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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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420020220000324
颗粒名称: 第一章 人口
分类号: C913.31
页数: 7
页码: 63-69
摘要: 本章记述了永康县,人口变动、分布、构成、生育情况。
关键词: 永康县 居民 人口变动

内容

第一节 人口变动
  永康户籍记载,始于宋代。
  宋 户分主户和客户。主户为“占有一定土地缴纳赋税者”;客户为“不占田之民,借人之牛,受人之土,佣而耕者”,即佃户、佃客。为便于征收身丁税,人口统计只计男不计女,男20岁为丁。据明正德《永康县志》载,宋有主客户21352,主客丁44766。
  元 户分南户、北户。丁分南丁、北丁。据明正德《永康县志》载,元有南户11063,北户229,共11292;有南丁54060,北丁662,共54722。
  明 男为丁,女为口。“十六岁曰成丁,丁成而役,六十岁免役”。明正德间(1506~1521)有民户16351。各色人匠192,军户129,捕户6,窑灶户2,医户1,马站户25,共16706户;有口(疑丁口)77479。明隆庆六年(1572),有户16841,丁41986,口21925。至明万历六年(1578),有户19055,丁44252,口19715。
  宋、元、明,增丁增赋。人民为逃避过重的丁口税,有匿丁不报,或迁移流寓,旧日户籍册不改,载难翔实。明末清初,连年兵荒马乱,民不聊生,人口大减。
  清 康熙二十年(1681),户口人丁共计25468,丁口内市民520口。康熙五十年以后,把丁税并入田赋。增加人口,永不加赋,使长期因逃税而隐瞒人口逐步报实。康熙六十年有丁口26909,雍正四年(1726)有丁口27157,雍正九年有丁口27334,同治十三年(1874),有丁口57776,内男丁34624,口23152。
  中华民国 民国元年(1912),全县人口170799人。27年,增至291374人。
  民国28年划出县东北三乡,归属磐安县,人口相应减少。31年,日军侵占永康,烧杀掳掠,人民颠沛流离,人口减少。34年,全县人口为263286人。36年,274472人。37年,生产凋蔽,灾害频繁,人口减至267468人。其中男136908人,女130560人。一年内,人口减少7004人。
  解放后 1949年,全县75600户,277400人。嗣后,由于人民安居乐业,医疗卫生条件改善,人口得以正常增长,至1956年,为301700人。7年共增24300人,平均每年增3471人,年平均增长率1.21%。
  1960年前后,由于自然灾害严重,加上工作失误,人民生活水平下降,疾病增多。1961年,死亡4482人,死亡率为15.3%‰;出生4164人,出生率为14.21‰。全县人口减至291600人。1963年生产恢复,人民生活有所改善,出生率高达44.69‰,加上外地精简回乡迁入,全县总人口增到307200人。
  1965~1975年,全县增88900人,平均每年增8890人,年平均增长率2.41%。至1987年底,全县为12.90万户,48.55万人。建国38年,增20.81万人,平均年增0.55万人,年递增率1.48%,高于全国和全省。
  解放以来,分别于1953、1964、1982年进行过三次人口普查。以当年7月1日0时为标准时间登记统计人口。
  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全县为79100户,291566人,比1949年增加14166人,4年增长5.1%,年平均递增率为1.25%。
  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全县为82796户,313171人,比第一次人口普查时增加21571人,增长7.4%,年平均增长率为0.65%。
  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全县为116753户,455705人,比第二次人口普查时增加142534人,增长45.51%,年平均增长率为2.11%。
  第二节 人口分布
  民国21年(1932),全县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172人。36年,每平方公里256人。1987年,每平方公里达463人,高于全省人口密度。盆地中部河谷平原、低丘地区每平方公里为940人,其中城关镇高达2855人;盆地边缘低丘地区每平方公里为260人,其中岩后乡只170人。
  城镇人口,民国36年,古丽、芝英、古山、唐先四个镇人口为45063人,占全县人口的16.85%。至1987年,各镇人口分别为城关35219人、方岩2839人、石柱13963人、芝英12832人、古山17532人、唐先21018人、四路13244人。七个镇人口达116647人,占全县人口24.03%。
  第三节 人口构成
  民族 永康属汉族聚居区。其他民族均因工作、婚嫁等原因迁入。1964年人口普查时,少数民族有回族4人、满族5人、苗族1人、彝族1人、畲族2人,共13人,其中9人分布于县城。1982年人口普查时,全县有少数民族9个,共44人(县城19人),其中畲族20人、回族12人、壮族5人、傣族2人、苗族、彝族、满族、侗族、白族各1人。
  性别 民国期间,均为男性多于女性,唯差额渐减。民国17年(1928),人口264637人,其中男145171人,占总人口54.86%;女119466人,占总人口45.14%。37年,人口267468人。其中男136908人,占总人口51.19%;女130560人,占总人口48.81%。
  解放后,妇女参加生产,地位提高。重男轻女旧习渐变,总人口中,性比例发生变化:1949~1952年,男性略多于女性;1953~1966年,女性略多于男性。从1967年以后,男性又略多于女性。1985年,全县总人口47.53万人,其中男24.25万人,占总人口51.02%,女23.28万人,占总人口48.98%。1987年,全县总人口48.55万人,其中男24.79万人,占总人口51.06%,女23.76万人,占总人口48.94%。
  年龄 民国36年,16~59岁劳动组最大,占57.87%,60岁以上老年组最小,为8.07%。
  解放后,据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对照1964年统计,人口年龄结构发生显著变化:少年儿童所占比例减少,青壮年和老年人口所占比例增加。全县14岁以下人口,1964年为124537人,占总人口39.77%;1982年为151859人,占总人口33.32%。全县15~59岁的青壮年,1964年为161466人,占总人口的51.56%;1982年为260164人,占总人口的57.09%;老年人口系数(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1964年为5.23%,1982年为6.53%。
  婚烟状况 民国36年,全县15岁以上为176438人,其中有配偶121060人,丧偶23876人,离婚885人,未婚38617人。未婚、丧婚占可婚人数30.89%,丧偶比例高,离婚率低。1982年,15岁以上人口303831人,其中有配偶192248人,丧偶23653人,离婚1966人,未婚85964人。与民国36年比较,丧偶减少,离婚增多,未婚比例则因提倡晚婚而提高。
  文化程度 民国36年,13岁以上识字63451人,其中私塾19921人,初小24892人,高小19875人,初中4545人,高中853人,大学365人,不识字166664人,不识字人口占总人口数的62.31%。解放后,人民政府规划扫除文盲和普及中小学教育。1964年13岁以上人口初小53070人,高小50838人,初中13762人,高中2924人,大学434人。文盲半文盲下降到119984人,占总人口38.31%。1982年人口普查,在全县6岁及6岁以上400202人口的文化程度:小学173285人,初中100159人,高中23425人,大学1112人,文盲半文盲102221人(其中6~11岁9920人)。文盲半文盲人口占总人口的22.43%。
  职业 永康人口历来以农居多,手工业者亦大多兼农。解放后,按粮户关系分,农业人口,1949年为23.82万人,占总人口85.87%。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农业合作化后,一部分非农业人口拨回农业人口,1957年农业人口为27.87万人,占总人口92.79%。1957~1977年,实行精简机构,大批干部职工回到农业生产岗位,知识青年下放农村。1977年农业人口为415400人,占总人口的96.04%。
  1978年,随着下放农村的城镇知识青年回城就业,农村青年顶职补员招工及按政策“农转非”,非农业人口比重逐年增多。1987年全县非农业人口3.76万人,占总人口7.74%。1983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增加较快。1987年底,在全县社会劳动者总数中,从事第二产业(工业、建筑业)的有6.72万人,占23%(1983年只占17.2%),从事第三产业(运输业、邮电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的4.51万人,占15.5%(1983年占7.8%)。从事农林牧渔水利业的17.89万人,占61.5%(1983年占75%)。
  第四节 生育
  长期以来,兴早婚早育,以多子多孙为荣。生育无计划,任凭自然发展。遇瘟疾,则缺医少药,造成高出生高死亡。解放后,随着生活和卫生、医疗条件的改善,人口增长迅速。1959~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人口自然增长率相应降低。1963年出现人口暴发性增长。当年11月,县卫生科成立节育技术指导小组,提倡计划生育。1971年成立县计划生育办公室,1983年成立县计划生育委员会。1985年在各区、乡、村普遍建立计划生育机构,选配乡助理员和村服务员。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经常化、制度化轨道。从1963年到1987年,全县人口出生率由44.69‰,下降到15.10‰;人口自然增长率由36.35‰,下降到8.82‰。
  节育绝育 1964年起,实行属于计划生育就诊的挂号费、手术费、医疗费全部免费。所有避孕药具,一律免费供应。1974年开始,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1979年后,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控制二胎,避免三胎。1982年起,对只生一个孩子、保证不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经本人申请,单位核定,发给《独生子女证》,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50元,共发10年,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夫妻一方是职工,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发给50%。农村一方的保健费,由所在乡(镇)按当地规定处理。夫妻双方都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暂由计划生育事业费支付。1984年,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胎生育政策的暂行规定》,对夫妻双方户粮关系均在农村、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民,本人有再生的要求,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先在山区各乡逐步实施。1985年,全县试行堵大口、开小口,综合治理的新生育政策。是年,全县已婚育龄妇女采用各种方法避孕的有68483人,占已婚育龄妇女总数的91.90%。至1987年全县已婚育龄妇女采用各种方法避孕的有76889人,占已婚育龄妇女总数的93.24%。1963~1987年,全县共绝育59494例,其中男性354例,女性59140例。全县只有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已有5851对。
  晚婚晚育 1982年,全县普遍推行晚婚,规定女性在23岁以后结婚为晚婚。县人民政府遵照《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实行晚婚的国家干部和职工,结婚时增假12天;实行晚育的,分娩时增假15天。所增的婚假、产假均不影响生产奖和全勤奖。凡实行晚婚、晚育的,在分配住房时,优先给予照顾。农村晚婚、晚育的奖励措施,由各地根据当地条件确定。是年,新婚3170对,晚婚率为52.35%。1983年,晚婚率为79.35%。1985年8月8日,县人民政府更明确规定:晚婚年龄,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对已到晚婚年龄结婚的,不再限制生育时间。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生育的都为晚育。
  优生优育 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后,着重宣传新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并在实践中检查落实。1982年,全县建立“围产期保健卡”制度,对孕产妇进行系统管理。1983年,一胎孕产妇共2403人,产前检查三次以上的1753人,建卡检查率为72.90%。1984年,一胎孕产妇4016人,产前检查三次以上的3433人,建卡检查率85.5%。对胎位异常,合并心脏病、妊娠高血压综合症的孕产妇均及时进行处理,减少难产。1985年,早孕检查率33.82%,产前检查率75.92%,产后访视率80%,产后42天健康检查率37%。
  在提倡优生的同时,要求达到优育。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经常结合本职工作向育龄夫妇宣传科学喂养婴儿和幼儿保健知识,指导养好一个孩子。开展幼儿早期教育和儿童健康检查等工作。1981年,对全县392名独生子女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1983年,对县机关、厂矿单位的1254名15岁以下独生子女及重点村的3848名7岁以下儿童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1985年儿童系统管理3343人,占出生人数的53.4%。独生子女体检1986人,幼儿入托前检查1301人,对有病者均予以治疗。1987年,儿童系统管理人数占出生人数的65.8%。

知识出处

永康县志

《永康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永康县的历史、地理、风俗、人物、文教、物产等方面的专书,包括政区、自然地理、居民、土地、农业、水利电力、百工、工业等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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