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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章 粮油购销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永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440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粮油购销
分类号:
F724.7
页数:
8
页码:
225-232
摘要:
本章记述了永康县的商业的粮油购销的粮食市场、粮食购销、饲料供应、粮油储运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永康县
商业
粮油购销
内容
第一节 粮食市场
一、私营粮商
民国时期,城乡人民口粮余缺,由集市交易调节,逐渐形成粮食市场。凡有集市贸易的地方均有粮食交易和私营粮商。在县城学前路一带就有义利、久通、永通、亨通、振通、裕康、民生、利通、裕通等9家。资本总额为31500元。粮行老板多兼牙郎。每逢集市,上午购进,下午销出,从中谋利。也有转售行商,粮食收购后用船筏运往金华、兰溪等地销售。解放战争时期,因法币贬值,粮价不稳,粮行陆续停业。至解放前夕,县城仅留利民、协和两家私营粮店。
1953年11月粮食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私营粮店转为国家代销店,按需核定销售计划,拨粮代销,给代销手续费3~4%。1955年4月撤销私营粮店,原粮店职工由国家粮食部门安置工作。
二、粮食价格
旧时粮食市价以大米为标准。新谷登场,粮价下降;青黄不接,粮价上涨。后受战争影响,粮价直上。抗战初期每百市斤大米法币5元,民国31年涨到100元。32年5月,奉令限价,普通大米每百市斤为256元,仍不能压抑。33年950元,34年5000元,35年上升为10700元,至36年上升势头更猛。12月份粮价,月初大米每百市斤276000元,月底涨为486000元,当月上涨83%。37年8月,法币改为金圆券(300万元法币折合1元金圆券)。当年12月初,大米每百市斤为100元,月底即升为220元。1949年12月,大米价格每百市斤月初3800元(旧币),月底4500元。
1950~1952年,国家粮食购销牌价基本接近市价。1954年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有购销差价。以后购价多次提高,销价未动,形成购销倒挂。1978年购价提高20%,再加价50%,购销倒挂差距更大。1980年后,鼓励农民在完成国家任务后再出售议价粮,议价基本接近市价。
三、粮食交易
1950年7月,中国粮食公司永康办事处成立,经营粮食购销业务,直接向农民收购粮食,限制私营粮商争购。
1952年11月成立永康县人民政府粮食局。翌年11月国家发布《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粮食由粮食部门独家经营,停止上市。结果农民之间余缺无法调剂,反使不法粮商有机可乘。1956年恢复10个粮食贸易市场,选定交易员,统一管理,开展民间互通有无及品种调剂。1957年,粮食市场被看作滋生资本主义之场所,又强令关闭。
1962年9月后,适当开放农村粮食集市贸易,可以向已经完成统购任务的生产队议价收购一部分余粮。计划内和计划外经营的粮油,统一由粮食部门经营,形成统一的粮食市场。农村粮食集市贸易,由粮食部门管理,限于群众之间余缺调剂,禁止粮商投机贩运。“文化大革命”中,粮食集市贸易再次关闭。1979年,恢复粮食市场,开展多渠道经营。1980年11月,成立县粮油贸易公司,开展粮油议购议销业务。七年来共采购议价粮食和油料60955吨,对促进生产、活跃市场、平衡国家粮油收支、补充国家库存之不足,发挥了主渠道作用。
第二节 粮食购销
国家征购 民国30年粮价日见上涨,政府下令,田赋统一改征实物。以当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年度,设点征纳集运归仓保管。县城设有集中仓,石柱、清渭、芝英、古山设有办事处,共设27处公粮临时收纳点。31年奉令除田赋征实及带征县级公粮外,同时随赋办理搭发六成粮食库券。派额1万石,实购5千石。36年,全县征额16302.3吨,实征10173.05吨。
解放初,军公用粮根据“粮多多借,粮少少借,无粮不借”的原则,向殷户摊借。1949年在秋征前共征借大米,折合原粮6642.5吨(下同)。秋收后,以旧田亩册为计算依据,秋征14010吨(包括征借抵交)。
1950年全县土地分成9等,全年征收12050吨。翌年调整产量计算负担,评议减免,全年入库粮食13575吨。并实行“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取消附加”的办法。全县参照前两年实际产量,田分21等,每等产量差距15公斤,对灾歉进行减免。当年完成11855吨,比1950年实征数减轻14.5%,使农民得以休养生息。
1950年7月,县粮食公司成立,专司粮食购销工作,发挥国营牌价的主导作用,同时开展零售和批发业务,并委托供销合作社代购代销,方便群众。牌市差价一般掌握5%,当市价低于牌价5%时,国家大力收购,市价高于牌价5%时,国家大力销售。通过购销吞吐,防止暴涨暴跌,打击投机活动。1950~1952年,国营粮食购销比重上升,收购量从占上市量的72.48%,上升到95.56%,销售量从49.53%,上升到98.48%。
统购统销 1953年实行统购统销。统购对象是农村生产粮食的余粮户。全县聘用125名人员,进行人口、土地、产量和租佃变动情况等调查登记,对征购任务作了推算和分配,计划收农业税粮食12045吨,统购粮12500吨,两共24545吨。因当年粮食减产,实际入库18705吨,完成76.21%。
统销的对象是城乡不产粮人口的口粮和缺粮队口粮不足部分,以及工商行业用粮、饲料粮。全县设立31个供应点,划分供应范围,按自报计划,控制供应。
粮食“三定” 1955年实行粮食“三定”(定产、定购、定销)政策。定产、定购三年不变,定销一年一评。全县规定,定产按前三年平均产量为基础,亩产水稻198.5公斤,春粮73公斤,杂粮70.5公斤,平均249公斤。留粮标准:口粮、大小人均,平原地区242.5公斤,半山区232.5公斤,山区227.5公斤;饲料按已养的或准备养的猪、牛头数留,不养不留,每头猪留50公斤,牛留10公斤;种子,山区适当多留,灾区可留预备种子,一般按播种面积每亩7.5公斤。社员余粮,高产地区留2~3%,低产地区留5~6%,一般留3~5%。凡产量多于“四留”(口粮、种子、饲料、公粮)者为余粮户;产量等于“四留”者为自给户;产量小于口粮、种子粮、饲料粮之和者为缺粮户。缺粮户公粮可交代金或减免。缺粮户口粮标准比余粮户低2~3%,分期供应。由于三定合理,农民满意,这年粮食大丰收,比1953年增产20.34%。
城镇居民实行以人定量,按户计算,发给购粮凭证,按其劳动力差别、年龄大小,划分为四个类别(即工人、干部职工教师和其他脑力劳动者、大中学生、一般居民),九个定量等级(即工人按特重和轻重劳动,月定量14~22.5公斤,干部职工脑力劳动,月定量13.5~15公斤,大、中学生月定量12.5~16.5公斤,一般居民定量12.5公斤,儿童按年龄增长递增,一般3.5~10公斤)。定量标准除个别调整外,一直沿用至今。工商用粮行业实行计划供应,部队也实行凭证购粮。是年城内21个集体伙食单位,开始实行卖饭制。实行“三定”后,农村人均口粮提高,1953年174公斤,1955年196.5公斤。
1958年实行粮食购销大包干,全县征购任务25840吨,一定五年不变,增产不增购,减产不减免。接着人民公社大跃进和食堂化,粮食消耗增加,是年粮食放“卫星”增产10615吨,征购入库也超过4255吨。1959年粮食征购任务增加到32660吨,超过包干数23.18%。实际完成31830吨。但由于粮食减产,出现饿病流荒,国家返销粮食6840吨,1961年农业遭受涝、旱、台风严重灾害,受灾面积达297841亩,粮食总产只有51720吨,征购入库10610吨,出现购销逆差234吨,挖了库存。1960~1961年,退库返销农村粮食12780吨,还出现因饥饿得浮肿病者6300余例。
1965年,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三年不变,核定征购任务20500吨(调减5340吨),同时提高购销价格,对职工实行粮价补贴政策。后因“文化大革命”干扰,三年后未作调整,一直执行到1970年。
1971年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不变。增加任务600吨,核定为21100吨。翌年实行统一征购、统一销售、统一调拨、统一库存的粮食管理体制。
1978年以后,为使农民休养生息,对原定21100吨征购任务,作了几次调整。1979年为19500吨。当年粮食丰收,农村集体储备粮累计14000余吨,为历史最高储备水平;1980年调减为18290吨;1981年又将任务中划出2600吨作加价任务,增加农民收入;实际征购任务只有15680吨。1982年实行征购一定三年,任务是征购15680吨,加价9900吨,两共25580吨。连续两年粮食增产,1984年粮食征购入库达49715吨,为历史最高年份,出现粮食部门收不了,储不下,调不出的局面。是年对县内制酒用粮,从平价改议价供应。
1985年粮食年度开始,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的品种为小麦、稻谷、玉米,其余粮食品种退出定购范围。对定购品种实行“倒三七”比例计价收购的办法,即30%按统购价付款,70%按超购加价付款,定购以外粮食自由购销,开展多渠道经营。全县定购数37500吨,嗣后逐年求减。到1987年定购数为32000吨。对统销也作了调整,县内工业用粮溶剂生产退出统销,改为议价供应,城镇食品、饮食、糕点、副食、酿造行业用粮和饲料粮,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平、议价供应。
票证工作 1955年实行粮食“三定”后,发行“全国通用粮票”和“地方流动粮票”,人员流动一律使用粮票。粮油票证分为“居民购粮证”、“缺粮户购粮证”、“长期流动人口购粮证”、“用粮行业购粮证”。在三年困难时期,对统购粮实行过发券奖售工业品的办法,对人口迁移实行“粮食转移供应凭证。”
第三节 饲料供应
畜禽饲料多以青料、粗糠为主,适当配以大麦、玉米、番薯等精料。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饲料供应,逐步纳入管理范围。合作化期间,农户饲养畜禽所需精饲料,均由生产队在粮食分配中提留。留量标准,地区之间有差别,一般每只肉猪30~50公斤,母猪60~75公斤,仔牛每只10~25公斤。粮食部门检查督促农村生产队按规定留好用好饲料,扶持畜禽生产。国家供应以统糠为主,1954年组织粮食加工厂加工统糠,供应统糠259963公斤。为做好饲料供应,1955年3月,县粮食局和县合作总社签订代销饲料(统糠)协议,统糠规格:细糠40%,谷糠粉60%,大力推广统糠生产,发展农村养猪。对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农场、鱼种场)的饲料,按统销政策规定,供应饲料粮和粮食副产品,对商业部门收购畜禽实行奖售饲料,中转、存栏生猪所需饲料也按统销政策规定,保证供应。
1956年8月,成立中国饲料公司永康县支公司,同年11月归并粮食公司管理。1977年9月建立“永康县饲料公司”,分别在县城和古山镇创办饲料加工厂,拥有年产配、混饲料能力12000吨的机械设备。根据各类畜禽不同生长期的营养所需,以科学配方,采用多品种精料进行加工,生产配混饲料。品种有鱼饲料、种猪饲料、肉猪饲料、仔猪浓缩饲料、小鸡料、青年鸡料、蛋鸡料、鹌鹑料、鸭料和奶牛饲料等10多种。使用配混合饲料喂养,能促进畜禽生长,缩短饲养周期,增加产蛋率,深受养户欢迎。由公司配方生产的“糙米型”配合饲料曾获省科技进步奖。1987年销售各种饲料6000余吨。限于粮食原料不足,时常出现供不应求。饲料供应价格:有凭票供应的平价部分和随行就市敞开销售的议价部分两类。
国家商品粮加工生产的二八统糠(即细糠20%,砻糠粉80%)的供应,采取按国家合同定购粮食数返还一定比例平价供应给售粮户,1987年返还统糠192.5万公斤。
第四节 粮油储运
一、粮油仓库
解放后,接管永康县政府田粮处城区集中仓及石柱、芝英、古山、清渭办事处等5处木板粮仓23间,计容量1225吨。
1949~1953年,全县利用祠堂、庙宇、公房70处,计750间,修建木板粮仓385个厫间。随后根据储粮需要,逐年扩建标准粮库,淘汰木板陈仓。至1987年止,全县改造和新建仿苏式仓、砖砌圆筒仓、砖拱仓、土圆仓、合理仓、房式低温仓等109座,216厫间,其中战备粮仓2处。
1971年起,粮食部门还抽出人力、资金、物资(水泥、钢筋、沥青),帮助社队建造晒场、土圆仓、房式仓,为解决社队储粮困难,同时开展代保管储备粮业务。
食油储备,全县有城关、石柱油库2处,卧式立式油罐10个,常备食油桶2000余只。
二、粮油保管
永康地处丘陵,建仓皆选高燥之处,仓库地面和四壁作防潮处理,存放原粮采用散装,成品粮和供应站仓库采用包装存放。油脂均用铁制罐装和桶装。
50年代初,采取群众性的护粮方法,建立护粮委员会和仓邻小组,确保粮仓安全。1954年全县开展“无虫粮仓”活动,做到仓内“六面光”,仓外“三不留”(不留杂草、垃圾、污水),建立“三天一小查,七天一大查,风雨必查,要害勤查,查必彻底”的保粮制度。1955年全面开展“四无”(无虫、无霉、无鼠雀、无事故)粮仓活动。1959年,县粮食系统派保粮先进代表赴京出席全国工交财贸系统群英大会。1960年3月,越南民主共和国保粮检验考察团一行5人来永考察。1965~1982年帮助农村生产队建立储备粮的管理制度,传授保粮技术。1981年开始,全县粮仓达到“四无”标准,跨入省、市保粮先进行列。
三、粮油调运
解放后,国家对粮食一直实行统一调拨制度,计划由上而下安排。1958~1962年净调出粮食50290吨,其中在三年困难时期(1959~1961)调出39720吨,对缓和当时国家粮食困难作出贡献。1953~1987年净调出平价粮食401835吨,平均每年调出11480吨。
县内食油供应依靠调入,每年包干调入117.5吨。
运粮工具,50年代初用竹筏、手车运粮到金华。随后逐渐为拖拉机、汽车所代替,在金华铁路线设有转运仓库。1981年7月建立县粮食汽车队,1987年1月改称“永康县粮食运输公司”。有货车11辆计74个吨位。
知识出处
《永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永康县的历史、地理、风俗、人物、文教、物产等方面的专书,包括政区、自然地理、居民、土地、农业、水利电力、百工、工业等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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