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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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5622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财政
分类号: F812.7
页数: 13
页码: 522-53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县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审计监督的情况。
关键词: 慈溪县 财政

内容

第一节 体制
  民国初期,县财政沿清旧制,收入采取比额认解,支出实行专项拨款,县公署等经费由省核定数额拨补,财政管理无统一制度。民国24年(1935)起,始建预算制度,统编收支预算。26年设主任会计,建立金库和财政收入年度预决算。30年,省财政并入国家财政,划分为国家和自治两大财政系统。35年又改为中央、省、县3级管理。收入依赖地方捐税,部分支出由省拨款补助。
  1949年5月,慈溪解放,实行省、地两级财政管理制度。县财政纳入地区预算,收支统一向专署结算报帐。1950年实行“统收统支”体制,收支向上报解和领核。1951年改为县统编收支预算,专署汇总报省,按季领拨经费。
  1952年,县财政建立预决算制度,规定工商税收、农业税等全额上缴,其余作县财政收入,县财政支出不足部分由省拨款补助。乡镇建立地方财政,附属县财政。
  1953~1957年,县实行“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体制,地方工业收入及几个地方税种划县管理,县财政支出不足部分由省拨款补助。1958年,试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体制。是年,中央商业、地方商业、粮食加工企业等下放到县,充实县级财政。
  1959~1970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方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定”办法。1961年起按照“超收分成”办法,县每年超收分成比例在10~30%之间。
  1971~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或总额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体制。
  1974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适当分成,支出按指标包干,结余留归地方”体制。
  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体制。
  1976年后,改为“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体制。
  1980~1987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体制。
  第二节 收支
  民国时期财政收支
  民国初期,县财政无预算制度,收入以各种附加、特捐、杂税为主要来源。民国2年(1913)岁入银48657.175两,解省14597元。11年,县议会编制总收入38583元。24年建立县财政预算制度,是年始编预算收入184390元。29年推行新制,重新划定县收入项目。32年增加分配县国税收入(营业税附加、契税附加)和摊派性质的地方性捐献及赠予收入、乡镇保事业费收入等为县财政收入。35年,物价膨胀,货币贬值,捐税一项比上年增加45倍多,新增“优待征属收入”占岁入总额的5.91%。至37年,物价暴涨,货币泛滥,县预算收入多达399亿元。
  民国初期,县政务经费由省拨补,公益事业及其他支出在县财政收入中抵充座支或提成支用。地方支出项目分立法费、教育费、警察费、实业费、卫生费、救恤费、工程费、公债偿还费、自治职员费及征收费等。在支出诸项中,经济建设支出颇低,自民国23年至民国37年的15年中,最高为24年,亦只占全年岁出5.4%,最低为37年,仅占全年岁出0.6%。
  解放后财政收支
  财政预算内收
  支财政收入。1949~1987年,累计收入179066.08万元。其中企业收入占11.83%,工商税收占46.34%,盐税收入占30.31%,农业税收入占10.91%,公债收入占0.09%,其他收入占0.52%。财政收入与国民经济增长同步。经过三年经济恢复,到第一个五年计划期末的1957年,全县财政收入达3348.92万元。1958年起实施高指标,1960年财政收入4138.1万元。1961~1963年,经济调整,财政收入下降,1963年仅2379.65万元。此后又逐年上升,1965年达3820.90万元。“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又下降,1967年仅2593.94万元。1970~1976年间,年平均收入4000多万元。1981年6606.80万元,1987年达13902万元,是1953年的6.6倍,1976年的2.8倍。其中企业收入1087.4万元,工商税收11575万元,盐税190.3万元,农业税875.2万元,其他收入174.1万元。
  财政支出。1949~1987年,总支出39476.54万元。其中基本建设支出占7.37%,农业支出占15.61%,文教科学卫生支出占39.31%,行政管理支出占16.38%,科技三项费用占0.68%,城市维护费占4.05%,其他事业费占2.07%,城市人口安置费占1.58%,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占2.60%,简易建筑费占0.15%,其他支出占6.46%,抚恤救济费占3.74%。
  1950~1952年,支出重点在文教卫生和行政管理两方面。1953~1957年,转移到基本建设和支援农业等方面,占总支出15%。1958~1960年,基本建设和支援农业支出增长,两项占总支出52.98%,其中19591961年3年国家无偿拨给支援人民公社资金172.4万元。1963年起,经济开始调整,除新增城镇人口安置费外,其他各项经费均有减少。基本建设支出1963年仅占5.55%。1966~1970年间,文教科卫支出占首位,年均占总支出的40%左右。另外还新增计划生育、“五七”干校和科技三项费用支出。1976~1980年,支出以文教科卫为重点,基本建设投资逐年下降。1979年,成立中国建设银行慈溪县支行,省计划的基本建设不再通过县财政。1987年,财政预算内支出4754万元,是1953年的36.3倍,1976年的5.4倍。其中支援农业519.8万元,文教卫生1982.2万元,抚恤社救189.5万元,行政支出767.8万元,其他支出1294.7万元。
  财政预算外收支预算外收入。主要有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渔业税分成及盐税留成等。1962年起确定预算内外界限,划分收支。1962~1987年,全县财政预算外总收入为4752.45万元。其中农业税附加占44.26%,工商税附加占11.73%,渔业税占1.19%,县办工业分成占8.24%,其他自筹占34.58%。其中1980~1987年预算外收入2452.60万元,占26年间预算外总收入的51.56%。
  预算外支出。1962~1987年间,总支出4045.70万元。其中支援农业占16.67%,交通占6.94%,市政建设占18.84%,其他占57.55%。其中1980~1987年总支出2159.2万元,是26年间全县预算外总支出的53.37%。
  第三节 财务管理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县级单位财务管理
  1949年5月始,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按供给标准编制预决算,定期上报核销。1953年建立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按统一开支标准实报实销,并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自收自支三种管理形式。1980年起实行“核定预算,包干使用,结余留用”办法,并建立财务辅导互审制度。对全额包干有困难的单位只包干一项或数项经费;对差额补助单位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额。结余留用。公务费按人定额包干,结余部分40%作福利费,60%结转下年使用。实行包干制后,至1987年共结余91.8万元。
  冻结控制存款
  1960年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本建设单位的251.9万元存款
  续表
  实行冻结。次年继续冻结控制496万元,同时按规定解冻解控425.1万元。至1962年末,冻结控制存款降至322.6万元。1964年解冻解控238.9万元,发还误冻17万元,留归单位继续控制36.2万元,上缴省30.5万元。1968年,再度控制冻结存款384.9万元,随后办理解冻。1976年10月,冻结银行结余存款681.22万元。至1978年5月,共解冻572.8万元。剔除省返还部分,实际上缴省财政84.68万元。1980年,控制冻结存款161.9万元,至1982年初全部解控解冻。
  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
  1959年始,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指名商品控购办法,1966~1976年停顿,1977年恢复。
  清理财产、清理查抄物资
  1963年8月至1964年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小家
  当、小钱柜”,包括暂存款、暂付款、帐外资金悬案和留用、挪用、抵变、截留资金进行清理,共清理出41.26万元,分别作出处理。同时盘查房产、家具、用品,建立固定资产帐户。
  1969年11月,成立县查抄物资清理办公室,对1966年“文化大革命”中7510户被抄财物进行清理,折款427018元,至1971年,核定上缴172466元(包括生产大队106690元),退还139139元,代管115413元。1979~1987年,共清理核定原缴县查抄款239599.26元,清退299603.06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偿。
  1982年7月,清理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借用的公家家具,或收回,或作价归个人。1983年政社分设后,对区、镇、乡的房屋、家具用具、器械及食堂用品四大类财产进行清理,分清国家与集体产权。对因搬迁办公地址而遗留的房屋归属问题,分别登记作出处理。
  预算外资金管理
  1957年受管8个单位(不包括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收入71.3万元,为同期财政预算内总收入的1.80%。1978年,受管单位(含系统)9个,资金收入数额157.1万元,为同期预算内总收入的3.04%;支出182.9万元,为同期预算内总支出的16.73%。1985年,受管单位增至190个,预算外收入(含财政部门)达2764.5万元,预算外支出2570.6万元,分别占同期预算内总收入的25.36%、总支出的72.17%。从是年开始,地方工业留成纳入财政预算内收入。1987年,财政直接收取预算外收入167.3万元,为1984年404.7万元的41%;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2141.9万元,企业预算外收入3424万元。1987年,全县预算外收入5733.7万元,支出5074万元,其中县财政部门支出198.6万元。超过当年收入部分,从上年结余中列支;各行政事业单位支出计1873.6万元;国营企业及主管部门支出计3001.8万元。
  企业财务管理
  监交企业利润
  1956年9月始,县税务机关负责监督国营企业解交利润。从1957年1月起,企业利润由上解宁波交通银行改由县专业公司汇交地方金库。1958年4月,公私合营粮食工业企业下放县管理,利润直接解交县金库。1958~1962年及1966~1983年间,供销社并入国营商业,改交所得税为上缴利润。1983年7月,全县50户国营企业和县供销社实行利改税。1986年,又有31户国营商业企业实行利改税。
  清帐查库、清产核资
  1959年8月,对全县国营企业开展清帐查库和清产核资,核定19户工业企业定额流动资金85万元,核销33户企业物资损耗款197.2万元。1962年,全县104个单位经过清产核资,核定13个国营工业企业定额流动资金80万元,核销44个县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报损款17.97万元,流动资产报损款19.1万元;核销商业、供销社系统报废、削价、残次商品损失款58.1万元。1972年11月后,核定27个酿酒、粮油等工业企业定额流动资金363.33万元。1978年,全县工业企业共审查核销流动资产盘盈12.9万元,盘亏8.6万元,削价损耗9.99万元,报废损失1.5万元,均列入当年损益。1983年7月起,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国家财政不再增拨流动资金。
  扭亏增盈
  1959年9月,对12个共亏损9.24万元的县办工业企业采取扭亏增盈措施,有3个精简人员,5个撤并,2个关闭,2个限期扭亏。1963年1月,对上年度共亏损6.08万元的2个工业企业、2个棉花收购站,停办1个,限期扭亏3个。1976年,全县工业、物资、农垦系统8个企业共亏损72.9万元,1977年减少到5个,亏损额下降到47.3万元,比上年减亏35%。1978年,有7个企业因成绩显著,获省扭亏增盈领导小组的奖励。1984年,全县消灭亏损企业。1985~1986年,又出现亏损企业1个,亏损额21.4万元。1987年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到期不扭亏的企业实行公开招标承包或租赁。
  利润留成与扩大经营自主权
  1958年,为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满足企业发展中的技术组织措施、劳动安全保护、新产品试制、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四项费用,确定工业企业利润留成10%,商业企业留成4.83%。1962年起取消利润留成,企业四项费用由县财政拨款,完成生产计划后提取企业奖励基金。1979年10月,对慈溪动力机厂、慈溪棉纺织厂等实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确定企业按年计划利润提取3%,超额利润部分提取25%作为企业基金。1980年实行超计划利润留成,县核定各系统交库利润及5~10%的提留比例。1982年,全县有20个工业企业分别实行利润留成、超计划利润留成、包干增长分成、包干分成留利、企业基金包干留用、亏损包干分成等6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1987年,全县19个国营企业(工业7个、商业4个、其他8个)首批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当年完成承包利润978.1万元,超过合同承包利润86.5万元。超承包分成,企业得30万元,占34.68%;财政得56.5万元,占65.32%。
  乡(镇)财务管理
  1952年,全县4个镇和66个乡建立财政,实行“以收抵支,差额补助”办法。纳入乡(镇)财政收入的项目有工商税附加、契税、规费和事业、公学产、罚没收入及其他收入、上级补助、上年结余等9项,支出项目有交通、市政建设、文化、教育、训练、新闻、卫生、社会福利、行政、政治业务、民兵、财务及其他支出等13项。1953年,乡(镇)财政并入区财政,只作报销单位。
  1956年初撤区并乡,35个乡(镇)人民委员会全部建立财政,实行以收代支,不足由县拨补。杂项收入分成,乡(镇)得20%,不抵作经费;自筹资金分别列收列支。
  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后,财政实行统管,县按定员定额预算拨经费,公社包干使用。
  1970年后,县按定员定额预算拨发经费,各区、公社(镇)包干使用,并定期进行财务互审。
  1986年,重建乡(镇)财政,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收支挂钩,超收分成,超支不补,一年一定”办法。乡(镇)财政收入来自各类企业所得税、农业税、契税、渔业税、集贸市场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奖金税和滞纳金、罚没款的比例分成。支出项目分为文化、广播、卫生、公费医疗、计划生育、抚恤社救事业费和公安、政府机关等行政费,以及财务辅导员、财务总会计、林管员、农科员等经费。一次性专项资金由县财政专项拨款,专款专用。
  审计监督
  1983年以前,审计监督职能由县财政部门承担。1984年1月成立县审计局,依法实施对全县行政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1986年6月开展对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的事前审计,对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起到防范作用。1987年3月开始,对县级31个单位实行定期审计,对世界银行提供贷款的农村改水项目和联合国粮农组织开发淡水养鱼的援款项目进行公正审计。至是年底,全县共审计290个项目,审定应上缴财政407.9万元,实缴财政302.7万元。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商粮企业、物资管理企业等81个项目,应上缴财政300.3万元,实缴财政198.8万元。
  县邮电局、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工业公司、二轻总公司、商业局、第二商业总公司、交通局、乡镇企业管理局等10个单位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14名。1987年,各乡镇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对乡镇集体经济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节 债券
  民国19年(1930)发行振兴公债、浙江建设公债。31年发行全国节约建国储蓄及同盟胜利公债、乡镇公益储蓄、浙江善后公债、浙江整理归欠公债、浙江公路债券等。
  新中国建立后,陆续发行各类债券。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1950年发行,计10.7万元。公债值按大米、面粉、白细布、煤炭等4种物资的批发价组合折实,年息5厘,分5年偿还。
  经济建设公债
  1954~1958年发行,计171.2万元,其中上解139万元,县留32.2万元。票面分1元、2元、5元、10元、15元5种,年息4厘。从1955年起,每年9月30日付息一次,抽签还本一次,分8年和10年偿还,至1968年全部还清。
  国库券
  1981年起先后向国营、集体所有制企业和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及个人发行国库券。至1987年,共发行1709.10万元,超额省分配认购任务1.5%。自发行后第六年起,一次抽签,按发行总额分5年、10年偿还利息本金,每次偿还数占总额20%。
  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1987年5~8月,县建设银行向单位、个人发行38.26万元。面额为50元、100元。期限3年。年利率单位6%,个人10.5%。
  金融债券
  1985年上半年至1987年,县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为多渠道筹集资金,共发行金融债券583.3万元,其中工商银行336.7万元,农业银行216.6万元,建设银行30万元。面额为50元、100元、500元、1000元券;期限分1年、浮动1~5年两种;年息1年期为9%,浮动1~5年的年利率依次为9~13%5档。
  企业债券
  1985年3月,县农业银行信托部分别代理彭桥仪表厂和白沙镇乡镇企业发行债券29.65万元、52万元,期限1年,利率15%。1985年7月至1987年,县建设银行又发行地方电力债券和地方重点建设债券共260万元。期限分别为2年和3年,利率前者为18%,后者分单位和个人两种,为6%和10.3%。

知识出处

慈溪县志

《慈溪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自然环境、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教育、科技、卫生、民情、人物等十一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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