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商行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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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493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工商行政管理
分类号: F203.9
页数: 5
页码: 292-296
摘要: 本章记述了永康县的经济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包括企业登记、商标注册、广告宣传、经济合同、个体经济管理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永康县 工商行政 管理

内容

第一节 企业登记
  民国16年(1927),县政府设置建设科,主办工商企业登记。26年,全县有工业企业20家,商业企业985家,共1005家。
  民国27年4月,浙江省赈济会难民染织工厂总厂设址芝英。除总厂外,在傅店、卉川、唐先、派溪吕等地另有七个私人开设的加工小厂,由总厂供应原料,并负责产品外销。后因日军侵扰,总厂于32年5月迁移云和。
  民国36年,经登记的工商企业966家。
  工业有:织布业140家、针织业20家、制丝线业5家、造纸业20家、编织草席业50家、制茶业70家、榨糖业32家、榨油36家、木业22家、碾米业5家、电气业1家、酿酒业1家、印刷业1家、制皂业1家、火腿业30家,共434家。
  商业有:南北货业87家、绸布业53家、百货业79家、中药业45家、文具纸张业18家、烟店17家、陶瓷器业8家、皮件业21家、酱菜业35家、饮食业24家、旅宿业8家、洗染业18家、运输业28家、修理业8家、牙行19家、其他58家,共526家。
  1950年9月,县人民政府组织工商企业登记推进委员会,对全县的工商企业的开、停、并、转实行日常审核登记。从1951年4月1日开始,结合私营工商业户的重估财产、清产核资,对全县817户座商、166户行商、829户摊贩,进行了全面登记发证。至1952年12月底,全县有工商企业2510户,其中工业、手工业1083户,商业1427户。按经济性质划分有国营4户、地方国营4户、合作社营17户、公私合营1户、私营2484户。
  1955年,开始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城镇的私营商业由商业局管理,农村乡镇的私营商业由供销社管理,工业由工交局管理,至1956年底改造完成。由于企业性质发生了变化,于1957年分别对377户工业、手工业,563户商业进行登记换证工作。
  1964年5月,开展对工商企业清理整顿和全面登记,到翌年7月底结束。全县共登记工商企业9111户。按行业分,工业44户,手工业8693户,交通运输业1户,商业224户,饮食业81户,服务业65户,文化娱乐业3户;按所有制性质分,国营32户,公私合营7户,供销社营23户,合作社、店、组165户,个体工商业8883户。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登记处于停顿状态。1978年后,恢复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至1982年,先后完成对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企业的普查和全面登记。1982年全县国营及集体工商企业为1161户,其中工业567户,交通运输业6户,建筑业26户,商业451户,外贸业1户,饮食业29户,服务业66户,修理业15户。1983年以来,全县工商企业迅速增多。至1987年,登记发证的国营及集体工商企业达1625户,比1982年增加40%。
  对国营、集体的工商企业的监督管理,主要在于监督企业及时办理开业、变更及歇业、注销登记。从1950至1964年通过对各种类型的工商企业全面登记发证,掌握了全县工商企业的变更情况。“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企业擅自开业或闭歇。1978年恢复登记工作以后,转入正常,建立“经济户口”。在各类工商企业普查登记中,对开、停、并、转方面不符合手续的企业,大多数本着“积极扶持,搞活经济”的原则,分别情况给予补办开业或变更登记手续;对少数环境污染严重又无法治理及产品质量低劣、长期亏损的企业,则劝其转业或者歇业,注销登记,监督企业执行国家政策法令,端正经营方向;对违反国家计划和购销政策,或粗制滥造、偷工减料、抬价压价以及其他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监督企业按照核定的登记项目从事生产和经营。1978年后,允许企业合理的跨行兼业,对于超越经营范围,只要与国家政策不相抵触,有利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的就给予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节 商标注册
  民国34年(1945),芝英友联酿造厂设计的一只口衔灵芝展翅欲飞的雄鹰“鹰牌”酱油商标,由经济部商标局核准注册,为县内历史上最早的商标。
  1950年7月国家颁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53年1月县人民政府批准永康利生皂厂生产的“光明肥皂”、“友好肥皂”两种牌号。1953~1977年在经济管理体制上。物资分配实行计划调拨。商品流通实行统购包销,消费者对商品无挑选余地,生产者忽视商标的作用,出现了滥用商标、伪造仿冒商标等不法行为。
  1978年,商标注册得到恢复和发展,并且对现有商标进行了清理,加强了对商标设计、使用的审查。主要内容是:制止使用不符合《商标管理条例》规定的商标;纠正汉字乱简化和汉语拼音字母不正确的写法;取缔仿冒商标,整顿混同商标;撤销停用已满一年的注册商标。1979年1月经审查上报待批61只商标,1979~1987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计有注册商标54只。
  为严格商标印制管理,确定25家企业为商标标识印制单位。为保护商标使用权不受侵犯,对假冒商标案件作了严肃处理。恢复商标统一注册制度后,鼓励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创名牌保优质,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
  第三节 广告宣传
  1955年4月,县人民政府公布《永康县广告管理暂行规则》。凡在县境内揭布含有招睐宣传性质之文字、图画、电影、广播、招牌、标志,均应凭许可登记证,照章缴纳登记费。商店厂家就其营业门面范围以内悬挂张贴宣传品者,只要内容合法纯正,准免登记。经主管机关核准立案之文化、教育、慈善机关团体,揭布广告者,也可免费登记。
  1978年12月,工商企业恢复利用广告宣传商品。
  1981年1月1日,县人民广播站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为县内第一家广告经营单位。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止,核准登记广告经营单位3户。从1987年11月,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条例》后,采用经济立法手段管理广告。
  第四节 经济合同
  合同,俗称契约,是商品经济交往中的一种信用协议凭证。1953年开始,供销部门同八字墙各榨油坊签订桐饼合同,土产公司与供销社签订毛猪收购合同,粮食公司与供销社签订代购稻谷合同。工商之间的加工、产销合同等,对促进生产发展,完成国家计划,改善人民生活方面均发挥了一定作用。“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合同制度一度被废止。
  1978年后,工商行政管理承担了经济合同管理任务。1980年1月,进行经济合同管理试点。先在百货公司签订工商购销合同,继之在社队企业与商业部门签订购销合同。共鉴证工商、农商合同716份,合同金额604万元。
  1981年国家正式颁布《经济合同法》。1983年又颁发《经济合同仲裁条例》。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1984年5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增设了经济合同管理股,同年6月成立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继后全县各区工商行政管理所都配有经济合同管理干部;在全民、集体、乡镇企业设立了合同管理网点1762个,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2316名。并举办培训班和知识讲座,使11887名干部与企业经理受到培训。清理了全县各单位使用的五花八门、条款不齐、责任不明、文字表述不清、履约困难的合同文本,使全县各类合同文本规范化。此外,为了当好企业参谋,开展了咨询服务3276人次,指导签订各类合同11万余份。从法律上为225家企业处理了287万元争议金额的合同纠纷。
  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签订经济合同日益增多。1984年以来,经济合同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清查各类合同三次,共80448份,计金额4.12亿元。鉴证经济合同708份,计金额3321.2万元;确认无效和查处违法合同67份,计金额1186.3万元;调解仲裁合同154起。解决争议金额671.8万元;还督促付款180.5万元,帮助追回被骗款114.5万元,使合同履约率达93.34%。1987年,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县工商企业中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经考核全县有40家企业被命名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第五节 个体经济管理
  1950年2月,成立县摊贩管理委员会,管理个体商贩。1951年4月对个体商贩进行清理登记。全县有摊贩829户,行商166户。1953年2~6月,工商科先后核准108户家庭织布厂组织7个棉布业推销小组。1954年9月又进行了对个体商贩的清理整顿。400户摊贩和27户行商。重新换发了登记证。此后,个体商贩和手工业,分别由商业、供销、手工业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1958年,搞所谓“全过渡”。个体商贩大都并入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1961年7月后,从国营商业和供销社中划出从业人员432人。其中145人恢复23个合作商店;18人建立4个合作小组。并批准登记个体摊贩269户。
  “文化大革命”期间,县商贩联合会被迫解散。个体经济的管理处于混乱状态。在整顿财贸队伍中,个体商贩几乎全被取缔,对合作商店从业人员则分别作退职、保养、转下伸点和落户农村等处理。
  1978年后,个体工商业户得到恢复,有了发展。1987年底止,全县城乡个体工商业已发展到10911户,从业人员15619人,自有资金1461万元,全年营业额为4297万元,相当于全县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20.9%。

知识出处

永康县志

《永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永康县的历史、地理、风俗、人物、文教、物产等方面的专书,包括政区、自然地理、居民、土地、农业、水利电力、百工、工业等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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