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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九编 盐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慈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5492
颗粒名称:
第九编 盐业
分类号:
F727
页数:
24
页码:
355-37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县盐业场区、生产、购销、盐政等发展概况。
关键词:
慈溪县
盐业
盐场
管理
内容
现县境制盐始于唐,盛于宋。自东向西设有龙头场、鸣鹤场、石堰场3盐场。鸣鹤、石堰二场产量宋时已占全浙60%以上。清末,龙头、鸣鹤两场渐废盐改农。石堰场盐田随海涂北延而扩大,宣统三年(1911)改称余姚场。民国5年(1916)迁场署至庵东,形成庵东盐区,总面积9.65万亩。29年产量16.03万吨。解放后,制盐技术不断改进。1960年推广滩晒制盐,盐民劳动强度降低,产量提高。1967年产盐近23万吨,比民国29年增加43.13%。1979年以后,因盐业生产收益低于农业和工副业生产,从而出现废盐改农。到1987年仅剩盐田11637亩,产盐11082吨。原盐销区清以后广及浙、苏、皖、闽、赣、沪等五省一市,而今仅供余姚、慈溪两地民食尚感不敷。
第一章 场区
第一节 龙头场
宋开禧元年(1205)置场署于灵绪乡三都(今龙场乡),明天启年间(1621~1627)并入清泉场,清乾隆五年(1740)复设。场区西至淞浦20公里界鸣鹤场,东至雁门岭7.5公里界清泉场,南至大蓬山麓,北至大海2.5公里。东西宽12956弓(每弓约1.6米),计灶田地荡40903亩。置中甲西团、山居管团、中甲东团、施公山东管团、施公山中管团、施公山西管团、齐家埠上管团、齐家埠下管团、石塘西团、石塘东团、梅林团、北管西团、北管东团等13团77灶。乾隆十七年五月发帑檄场督造新塘(利济塘龙山段),盐田移至塘北。咸丰至同治间(1851~1874)煎灶舍大部因兵事坍毁,盐田减少,至宣统三年(1911)废场,所剩盐田并入清泉场,,后渐改农。
第二节 鸣鹤场
唐、宋两代,场区在官塘(大古塘观城段)以南。咸平间(998~1003)置场署于鸣鹤乡(今鸣鹤镇),明洪武二十年(1387)后修筑官塘,灶地北移。清初场区,东至淞浦界龙头场,西至洋浦界石堰场,南至大古塘,北至海,东西长15公里,南北宽10公里,灶田荡地26123亩。置杜家团、芦泽团、新浦团、淹浦团、古窑团、淞浦团等6团40灶。场内有淞浦、古窑、淹浦、洋浦4水北注大海,并有官塘河沟通,利于载卤运盐。乾隆十六年(1751)筑泥牛塘(利济塘观城段),西部洋浦一带灶田移至塘北,塘南及东部改农,盐田面积减少。民国8年(1919)废场,破山浦一带尚存少量盐田由余姚场东三区拨板3840块晒盐,18年后改农。
第三节 庵东盐区
唐代设余姚场,宋初为石堰买纳场。场区自沿山至海岸。宋庆历七年(1047)筑大古塘,灶地移至塘北,后随沙壖日涨外移。明永乐初(1403)筑新塘,盐田扩至大古塘北10里许。景泰年间(1450~1456),全场分埋上、埋下、柏上、柏下、梁上、梁下6仓。天顺年间,宁绍分司胡琳划新塘至海口之地尽给灶民,盐田移至新塘以北。弘治二年(1489)绍兴府推官周进隆为使灶户卤地不致被于新塘下筑周塘界之。塘南军民共利,,塘北唯灶户是业。后因大批灶户逃亡,,嘉靖三十九年(1560)总理盐政鄢卿至余姚场区履勘,迫民为灶户,勒派姓张人为张丁,姓李人为李丁,,按明初拨荡成规,将塘外海涂柳条分丁,淋卤制盐,嗣后续有添涨,则子母相传,永为刮泥蒸煎之用。清雍正二年(1724)至乾隆十二年(1747)场区为东至鸣鹤场杜家团,西至上虞金山场界,南至利济塘,北至海,东西宽55,公里,荡地77855亩,置埋上团、埋下团、梁上团、梁下东团、梁下西团5团,煎灶28座。嘉庆年间(1796~1820)盐田又北移,至清末,场区移至永清塘以北,东至破山浦,西至泥墩潭。宣统三年,(1911)复称余姚场。
民国初,泥墩潭以西洪家路潭至王家路潭改为垦地。民国4年(1915)废6仓改划7区:中区东起马家路,西至高王路东半部;东一区东起周家路,西至马家路;东二区东起罗家路,西至周家路;东三区东起洋浦,西至罗家路;西一区东起高王路西半部,西至张家路;西二区东起张家路,西至诸家路;西三区东起诸家路,西至泥墩潭。5年迁场署至庵东。次年统计:全场盐田42091.40亩,余地54399.34亩,合计96490.74亩。“盐田面积之广与整齐,自以余姚场为首屈一指”(《两浙盐务汇编》)。34年底,撤中区剩6区:东三区自破山浦至罗家路,东二区自六灶至羊路头,东一区自羊路头至马家路,西一区自崔陈路至水路潭,西二区自张家路至诸家路,西三区自大陈家路至泥墩潭。翌年筑胜利塘(七塘),盐田大部移至塘外。解放初,全场盐田69694亩,盐民5362户,32172人。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庵东特区,改民国时期所划6区为塘北6乡,主业制盐。1955~1965年,筑新浦至西三泥墩潭村八塘,作业区在塘内,改变千余年来塘外生产格局。1970~1978年,筑九塘,围入涂地37104亩,建盐田19489亩。1978年末,全县共有盐田82984亩。以后逐年减少,至1987年剩11637亩,仅为1978年的14.02%。分布在八塘和九塘一线,由东二、东一、西一、西二4乡管理。八塘内占71.28%,九塘内占28.72%。
第四节 其他盐场
龙山盐场1966~1969年,龙山区4公社48村社员围涂建成龙山盐场。面积6800亩,自解浦岭至镇龙闸,跨度7公里,建盐滩71副,盐田多时达5281.35亩。1971年开始产盐,1981年废盐改农。建场10年,共产盐25272.2吨,大部为泥地结晶,色灰黑,质较差。
浒逍盐场1967年,浒山、逍林两区于八塘下四灶浦两侧筑塘围涂。浒山区在浦西,围入1946.4亩,建盐田1806.45亩,盐滩34副,1979年因台风坍塘后改农。逍林区在浦东,围入2074.05亩,建盐田1893亩,盐滩34副,1983年改农。
长河区盐场位于西二乡八塘外,西靠西二西场,东靠三八江,南沿八塘,北临九塘。面积2100亩,盐田1013.1亩,建盐滩11副,1972年产盐,1983年改农。总产原盐10232.80吨。
庵东镇盐场位于西一乡八塘外,东靠高王路湾,西靠西一乡新场,南起八塘,北至九塘。1971年围入,面积1215亩,建盐田627.25亩,1972年产盐,1970年因遭台风灾害停产,总产原盐3188.45吨。
县盐科所盐场1974年建立,位于东二乡海阳村八塘以北,面积450亩,盐田384.73亩,建盐滩4副。系盐业科研实验性盐场,属全民性质。
第二章 生产
第一节 制盐方法
各场制盐,向取刮泥淋卤,火力煎熬之法。制卤:在涂基挖漏碗,口径2米,底径1米,深0.5米。底部中心置一竹管接“碗”外卤缸。涂地咸泥经摊、刮、耖、集挑入漏碗踏实,浇海水淋浸,成鲜卤备煎。煎盐:分铁盘、篾盘两种,燃料皆采自草荡。龙头、鸣鹤两场多用铁盘。清乾隆间,龙头场有煎灶77座,铁盘70副,篾盘7副;鸣鹤场有煎灶40座,铁盘40副。每灶设深锅2口,平釜2只,鲜卤注深锅煎熬,渐浓后倾平釜中结晶成盐。石堰场煎盐皆用篾盘。篾盘用竹片编成,二丈余见方,逐段联以竹筋供钩索,盘底涂贝壳灰防漏,盘四周筑泥垣高约3寸。上架大2根,桁条24支,用草索700余条系挂竹筋。先用文火煎熬,干后稍注卤,称“扪盘”。经二三次卤斤渐增,至容鲜卤2500余公斤。每昼夜煎6~7盘,每盘成盐半吨左右,煎10天为一造。每灶有灶丁5~6人,工役6~7人。煎盐灶舍均木架土壁,屋顶覆藁,前开火门,不开窗户,灶用泥筑,旁通风洞,无烟囱。煎盐备受烟薰火燎,盐工多双目失明。清咸丰后,煎灶渐减,至民国7年(1918)1月,除留新浦沿2灶烧制煨盐外,余灶尽撤,12年后绝迹。
清咸丰二年(1852)出现泥板晒盐之法。咸丰末(1861)岱山盐板夹潮冲至,依式改用木板,此后板晒兴起,至光绪六年(1880)石堰场已,有盐板22.56万块。时按“计丁授板”之法控制盐板数量,盐板烙印实留18.1,1万块,称“毁二留八”。板晒制盐高产省工,发展迅速。民国元年,板数已增至37.07万块。至27年,整个庵东盐区盐板数已达67.87万块。盐板用杉木制成,边有框下有支档,合缝处嵌油灰防渗。初时无统一标准,民国12年,盐务署定长鲁尺7尺4寸,宽3尺,深1寸(合1.74平方米)。板晒制盐,受气候影响,通常于上午5~6时注卤,下午5时左右收
民国时期若干年份余姚场盐板数盐,每板旺季产22.5公斤,平季1~1.5公斤,淡季0.5公斤。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一般户管板80~100块,涂地15~20亩,漏碗10~15只,制卤方法与煎盐同。
新中国成立后,逐步改进制卤方法并推行滩晒。1952年10月,由庵东盐务分局副局长皋九皋主持在东三乡拖落湾试开4.32亩盐田,进行滩晒试验。1954年,省盐务局投资,于东三乡沙滩浦开228亩作扩大试验,亩产0.89吨,每劳力产盐15.57吨。1955年8月,干部苗杏龙改高漏为地漏,减轻劳动强度,获国家农业部嘉奖。1958年7月,庵东公社西二管理区党总支副书记丁长和创造“翻晒连作”法(时称丁长和操作法),取8大队跃进生产队4.08亩三等白地作试验,半年亩产4134公斤,比全区平均亩产提高1.43倍,创全省最高纪录。同时,丁长和还革新生泥耙、抽卤泼水两用器等生产工具,提高工效1倍以上。次民国初盐场年被评为省工交战线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应邀赴京参加国庆十周年观礼。
60年代初推广流枝滩制法,是法采用流下式盐田、枝条架、滩晒三结合直接制盐,后因生产成本大,材料采集不易而中止。1965年起复用平滩法,逐渐形成较科学的滩型。西一公社五大队采用二道扬水式,滩长350米,宽120米,面积63亩,分五道工序:整滩、纳潮、扬水、制卤、结晶。大面积结晶池以砂子板或黑色聚氯乙烯薄膜铺底。1978年,庵东全场改滩完成,结束了刮泥、淋卤、板晒的老式制盐法。
第二节 产量
鸣鹤场宋时年产77365石。元延祐间(1314~1320)岁煎28000引(元制,每引400斤)。清雍正间(1723~1735)年收额7443引(清制,每引280斤)。清末产量锐减,宣统三年(1911)产13754担(每担100斤,下同)。民国8年(1919)废场。盐田改由余姚场管理,次年产盐6740担,14年由东三区拨晒板3840块,产量仅2080担。
龙头场元延祐间年收额6735引。清雍正四年产3114引。咸丰、同治间遭战乱,煎舍大部坍毁,产量渐减。宣统三年废场,产量计入清泉场。
庵东盐场唐时,余姚场为越州兰亭盐官场5场之一,5场年总产40.6万石(《嘉泰会稽志》)。宋称石堰买纳场,年产量6.4万石。宋末元初年产量9000引,清初已增至数万引,成为两浙最大盐场。清末板晒兴起,产量骤增,至宣统三年全场产煎盐8176担,晒盐58.54万担,合计59.36万担(折合2.97万吨)。年出售给海宁、许村、仁和等场鲜卤6万担以上。以后产量继续上升,民国9年产5.6万吨,29年上升至16万吨。30年,日军侵占庵东,产量锐减,抗战胜利后渐恢复,36年产12.4万吨。解放初,受自然灾害影响,产量较低。1950年产盐6.81万吨,1955年上升至
13.42万吨。至1979年,历年产量皆在10万吨以上,其中1967年、1971年、1979年逾20万吨,1967年最高,达22.94万吨。1980年开始,盐田剧减,年产量下降,1987年仅产1.11万吨。
第三节 盐质
古人凭色、味定盐质,“石堰场以东近海水咸,故虽用竹盘而盐色尤白”(《宋史·食货志下四》)。“余姚场分晒、煎二种,晒盐质松味咸,间带苦性,色泽白。结晶成(呈)粗大方粒;煎盐质坚,味微带甘性。色泽洁白,结晶成(呈)不正形,细粒。鸣鹤场晒盐色白粒大,止供民食”(《盐法通志》)。
民国3年(1914)余姚场张家路、周家路、崔陈路3地原盐经盐务署取样化验,含氯化纳70~80%。,10年后,余姚场始设盐质检定所。19年按财政部《检查食盐章程》检测晒盐,氯化钠含量:庵东场为87.94%,鸣鹤场为86.32%。36年按《盐政条例》化验标准,庵东原盐质量符合食用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制订原盐质量标准。1956年,轻工业部盐务总局提出按干基分等定级标准(1959年修正,改用湿基)。1957年始,庵东等外盐数量大幅度下降。1966年,等外盐比例降为1%以下。1986年,等外盐消灭,三等盐比例降至1.19%。
第三章 购销
第一节 收购
明初,灶户产盐纳官,政府付工本钞银为资。成化年间(1465~1487)改为纳盐一半,另一半销后缴银。至嘉靖间(1522~1566)废纳盐之制,政府征银钞,产盐由票商持盐政机构所发引票收购,此为票商制。延至清光绪六年(1880),庵东设立浙西五属公廒,在场收盐,遂出现“廒商”制。廒商认板收盐须定引地(销地),至民国9年(1920),余姚场有廒商9家。商廒下设篷长,办理收购、付款、存储、管理事项,由各廒董事充任。19年,余姚场共有篷长83人。鸣鹤商贩亦设有仓廒。
商廒收盐,极尽盘剥盐民之能事。他们规定每板收盐限额:双月12.5公斤,单月7.5公斤,4~8月为旺季,月收盐25公斤,全年190.5公斤,余盐则低价收购,收盐秤支由国家盐政部门发给,清时定17两6钱为1斤。后增至18两或19两余。民国3年,盐务署决定改18两3钱合1斤之老秤为16两8钱合1斤之司码秤,受到廒商抵制,延至5年始执行。官方改秤溢斤,暗增盐税,廒商效之,将1000文折1元的盐资改成1090文折1元,每元少付盐资90文,盐民称为“洋尾巴”,遭庵东盐民协会强烈反对,16年3月24日被迫取消。23年1月1日改用市秤,每担司码秤100斤合市秤127斤。24年,廒商以资金短缺为借口停止收盐,引发盐民反抗,经多次集会请愿,政府才于春节前批示恢复十足收盐,廒商拖至翌年春开收,议价付资。
民国27年7月1日,在金华建立“浙区战时食盐收运处”改用官收制,全力抢运余姚场盐,是年共收购原盐12.75万吨。31年1月起实行国,家专卖制,廒商制取消,但此时庵东已沦陷,实未施行。32年4月,汪伪政府派员在庵东设余姚场收盐办事处,由华丰公司办理收运。34年8月,庵东收复,10月,特区政府实行原盐商收,就场征税,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北撤后,于11月25日停止。
民国35年2月实行民制官收,产盐归仓,场署按收购价发给生产贷款。次年7月6日,生产贷款改发2/3,至9月已积欠盐资计法币50余亿。且盐价过低,盐民每日请愿要求提价并发放欠资,东三区场务所主任钟福元派警拘捕盐民姚仁生,滥施毒刑,激起全场盐民更大反抗。9月24日,民国政府盐政总局局长缪秋杰抵庵东视察,答应调整盐价,补给欠资。12月变贷款公收为商收,但仅同孚盐业公司一家于翌年10月11日起承收西一崔陈路晒板46530块,高王路晒板2470块所产之盐9800吨。其余仍为官收。
解放初,停止商收,实行自由运销。各商号、公司、合作社及盐民自运者向场务所登记、纳税、领取盐运单照,指定盐仓秤放,盐资直接支付盐民。因自由运销管理困难,不法盐商乘机抢购囤积,造成人为盐荒。1949年11月至次年3月改为统筹产销,以小组为单位验质公收,记帐付资。1953年由盐民、生产小组自行民主评质、司秤、管仓。次年普遍推行民主管仓,至1955年底,庵东盐区组成民主管仓小组104个,参加盐户5626户。协助盐务部门验质、秤收、记码、公收。盐资俟仓库核讫后发放。
1956年始,由生产大队办理原盐公收。1961年7月1日起,执行交售原盐50千克奖售成品粮0.25千克的奖售制度。1965年7月1日起实行分等计价,先化验后收购。定每50千克优级盐奖售原粮0.35千克,一级盐0.25千克,二级盐0.2千克,三级盐0.15千克,等外盐不奖。
1972年8月实行定点集中,计产预付,按质论价,清仓(坨)结帐,耗率,费用适当补贴的收购办法。1976年推行量方预付,每立方米计盐1吨,付70~80%盐价,封一月秤放出仓(坨)。此法影响及时运销,后改为公收公放,由国家统购统管。1978年仍恢复定点公收,量方预付,以收作放办法。1983年试行原盐超购奖励和白度奖励;超基数交售按全年平均价加20%,白度提高1度,每50千克奖人民币0.01元,1986年奖额增至0.03元,同时规定降1度赔0.03元。1986年实行价外补贴,计划内产盐每吨补贴15元,超计划每吨补贴30元。
第二节 运销
宋时,鸣鹤、石堰二场产盐除销本省外,并销至苏州、松江、常州、镇江、歙县等处。明代增江西广信、安徽广德。清初,龙头场煎盐配销县内(原镇海县)400引,雍正元年(1723)增拨400引,余运销邻近鄞、奉等县及上江各路。鸣鹤场煎盐配销县内(慈溪)2400引,康熙十七年(1678)增614引,余由商人运抵绍兴批验所过掣转运上江各路行销。石堰场内销余姚县1540引外,余销至江苏之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太仓及上海、安徽徽州、广德等8州县,江西广信等7县。原盐运销,长期采用票引制。官、商运盐,均须申领引票。引票制式,名目繁多,并须确定包销地域,按年分纲为“纲地”,请引销盐叫“引地”,肩挑销售为“肩引”,地近盐场,设店住卖为“住引”。遍布各引地的还有“厘”、“减”、“食”等。光绪六年(1880)开始由廒商运至各自引地行销。
民国时期,余姚场省内配销区域广及32县,代销区20县,省外仍维持清代销区。抗日战争时期,原盐运销混乱。抗战胜利后,原盐由盐场移运销区定点配发各地供应。民国36年(1947),余姚场分点配发省内各地有:移运至浙西分局乍浦仓者,发运嘉兴、嘉善、桐乡、崇德、吴兴、德清、武康、长兴、安吉、孝丰等县;移运至宁波分局宁波仓者,销鄞县、镇海部分地区;移运至临浦仓者,销萧山、诸暨、义乌、金华、兰溪、浦江、东阳、汤溪、龙游、建德、桐庐、分水、寿昌、开化、江山、常山等县;移运至杭州常平仓者,供应杭州市及杭县;移运至港口常平仓者,供应淳安、遂昌等县。省外行销江苏、安徽、江西、上海等省市50个市县。场区至销地原盐运输业务多由各运输商行承担,时在庵东登记的即有25家。
解放初,原盐自由运销,1950年3月改统筹产销,运销地域沿旧。1952年供销社就近购运部分食盐,时称海滩报运盐。是年报运量25323.05吨,占总运销量27%,1954年第四季度改归中国盐业公司经营,次年又恢复海滩报运。至1958年4月废除。
60年代销区,省内有金华、嘉兴、宁波(包括今绍兴市)及杭州市(含今市郊各县),省外供安徽徽州、福建浦城、江西上饶等地区,还依产盐淡旺断续供应上海市和江苏吴江、常州、武进、江阴、苏州、无锡、丹阳、常熟等市县。1960年接办慈溪、余姚两县市场供应批发业务,各区供销社及大部分基层社均由庵东盐业批发站供货,转批业务按规定给予优惠,70年代续有发展。1980年8月,县盐业公司在浒山设立供销门市部,经营零售及批发业务。东一、东二、庵东镇、西二、西三建立经营服务部,零售食盐。1985年始,产盐仅敷慈溪、余姚两县民食,榨菜腌制旺季,需调供其他盐场原盐。
第三节 盐价
收购价
清末至民国初期,原盐收购价大抵每斤6厘至7厘(银元,下同)。民国15~17年(1926~1928)担盐高时0.85元,低时0.80元。18年在0.85~0.90元间,次年3月至7月高至1元,。26年0.81元。29年6月法币2元(折米6斤8两)。县境沦陷期间,收购价波动较大,最高每担折米11斤2两,最低2斤8两。35年2月25日,担盐法币900元,次年为法币7500元(折米11斤9两)。1949年4月20~23日,担盐金圆券73000元(折米5斤4两)。
解放后收购价,1949年5月底,以50千克计银元0.35元。6月旧人民币900元,11月起折米7公斤。1953年1~7月旧人民币13800元。以后逐步调整,至1961年7月2元(新人民币,下同)。1965年7月1日起实行原盐收购分等计价办法:一等盐2.15元,二等盐1.95元,三等盐1.75元,等外盐1.46元,次年8月调整为一等盐2.35元,二等盐2.15元,三等盐1.95元。1979年12月1日定优级盐2.90元,一级盐2.70元,二级盐2.45元,三级盐2.15元。1985年4月1日,收购价继续调整,定优级盐4.35元,一级盐4.05元,二级盐3.65元,三级盐3.15元。县财政另向盐民发放价外补贴每50千克1.75元。1986年后平均收购价为3.85元。
供应价
宋时,两浙计丁口官散食盐,每丁给盐1斗(盐以5斤为斗),缴钱166文,谓丁盐钱。南宋绍定三年(1230),1引价银10两。明初定每人每月纳米3升买盐1斤。清末至民国初,每斤盐价银元2分8厘至3分6厘不等,小灶煨盐每斤1分5厘。民国15年(1926)近场各县销价每担4.90元,次年5.10元,18年6.55元。29年6月,余姚场放销盐,价每担法币3元。34年2月11日,场销价为每担伪储备券6900元。34年8月19日至10月16日,定场销价每担抗币5元。37年11月21日,盐场仓售价每担金圆券56元,次年4月835000元,1949年5月4日,担盐银元0.7元,5月11日0.5元。
解放初,庵东原盐出场价波动较大。1949年6月11日,50千克盐价2170元(旧人民币,下同),12月为35000元,至次年2月23日涨至233680元,8月19日降至85000元。1956年起渐趋稳定,1957~1979年的22年间均为9.91元(新人民币,下同)。1985年后略有提高,1986年2月5日为11.40元。
第四节 运输工具
原盐外运昔靠木船,有外海船、内河船之分。外海船有卤疍船、钓船两种,形制相似,船艕高,二头尖,形如梭,有帆。内河船平直,形似鞋,靠摇橹背纤行船。民国37年(1948),庵东盐区外海船120艘,合计2000吨位;内河船100艘,计1000吨位。解放前夕损坏严重。
1950年6月,先后恢复或新辟庵东至杭州、乍浦、上海、宁波、绍兴等地运盐路线。是年底,有外海船88艘,1603吨位,内河船188艘,1750吨位。另有绍兴地区渔船79艘,在庵东登记营业。1956年成立庵东内河、外海专业运输社,有内河船151艘,1421.75吨位,外海船88艘,1937.40吨位。萧甬铁路通车后,原盐多由内河运抵马渚转铁路外运,海运减少。至1960年,外海船仅604吨位。内河运输受天时影响较大,旱季改由汽车集运。
场内短途搬驳,昔用牛车。牛车木制,两边装木轮4只,直径各1.5米,架水牛拖拉。民国26年,全场有牛车1000余辆,沦陷期间遭严重破坏,至34年底仅存200辆;民国37年增至701辆,解放初尚有673辆。1956年10月,西三乡首废牛车,改用手拉车。至1958年,全场牛车绝迹。1967年以后,逐步采用机动三轮车驳运。
1956年以后,萧甬线马渚站成为庵东原盐外运主要中转站。搬运站安装起货设备,埠头置吊车,仓库装链板输送机,工效日起千吨。1984年以后,盐运量锐减,装御量随之减少。
第四章 盐政
第一节 管理机构
唐乾元元年(758),第五琦变盐法,置监院。越州兰亭盐官场设盐监,余姚场隶之。北宋太平兴国元年(976)改余姚场为石堰买纳场。咸平年间(998~1003)置鸣鹤买纳场。南宋庆元初(1195)石堰场置仓设官,并分东、西二场,东场并入鸣鹤场。设买纳官、运盐官、催煎官,各1员。开禧元年(1205)置龙头场。元元贞初(1295)鸣鹤场并入石堰场,大德三年(1299)复设。时3场各设司令、司丞、管勾各1员。,至正年间(1341~1368),石堰场置盐课司于流亭山(今石堰乡)。明洪武二十五年(1392)置鸣鹤场盐课司于鸣鹤乡(今鸣鹤镇)。天启年间(1621~1627)龙头场并入清泉场,石堰、鸣鹤二场各设场大使、副使各1员。清乾隆五年(1704),复设龙头场盐课司于灵绪乡(今龙场乡)。宣统三年(1911)改石堰场为余姚场,龙头场裁撤。民国初改石堰、鸣鹤场盐课司为场公署,设盐事长;民国3年(1914)改称场知事。5年,余姚场迁署至庵东,建立余姚秤放总局(由帝国主义势力控制),下设东一、东二、东三、西一、西二、西三6个秤放支局。总局设总秤放员,专司稽核盐课,征收盐税,隶两浙盐务稽核分所。8年,鸣鹤场裁废,设场佐。县内盐场剩余姚场。14年改场知事为场长。30年4月,日军入侵,在庵东设伪秤放局、伪场公署。抗战胜利后,中共四明地委在庵东建立特区,成立浙东盐务管理局,34年10月6日随武装力量北撤而中止工作。同年11月,两浙盐务管理局在庵东复设余姚场公署及下属7个场务所(包括上虞金山场务所)。
1949年5月30日,杭州市军管会和余姚军管会接管余姚场,成立余姚盐务分局(县级),隶浙江省盐务管理局,辖东一、东二、东三、西一、西二、西三、穿长(镇海)、大嵩县)、金山(上虞)9个场务所,宁波、余姚、周巷、临山、浒山5个稽征所(金山场务所于1950年5月划归萧绍盐管处)。1950年6月建立中共庵东盐区工作委员会和庵东盐区人民政府(丁级县建制),改余姚盐务管理局为浙江省盐务管理局第一分局。1953年5月撤销特区建制,由余姚县代管,次年4月恢复,隶于宁波专署。6月建立浙江省人民政府宁波专员公署庵东盐务管理局(县级)。1955年6月1日撤,人员和业务均并入庵东盐区人民政府。翌年6月撤销县级建制,划归慈溪县管辖,改为庵东盐区区公所。人民公社化期间,机构名称几经更迭,至1981年6月恢复庵东区公所,辖1镇6乡。
1950年5月18日,中国盐业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在庵东设余姚办事处,运销原盐。1958年4月成立庵东盐业采购供应站。1963年改为庵东盐业批发站。1965年11月12日在庵东设中国盐业公司宁波分公司。1971年5月迁往宁波市,同时建慈溪县盐业公司。1978年5月建县盐业局,与公司并存。1984年撤局留公司(局级)至1987年。
第二节 缉私
盐税历重,常数倍于盐价,故走私之风甚盛。历代统治者多立重典严禁。南宋景定二年(1261)明立条禁:“凡伪造盐引者皆斩,籍其家产,付告人充尝”。明初规定:“凡犯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拒捕者斩”。场区实行聚团煎办,立保伍连坐法,严予控制。场外枭贩着地方官和当地驻军缉查。
入清后,缉私以控制水陆要冲防止枭贩为主。销区委商人设商巡缉查,场区多设缉私关隘。“石堰场凡水道之横河、低仰、岭峰、小里四堰及陆路之径堰里、埋马镇、徐家■、历山、百梁桥、周巷、大路门数处最多私盐出没。所设隘口东有浒山所,西有周巷、临山卫营汛,并场役及余姚县捕往来盘诘。鸣鹤场东埠头地方有慈溪县捕役巡缉,观海卫地方有驻防兵丁巡守,而亭户刮煎领引肩贩由长溪、杜湖、雁门、凤湖四岭及杜施桥稽查”(《重修浙江通志稿》)。清代晚期,石堰场在庵东设缉私局。
民国初期,浙江省成立巡缉总局,派缉私营驻庵东,设余姚两浙巡缉第一分局,场知事兼督察员。傅家路、二灶市、一灶、水霪浦、新浦沿、大牌头、长胜市、登州街、缪路、泥墩潭等地置派出所。余姚场两浙第一巡缉舰驻崔陈路,马家路潭、周家路潭、罗家路潭、水霪浦、高王路、张家路潭、胡家路潭、陈家路潭、涂汛潭、泥墩潭等水道出口处亦分别驻巡缉船。民国15年(1926),省巡缉总局改营队,驻现境有第四营第三队(鸣鹤场)、第六营第一队(庵东)、第二队(平王庙)、第三队(小安街)、第四队(相公殿)。余姚场公署于民国初置场警,至民国12年有警员115名,15年增至238名。20年3月,两浙稽核分所接管省缉私营队和场警,设省税警局。全省分5个区队,第三区队所属9个分队驻庵东。30年4月,汪伪中央税警团浙东指挥部进驻庵东。该部于34年8月向宁波方向逃窜时被人民武装歼灭于五洞闸附近。抗战胜利至解放前夕,驻扎庵东国民党税警第三区部在沿海筑碉堡13座,防原盐出海走私。
民国时期,庞大的缉私机构与众多巡缉军警未绝原盐走私。官商勾结,缉小私放大私,贫苦盐民深受其害。35年5月31日,盐警在周家路缉私,与盐贩争执,警士吴宝森被盐~而贫苦盐民枭宋公侠枪击致伤。但惩处时枭贩得交款50万元保外候传,王小连父子、杨炳有、宋惠田4人,仅因私售盐斤,被封钉盐板400块,没收存盐2.38吨,均被拘钾。其中王小连惨遭刑讯,头部受伤,保释后即身亡,其子耳膜震破,其妻悲愤成疾而死。
解放后,浙江省军区第二分区警卫团办理庵东盐区缉务。1950年,省第一盐务分局设宁波、临山、余姚、周巷、浒山5稽征所(到次年剩周巷稽征所),专司缉私和私盐补税工作。因初解放,社会尚未安定,加之盐场管理不严,走私严重,是年缉查走私案6988起,缴获私盐1302吨。盐区政府和缉务部门根据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方针,盐民小额走私予教育补税,巨额买私卖私则取罚款措施。1949年12月15日,盐务分局查缉组查获范市、东埠头一带私盐19.5吨,掌起桥致增和、观城三北恒记、广润源3家酱园和6名盐贩参与走私,经教育,3家酱园各补缴5吨、2.5吨、6吨盐税,并处1倍税率罚款,6名盐贩照章补税免罚。1950年底,庵东盐务部门在当地各级政府配合下建立群众缉私护税组织配合缉私。1951年缉查走私案2410起,获盐153.6吨。次年缉查3467起,获盐192.6吨。1954年撤庵东盐警部队,缉务移交地方。翌年春夏,庵东盐区政府整顿群众缉私护税组织,建缉私护税小组79个,人员969人,同年缉查私盐案409起,获盐9.95吨。1957年,全场缉私护税小组调整为72个,人员590人,重点打击走私团伙,走私明显下降。
“文化大革命”时期,群众缉私护税小组解体,走私活动加剧,一些公社自办盐场,管理不严,自食盐发放混乱,1974年仅私分食盐即达1140吨。1976年以后,因原盐公收价格偏低,走私活动屡禁不止。1980年5月2日、1981年8月6日,县人民政府两次布告原盐走私禁令,“对贩运或出售私盐者,除将其私盐与运盐工具予以没收外,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补税或罚款处理;对屡教不改的偷窃、走私惯犯,或以暴力抗税的则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惩办”。1984年7月全面缉查,截获走私者48人,查扣自行车63辆,农船3只,手拉车1辆,拖拉机1台,获盐86吨。1985年7月30日,成立县原盐缉私护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盐区缉私工作得以加强。
知识出处
《慈溪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自然环境、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教育、科技、卫生、民情、人物等十一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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