额1358万元。1987年净投放8822万元,比1984年增加6.5倍。
  现金投放渠道主要是工资性支出,农副产品采购支出和农村财政信用支出,其次为储蓄支出和汇兑支出。前三项占投放总额的69.6%,后两项占投放总额的22.5%。1979~1987年中,投放农村现金占投放总数的53.7%。现金回笼渠道主要是商品回笼,占61.8%,次为农村信用回笼、储蓄性回笼和服务性回笼,这几项占30%。
  1979~1987年,银行通过信用社现金投放。平均每年10956.4万元,占同期银行投放数66.4%。每年回笼数为7133.4万元,为银行每年总回笼数49%。仅1987年通过信用社现金投放总额达28374.7万元,处于银行同期投放数69.5%之优势。
  解放以来,县内货币流通基本正常,现金经外流手工业者劳务收入和集市贸易而流进较多。近几年来,城乡各种专业户和个体工商业蓬勃兴起,农民自发形成的生产资料专业市场不断得到发展,一改传统性的手工业劳务输出为商品输出,现金流出流入量因此增大而频繁,并且由现金流入转为流出。1984年约净流出现金621万元,1987年匡计现金净流出6144万元。
  1954年永康货币流通量为172.1万元。1979年以后,货币流通量平均每年以37%的幅度递增,超过同期工农业产值和社会商品零售额增长速度。1987年末,市场货币流通量达6164万元,其中社会集团单位库存现金1363万元,农村人口手持现金3998万元,人均89.26元,城镇职工居民手持现金741万元,人均196.75元,流动人口手持现金62万元,人均14元,全县城乡人民手持现金4739万元,人均达97.61元。
  第七章 债券
  民国后期,债务名目繁多,次数频繁。有案可稽者可见下表:
  为推销以上公债,县内设有筹募委员会,动辄兴师动众分派摊销,甚至派警兵协助督募。
  1950年为恢复发展国民经济,支援人民解放战争,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债款以人民币缴纳,发行2.5万份(折新人民币51150元),年息5厘,1951年3月开始偿还,至1955年12月,本息全部偿清。
  1954~1958年,根据“自愿认购,合理分配”的原则,每年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年息4厘。永康购买公债总数69.02万元。1954年度公债于1955年开始兑付本息,分8年偿还,其余分10年偿还。至1968年本息如期偿清。
  1981年,根据国务院决定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发行国库券。此后,每年发行,发行对象扩大到个人。国库券期限为5年。第六年后每年偿还本息20%,十年偿清。1981~1987年,全县共购买国库券472.46万元。
  1986年起,为确保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和解决企业技改资金缺口等,增加债券种类,并扩大发行。至1987年向单位集体和个人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总额达1403.2万元。
  第八章 保险
  1951年底开办保险业务,在古山、溪岸、唐先等地办理耕牛保险。当年有345头耕牛投保。此时,保险机构设在县人民银行之内,业务由农金股兼办,对外挂保险公司特约代理处牌子。1953年,保险机构与人民银行分设,保险种类先后开办有财产强制险、运输险和运输工具险、自愿防火险、人身险。1957年保费实绩2.38万元。1958年保险机构撤销,业务并入县财税局后自行停歇。1981年5月,在县人民银行内恢复保险特约代理处,由信贷股具体办理保险业务。当年开办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全县42个企业,投保金额5848万元,3408户家庭财产投保,保险金额525.1万元,共收保险费8.48万元。1982年7月县保险公司特约代理处升格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永康县支公司。1983年在各乡镇营业所和信用社建立保险代理处,代办农村保险业务,1985年后陆续改建为专(兼)职代理处,形成农村保险网络。1982年开始新增加机动车辆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养老金保险和各种家禽家畜保险等。至1987年,全县家庭投保数101304户,占总户数80.6%,承保机动车3126辆,师生平安保险104685名,简易人身保险13809名,养老金保险1748人。各险种承保金额71150万元,保险费收入211.32万元,处理自然灾害和事故案件4694起,补偿赔款112.83万元。

知识出处

永康县志

《永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永康县的历史、地理、风俗、人物、文教、物产等方面的专书,包括政区、自然地理、居民、土地、农业、水利电力、百工、工业等内容介绍。

阅读

相关地名

永康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