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收购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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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550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收购
分类号: TS3;F724.7
页数: 2
页码: 368-369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县明初,灶户产盐纳官,政府付工本钞银为资。成化年间(1465~1487)改为纳盐一半,另一半销后缴银。至嘉靖间(1522~1566)废纳盐之制,政府征银钞,产盐由票商持盐政机构所发引票收购,此为票商制等收购概况。
关键词: 慈溪县 收购 购销

内容

明初,灶户产盐纳官,政府付工本钞银为资。成化年间(1465~1487)改为纳盐一半,另一半销后缴银。至嘉靖间(1522~1566)废纳盐之制,政府征银钞,产盐由票商持盐政机构所发引票收购,此为票商制。延至清光绪六年(1880),庵东设立浙西五属公廒,在场收盐,遂出现“廒商”制。廒商认板收盐须定引地(销地),至民国9年(1920),余姚场有廒商9家。商廒下设篷长,办理收购、付款、存储、管理事项,由各廒董事充任。19年,余姚场共有篷长83人。鸣鹤商贩亦设有仓廒。
  商廒收盐,极尽盘剥盐民之能事。他们规定每板收盐限额:双月12.5公斤,单月7.5公斤,4~8月为旺季,月收盐25公斤,全年190.5公斤,余盐则低价收购,收盐秤支由国家盐政部门发给,清时定17两6钱为1斤。后增至18两或19两余。民国3年,盐务署决定改18两3钱合1斤之老秤为16两8钱合1斤之司码秤,受到廒商抵制,延至5年始执行。官方改秤溢斤,暗增盐税,廒商效之,将1000文折1元的盐资改成1090文折1元,每元少付盐资90文,盐民称为“洋尾巴”,遭庵东盐民协会强烈反对,16年3月24日被迫取消。23年1月1日改用市秤,每担司码秤100斤合市秤127斤。24年,廒商以资金短缺为借口停止收盐,引发盐民反抗,经多次集会请愿,政府才于春节前批示恢复十足收盐,廒商拖至翌年春开收,议价付资。
  民国27年7月1日,在金华建立“浙区战时食盐收运处”改用官收制,全力抢运余姚场盐,是年共收购原盐12.75万吨。31年1月起实行国,家专卖制,廒商制取消,但此时庵东已沦陷,实未施行。32年4月,汪伪政府派员在庵东设余姚场收盐办事处,由华丰公司办理收运。34年8月,庵东收复,10月,特区政府实行原盐商收,就场征税,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北撤后,于11月25日停止。
  民国35年2月实行民制官收,产盐归仓,场署按收购价发给生产贷款。次年7月6日,生产贷款改发2/3,至9月已积欠盐资计法币50余亿。且盐价过低,盐民每日请愿要求提价并发放欠资,东三区场务所主任钟福元派警拘捕盐民姚仁生,滥施毒刑,激起全场盐民更大反抗。9月24日,民国政府盐政总局局长缪秋杰抵庵东视察,答应调整盐价,补给欠资。12月变贷款公收为商收,但仅同孚盐业公司一家于翌年10月11日起承收西一崔陈路晒板46530块,高王路晒板2470块所产之盐9800吨。其余仍为官收。
  解放初,停止商收,实行自由运销。各商号、公司、合作社及盐民自运者向场务所登记、纳税、领取盐运单照,指定盐仓秤放,盐资直接支付盐民。因自由运销管理困难,不法盐商乘机抢购囤积,造成人为盐荒。1949年11月至次年3月改为统筹产销,以小组为单位验质公收,记帐付资。1953年由盐民、生产小组自行民主评质、司秤、管仓。次年普遍推行民主管仓,至1955年底,庵东盐区组成民主管仓小组104个,参加盐户5626户。协助盐务部门验质、秤收、记码、公收。盐资俟仓库核讫后发放。
  1956年始,由生产大队办理原盐公收。1961年7月1日起,执行交售原盐50千克奖售成品粮0.25千克的奖售制度。1965年7月1日起实行分等计价,先化验后收购。定每50千克优级盐奖售原粮0.35千克,一级盐0.25千克,二级盐0.2千克,三级盐0.15千克,等外盐不奖。
  1972年8月实行定点集中,计产预付,按质论价,清仓(坨)结帐,耗率,费用适当补贴的收购办法。1976年推行量方预付,每立方米计盐1吨,付70~80%盐价,封一月秤放出仓(坨)。此法影响及时运销,后改为公收公放,由国家统购统管。1978年仍恢复定点公收,量方预付,以收作放办法。1983年试行原盐超购奖励和白度奖励;超基数交售按全年平均价加20%,白度提高1度,每50千克奖人民币0.01元,1986年奖额增至0.03元,同时规定降1度赔0.03元。1986年实行价外补贴,计划内产盐每吨补贴15元,超计划每吨补贴30元。

知识出处

慈溪县志

《慈溪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自然环境、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教育、科技、卫生、民情、人物等十一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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