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慈溪县新志稿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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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民国慈溪县新志稿》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6946
颗粒名称: 民国慈溪县新志稿卷十二
分类号: D916;D631.3
页数: 3
页码: 93-95
摘要: 本文记述民国时期慈溪县司法由县知事兼理司法,县法院尚未成立:兹将二十一度本县政府兼理司法概况列后。保卫团,民国二十年四月中央修正县保卫团法公布后,本县即设总团部。以县长兼任总团长。区设区团部,区团长则由区长兼任,并成立县区基干队、常备队。慈溪清末由地方集款自行筹设巡警局,宣统末年改为警务长公所,所长一职由县知事兼任。另设警佐以佐理之。
关键词: 慈溪县 民国时期 司法 保卫

内容

司法
  本省法院之创设,远在清宣统二年十二月间。民国二年,本县设立审检所,至三年三月间裁撤。五年复设置审检所,至六年重行裁撤,由县知事兼理司法。一直至二十三年度止,县法院尚未成立。兹将二十一度本县政府兼理司法概况列后:
  保卫
  一、保卫团
  民国二十年四月中央修正县保卫团法公布后,本县即设总团部,以县长兼任总团长。区设区团部,区团长则由区长兼任。并成立县区基干队、常备队。至二十二年度编练第一后备队壮丁,于五月间训练期满,举行退役。总计慈溪第一期第一后备队抽编名额为二七九名。
  二、警察
  慈溪清末由地方集款自行筹设巡警局。宣统末年改为警务长公所,所长一职由县知事兼任,另设警佐以佐理之。民国十年左右,复改为警察所,即以原城区警佐改充所长。民国十九年县警察所改为县府公安局。二十一年为提高县长职权,改组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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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慈溪县新志稿

《民国慈溪县新志稿》

本志书收录了民国成立到抗日战争这一时期慈溪县地理、经济、政治、社会乃至艺文、人物等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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