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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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562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体制
分类号: F812.7
页数: 2
页码: 522-52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县民国初期,县财政沿清旧制,收入采取比额认解,支出实行专项拨款,县公署等经费由省核定数额拨补,财政管理无统一制度。
关键词: 慈溪县 财政 体制

内容

民国初期,县财政沿清旧制,收入采取比额认解,支出实行专项拨款,县公署等经费由省核定数额拨补,财政管理无统一制度。民国24年(1935)起,始建预算制度,统编收支预算。26年设主任会计,建立金库和财政收入年度预决算。30年,省财政并入国家财政,划分为国家和自治两大财政系统。35年又改为中央、省、县3级管理。收入依赖地方捐税,部分支出由省拨款补助。
  1949年5月,慈溪解放,实行省、地两级财政管理制度。县财政纳入地区预算,收支统一向专署结算报帐。1950年实行“统收统支”体制,收支向上报解和领核。1951年改为县统编收支预算,专署汇总报省,按季领拨经费。
  1952年,县财政建立预决算制度,规定工商税收、农业税等全额上缴,其余作县财政收入,县财政支出不足部分由省拨款补助。乡镇建立地方财政,附属县财政。
  1953~1957年,县实行“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体制,地方工业收入及几个地方税种划县管理,县财政支出不足部分由省拨款补助。1958年,试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体制。是年,中央商业、地方商业、粮食加工企业等下放到县,充实县级财政。
  1959~1970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方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定”办法。1961年起按照“超收分成”办法,县每年超收分成比例在10~30%之间。
  1971~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或总额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体制。
  1974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适当分成,支出按指标包干,结余留归地方”体制。
  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体制。
  1976年后,改为“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体制。
  1980~1987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体制。

知识出处

慈溪县志

《慈溪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自然环境、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教育、科技、卫生、民情、人物等十一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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