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土地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永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339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土地制度
分类号: F301.1
页数: 3
页码: 88-90
摘要: 本章记述了永康县的土地制度,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的情况。
关键词: 永康县 土地制度

内容

第一节 封建土地所有制
  民国21年(1932),全县62780户,土地占有情况是:5亩以上的15156户,10亩以上的10742户,50亩以上的152户,100亩以上的33户,200亩以上的5户,无地的21876户,少地的14816户。无地少地户占总户数的58.4%。
  民国23年,人均耕地1.37亩。自耕农16900户,占总户数30%;半自耕农8000户,占总户数14%;雇农4000户,占总户数7%;佃农20300户,占总户数36%,佃户所佃土地占总耕地的70%。
  1950年土改前夕,全县1490户地主,占有土地40427亩,户均27.13亩;1786户富农(包括半地主式富农),占有土地25537亩,户均14.3亩;26022户中农,占有土地116493亩,户均4.48亩;43876户贫雇农,仅占土地46539亩,户均1.06亩。地主每户平均占有土地为贫雇农的25倍,中农的6倍。
  第二节 农民土地所有制
  1950年实行土地改革,全县没收征收地主、富农及公共土地214023.88亩。经过土改,858户雇农分得土地2537亩,40664户贫农分得土地141716亩,15573户中农分得土地50593亩,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从1953年3月试办王正隆农业生产合作社开始,至1956年全县大多数农户加入初级社,土地入社,享受土地分红。
  第三节 土地公有制
  1957年全县农民普遍加入农业高级社后,土地归集体所有,取消土地分红,实行按劳分配,农民土地所有制向土地公有制过渡。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
  1962年9月以后,贯彻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正式确定“队为基础”、“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制”,保障生产队自主权。
  1980年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生产队的耕地、山林、水面都实行不同形式承包到户经营。

知识出处

永康县志

《永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永康县的历史、地理、风俗、人物、文教、物产等方面的专书,包括政区、自然地理、居民、土地、农业、水利电力、百工、工业等内容介绍。

阅读

相关地名

永康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