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生育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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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328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生育
分类号: C922.55
页数: 3
页码: 67-69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永康县,节育绝育、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的情况。
关键词: 永康县 人口 生育

内容

长期以来,兴早婚早育,以多子多孙为荣。生育无计划,任凭自然发展。遇瘟疾,则缺医少药,造成高出生高死亡。解放后,随着生活和卫生、医疗条件的改善,人口增长迅速。1959~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人口自然增长率相应降低。1963年出现人口暴发性增长。当年11月,县卫生科成立节育技术指导小组,提倡计划生育。1971年成立县计划生育办公室,1983年成立县计划生育委员会。1985年在各区、乡、村普遍建立计划生育机构,选配乡助理员和村服务员。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经常化、制度化轨道。从1963年到1987年,全县人口出生率由44.69‰,下降到15.10‰;人口自然增长率由36.35‰,下降到8.82‰。
  节育绝育 1964年起,实行属于计划生育就诊的挂号费、手术费、医疗费全部免费。所有避孕药具,一律免费供应。1974年开始,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1979年后,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控制二胎,避免三胎。1982年起,对只生一个孩子、保证不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经本人申请,单位核定,发给《独生子女证》,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50元,共发10年,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夫妻一方是职工,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发给50%。农村一方的保健费,由所在乡(镇)按当地规定处理。夫妻双方都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暂由计划生育事业费支付。1984年,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胎生育政策的暂行规定》,对夫妻双方户粮关系均在农村、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民,本人有再生的要求,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先在山区各乡逐步实施。1985年,全县试行堵大口、开小口,综合治理的新生育政策。是年,全县已婚育龄妇女采用各种方法避孕的有68483人,占已婚育龄妇女总数的91.90%。至1987年全县已婚育龄妇女采用各种方法避孕的有76889人,占已婚育龄妇女总数的93.24%。1963~1987年,全县共绝育59494例,其中男性354例,女性59140例。全县只有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已有5851对。
  晚婚晚育 1982年,全县普遍推行晚婚,规定女性在23岁以后结婚为晚婚。县人民政府遵照《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实行晚婚的国家干部和职工,结婚时增假12天;实行晚育的,分娩时增假15天。所增的婚假、产假均不影响生产奖和全勤奖。凡实行晚婚、晚育的,在分配住房时,优先给予照顾。农村晚婚、晚育的奖励措施,由各地根据当地条件确定。是年,新婚3170对,晚婚率为52.35%。1983年,晚婚率为79.35%。1985年8月8日,县人民政府更明确规定:晚婚年龄,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对已到晚婚年龄结婚的,不再限制生育时间。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生育的都为晚育。
  优生优育 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后,着重宣传新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并在实践中检查落实。1982年,全县建立“围产期保健卡”制度,对孕产妇进行系统管理。1983年,一胎孕产妇共2403人,产前检查三次以上的1753人,建卡检查率为72.90%。1984年,一胎孕产妇4016人,产前检查三次以上的3433人,建卡检查率85.5%。对胎位异常,合并心脏病、妊娠高血压综合症的孕产妇均及时进行处理,减少难产。1985年,早孕检查率33.82%,产前检查率75.92%,产后访视率80%,产后42天健康检查率37%。
  在提倡优生的同时,要求达到优育。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经常结合本职工作向育龄夫妇宣传科学喂养婴儿和幼儿保健知识,指导养好一个孩子。开展幼儿早期教育和儿童健康检查等工作。1981年,对全县392名独生子女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1983年,对县机关、厂矿单位的1254名15岁以下独生子女及重点村的3848名7岁以下儿童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1985年儿童系统管理3343人,占出生人数的53.4%。独生子女体检1986人,幼儿入托前检查1301人,对有病者均予以治疗。1987年,儿童系统管理人数占出生人数的65.8%。

知识出处

永康县志

《永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永康县的历史、地理、风俗、人物、文教、物产等方面的专书,包括政区、自然地理、居民、土地、农业、水利电力、百工、工业等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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