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土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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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558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土地管理
分类号: F293.3
页数: 2
页码: 466-467
摘要: 本文技术了慈溪县土地管理的基本情况。其中包含:解放以后,土地,征用管理工作由民政部门兼办。1970年划归县农林局兼管。此时城乡建设用地数量不多。至1978年,全县共征用土地416亩,每年为46.22亩。
关键词: 慈溪县 房地产 土地管理

内容

民国时期,土地管理以地政为主。民国22年(1933),原慈溪、余姚、镇海3县均设“地籍管理处”曾对现境大古塘以南土地和塘北大部分沙地进行“小三角”测量。
  解放以后,土地,征用管理工作由民政部门兼办。1970年划归县农林局兼管。此时城乡建设用地数量不多。至1978年,全县共征用土地416亩,每年为46.22亩。自1979年开始,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土地征用量猛增,至1987年的9年间,全县城乡建设用地总量达13523亩,平均每年1502.56亩,为前9年的32.5倍。
  为贯彻“珍惜土地,保护耕地”基本国策,1982年,县农林局设立土地管理股。同年9月19日,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慈溪县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全县各区、镇、乡、村成立土地管理小组。1985年11月24日起,对单位和个人建房收取土地管理费。翌年初开收造地费,额度为:全民、县属集体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设用地每亩2000元;乡镇企事业单位每亩1000元;个人建房每亩5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以后,为加强土地管理,撤县农林局土地管理股,建县土地管理办公室。1987年4月1日始,县财税局开征耕地占用税,各建制镇在规划区内占用耕地每亩征税5000元,其他地区每亩征税4000元,个人建房占用耕地减半征收。10月26日,县人民政府制订《慈溪县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对征用和使用土地的单位收取土地补偿费:浒山镇规划区内每亩收2400元,各建制镇规划区内每亩收2000元,其他乡、村范围内每亩收1600元。对农村私人建房用地面积也作了严格限制:小户(1~3人)每户不超过75平方米;中户(4~5人)每户不超过110平方米;大户(6人以上)每户不超过125平方米。在完善和健全土地管理法制的同时,全县上下还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1986年,全县共张贴宣传标语3万多张,印发各种法规单行本2000余册,布告1600份,编写土地简报120期。1987年8~12月,慈溪电视台组织拍摄《珍惜每一寸土地》电视系列片18组,3个专题,向全县播放。
  1984年后,还及时查处违章占用耕地事件。1984年、1985年两年中发生机关、企事业单位违法占用耕地案件29起,计39.198亩;乡镇企事业单位违法占地案82件,计132.99亩;私人违法占地建房2658户,计80.96亩。经处理,共收取罚款16.6万元,有3名党政干部因个人违章建房受党纪处分,其中拆除房屋的有29户、47间,退地还耕14.075亩。1986年查处违章建房户1152户,占地22784.1平方米,其中处以罚款的900户,拆除房屋的32户,既拆又罚的7户。共收取罚款6.02万元,退地1324.3平方米。1987年查处违章建房户1087户,占地面积14924平方米,其中处以罚款的564户,罚金7.28万元,拆除房屋的68户,退地1198平方米。同年,全面清理砖瓦窑占地事件,对违法占地建窑制砖的70多个小窑厂依法予以拆除,共复垦土地200余亩,其中80亩当年种上作物。

知识出处

慈溪县志

《慈溪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自然环境、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教育、科技、卫生、民情、人物等十一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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